制度变迁路径及其社会科学价值_英国政治论文

制度变迁路径及其社会科学价值_英国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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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道路是国际社会科学的一个主题,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治发展研究到80年代以来的制度变迁研究,它都是一个重要研究议程,智者们提出了很多开创性的研究范式和分析性概念。在政治发展研究处于高潮时期的60-70年代,关于现代化模式或现代化道路的研究成果累累,可以说是“模式”辈出的时代,其中美国学者巴林顿·摩尔的研究影响最大。摩尔提出了通向现代政治社会的三条道路理论,即英国—美国的自由民主道路、德国—日本的法西斯道路和俄国—中国的农民革命道路①。摩尔基于阶级结构,尤其是对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商业化程度分析而提出的现代化理论,既根本性地改变了西方思想界关于“政治革命”的认识,也为我们认识现代化的道路提供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图景。但是,摩尔不能回答很多问题,比如为什么具有同样阶级结构的社会没有发生农民革命、或者说是什么样的力量促使农民革命成功?还有正如摩尔自己感到迷惑的问题,为什么德国—日本现代化中“出类拔萃的政治领袖有如群星般升起”②?毫无疑问,所有的现代社会都是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而来,分析农业阶级结构可以说是抓住了现代化研究的要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摩尔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但是,之所以存在那么多不能回答的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虽然摩尔所秉承的东西已经成为西方人思维定式中的洛克式社会中心论,即社会或社会力量就是现代化的一切,但是与社会相对应的国家角色却被遗忘了,与现代化密切相关的国际环境也被忽视了。

社会科学发展到今天,有关现代化或政治发展的话语演变为制度变迁理论,其中“制度变迁的路径”是一个重要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提出了制度变迁的两种类型即“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③。制度经济学家追求的是一般性均衡理论,它固然有开启思维的优点,但是很难回答很多具体问题。比如,任何社会都存在这样的双向性制度变迁,但是人类社会为什么存在如此大的差异?

沿着一般性均衡理论的方向,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学者诺斯专门研究过制度变迁的路径,提出了几个很有力量的分析性概念:连续性和渐进性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报酬递增”,它们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关键词,有利于我们理解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难题。在新近研究中,诺斯进一步探讨了人类学习与认知能力在经济变迁中的作用,基于个人和社会所积累下来的文化遗产而建构关于制度变迁的心智模式④。

我认为,至少在制度变迁路径的认识上,有关学者的研究并没有因为时代的进步而给出了比前辈更加高明的答案,恰恰是因为其所谓的普适性而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一种退化式的研究。比如,连续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心智模式等概念,对于我们理解不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和制度变迁到底有多少贡献呢?在现代化道路或制度变迁路径的研究上,与20世纪60年代的思想成果相比,80-90年代的研究并不能给我们更多的智识上的启发,这些研究要么因为追求普适性而不能回答现代社会是如何来到的,要么就是将一种变迁方式视为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唯一道路从而根本性扭曲了历史⑤。因此,在现代化或制度变迁研究上,社会科学的进步并不能让人满意。

本研究更愿意借鉴政治发展研究的套路,即在宏观地比较各主要国家制度变迁的基础上,提出制度变迁的路径或模式。在研究方法上,属于比较制度分析,即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各种制度安排特征以及由此导致的国家治理结果,收集关联性的比较信息,建立特定内容的模型,用比较经验来检验理论⑥。在经验归纳法的意义上,本文发现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摩尔的国家类别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但是摩尔研究的是现代化道路的阶级结构的背景分析,本文则以现代化或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而总结出制度变迁的不同路径。

在比较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关于制度变迁的新图式。本文把制度变迁的路径分为三大类型:英国—美国的商人阶层主导模式、法国—德国—日本的官僚体系主导模式、俄国—中国的政党组织主导模式。另外,关于制度变迁路径的重新认识将是对主导国际社会科学的社会中心论的一种挑战。

一、英国—美国:商人阶层主导的制度变迁模式

人类在走向现代化之前,各国的制度形成大体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自发秩序”。某种意义上,现代化开启了民族国家形成的浪潮,或者说现代化(准确地说是“现代性”)和民族国家是一对比肩行进的孪生兄弟。在现代化开始以后,似乎只有英国和英国的旁支国家,如美国等国家依然沿着自发秩序的方向成长,社会力量继续推动着国家成长,而其他主要国家则改变了前现代化时期的国家—社会路线图。因此,虽然现代化把人类驱往一个共同的终点即文明与繁荣,但是通向终点的道路却出现更多的岔口。

1.英国—美国国家成长中的自发秩序

我们习惯上将英国革命作为英国近代史的起点。事实上,作为英国革命形式的内战并没有带来政治结构上的革命性变革,议会和国王依然存在,倒是“光荣革命”将权力从国王转移至议会。因此,尽管被称为革命,但是这种革命并不妨碍我们对英国政治传统的界定。我认为,英国的政治传统就是自发、自治、渐进等几个关键词,而为它们做出脚注的则是具有自发性质的“王在法下”、最能体现自治传统的习惯法和治安推事制度,以及最能体现渐进主义的1832年和1968年的宪政改革。

与英国相比,美国建国历程同样具有自治和自发性的特征。首先,美国是一个从地方自治成长起来的国家,不同于很多其他国家的自上而下的建国历程,美国是民众通过投票先建立基层政府、州政府,再建立联邦政府这样的一个过程⑦。美国的制宪历程和宪法所确定的政体充分地说明了美国建国的自治与自发传统。这种建国历程在当时的国家观念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当时流行的布丹的国家理论即国家主权说。其次,自治和自发还体现在美国开发过程中。在向西部开发的过程中,没有政府,没有法庭,如何维持秩序就成为首要问题。这时,自然法则起着重要作用,移民们在多数决议原则的基础上实行“自警制”,自己管理自己,依靠多数决议而维持秩序⑧。

美国的自治和自发传统与英国如出一辙,这是因为美国是英国历史在新大陆的延续。英国历史中的自治和自发特征在美国这块广袤的新大陆上更充分地表现出来。

2.英国—美国成长中的商人阶层

源远流长的自治和自发特征说明了英国—美国成长中社会力量的重要性,而在现代化过程中,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力量推动着英国—美国成长呢?这种社会力量与国家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发现新大陆是世界历史的分水岭。新大陆的发现启动了贸易的全球化,海外扩张从而是推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与成长的一个重要力量,对于英国来说则是一种最重要的力量⑨。成长于海外扩张的民族国家,商人阶层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与国内的政制相联系,即使对于那些成长于海外扩张的欧洲国家而言,商人阶层在不同民族国家成长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第一阶段海外扩张的几个国家中,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海外扩张计划是由政府主导的,在国家的干预下形成了与国内政治相配套的一整套体制,比如在葡萄牙有政府组建的具有封建性质的垄断性商行、航海船队、领地和管辖权制度、印度事务署,在西班牙有贸易署。而第一阶段的后来者英国、荷兰和法国则以特许公司的形式进行海外扩张,其中英国和荷兰的特许公司由商人主导,而法国的特许公司更多地体现着政府意志和利益⑩。

可见,发现新大陆不仅是世界历史的分水岭,也是各民族国家成长的分水岭,脱胎于社会的各民族国家从此走上了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也因此决定着不同的现代化道路。就英国而言,渴求财富的英国商人经常在伊丽莎白女王的鼓励下以海盗方式劫掠西班牙船队,而海外殖民地的建立和航海的设想则主要出自民间的市民和商人(11)。因此,在第一阶段的海外扩张中,商人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商人财富的最大化也就是国家财富的最大化。

由于商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代表商人利益的观念和思想在英国总是能够适时地成为国家的政策,比如以托马斯·孟为代表的重商主义,体现出社会与国家的高度契合性。在旧制度时期,国家总是习惯于向后看,而思想家总是向前看,两者之间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观念与政策上的冲突,但是在英国却能达成共识。

在工业革命前的一百年里,英国贸易总量以几何级数增长,这种革命性变化是重商主义思想的政策化的产物。英国的贸易政策是以1660年、1662年和1663年的法并以1673年和1696年的法作为补充所建立的航海法为基础的。它们都是专门限制外国船只参与英国贸易的法令,主要目的是在英国和殖民地之间沟通贸易,把购买殖民地的有价值的产品的权力留给英国的买主,同时把殖民地的市场留给英国制造商(12)。就这样,“托马斯·孟及其同事的建议被完全付诸实施了”(13)。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的和谐性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应该是英国崛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与衰落的西班牙形成强烈对比(14)。

“西方世界的兴起”得益于海外扩张,但是,由海外扩张而得来的财富对于不同的国家却有不同的意义。西班牙是掠夺白银最多的国家,但是却因为白银太多而在“价格革命”中衰败;法国也没有因为比英国拥有更多的殖民地而率先兴起。这其中固然有“牧羊主团”大肆侵害农田这样的西班牙式无效产权的存在,也有封建行会而导致的地区经济而非国家经济的法国式无效产权的原因(15),与之相反,在英国,因为“光荣革命”约束“君主债务”而形成的有效产权(16),使英国“人为财富”大大增加(17)等等。这些都是对西方世界兴起中国家成败得失的非常有启发性的解说。我认为,政治制度是重要的(18),产权形式也是重要的,但是就当时的历史场景而言,同样重要的还有阶级结构因素。

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没有哪个国家像当时的英国和荷兰一样,贸易为国内所有的有产阶级所青睐。新兴的资产阶级自不待说,它们本身就是因开拓贸易和追逐财富而产生的,关键是在封建等级中所形成的地主阶级,尤其是贵族阶级的商业化程度和由此导致的企业家精神。贵族阶级的商业化转型与现代化的关系,已经被深入研究过(19)。

在这样一个千年大变局中,英国是一个制度性障碍相对少的社会,人和思想的社会流动使商业和其他社会构成部分的关系不至于脱节,而这种脱节在其他国家却非常严重。我认为,与其说是制度性因素,不如说是观念上的作用。与欧洲大陆国家的严格的社会等级观念不同,英国似乎是一个天生的平民国家,贵族也具有平民气质,贵族邀请农民和客人一道吃饭,在英国处处可见,而这种现象是不可能在欧洲大陆见到的(20)。具有如此自由民和平民气质的英国贵族和绅士很容易地“选择了与新兴者妥协的中间立场,他们断言他们的血统与众不同;但是他们支持采用更积极更具生产性的经营方式”(21)。就这样,整个英国民族都商业化了,英国人的荣耀来自贸易和财富。

工业革命进一步使英国整个民族都资产阶级化了。和重商主义时期一样,在17世纪和18世纪,那些反映商业阶级利益的思想很自然地成为国家的政策,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再次表现出当时欧洲大陆国家所不具有的和谐性。例如,在英国工业革命刚开始不久,亚当·斯密出版了著名的《国富论》,从休谟的自动均衡假设出发,斯密提出了通过“看不见的手”而实现均衡的自由竞争理论。此书不但轰动了经济学界,使大部分经济学家成为自由贸易的拥护者,连议员们在国内辩论中也以能从中引经据典为荣。此书为初步奠定霸权地位的英国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1825年英国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商业法规重组,新的关税税则废除了1100多项关税条例,到1846年废除具有贸易保护主义性质的《谷物法》后,英国完全走向了自由贸易时代。

由于这种和谐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反映商人阶层利益的思想很容易变为国家政策,或者说国家政策既体现了私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国家的利益。英国当时的许多法令都是由商人起草的,他们将国家的利益和他们自身的利益视为一体,在他们看来,国家只不过是一个特殊的企业,是一个非常强大的经济共同体,而自己只是共同体中的一员。因此,英国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达到的平衡程度比当时的其他国家都高。正因为如此,在国内政策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比英国更多地对其商人阶级的要求做出反应;在国际关系史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比英国更注重战争的商业含义。

如果说英国商人阶级的利益顺利地变成国家政策而得以实现,美国则是一个直接由“实业家”(22)治理的国家。独立战争后,“联邦的”政府也只限于东部的13个州,而更多未经开垦的地方则出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在这种条件下,在独立以后的一百年里,美国西部的新兴城市基本上是实业家建设并管理着(23)。因此,在美国,从古老的波士顿到西部大开发中兴起的城市,都是先有社会后有政府。尤其是西部城市,人们首先自己建设公共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然后建立起市政府,以便争取州和联邦政府的资助。

3.国家作用的加强

上述关于英美成长道路的考察必定留给我们这样的印象,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建设中,英美是一种典型的“自发秩序”,其中以商人阶层为代表的社会力量推动着国家的现代化。这种印象大致是不错的。但是,强调国家发展的自发性不能忽视国家的作用。

第一,“自发秩序”发生在一定的制度结构内,这个制度结构就是具有暴力潜能的国家。不同性质的国家会使社会力量的作用样式不一样,例如“光荣革命”所产生的政治制度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君主的行为模型,并进一步释放了社会发挥作用的能量。

第二,英美的历史告诉我们,仅仅依靠“自发秩序”,既不能实现社会内部之间的均衡,也不能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均衡。在“自发秩序”之下,恩格斯和狄更斯笔下的工人阶级的悲惨状况都是真实的,是国家的立法改变着资本家的行为并改善着工人的状况,其标志是“二战”以后的“贝弗里奇法案”。如果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继续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美国就不可能那么快地从“大危机”中恢复过来,而以国家干预为主导的罗斯福“新政”根本性地改变着美国的传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被认为是最容易受制于利益集团的经济政策,也经常性地为国家所改变。到了80年代,英国撒切尔夫人的私有化运动和强制性地关闭煤矿的做法、美国里根总统减少社会福利和经济私有化的做法,尽管在两国招致一波又一波的罢工和抗议,但最后胜利的是政府,而不是社会。

其实,国家理论早已告诉我们,民族国家的形成就意味着国家作用的加强。英美经验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第一,在民族国家建设的初期,社会曾一度主导着制度变迁和国家的形成;第二,在民族国家壮大的过程中,社会一方面固守着自己的传统领域,并尽可能地影响政府的政策。但是国家成长必然带来管理职能的增加和扩张,而新生的职能则主要由国家来履行。国家职能扩大的必然性,以及国家与生俱来的暴力潜能,决定着国家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改变着社会,甚至型塑着社会团体。英美模式也不例外。但是我们下面将看到,思想家们主要是基于英美早期经验而创造了主宰后人思维方式的社会中心主义的理论谱系。

4.历史与思想

是观念和思想引领了国家发展还是国家发展的实践催生了观念和思想?就英国—美国的经验而言,这似乎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当人们羡慕“王在法下”的传统时,一方面应该认识到这种传统来自社会力量强大而制约王权的现实,这种传统得益于“封建契约”和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民主传统”;另一方面也起源于中古英国民众所生活在其中的基督教文化这一颇具神法色彩的思想。在普通民众中,当时流行的普通法被普遍地当作是上帝的意志,是永久性地保护其财产的最佳安全保障。这种对财产的普通法的神圣本质的信仰,是中世纪民众主张其“权利”和限制王权的观念基础,民众始终认为法律应该超越于君主垄断或控制的范畴,而国王的行为也要向上帝负责。当人们谈论英国贵族和绅士没有制度性障碍而转向商业化或资产阶级化的时期,英国贵族和绅士的自由民和平民化气质又是不能忽视的。有人将英国封建贵族内部即大贵族与其属下的中小贵族之间的关系当作是“假冒的封建制度”,而贵族和其家臣之间的“平等化”关系说明英国更多的“平面式地”而非“垂直式的”的政治社会关系,因而也可以说是一种“冒牌的封建制度”(24)。因此,关于观念与英国—美国式制度变迁的关系,既可以说观念引导着制度变迁,也可以说制度变迁催生着新的观念。无论如何,这样说大概是不错的,即产生于这块土壤上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科学理论是对特定历史经验的观察和总结,而产生于特定历史经验的思想和观念又在引导着制度变迁。那么,英美式经验产生了什么样的观念和思想?这个宏大的思想问题当然不是几句话能说得清楚的。但从根本上说,我认为,产生于英美经验或解释英美经验的理论的一个主导性线索就是对西方文化、西方人影响深远的“自然权利”,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为英美经验而“量身定做”(tailor-made)的理论。

“自然权利”讲的是谁的权利?望文生义,当然是社会而不是国家的权利,其中心思想是“社会”而不是“国家”,因此围绕“自然权利”而展开的“社会契约论”可以理解为“社会中心论”,由“社会契约论”而演绎的思想和社会科学理论是一种“社会中心论”的思想和理论。英美式制度变迁中主导力量就是以商人阶级为代表的社会力量,这并不是说国家无关紧要,但是根据前述的制度变迁,从重商主义时期到工业革命以后的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国家的一个主要作用似乎就是商人阶级或资产阶级利益的“守夜人”。更何况,在美国这样的新大陆还是先有成熟的社会,后有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鉴于这种历史,古典主义时期洛克、休谟和斯密等人的理论都具有经典的自然权利思想(25),他们基于人的自利性和自然权利信念,通过自由竞争,人类社会必然会趋向均衡,因而社会应该是一种“自由的自发秩序”。从理论背景和本体论而言,新古典主义其实是古典主义的新式表述。哈耶克从“无知之幕”而推导的“自由自发秩序”并不是什么理论创新,只不过是休谟和斯密的理论翻版。再后来,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特别强调制度变迁方式中连续性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和“共同心智模式”的作用(26),等等,既有古典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有新古典主义,尤其是哈耶克思想的直接影响,其理论背后依然离不开英美式制度变迁的基本经验。

并不能简单地否认“社会契约论”对于英美式制度变迁的解释力,尽管其“自然状态”假设有不可论证的嫌疑,但是它确实是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文化结构之中,也是规定性历史存在的观念镜像,比如前述中世纪英国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关系、美国13个殖民地建立过程和独立战争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因此,这里讨论的不是理论本身问题,而是其解释范畴的适用性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英美式制度变迁道路既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的一面,比如后来国家都走上了与英美模式完全不同的现代化之路,也有共同和互通的一面,比如国家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基于最早走向现代化的英美早期经验而形成的社会中心论,基本上为政治思想和社会科学理论起着“格式化”、概念化和规范化作用,以至于生活在当代英美国家的很多思想家和学者也受制于社会中心论。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思想脉络上,虽然在认识论和本体论上均与洛克—休谟—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存在区隔,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具有社会中心论的属性。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的名言是:“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27)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属于社会中心论范畴。但是,不能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简单化。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本文将会指出,马克思后来又提出国家独立于社会并制约和决定社会的自主性国家观。

可以这么说,洛克式自由主义以及由其所开启的思想启蒙运动,是社会中心主义的源流,尽管有很多其他的主义和思潮(如民主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不断地批判自由主义,有的甚至是在批判自由主义中产生的,总是与自由主义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28),都脱离不了社会中心主义。因此,社会中心论是由流派众多的政治哲学所构成的“社会科学群集”,或者说绝大多数政治哲学流派都有社会中心论的印记。

二、法国—德国—日本:官僚体系主导下的制度变迁

从组织现实主义看,德法两国具有高度的可比性。我们将会看到,两个国家都是“战争制造”,因而主导制度变迁的主体都是国家的官僚体系,制度变迁的方向都是自上而下。更重要的是,法国的政治直接影响着德国的民族国家建设。

1.战争制造的国家

如果说中世纪英国的国家传统是“王在法下”下的有限君权,那么法国的国家传统则是“君权神授”原则下的无限君权,“太阳王”充分体现了在欧洲大陆和法国流行的“君权神授”思想。显然,一个强调的是社会的重要性,而另一个强调的是国家的重要性。不同于英国国家成长中的“自发秩序”,作为现代国家的法国虽然诞生于法国大革命,但是法国国家形成的标志则是英法之间的“百年战争”(1337-1453年)。

战争制造了法国,而“战争制造国家”的一个副产品便是国家权力的绝对化。在百年战争后期,法国的等级君主制向绝对君主制方向发展。把绝对君主制推向顶峰的是红衣主教黎塞留、马扎然和“太阳王”路易十四。在黎塞留成为首相以后,在中央设立各部大臣,直接在首相的领导下决断日常事务,从而使贵族权力机构“国务会议”形同虚设。在对待地方政权上,虽然没有废除长期为地方贵族所把持的省长,但他把16世纪以来向地方派遣的临时性钦差大臣变为定制,称为总督。这样,中央大大地约束了地方的自治传统。

黎塞留所建立的中央集权制,有利于迅速地增加中央的财政,有利于国家的对外征战和争霸。为了保证30年战争的最后胜利,黎塞留的继承人马扎然依然横征暴敛,马扎然之后的“太阳王”路易十四亲政,其亲政的54年间,竟有31年让法国处于战争状态。战争需要征税,而征税就需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一套空前强大的官僚体系。“由此而产生的官僚机构不仅会吸走一部分由此而来的收入,而且也会成为法国政治机构中的一种顽强势力。尽管皇室和官僚机构的收入增加了,但对生产率的影响却是抑制了经济增长……结果,法国并未能摆脱17世纪的马尔萨斯危机。”(29)

2.自主性国家的形成

产生于战争并成长于战争的法国,必然结果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比英国和荷兰留下更多的“国家印记”。在以后的发展中,国王的权力绝对化,而维持这种绝对化权力的是从上而下的一整套势力强大的官僚体系,形成了与英国决然不同的“旧制度”:第一,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地方的自治权被大大削弱,中央政府通过层层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来实现对地方的统治。第二,国家官僚体系的建立。中央集权制下庞大的官僚体系彻底地改变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大领主、贵族和新兴的资产阶级共同效力于国王,并随时面临被撤换的危险。从阶级关系来看,在国王“分而治之”的策略下,法国各阶级之间的联合已被相互隔离,甚至仇视所取代。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分离,使他们再也组织不起什么力量来约束政府,也组织不起什么力量来援助政府,使得貌似强大的政府在突然之间便彻底垮台。

法国大革命是法国历史的分水岭。但是,托克维尔指出,“民主革命扫荡了旧制度的众多体制,却巩固了中央集权制”(30)。革命导致的混乱使法国人更加渴求秩序,因而先后有拿破仑皇帝和波拿巴皇帝。在整个19世纪,中央集权制更加完备,社会各阶级依然依附于政权,法国并没有因为资产阶级革命而使资产阶级强大起来并主导国家发展,从而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自主性国家。

如前所述,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和阶级分析方法论的基础上考察人类历史,总结出了社会中心主义的工具主义国家理论。但是,在历史与现实中,国家作为凌驾于市民社会/生产关系领域之上的力量并未完全表现出工具性,有时甚至不顾统治阶级的诉求而采取行动。马克思注意到国家的这种自主性现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法兰西第二帝国的论述。马克思认为,波拿巴国家之所以能够摆脱工具性角色,取得相对于社会的自主地位,主要与两方面因素有关。首先,法国的行政机构十分庞大,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严密控制着整个社会,而市民社会却相当软弱。其次,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时期分裂的阶级关系为波拿巴国家赢得自主性创造了条件,使“行政权成为不可克制的权力”(31)。

可见,马克思既总结了工具性国家理论,又注意到了国家的自主性现象。根据马克思的敏锐观察,法国形成了完全不同于英国的国家形态,一个是国家权力具有自主性的国家,另一个是国家权力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工具的国家。在自主性国家,国家强大而社会阶级不发达,社会力量脆弱,因而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主导着国家发展;而在工具性国家,强大的社会阶级力量主导着国家的发展。不同于英国的国家形态必然形成了不同于英国经验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科学理论,国家在发展中的作用必然也不同于作为“守夜人”的英国政府。

从现代民族国家的成长来看,英国和法国开创了国家转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尽管英国的渐进模式备受推崇,但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走上了法国式道路。从这个意义看,法国模式的复制品远远多于英国。尤其对身处于“国际国家体系”(32)中的后发国家,国内的阶级结构、国际的军事冲突都可能提供革命所需要的空间,而早发的革命进展情况无疑会影响到后者的行动模式和选择。

3.德国—日本成长中的国家官僚体系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沿着德国模式发展,日本的国家权力结构与德国有很大的相似性,而法律基本上是德国的翻版,因而无需过多地考察日本道路,尽管日本走上德国道路中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和特殊需要。只不过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最先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因而影响较大,才把它在标题中和德国相提并论。这里主要考察德国道路。

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国家,德国的历史比法国更短。30年战争后,1648年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标志着欧洲民族国家的诞生,但是此时的德意志兰则共有1789个拥有主权的政权。这种政治状况必然形成关卡体制,遏制着经济增长。

面对政治上的四分五裂和经济上的关卡体制,德意志兰要成长为德意志,军国主义道路似乎是德意志民族的必然选择了。俾斯麦在19世纪中叶的话同样适用于18世纪的德国:“德意志命运的难题之结,不能用执行双雄并立政策这种温和方式来解开,而只能用剑来斩开。”(33)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普鲁士精神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塑造的,即军国主义、官僚体制和制定法,它们构成了德国成长中的三位一体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路径,而这种路径所构建的“国家性”显然比法国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军国主义是实现国家主义目标的直接手段,官僚体制是支撑军国主义的制度结构,而制定法则是将官僚体制的制度和行为方式加以法律化和制度化。这种国家性一旦形成,德国的制度变迁就走上了“路径依赖”的道路,甚至形成了认知和行为上的“锁定”,之后的事件和行为更加强化了这种国家性。

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恐怖和混乱使刚刚形成的德国思想界朝保守化的方向发展,而这个时期也正是德国形成的“历史关键时刻”。我们知道,除了普鲁士的战争拉动,德意志民族意识的形成主要归功于法国大革命以后知识分子所推动的德意志民族文化主义。在“历史关键时刻”,作为后来者国家的知识分子的历史观念普遍带有国家主义的色彩。例如,在李斯特国民政治经济学的影响下,1834年关税同盟形成,标志着德国朝着统一的方向迈出重要一步。最终,在“宪法纷争”中上台的俾斯麦以战争完成了德国的统一,把德国建成了一个法律条文上的君主立宪制而事实上的君主—官僚专制、法律条文上的联邦制。德国民族国家成长中塑造的“国家性”必然体现在国家发展中。众所周知,德国的工业体系,比如铁路、现代企业是在国家的扶植下发展起来的,教育体系也是如此。国家“所向披靡,完全占领了一切阵地”(34)。

4.历史与思想

如果说英美式社会主导的制度变迁导致了以社会为中心的思想体系,而法国却没有那样的一致性,出现了历史与思想的分叉。很多人会同意这样的看法,以启蒙运动为开端的社会契约论、平等论、自由论和人民主权论等政治思想,最终把法国推向了政治大革命,形成了所谓的“法兰西风格”(35)。“法兰西风格”似乎演绎着历史与思想的一致性,但是我认为,这只是法国历史的一部分,或者说主要是法国18世纪历史的一个部分。法国历史的另一个部分是,哪怕是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很长的时期内,法国民族国家成长中一直践行着具有神权政治色彩的国家主权思想。我们知道,16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布丹所说的主权主要是指成长中的法国所需要的中央集权和君主的绝对权力。应该说,国家主权思想不但反映了国家形成时期的法国历史,也反映了大革命以后法国的国家性质。因此,如果说有什么“法兰西风格”的话,那它不仅包含着启蒙思想推动法国大革命这样的历史,还应该包括国家主权思想引导自主性国家的历史。法国的历史与思想的关系,既是冲突性历史的统一体,又是冲突性思想的统一体,而把冲突性历史和冲突性思想交织在一起,似乎又演绎着历史与思想的冲突。这才是全面的“法兰西风格”。这样,法兰西给人类留下的思想遗产,似乎主要是基于理性主义的人性、人道、民主和自由,而所有这些都是典型的洛克式社会中心论;而法国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几百年内,法国所做的则主要是建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家主权。从国王、思想家到平民,所有的法国人接受的似乎都是社会中心论,而国家在行为上又是典型的国家中心论。多么不可思议的一对矛盾体。历史与思想这种内在的悖论和张力,或许正是法兰西民族的“国家性”。而这种充满悖论和张力的国家性,势必给法国带来更多的曲折和动荡,使法国只能在二流国家的序列中游荡。

与法国相比,德国的历史与思想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和英国的情形相似,德国的历史塑造着德国思想,思想引领着历史。作为发展序列上的后来者,德国思想界和腓特烈大帝一样崇尚国家的作用,强调民族个体和不同于其他国家发展道路的独特性,形成了由反规范和反概念化的德国历史观所支撑的最核心历史观即国家概念(36)。德国政治思想的奠基人、自由主义者康德对自由的理解远远不同于英国和法国的自由概念,康德认为:“整体的强大应是国家的更加强大,而不是个体的更加强大,整体大于个体之和。义务比权利更重要,自由归根到底是国家的自由。”(37)

康德尚且如此,那么保守化以后的德国思想界,从哲学家黑格尔到德国历史学奠基人兰克,再到后来的马克斯·韦伯,无不把国家本身当作目的,强调“权力国家”。因此,当国家通常用权力政治术语加以解释并追求自己的最高利益时,国家本身并不被认为是“必要的恶”,反而促进了更高的道德目的,国家本身就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在德国思想界看来,只有在强大的国家中,自由、法律和文化创造力才能获得保证。因此,国家并不是纯粹的权力,而是道德的制度化身(37)。

在德国历史中塑造的国家目的论与政治至上性的观念和思想,完全不同于英国历史经验所形成的洛克式社会中心主义。这种国家主义的思想和观念既把这个来得晚、来得迟的国家迅速地推向现代化,也曾多次导致这个年轻的民族国家的崩溃。因此,在价值层面,德国式国家主义具有复杂的多面性。不管如何,德国的观念和思想确实是现代化道路的一种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知识产品。我们将会看到,由于德国道路的曲折性,基于德国道路而产生的国家学说似乎并没有成为后来国家中心论的知识渊源,也没有把德国道路本身当作国家中心论的历史经验,而是以当代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建构国家中心论。其实,后来国家有几个能摆脱德国道路的影子?

三、俄国—中国:政党主导下的制度变迁

当法国和德国还是等级君主制的时候,俄国,尤其是中国早已经是专制君主制了。因此,与法国和德国相比,俄国和中国的国家自主性更强。正是因为这些国家所特有的自主性,而当面临国家危机时,也就是支撑国家的官僚体制失败时,这些国家不得不由新的政治力量组织起来,取代传统的官僚体制。这个新型的政治力量就是政党。不但俄国和中国走上了这条道路,很多后发展中国家也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政党主导下的制度变迁道路。

1.俄国:国家自主性的丧失与政党—国家体制

与法国和德国相比,俄罗斯国家成长中的战争色彩一点也不逊色,且更有扩张性。当西欧人向海外扩张的时候,俄国人正在进行着横跨欧亚大陆的扩张。不断的扩张为俄罗斯的民族性格和制度留下了持久的标记,那就是为实现帝国梦想而奉行的专制主义。

沙皇是俄国政治的核心。早在彼得大帝之前,俄国贵族就是一个依附性阶级,专制主义国家已经形成。彼得大帝(1682-1725年在位)的改革把俄国变成了一个彻底的沙皇专制国家。彼得大帝更进一步控制贵族,他规定所有成年男性贵族都有终身军职或文职服役的义务。由于贵族被迫永久性地服役,根据中央命令晋升和降职、从一个地区调到另一个地区,贵族因此就变成了一个完全依附于国家的群体。服役成为个人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框架,官阶等级成为贵族身份唯一的组织形式。当贵族越来越依赖国家的时候,专制政府却越来越不依赖土地贵族了。彼得大帝为在官僚机关工作的有文化的平民开创了一条晋升到贵族行列的道路。1861年亚历山大二世解放农奴的同时,建立了地方自治机构,但是它的职能仅限于地方的社会和文化事务。这样,俄国贵族没有以独立阶级为基础的政治权力,专制政府完全凌驾于社会之上。正因为如此,土地贵族就没有能力阻止解放农奴,更不可能去推翻专制政府(39)。这样,沙皇专制制度不同于西欧的绝对主义政治,而更接近于东方的专制主义政治。“沙皇的臣民既没有西欧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也没有任何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沙皇不但控制着全国农民,还通过封地和服役控制着贵族。”(40)社会等级和社会声望取决于官职的高低和与沙皇宫廷中的特殊关系,而官职则是由沙皇授予的,沙皇居于一种少见的权力地位之上。沙皇这种地位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贵族与沙皇个人之间的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则由于官职而非财产关系决定社会等级的制度使贵族之间形成了竞争而非合作关系(41)。国家的组织体系也处于不稳定的基础之上。

这样,存在这样潜在的因果性危机关系:由于依靠军队力量,军队受挫必然动摇统治者的统治基础;由于统治者与官吏的个人化关系,军事危机所导致的统治者的危机又必然导致整个国家组织体系的危机,专制政府难以把国家有效地组织起来,长期形成的国家自主性受到严峻挑战。

俄国的历史经典地演绎着这种因果性危机关系。成长于战争的国家当遭遇军事失败后,一个立竿见影的后果是政治统治的危机和国家自主性的丧失。1812年打败拿破仑和作为“欧洲宪兵”镇压1848年欧洲革命,使俄国俨然成为欧亚霸主。但是,几年之后,被俄国斯拉夫派所颂扬的保持民族伟大的专制制度却在克里米亚战争一败涂地。战争的失败促使沙皇进行废除农奴制的土地改革并推动国家的工业化。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后果是农民政治觉悟的提高和不断增加的骚动,工业化发展引发了城市无产阶级的产生和无产阶级的骚动,传统的俄国社会出现分裂和冲突。在废除农奴制的改革和工业化中,虽然有一些政治制度上的改革,如地方自治局的出现,但是地方自治主要限于文化和社会事务,沙皇专制政府未能寻求一种将新生社会力量纳入体制内的改革,新生政治力量只能在体制外秘密活动,社会分裂和冲突加剧。在这种条件下,诚如列宁所说,统治者往往以对外战争而转移国内矛盾。但是,1905年日俄战争的失败不仅没有转移国内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国内冲突。虽然存在长期的国内矛盾,1905年革命的发生还是很突然的,“所有的阶级和势力都起来反对独裁政府……世界目睹了整个民族举行罢工的非凡景象”(42)。沙皇别无选择,被迫实行立宪政体。但是,杜马是软弱的,沙皇依然是专制君主,完全控制着行政部门、军队和外交事务。

如果说1905年革命动摇了沙皇专制政府下的国家组织体系,第一次世界大战则使国家的组织系统陷入彻底的瘫痪之中。很快,战争失败使一个偶然的事件成了革命的导火索。1917年3月,沙皇既不能调动军队去维持秩序,也不能解散杜马。这意味着,沙皇已经没有拥有维护其权力的手段,政府瘫痪了。因此,沙皇政府倒塌于一场没有策划的革命中,没有人预料到这场革命的发生。革命一发生,原帝国的许多行政机构,包括警察部门,纷纷土崩瓦解,革命中成立的临时政府依然不能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俄国开始处于无政府状态。

从1917年夏天开始,俄国的问题已经不是“应该由谁来统治”,而是“是否有人能统治,全国秩序是否能重新建立起来”。由于旧的社会基础的组织基础已经瓦解,重建秩序的唯一希望就落在争夺民众支持的各政党身上(43)。此时,不拘泥于形式的布尔什维克提出了“和平、土地、面包、工人管理”以及“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得到了越来越多民众的支持。苏维埃不仅出现于城市,而且很快地出现于乡村和军队。在临时政府不能有效统治而苏维埃政府已经初具雏形的形势下,列宁说服了党中央委员会投票赞成11月革命。结果这几乎是一次没有战斗的革命,临时政府几乎没有虔诚的支持者。临时政府“并不是被人推翻了,而是像沙皇专制政权在3月时那样,孤弱无助、屈辱地突然崩溃了”(44)。用列宁的话说,统治阶级再也无法统治下去了。因此,“俄国‘十月’革命只不过是这样一个时刻:临时政府——其权力和权威已经完全被民众造反破坏——最终因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而被正式废除。”(45)

在无政府状态中夺取政权的布尔什维克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如何保卫政权并重建国家秩序。在保卫政权的斗争中,布尔什维克建立的党领导军队的制度对于后来的国家建设很重要,即在红军中建立政治委员,形成一支纪律严明、中央集权的正规军队。当时红军的主要成分是农民,还有一些旧军队的官兵,政治委员制度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从而使红军有效地消除了白军的军事威胁,并使红军成为新政权的坚实的政治基础。

在重建国家秩序的过程中,有两项制度对于组织新型的国家至关重要:干部委任制和对口管理制。夺取政权以后,列宁一开始实行的是在《国家与革命》中构想的无产阶级国家管理制度即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选拔了大批优秀工人、士兵进入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机关,担任重要职务,并让士兵选举军官,直接民主管理制度很快导致混乱状态。列宁迅速改变策略,从人民直接管理制向着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转变,实行一长制和官员任命制,并最终形成了由列宁开创的、斯大林完善的著名的“官职等级名录制”即“干部委任制”(nomenklatura)。官职等级名录是包括苏联党、国家和社会团体中最重要职务及任职干部的名录清单,党的各级机关编制官职等级名录,对担任重要职位的干部进行预先审查、选拔推荐、批准任命。在内战期间,俄共(布)中央向党、政、军、工会等各级机构委派了大批领导干部。干部委任制是党实现权力和组织国家的最核心的政治制度。

党不仅要控制各个重要岗位上的干部,还要直接管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苏俄在列宁时期就基本上形成了党政不分的政治管理体制,政治局不仅制定政策,还直接执行政策,甚至连一些琐事也拿到政治局讨论。斯大林全面建立了以党代政、政党国家化的政治体制。斯大林强调党不仅要领导国家,还要“管理国家”;党不要实行“一般的”领导,而要实行“具体的和实际的领导”。他认为党是执政党,党的干部也是国家干部,“党的干部是党的指挥员,而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所以他们也就是国家领导机关的指挥人员”(46)。斯大林担心国家机关有脱离党的领导的危险,认为国家机关的作用越大,对党的压力就越大,对党的反抗就越猛烈,它们就越顽强地力图削弱党的领导(47)。他还提出党的指示、口号“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立即予以执行”(48)。这种以党代政的理论在俄共十七大(1934)进一步落实为一项政治制度,即在党委里设立负责农业生产业务的部门,实行了党对政府部门对口的管理体制,最终使党国家化了,形成了政党—国家体制。党不但通过对口管理制领导和控制着国家机关,还通过类似的体制控制着工会等人民群众团体,让工会成为联系党和社会的“传送带”,从而实现了对社会的全方位的控制。而实现对口管理体制的核心还是党的干部委任制。

就这样,党的干部委任制、政委制、对口管理制,把军队、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了比俄国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强大的国家组织体系即政党—国家体制,从而形成了一个空前庞大的国家行政组织。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到50年代,苏联人口只增加了1/3,而国家工作人员增加了4倍多(49)。在苏联,一切都政治化了,一切都国家化了。这种体制的优势在国家经济建设和保家卫国的战争中充分显示出来,那就是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有效地动员资源和有效地组织国家。其问题也充分暴露出来,那就是政党—国家体制很容易演变为一个人的体制,结果难以形成纠错机制,一个人的错误就是国家的灾难;同时,以党代政、以国家淹没社会的体制不但导致了制度僵化而使社会丧失了创新动力和能力,还形成了一个远离人民群众的僵化的特殊利益阶层,结果在民主选举中失去了民众的支持。但无论是优势还是问题,我们都要做具体的历史分析,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这里想强调的是,是政党—国家体制把俄国有效地组织了起来,把俄国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变成为一个强大的工业化国家;还是这样一个体制,尤其是这个体制中的问题导致了苏联的解体和国家失败。无论是成也好,败也好,一个无法绕开的事实是,政党是苏俄制度变迁中的主导力量。

2.中国:从国民党到共产党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和政治宣示,而且还是中国民族国家建设和制度变迁历程的真实写照。

与本文所涉及的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在历史上是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的典型。汉承秦制和清承明制,把中国推向了专制主义的顶峰。但是,在走向现代化而需要相应得中央集权的时候,中央权威却开始消解。“太平天国”是中国政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太平天国失败以后,清朝政府不得不起用大批汉族官僚,清末地方政权基本上被汉人控制,清廷已成为一具空壳。这样,一方面,“新崛起的地方权力所带来的好处使人们看到了地方性组织的优势……这些独立地方性的发展总的来说削弱了一切可能对现代化有利的政治条件……使现代化事业失去了中央政府的协调和指导”(50)。另一方面,一个更重要的后果是,由于汉人地方势力是以武力而坐大的,这就为以后的军阀政治种下了种子。因此,地方主义不仅削弱了后发达国家所必需的中央政府的权威,还因为地方势力之间的争斗而直接加剧了权力的人格化关系,并形成了政治的军人化,这是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大倒退。

到了北洋军阀时期,中国政治已经变成了“自然状态”下的“丛林规则”。追求自己存在的合法性,尤其是对土地资源的追求以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使得全国性战争和省内战争连绵不断,大小战争数百次。大大小小的军阀们雄踞一方,发动了许多侵吞对方的战争。战争越多,军队越多,地盘问题也越严重,最后是兵害无穷。

“丛林规则”既是国家失败的表现,也是国家失败的根源。在“丛林规则”之下,支撑传统中国的两大支柱——道德基础和官僚组织系统——基本上瓦解了。面临道德和组织体系双重危机的中国处于“总体性危机”之中,中国需要新的政治力量去组织国家,并重建道德基础。在“总体性危机”中脱颖而出的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无论是在政治理念上还是在组织体系上,都比其他军阀更胜一筹。但是,蒋介石继承的政治遗产和面对的危机,一是各自为政的地方主义政治,这是一种危机性国家结构,使得国家的政策难以贯彻执行,两次土地制度的改革均告失败;二是蒋介石政权在重建国家秩序(比如乡村政权建设)中过度依赖土豪劣绅而导致农民与基层政权的对抗,共产主义运动在农村的兴起,这是一种国家与社会的危机(51)。

在双重危机中,本来是以党来组织国家的国民党和蒋介石政权,演变为军权高于党权。北伐前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受苏联党军模式影响,使革命军成为党军。国民党执政后,鉴于军阀割据的危害,蒋介石力图建立党治,集军权于中央,但因地方军人的反抗和国民党内部的分裂而失败。在党权与军权的较量中,党权衰落,军权独大。军权战胜党权,地方新军阀的形成,造成了国民党执政时期党军关系的双重性。从党权与军权的横向关系层面,法理上是“党权高于一切”、“以党治政”、“以党治军”,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却是军权大于并支配党权,党权依附于军权。从中央与地方纵向层面讲,军事强人蒋介石握有国民党组织、法统和中央政权,以其相对雄厚的军事实力,逐渐战胜各种对手,取得了在党政军方面的最高权威地位。但在其他地方,军权膨胀,军事首领多占据高位,控制政府人事,肆意干涉地方事务。这种军权支配党权、政权,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家建设与现代性成长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一,以军权支配党权和政权,使得国民党难以以有效的意识形态来整合资源和组织国家,只能就军阀式的私人关系形成对领袖的个人忠诚,使得国家的组织体系主要不是建立在党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上,这样国家的组织体系就脆弱不堪。第二,面对双重危机的国民党政权,不得不以军队为基础,而军权又是以个人关系为纽带,这样无论是军权、党权,还是政权,就都失去了原来“扶助农工”所形成的阶级基础,结果军事失败就是政权的失败。军治政权虽然对国家现代性成长起了一些作用,但无力从根本上应对国家面临的总体性危机(52)。

在总体性国家危机中,政治的道德基础丧失了,官僚组织系统不能有效形成,而军队主导的政权因缺乏阶级基础也归于失败,历史把组织国家的选择交给了共产党。鉴于旧军阀以个人关系为纽带而走向失败的教训,并借鉴苏联红军以党治军的经验,中国共产党在军队的各个层级上建立了严密的党组织,形成了“党指挥枪,而不是枪指挥党”的党军关系。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宣传所形成的强大的对社会的政治动员能力,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所形成的军队的高度组织化和战斗力,使共产党最终夺取政权,历史性地成为组织国家的主导力量。在重建国家秩序的过程中,共产党把在战争年代形成的党—军关系自然地转移为党—政关系,形成了以党为核心的国家权力组织体系,关键词是党委制、党组制、党管干部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53)。

虽然新中国成立伊始所形成的党组制、党委制、党管干部制决定了党是权力的核心,但在苏联式的计划经济管理中,却自然而然地增加了国务院系统各部委的计划权,政治管理的技术化时代随之来临。计划经济本身只是增加了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党或党的一把手的权力。在发动“大跃进”和“大跃进”的过程中,各种强化党的权力和各种相应的党政不分的规定相继出台。中共中央成立了财政、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具体领导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随后,一元化领导和党政不分体制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党中央形成了一套几乎与国务院完全对应的行政性管理机构。同样,党中央各工作部门也与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使得党与政府的关系复杂起来,改变了建国初期党政基本分开的格局。一方面,党中央直接处理应属于国务院工作范围的许多事务;另一方面,党中央又通过党的系统直接指挥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54)。1958年党政关系的变动使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发生转移,共产党组织国家化了。

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原则的国家组织体制,一方面改变了过去100年来中国“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把新中国有力地组织起来,从而形成的强大的动员和组织能力能够满足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需要。另一方面,不完善的党的一元化领导所导致的个人崇拜难以形成纠错机制,酿成“文革”悲剧;同时过度的组织化也使社会丧失了应有的活力,形成了高级生产关系下的低度甚至停滞性经济增长。变革势在必行。20世纪80年代中国共产党政治改革的主要努力集中于党政分开,使得行政权力的自主性大大增加,社会中间组织蓬勃发展。90年代以来,在继续改革和完善党政关系的同时,党的建设的重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革开放30年来,共产党进行着如下的适应性转型:在政治理念上,共产党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和谐社会构想,承认自由和民主是人类普世价值,表明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越来越开放和包容;在执政方式上,党越来越多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律程序将自己的意志转变为法律和政策,表明党的行为的法治化趋向;在组织制度上,以常委会为主要形式的集体领导的常态化、书记办公会的取消、全委会作用的加强,表明共产党的制度化程度有了很大提升。这些表明作为唯一执政党的共产党的执政能力越来越强,也更加自信。因此,有理由相信,共产党将会继续在适应性转型中作为组织国家的主导力量。

3.历史与理论

虽然是政党主导俄国、中国和很多发展中国家制度变迁,但是这种变迁模式之下所形成的政治理论不要说与由社会主导的制度变迁模式下形成的社会中心论相比,就是与由国家官僚体系主导下所形成的国家中心论相比,都显出理论上的贫困。原因大概在于,第一,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政党是一个社会性要素,因而政党必然是社会中心论下的一个概念。所以政党研究虽然不少,但是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政党制度研究,较少专注于俄国和中国的研究,因而所形成的政党理论要么不具有适用性,要么解释力有限。第二,在政党主导下的制度变迁国家,关于政党的论述更多的是一种革命学说,关于政党的社会建设性作用的学说则论说不力。尽管如此,围绕这些国家制度变迁的历史,综合中外政党在发展中国家作用的研究,还是可以看出制度变迁中的“政党中心论”,总结出政党与制度变迁关系的几条理论线索。

第一,政党主导制度变迁的必然性。不同于早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变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国家自主性丧失而导致国家总体性危机以后国家秩序重建。也就是说,当国家失败以后,重建国家的任务自然地落在竞相争取民众支持的新生政治力量,即政党的身上。因此,同样地不同于早发达国家,以俄国和中国为代表的政党不是宪政体制下的产物,而是国家危机的产物;不是国家秩序产生了政党,而是政党建构了国家秩序。政党创建了军队,并建立了新的国家秩序,由此产生了国家秩序内的政府和社会团体。这种完全不同于早发达国家的制度变迁路径,意味着用宪政主义来诠释政党与国家的关系有一定的障碍。由于政党是这些国家制度变迁的主导者,政党的强弱就至关重要。亨廷顿关于发展中国家政党重要性的论述很经典:“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到的高水平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至少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同有强大的政党的政治体系相比,在没有强有力政党的政治体系中,更容易出现暴乱、骚动和其他形式的政治不安定。”(55)亨廷顿为发展中国家开出的药方是,只有在强大政党的主导下(权威),才能实现政治安定下(秩序)的社会和经济进步(发展),即著名的“权威—秩序—发展”模式(56)。虽然后来亨廷顿又总结出著名的“民主的第三波”的观点,但是在民主化在很多国家导致衰退以后,他又重新强调权威和秩序的优先重要性。

第二,什么样的政党才能主导国家秩序重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政党,由于它只有争取民众的支持才能夺取政权并重建国家秩序,因此政党的人民性就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共产党的论说较为有力。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其他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了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而共产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运动则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列宁则指出,社会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需要政党的组织,而共产党显然是阶级基础最为广泛的政党。在夺取政权和组织国家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时期又演变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共产党的人民性不但是理论上的论说,更是一种政治实践,否则无论俄共还是中共,都不可能夺取政权并成为组织国家的主导力量。

第三,政党制度与民族国家建设。作为组织国家建设的唯一的主导力量,政党用什么方式来组织自己并治理国家就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政党制度很重要。如前所述,亨廷顿认为强大的政党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安定成正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非共产主义现代化国家都缺少强大的政党和政党制度”(57),因而形成脆弱的政治体制。言外之意,共产党的一党制有利于政治稳定。在西方有影响的学者中,持这种论断的并不只是亨廷顿一人。著名的政党理论家萨托利认为,多党制需要存在一致信仰的基础,而相对于西方的自由民主国家,“但是首要也是明显的解释仍然是,在第三世界的大多数地方,多党制缺少一致信仰的根基”。况且,第三世界的优先性任务是重建国家秩序和经济发展,“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多党制不能解决国家建设和经济快速增长的难题,这是相当公正的”。因此,一党制对于发展中国家未必是一种不好的选择。关于对一党制的价值判断,萨托利指出,“一党制并不见得一定要有专制的气味,除非人们特别赏识政治多元主义的精神和美德”(58)。可见,思想者对发展中国家政党制度的价值评判并不同于国家间政治意义上的政党政治。

第四,政党的适应性转型。尽管很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承认政党主导国家秩序重建的必然性和强大(一党制)的政党制度的必要性,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强大政党组织起来的国家开始转型,苏联和东欧共产党、印度国大党、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印尼专业集团和中国国民党等强大政党失去了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地位,苏联甚至在转型中解体,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则依然在既定的制度结构中变得更加强大。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相同性质的政党具有如此不同的命运?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根源是党是否有与时俱进的适应性和适应能力。在所述国家,作为主导国家重建的政党都首先是一种革命型政党,因此需要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适应性转型;革命政党所以能成功,就在于它的人民性,因此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如何依然保持人民性的政治基础,就是适应性转型面临的首要问题。而作为一种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政党精英集体的观念的适应性转变、政党精英之间的互动状况,以及政党对社会需求的信息监测与反应程度,就成为衡量一个政党适应能力的主要指标,当然,政党精英的战略性选择也很关键。我们看到,苏共在80年代所进行的政治改革已经不是适应性变革,而是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而中国共产党在变革中所形成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和谐社会构想,既是观念的与时俱进的转变,也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渐变,因而走出了一条中国式道路,避免了大多数强大政党所组织的强大国家的命运。

四、理论意义:从社会中心论到国家中心论

从上述制度变迁历史或组织演进道路看,政治思想和社会科学理论至少应该产生“社会中心论”、“国家中心论”和“政党中心论”(59)。但是在政治思想上和国际社会科学中,长期居主导地位的却是由英美模式而产生的社会中心论,无论是在法国、德国、日本,还是在俄国和中国,围绕“社会中心论”而展开的理论早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常识性思维方式,以至于难以跳出这种思维窠臼而进行换位思考,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社会中心论为标准而衡量任何其他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社会中心论”比较,“国家中心论”只是新近才被“重新发现”。

如前所述,“社会中心论”主要是围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而建构起来的,主要是关于社会和民众权利的学说。社会中心论的核心是,社会高于国家,国家只不过是实现社会或个人(人民)利益的一个工具。这种政治逻辑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论证,还是一条成功的现代化之路。

但是,在理论上社会中心论需要回答的是,个人权利是在什么样的制度条件下实现的?难道作为制度结构的国家只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工具?其他的理论性问题是,在社会中心论下所形成的很多分析性概念如国家和政党,显然不能用来分析由国家官僚体系和政党组织来主导的制度变迁。在理论上,社会中心论不能回答很多问题。这里不但有理论本身的问题,还有其解释力问题。

但是,社会中心理论本身的问题及其解释力都不妨碍其强大的影响力。这是因为:第一,英美模式的现代化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中心论,它们自然成为很多其他国家所效法的榜样,是其他国家的人民自觉不自觉地赖于参考的指标。所以形成这样的思维依赖,不但是因为英美国家是一种痛苦较小的现代化模式,还因为英美所进行的模式和思想的推广。

第二,首先实现现代化的英国也首先开启了近代政治思想和社会科学的大门,以洛克、休谟、亚当·斯密为代表的思想家奠定了近代政治思想和社会科学的基础,法国的启蒙运动又把英国的思想普世化。毕竟,反映现代化政治诉求的理性、个人权利是对封建政治或神权政治的否定,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第三,与英国的渐进而温和的现代化方式相比较,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现代化的法国—德国模式和俄国—中国模式,在现代化过程中都出现过重大曲折,比如法国大革命中的暴民政治、德国和日本的民族失败等,这些问题触动了思想者的痛处,张扬了英美模式和社会中心论的魅力。

第四,社会科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无权势者的思想运动”,或者说是“无权势者的话语游戏”。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是一群无权无势的思想者和学者,他们本身就是社会力量,而不是政治权力主体。但是他们有话语权,甚至是话语霸权。作为无权势者,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要追求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而社会中心论正好与他们的诉求契合。这样,社会科学学者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社会中心论的信仰者和传播者,那些反映一种制度变迁模式的思想和学说由此而成为一种普世性学说,社会中心论由此成为一种话语霸权甚至是思想霸权。

社会中心主义不但是很多社会科学学者的追求,也是普通民众的政治诉求。毕竟,民众所面对的是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有扩张和专横的本能,国家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势必会侵犯民众个人的基本权利,人权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不仅在消极意义上是维持人类所需要的安全和秩序之必要,它还在积极意义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者。社会中心论不但不能解释本文所述国家的制度变迁,更不能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针对第三世界国家永无止境的动乱、暴力和政变,亨廷顿指出,重要的不是举行选举,而是建设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政治组织(国家);没有这样一个稳定的政治组织结构,选举只会制造混乱,变成破坏性的力量。亨廷顿开出了“权威—秩序—发展”的药方。亨廷顿被认为是“新国家主义”(neo-statism)的代表人物(60)。新国家主义标志着西方社会科学开始回归国家,重新审视国家的作用。

尽管亨廷顿等人的比较政治研究得出国家很重要的结论,社会科学真正从社会中心论向国家中心论的转变,在理论上还应该归功于新马克思主义者。在社会中心论那里,国家只是实现个人利益和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是典型的工具主义国家观。因此,要扭转关于国家的传统认识,必须在国家理论上寻求替代性概念,否则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认识至多是一种经验性的感性认识。

根据经验观察,马克思认为除了工具性国家,还有自主性国家。马克斯·韦伯进一步强调了官僚制度的自主性作用。沿着这一线路,以普朗查斯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者系统地论证了国家自主性属性。

普朗查斯考察了资本主义国家相对于社会(阶级)具有自主性的结构主义根源,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济环节的特点即经济脱离政治而能够独立运行的结构决定了国家的相对自主性(61)。因此,国家相对自主性不是一种特殊形势下的暂时现象,而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特征,工具主义国家理论无法解释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与政策。普朗查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对自主性程度可能是不同的。但是,无论何种形式的资本主义国家自主性,它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所需要的。

普朗查斯的国家理论在美国引发了国家研究热潮。哈佛大学历史学教授斯考克泼(Skocpol)指出,国家自主性存在的原因很简单,第一,国家目的之一是维持秩序,因此国家有时会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代价而向被统治阶级让步,国家甚至会和被统治阶级一道而遏制统治阶级。第二,作为国际体系的一员,安全的需要意味着国家安全战略目标和行为原则有可能直接威胁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例如,国家的对外军事冒险活动就需要国内经济资源的支持,由此将直接或最终性地削弱在社会经济上居主导地位的阶级。因此,国家至少有脱离直接的统治阶级控制的潜在自主性,但是其实际自主性的程度和自主性的影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62)。

国家中心论兴起的重要标志是《找回国家》(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出版。斯考克泼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国家要进行政治改革,推动经济发展,与跨国公司谈判;在发达国家,国家要处理经济问题,要推行社会福利项目。因此,国家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角色,通过国家的政策以及国家与社会各团体的关系来影响政治和社会的进步。另外,国家不仅规定了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而且规定了公民社会内部的结构(63)。后来其他有关国家中心主义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在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框架下进行的,比如代表学者有Alfred Stepan(64),Stephen Krasner(65)和John Ikenberry(66)。

理论与现实再次分叉。20世纪80年代,当学者们“重新发现”国家和呼唤国家中心主义的时候,西方国家盛行的却是以限制国家作用、鼓励自由市场为中心的里根主义和撒切尔主义(新保守主义);威权国家则出现政治转轨和公民社会。但是,“社会中心主义的回归”及其所带来的问题恰恰强化着国家中心主义。一方面,里根主义本身意味着国家有能力改变自己的航向,因而恰恰是国家自主性的实现;另一方面,很多在民主“第三波”中威权政府的衰落带来的不是自由、民主和秩序下的公民社会和有效治理,而是国家失败(failed state),因而国家建设(nation-building)依然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一个命题,很多国家需要在强化现有的国家制度的同时新建一批国家政府制度(67)。就这样,国家中心主义再次成为理论研究和国家政策的“重大议程”(big agenda)。

五、结语:寻求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的平衡

国家中心论既是基于国家属性的新发现,也是对当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国家—社会关系的组织现实主义的认识。其实,本文的制度变迁考察告诉我们,国家中心主义早已存在于一定的组织体系中。“国家中心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重新发现”的理论。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中心论不能被视为对社会中心论的完全否定。即使确认了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将依然保有一定的、有时甚至是十分强大的影响力。除了前面所说的诸多原因外,在现实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并不能因为发现了国家的自主性而无视国家的工具性,在俄罗斯、东欧等转轨国家的政治中,作为工具主义国家变种的“俘获国家”并不鲜见。国家形态是自主性的还是工具性的,依然对国家治理有着决定性的作用(68)。

因此,社会中心论并不会因为国家中心论的出现而消解,甚至也不能盲目地认为国家中心论的影响力或重要性大于社会中心论,这样的判断既不符合国际社会科学界的现状,也不符合制度变迁的历史和正在发生着的制度变迁。但是,国家中心论确实丰富了我们关于制度变迁的历史与现实的认识,解释了很多社会中心论不能解释的现象。同时,离开社会中心论的理路,很多历史与现实也无法得到有效解释。这样说并不是要折中,因为折中之后两者之间依然存在固有的内在张力;正是因为固有的内在张力,更难以对它们进行有机合成。最好把它们当作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对并行的认识范式,其各自的适用性和解释力取决于它们所处的语境和要诠释的议程。

具体地说,第一,在经验主义层面,就本文所述国家而言,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语境中,社会的作用和国家的作用可能是不一样的,或者说互换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在本文所述国家的制度变迁中,英美的社会主导模式已经走向了社会与国家的平衡,法国—德国的国家官僚体制主导也走向了国家与社会的平衡,而在政党主导的俄国—中国,社会力量正越来越重要。不仅如此,就是在英美的社会主导时期,国家自主性也不是没有,只不过理论上没有发现而已。

第二,在本体论上,国家毕竟是从社会中来的(state in society),不可能不受社会力量的影响和制约,普朗查斯的说法依然是正确的:国家的自主性离不开国家的阶级性;同样,社会中心论也不能无视作为政治秩序提供者的国家这个前提。

第三,在认识论上,社会中心主义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是权利主义世界观;国家中心主义强调的组织和制度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是一套组织自主性的理路。个人权利的现状和实现程度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没有无组织秩序的个人权利;而组织国家的最终目的不是国家本身,而是民众的福祉。因此,何时以社会中心主义的世界观考察现实并实现权利,需要认识到国家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状况而发展的程度;怎样以国家中心主义看待政策制定和实施,又不能忘记组织国家本身的目的。

第四,在制度主义层面,政治制度的分层性和国家政策的多样性决定了国家—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理论上国家是一个整体性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而在实践中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又是分层次的,比如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基层政府,每一个层次的国家权力与社会的关系可能都是不一样的。在政策层面,国家政策包括国家安全政策、对内外经济政策以及对内外文化政策,在每一个政策议题上,国家的自主性程度或者说社会影响国家的程度都是不一样的。比如美国的利益集团很容易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但是却比较难以影响作为国家对外大战略的安全政策。

作为一对比肩行进的概念,社会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留给我们的政治遗产是,第一,不能因为国家中心主义而把国家能力视为不受社会影响的能力,更不能视为无视社会声音的能力,国家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与社会合作共赢的能力,否则历史上就不会有那么多“强国家”的失败。一般地说,国家是为了安全、秩序和社会正义而存在,但是这并不排除国家目的的内在冲突性。作为一个自组织系统,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即租金最大化和政权稳固,并因为国家具有暴力潜能而能够优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同时,这个自组织毕竟建立在社会这个大系统之内,社会利益的缺失必然会影响国家特殊目的的实现,国家最终又会向社会妥协。国家是重要的,但是不能因此而排除社会的重要性。因此,国家自主性不是呼吁单方面的“强国家”,根据制度变迁的历史和经验,在政治上应该寻求国家与社会的均衡。

第二,现代国家成长的内在逻辑问题。国家作为一个组织系统,成长过程有自己内在的逻辑,那就是一个国家要实现稳定、和谐、长治久安,必须实现“两个均衡”:国家与社会的均衡和作为国家权力载体的国家结构之间的均衡。社会力量太强大,就可能扭曲国家的基本方向,如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南方庄园主的势力;而国家湮没社会,这个国家最终会失去活力和创造力。在由行政、立法和司法所构成的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之间,如果一种权力太强大,就形成不了政策纠错机制,从而有可能把国家带向错误的方向。在所述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官僚体制主导模式和政党主导模式都曾经快速地推动着这些国家的现代化,但是非均衡的国家权力也带来很多问题,甚至是灾难,有的国家在历经灾难以后最终走向国家与社会、国家结构之间的均衡。必须指出的是,“两个均衡”只是国家成长的终端性形态。在国家发育和成长的过程中,任何国家都难以跳越自己的文化和历史所“锁定”或“预定”的发展阶段,国家成长的过程具有不可复制性。因此,国家成长的一般性逻辑应该是通过不可复制的多元化道路而实现“两个均衡”。

注释:

①〔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② 同上书,第356-357页。

③〔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页。

④D.North,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Change,Princeton:Princeton Univ.Press,2005.

⑤杨光斌:《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贡献与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⑥青木昌彦:《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2期。

⑦〔美〕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香港)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7年版,第511页。

⑧同上书,第95页。

⑨〔英〕波斯坦等:《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四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⑩同上书,第219页。

(11)同上书,第204页。

(12)〔英〕林赛:《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旧制度(1713-1763)(第七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1页。

(13)〔英〕波斯坦等:《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四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5页。

(14)同上书,第452页。

(15)〔美〕诺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16)〔美〕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新制度经济学前沿》,张宇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

(17)〔法〕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3卷)》,顾良、施康强译,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版。

(18)杨光斌:《政治的形式与现代化的成败:几个前现代化国家的经验比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9)参见〔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一章“英国道路:从暴力革命到渐进主义”。

(20)〔英〕波斯坦等:《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六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21)〔英〕波斯坦等:《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五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22)“实业家”在美国是从1830年西部城市迅速兴起时开始使用的,主要是指西部新兴城市的缔造者。参见〔美〕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香港)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7年版,第139页。

(23)〔美〕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香港)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7年版,第140-146页。

(24)孟广林,M·阿莫诺:《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15页。

(25)尽管休谟把自然权利归为“习俗”并批判自然权利假说,但是在根本上他还是同意近代自然学说的意图,并得出了与洛克相似的结论。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60-662页。

(26)〔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页。

(28)殷叙彝:《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欧洲研究》,2006年第2期。

(29)〔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9-170页。

(30)〔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0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3-624页。

(32)〔美〕斯科克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刘北成译,台北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24页。

(33)〔美〕平森:《德国近现代史(上册)》,范德一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91页。

(34)〔英〕克劳利等:《剑桥世界近代史(第9卷)》,丁钟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35)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6)〔美〕伊格尔斯:《德国的历史观》,彭刚、顾杭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

(37)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0页。

(38)〔美〕伊格尔斯:《德国的历史观》,彭刚、顾杭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39)〔美〕斯科克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刘北成译,台北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103-111页。

(40)曹维安:《俄国史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4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90-394页。

(42)〔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43)〔美〕斯科克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刘北成译,台北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300页。

(44)〔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97页。

(45)〔美〕斯科克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刘北成译,台北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302-303页。

(46)《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58页。

(47)《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42页。

(48)《斯大林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58-59页。

(49)〔美〕斯科克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刘北成译,台北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317-318页。

(50)〔美〕罗兹曼等:《中国的现代化——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1)杨光斌:《制度变迁与国家治理:中国政治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2)李月军:《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制度变迁:“理论与实践”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政治制度研究所,2004年。

(53)杨光斌:《中国政府与政治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4)郑谦、庞松等:《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概要》,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出版社1988年版,第90页。

(55)〔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杨玉生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96-397页。

(56)同上书,第396页。

(57)同上书,第397页。

(58)〔美〕萨托利:《政党与政党制度》,王明进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60-361页。

(59)国际社会科学还没有就现代化或制度变迁的历史而设计出一套“政党中心论”。是否应该有这样的理论;如果应该有的话,其核心内容应该是什么,这都需要专门的讨论。

(60)Supriya Roy Chowdhury,Neo-Statism in Third World Studies:A Critique,Third World Quarterly,Vol.20,No.6,1999,pp.1089-1107.

(61)〔希腊〕波朗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叶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1页。

(62)Theda Skocpol,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rance,Russia,and China.pp.29-31.

(63)Skocpol,Bring the State Back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in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eds.Peter Evens,Dietrich Bueschemeyer,and Theda Skocpo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3-37.

(64)Alfred Stephan,Arguing Comparative Polit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65)Stephen Krasner,"Approaches to the State:Alternative Conceptions and Historical Dynamics," Comparative Politics (January 1984),pp.223-246.

(66)G..John Ikenberry,"Conclusion: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American Foreign Economic Policy",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42,1,1988.

(67)〔美〕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徐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68)杨光斌、郑伟铭:《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苏联—俄罗斯转型的经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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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路径及其社会科学价值_英国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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