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农业科技创新投资不足的问题分析,以及农业科技成果的公共物品属性特点,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必要性。在寻找合作伙伴时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并全过程管理、监督。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PPP;招投标;管理
在农业发展的长期过程中,农业科技创新渗透农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并为其提供必需的经济服务活动。要保持这种经济服务活动的社会最优水平,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农业科技创新本质上是利用各种科技创新要素来生产科技创新成果产品的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营利性企业在选择农业科技创新作为投资领域时,必须要求投资收益能被其自身全部占有,并且投资的预期收益应大于投资的成本。然而,因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在完全由市场调节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农业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不足,难以使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与需求达到社会最优水平。
据国际粮农组织的报告:一般认为只有当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2%左右时,才能使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相协调。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强度在1985年为0.44%,到2011年达到0.7%左右的水平,但仍低于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政府平均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强度的三分之一,可见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强度仍然很低。
根据经济学理论,要想通过自由市场的作用获得经济效率,即形成产品供给和消费的社会最优水平,必须充分满足完全市场竞争的诸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所提供的产品应具有私有商品的属性。然而,大多数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公共物品的典型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增加的消费者引致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生产者可以平等地采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即无法排除其他生产者从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中获得利益。尽管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加以消除。但鉴于大多数农业科技创新成果都具有很强的非排他性,尤其是在广阔而开放的田野上进行农业生产,使得保守农业技术秘密成为一种成本极高的行为,因而完全消除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排他性既不可能,也不会有效。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营利性企业和私人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资,要想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完全占有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是十分困难的,由此出现了“市场失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承担起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和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于2016年年底就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提升农业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在国家加大创新科技投入后,势必引起农业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现,针对大量涌现的农业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终取决于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整个社会需求的拉动,尤其是作为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拉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从政府角度看,一是要通过产业导向政策、科技进步政策、创业投资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引导企业切实把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激发企业对科技成果应用的内在需求,改善经营者短期行为。二是要力促企业以产权制度的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使产权关系由模糊走向明晰,使产权结构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使产权流转的凝固化走向产权转让的市场化。三是要力促企业不断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建立企业科技投入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健全科研单位的中试基地和企业的技术依托单位;建立企业科技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制度等。从企业角度看,则要特别强化主动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企业要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就不能仅仅限于被动地做科技成果的吸纳方,必须敢于挑战风险,把握市场先机,积极主动地开展研发和转化运用,积极主动地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成为科技成果的生产方乃至转让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如果对比科技成果转化中端的两大要素——平台和中介,那么,中介的短板在当前更为明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在对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的“汇聚”上:吸引科技创新服务中介,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中介发展,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网络,等等。打个比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与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的关系就如同“菜场”与“商贩”。近年来,中国在加快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建设重点领域的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引导各类研发基地向功能型平台拓展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随着“菜场”越建越多、越建越大,“商贩”小、散、弱的问题就显得越发突出。据统计,中国绝大多数科技创新服务企业的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而营业利润就更少了。笔者在调研时发现,一些民营的科技创新服务中介陷入了“长不大”的恶性循环:由于资金实力不足,它们无处招贤、无钱招贤、无力留贤,往往依靠发展知识产权代理、分析等辅业收入来筹集资金,进而弥补知识产权运营等主业的开支,结果反而使得其业务聚焦度不够、专业化水平止步不前,难以满足客户需求。一些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由于特定隶属关系,表现出行政色彩浓厚、市场化程度不高、专利学科狭窄和服务对象有限等诸多问题,转化能力整体较弱。即便给予一些优惠政策,这些科技创新服务中介也很难在短期内成长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二传手”。
试点“科技成果转化信托投资基金”。可由政府发起,在全球范围内招商引资,基金成立后交由职业经理人运作,主要通过科技创新服务企业的董事会发挥股东的作用,以股权投资方式来投资和管理科技创新服务中介,按市场方式决定对其投资、并购、撤资或抛售。组建“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犹如“大浪淘沙”,当前的突出问题是缺少“大浪”,即缺少大型、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中介。一些科研院所反映,在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投标过程中,有实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太少,以至于投标数量常常达不到最低要求。可以把破旧和立新结合起来,把去产能和补短板结合起来,把国有企业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起来,在国资国企中组建若干家“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引领行业发展。
其中在合作伙伴选择中重点强调要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管理经验、专业水平、投融资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组织项目实施。同时加强项目监管。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等各项工作。
论文作者:何永光,陈军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21
标签:科技创新论文; 农业论文; 成果转化论文; 企业论文; 科技论文; 中介论文; 社会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