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法证据运用中突出问题的思考论文_陈晶叶露, 陈一磊

我国执法证据运用中突出问题的思考论文_陈晶叶露, 陈一磊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在2017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2018年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证据运用的研究刻不容缓。

关键词:公安执法;证据;正义;法制建设

1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建设,作为重要的国家执法机构的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正在稳步发展。但毫无疑问,执法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阻挡了公安工作的效率,破坏了警察与人民的关系。因此,结合实际寻找解决方案的原因和路径,毫无疑问将进一步巩固公安法制建设,提高公安执法水平,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和规范化,甚至推进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美国,经常会根据不同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审查,然后依据不同的法律给出不同的判决。这些在美国很常见。尽管如此,美国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性已成为社会的普遍认可。这自然而然变成美国长期良好的执法环境,美国警方执法运用中的现代执法观念,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以及组织良好的执法规范。标准作业是不可分割的。

2公安执法证据运用的情况

公安证据执法证据运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先判决后收集证据;行为相对人一无所知;必须回避没有回避;询问取证不再相对的时间内,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钓鱼取证;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证据;执法人员没有获得相应执法资格;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伤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轻微程序违法一般有以下情形:证人证言没有交附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检查询问时其身份不确定;登记保存该证据的行为有所遗漏;证据复印件没有原件持有人的认可签字;检查勘验笔录没有证人认可本人签名;询问笔录遗漏询问人或记录人认可签字;其它轻微违法取得的不丧失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信息。

3公安执法证据运用的合法性

证据符合法定形式是指具有法律事实的性质,证据要合法取得,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证明材料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然证据没有效力,获取证据的主体合法,合格,证据必须是由法定的主体收集然后提交。证据还要遵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则,只有在以上条件下取得证据才具有合法性。公安执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参与者,涉及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和社会管理服务,与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如何实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以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在质量上,前提是建立公安执法思想,这也是公安执法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和必然要求。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实现秩序与活力的统一,是各国坚持法治的正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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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来看,执法问题往往是在权力和权利相互联系或交叉的边缘地带。原因是执法人员无法准确界定案件是否属于执法范围,还是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也没有准确把握权力运用的规模和程度。

4公安执法证据运用的其他违法情况

行政执法中调查取证主要有这些方法:(1)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依法检查经营场所、经营行为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情况。(2) 抽样取证: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对检查对象抽取其中的一部分样 品进行鉴别,以了解整体情况。(3) 询问笔录:在合法的场所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

公安立法要根据当前发展现状,紧密联系群众,获取群众的意见,根据我国立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

在公安内部健全内部监督体制,将监督进行到个人乃至行政执法所有环节中,加强对无作为,滥用权力,抄近道,不受理等不作为行为的处罚。加强办案过程取证环节的监督,重点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行凶逼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伤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设置取证规则的例外“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采取行动”的行为。在不作为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申请被提起的事实。人民法院对非行政案件的管理是一项审查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强制行为。在开庭做证时证人所表达的表述为证据,证据的事实是证人相应真实有效的口头或者书面表达,或者用代替口头或者非书面表达的非语言行为。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采取询问或交叉询问的方式,可以从侧面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事件的真实性。传闻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准确性,毕竟是通过传播变形的信息,但是传闻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相应的价值。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的产生,就是因为在社会上很多场合都有一定的规则,所以在法庭上也会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大家需要了解这些规章制度,并且严格遵守。此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也是有限制的,因为如果对某些传闻证据没有进行规定,有些事实就很难得到证明,法庭的审判就不能正常的进行下去。并且,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是可以设置限制的。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樊崇义.证据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M].2003.

[3]张国振.论唯一证据原则[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陈明珍.当前公安生态环境及其治理对策[J].云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论文作者:陈晶叶露, 陈一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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