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税制:谁承担着中国的税收负担?_税收负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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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5766(2015)04—0168—10

      伴随着中国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以及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社会大众、媒体以及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部门,对于如何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以更好地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的问题日益关注。然而,税制优化设计必须依赖于对现行税制下税负实际承担主体的深入研究,而识别和度量税负在区域间的分担状况又是开展该项研究的基础。这一研究对中国税制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关注税收收入分配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Diamond & Mirrlees(1971)以及Atkinson & Stiglitz(1972)等研究探讨了异质性个体假定下,政府在再分配和效率双重目标中的最优所得税设计问题;随后,Varian(1980)以及Eaton & Rosen(1980)等在保险和激励双重目标下,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Bird & Zolt(2005)研究指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中,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发挥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原因一方面在于其所得税的累进性不够,而设计一套高累进的个税系统成本巨大,另一方面在于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太小。

      尽管Atkinson & Stiglitz(1976)指出,当政府能够设计非线性收入税,同时效用函数中物品消费和闲暇弱可分假定下,政府无需商品税便可以实现其各项政策目标,但是,该结论依赖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满足。Naito(1999)的研究表明,当政府关注再分配时,间接税税制也是必要的,它可以很好地与直接税税制相补充;Emmanuel(2004)对直接税与间接税再分配作用进行了对比,发现在长期,直接收入税税制相对于间接税更能够实现增加政府收入和收入再分配的目标。在实证分析方面,Kakwani(1977)分析了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以及美国等四个发达国家税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发现相对于间接税而言,直接税更加有效地发挥了收入再分配功能;Andrew(2008)基于1977-2002年数据对美国州税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发现在总收入和平均收入上,税收政策的再分配效应都十分有限;Martinez-Vazquez等(2012)基于国别数据实证研究发现,一国在税制上更加依赖直接税工具能够更好地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

      近些年,国内对于税收再分配问题的研究也有较大发展,在研究视角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要素收入分配角度探讨税制问题。如果从有利于调整要素收入分配格局角度考虑,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郭庆旺、吕冰洋,2011;李绍荣、耿莹,2005)。杨之刚等(2000)比较了不同行业以及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异,发现资本构成高的企业增值税负担更重,同时,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担远高于外资企业。二是重点分析中国间接税税制收入再分配效应。刘怡、聂海峰(2004)利用城市住户调查资料分析了中国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三项间接税在不同收入群体的负担情况,发现相对于高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中负担了更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对更低的营业税;平新乔等(2009)比较分析发现,营业税带来的福利伤害高于增值税带来的福利损失,因此,从逐步推进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转变将能够让服务业全体企业福利状况得到改善;聂海峰、刘怡(2010)基于投入产出表估算了各种间接税在城镇居民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负担情况,发现从年度收入上看,各项税收都显著累退,但是,从终身收入上看,营业税负担呈现累进特征;聂海峰、岳希明(2012)基于全国城乡家庭消费和收入数据分析发现,从全国范围及城乡内部来看,间接税负担都呈现累退,而在城乡之间城镇居民间接税税收负担率相对更高。三是评估直接税政策调整下的收入再分配问题。白彦锋、许嫚嫚(2011)的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免征额调整对缩小我国当前收入差距的作用十分有限;童锦治等(2011)研究发现,中国税制收入再分配效应体现为直接税为正,间接税为负,综合总效应表现为微弱逆向调节作用。

      相对于既有研究而言,本文的贡献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于县市微观数据实证测度了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下各项税收在地区间的主要承担群体,有助于解决现有研究中由于缺乏微观居民户实际税负数据而无法有效评估税收公平状况的难题;二是提供了一种识别和测度政策改革边际效应的数量方法,并有效地捕捉了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历次税制改革对区域间收入分配格局产生的影响;三是丰富了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等领域的研究文献,并提供了微观经验。

      三、模型与测度方法

      本部分构建了一种税制“亲贫性”的数量测度方法①,对中国现行税制下各种税负在地区间的实际承担主体进行定量评估,并通过年度间对比分析的方式来识别税制改革对区域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影响。

      1.贫困的度量

      假定F(x)为收入水平为x个体的累积分布函数,f(x)为其密度函数。在给定贫困线z下,H=F(z)能够用于反映贫困线以下县市占比。H是一种最简单衡量“贫困发生率”的测度方法。

      但是,“贫困发生率”测度贫困方法没有体现个体的贫困深度,一种更加有效的衡量方法需要包含以下三个因素:贫困县市个数比重、综合贫困深度以及贫困县市收入分布状况,可以通过下式给出:

      

      其中,α是不平等厌恶系数。当α=0时,

=H,此时,退化成“贫困发生率”,这意味着不区分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而都同等地赋予权重;当α=1时,贫困县市均以收入到贫困线的相对距离为权重,称为“贫困深度”;而在α=2时,以相对贫困线距离的平方为权重,称之为“贫困强度”。为了更精细地刻画边际税收调整下的减贫效应,本文将主要基于后两类度量贫困的方法进行分析。

      2.贫困的税收弹性

      上述贫困度量指数可以用洛伦兹函数L(p)形式表示为:

      

      这里的μ是社会贫困线水平;L(p)为洛伦兹函数,反映相对县市收入分布状况,即最低收入水平p%的县市收入在社会总收入中所占百分比。贫困的收入增长弹性度量的是保持L(p)不变,社会平均收入μ的改变所带来的贫困的变动状况。这一弹性系数在Kakwani(2003)中以下式给出:

      

      这里,m是特定县市最终所承担的税收种类。如果将税收作为一种“负”收入,那么,其收入共由m+1种收入类别构成。进一步,采用

来反映这m+1种收入中第i种收入的集中函数,即第i种收入中最低p%的个体在第i种收入总收入中所占百分比。类比于(4)式,同样可以得到在保持

不变下,第i类收入均值

的改变所带来的贫困变动状况。其中,贫困的各种税收弹性系数可以表示为:

      

      同样,根据

,可以对(6)式求解。这里

将始终大于0,意味着对于经济水平一定的县市而言,某一类税收负担的增加将会导致贫困比重增大;而同样特定类别税负的下降会带来贫困率的降低。

      3.税收“亲贫性”度量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各项税收的亲贫程度具有实践意义。结合(4)式、(5)式和(6)式,可以得到:

      

      (7)式表明,税后总收入增加1%将带来总体贫困状况降低

个百分点,其中,税收贫困弹性系数为正。需要指出的是,第i类税收平均负担

变动不仅影响社会平均税后收入μ,同样将改变相对收入分布状况L(p)。这两种影响效应可以通过(8)式进一步分解得到:

      

      (8)式右边第一项给出了税收负担对于贫困影响的收入效应;而第二项则是税收政策调整的再分配效应。通过再分配效应分析,识别第i类税收平均负担

“亲贫”还是“亲富”。如果其值为负,则意味着第i类税收负担

具有亲贫性;反之,则意味着该种税收更加亲富。基于此,定义第i类税收的亲贫指数

      

      如果

大于1,则意味着针对第i类税种

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将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县市更多地从中受益,这也表明,该税收的负担更多地被欠发达县市所承担;与其相反,如果

小于1,意味着针对第i类税种

的边际减税政策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县市收益更多,这表明,税收负担更多地被高收入地区所承担。同时,在测算税收“亲贫性”程度及税负承担主体基础上,进一步比较分析不同税种在区域收入分配中的功能差异。如果i和j两种税种有

,这意味着相对于j类税收税负而言,欠发达县市承担着更高的第i类税收的税负。据此,如果实现税制将i类税转向j类税的征收,将能够更好地完善区域间的收入分配格局。

      四、数据与指标说明

      本文的分析主要基于1998-2011年度中国县市一级统计数据,其中,1998-2007年税收数据来源于历年《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2008年之后税收数据取自相关省份各年度统计年鉴;各县市人均经济发展水平与年末总人口数据来自于历年《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中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及部分地方统计年鉴。具体数据处理及指标进一步说明如下:

      1.研究数据说明

      本文采用中国县市一级微观主体作为分析单位,检验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税负的公平性程度。同时,基于县级单位的分析能够很好地同国家贫困县相衔接,保证“贫困”识别的有效性。分析中,将县市人均生产总值作为该地区税前收入,各种分项税收视为该地区的对应所需要交纳的各项税额,通过加总各种“负收入”得到地区净收入并基于此识别和刻画其贫困状况及贫困深度。

      2.起始年份及样本范围选择

      以1998年为分析起始年份,一方面是由于1997年重庆成为直辖市之后,国家省级行政区划已经稳定;另一方面,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经过几年的调整和完善,到1998年之后已经渐趋稳定。同时,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有效地保证依法和强化税收征管和入库。根据分析需要,对分析样本进行如下处理:剔除北京、天津、上海及重庆四个直辖市以及西藏所辖县市资料,这些县市在政府层级或者环境上存在较大差异;分析样本为县市级行政单位而未包含市区单位,原因在于在地市与市区及地市与所辖县税收分成中存在较大差异,县市独立性相对更强;未包含中国116个民族自治县(旗,未包含重庆市)样本资料,这些地区在税收征管、减免以及贫困县认定等方面都与其他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些特殊性县级单位也未包含在分析样本中,包括图木舒克市师市、五家渠市师市、石河子市师市、阿拉尔市师市等新疆建设兵团驻地;青海省的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李家峡行委、龙羊峡行委、茫崖行委以及济源市等。

      3.贫困线z的设定

      为了扶持贫困地区,国务院扶贫开发小组办公室在1986年、1994年和2006年共进行过三次国家级贫困县标准认定,认定标准主要以当地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然而,由于缺少自1998年以来的县市居民人均收入完整统计数据,本文将主要基于人均GDP来设定贫困线标准。一方面,依据国家在确定扶贫重点县个数方法中所纳入的人均县市生产总值2700元标准;另一方面,从1994年之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一直稳定在592个,基于此,可以得到贫困县个数相对比重约为29.41%。据此相对标准,可以根据县市年度人均GDP由小到大排序得到位于该位次县市所对应的县市人均产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2007年后缺乏全样本下分项税收数据,后续各年度样本县市税收数据收集和整理自各省份统计年鉴,因此,在这些年份的分析中主要采用相对标准。绝对标准有效地从绝对水平上保证了标准的统一,真实地反映出在地区经济不断发展下税收政策边际调整的减贫效应;而相对标准有效地剔除掉了经济发展水平所带来的减贫效应,准确识别和测算仅仅来自于税收政策边际调整下带来的减贫结果。

      4.分析税种范围及人均税负还原

      结合现行县市分税种税收统计实际以及部分年份某些特定税种数据的可获性,除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四类主要大税种以外,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2006年之前)、契税等小税种纳入分析,在2007年度也将非税收入纳入分析;同时,在本文测度方法下,选择税种种类不会影响到特定某一税种自身减贫效应及亲贫程度的分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现有统计数据实际上为实施分税制后留在县市一级政府的实际税收收入③,而这一口径下的税收规模实际上无法真实地反映地区的税收负担,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年“中央—省份”以及“省份—市县”分税格局④来“还原”地区实际承受的税负状况。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基于中央及省级政府历年的主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性文件来进行。同时,由于省以下财政分配越来越强调向县级政府集中,这也为本文近似有效度量税负总量提供了条件。

      五、实证结果分析

      1.地区税负及收入分布格局

      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年度之间分析样本的分布特征状况,图1和图2分别呈现了主要年份县市人均税收负担、人均税后净产值分布状况的核密度分布图。从图1中可以看出,1998-2007年的10年间,各县市人均税收负担分布图逐年向右移动,同时,锋度下降并向右拖尾。这意味着,样本县市人均税收负担在年度之间呈现递增趋势,随着时间推移,地区之间人均税负差异性在不断扩大。在图2的县市人均税后净产值中也呈现出大致类似的特点,核密度分布曲线向右移动,分布范围扩大,这也表明地区间人均税后收入水平逐年增加,地区差异性同时增大。

      

      图1 各年份县市人均税收负担核密度分布

      注:为了更好地呈现分布状况,图形进行了右截尾处理。

      

      

      图2 各年份县市人均税后净产值核密度分布

      2.税收亲贫指数及税负地区差异分析

      表1中汇报了1999年、2003年、2007年以及2011年四个年度中各主要税种的亲贫性状况测度结果⑤。在贫困标准及识别上,这里同时采用税前人均GDP2700元的绝对标准以及人均GDP从低到高排列下第29.4%县市点所对应的人均产值标准。在绝对标准下,县市贫困发生率从1998年的27.5%下降到2007年的0.8%,同时,贫困深度分别从7.8%下降到0.08%,这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地区自身经济发展和政府税收政策调整下的综合减贫效应;而在相对位次标准下,贫困发生率始终保持在29.4%左右,同时,贫困深度和强度分别处于8.4%和3.5%左右。从结果上来看,在两种标准下,税种亲贫性质测算结果完全一致。同时,在两种贫困标准下,分别考察了贫困深度和贫困强度两种指标,前者对所有贫困群体给予同等权重,而后者对于更加贫困的县市给予了更高权重。因此,在相对较为严格的亲贫分析下,贫困强度指标将相对于贫困深度指标更能够有效捕捉政策效果。

      在2007年分析的税种中,不再包含2006年已经取消的农业税,并增加了契税和非税收入。在税负地区承担主体方面,非税收入“亲贫指数”超过1.0,意味着欠发达地区承担着相对更高的非税收入负担;营业税在该年份大致呈现出一种“中性”特征,即不同县市所承担税负大致相当;而其他五类税种的税收负担则更多地被高收入地区所承担。进一步,从这五类指数小于1.0的税种上来看,亲贫指数从高到低依次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在0.7~0.9之间,而其他四类税种亲贫指数相对较小。这表明,除了个人所得税负担上经济发展水平较好地区略高于贫困及低收入地区以外,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四类税种上,高收入县市都承担着绝大部分的税收负担。此外,绝对标准下的亲贫指数均低于相对标准下的计算结果,表明如果不考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减贫作用,贫困及低收入县市所承担的各类税负比估算结果实际上要更多。从税制调整的再分配方面上看,针对非税收入的减税政策将能够让欠发达地区更多受益;针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政策对于县市收入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契税税负更多被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好的县市所承担,因此,减少这四类税负将进一步拉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由于不再满足全样本分析要求,在2011年中主要采用相对贫困标准,同时主要关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四类主体税种。在各种税负上,欠发达地区相对承担着略多的营业税税额以及更少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税负。在当年三类亲贫指数小于1.0的税种中,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亲贫指数分别为0.7、0.6和0.5,说明非贫困地区在这三类税种中所承担税收份额依次增大。而从区域收入分配效果上来看,减少营业税负担能够让欠发达地区相对更多地受益;而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减税政策将进一步拉大地区收入差距。

      为了大致地从一般意义上对中国现行税制下各税种的公平性进行对比分析,表2中进一步汇报了1998-2011年间各类税收的平均亲贫效应。

      平均效应上看,在不同贫困标准和度量方式下,农业税的“亲贫指数”都超过了2.0,表明在农业税税负的县市分布上,贫困及欠发达地区承担着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高地区要多得多的税收负担。针对减少农业税税负能够让低收入地区极好地从政策调整中受益,并将能够极大地缩小地区收入差距。与此同时,非税收入以及营业税平均亲贫指数也超过1.0,意味着欠发达县市在这两个项目上也承担着相对更多的负担,因此,针对非税收入和营业税的减税政策同样能够让低收入地区受益更多,增进地区间收入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平均亲贫指数处于1.0左右,这呈现出大致“中性”的性质,表明各县市在个税税负上大体相当。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几类税种在十多年中的平均亲贫指数均小于1.0,企业所得税和契税更是徘徊在0.5左右,意味着在这些税种上,高收入县市相对承担着更高的税负,同时,针对它们的减税政策不利于地区间收入公平。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契税,更加接近于两种针对经济发展水平更好县市征收的税种;在税负地区承担主体上,发达地区承担的税负明显地高于欠发达地区,因此,针对企业所得税和契税的减税政策会帮助高收入县市极大受益,并严重恶化区域收入分配格局。

      3.中国税制改革中的税负变动趋势

      

      图3 主要税种亲贫性年度间动态趋势(贫困深度)

      通过对比分析中国税制改革过程中各税种税负地区分布格局的变化,有利于对中国现行税制在地区收入分配中的性质和效应经济分析。图3和图4中汇报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农业税等主要税种在各年度之间“亲贫指数”的动态变化趋势。基于此,本文可以对各税种不同年份间亲贫性特征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从1998年至该税种被取消前2005年的八年间,农业税的“亲贫指数”始终高于1.75,这意味着农业税基本可以被视为是一种税负绝大部分都被欠发达地区所承担的税种。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范围到2006年完全取消农业税,中国分阶段完成了农业税税制改革,这在很大程度让欠发达县市从中受益,缩小了中国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从营业税年度间亲贫指数波动态势可以看出,贫困地区也承担着更高的税收负担。值得庆幸的是,营业税日趋“公平”并逐渐呈现出一种大致中性特点,税收负担在各县市之间分布大致相当。这主要是由于营业税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于2008年修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征管制度。2011年,国家提高了起征点,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营业税负担⑥。作为中国税收总收入中占比最大的增值税,在分析区间的大多数年份中,“亲贫指数”都稳定在0.75左右,表明发达地区相对承担着更高的增值税税负。在2004年和2008年两个年份中,税制改革的短期效应让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县市从中更多受益,也正因此,欠发达地区在这两个特殊年份中承担着相对更高的增值税税负。

      

      图4 主要税种亲贫性年度间动态趋势(贫困强度)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05年之前的大多数年份中,该税种的亲贫指数都处于1.1左右,而在2006年之后下降到1.0之下。这意味着,在2005年之前,欠发达县市实际上承担着更多的个税,而在后续年份中,政府通过提高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举措,使其税负承担主体更加公平,所带来的个税收入再分配空间上也被进一步压缩。相对而言,1999年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地加重了低收入地区的税负;2005年和2008年两次提高个税免征额,使得经济发展水平更好的县市承担了更多个税税收负担;2008年的免征利息税及2011年进一步提高免征额,让个税的“亲贫指数”进一步下降。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特征上来看,在所有年份中,其亲贫指数均小于0.75,在少数年份中更是接近0.25,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更好地区在其税种负担中承担着更高的份额,而针对其的减税政策也同样将帮助发达地区获得更多的收益。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一般企业统一实施25%的税率,对不同地区的税负影响也不尽相同。企业所得税“亲贫系数”进一步降低,意味着发达地区承担的企业所得税负相对进一步提高。

      在上述分析中不难发现,存在两个特殊的年度时间点:即2004年以及2008年。在2004年以及2008年两个年份上,各类税种在地区收入分配中发挥着特别的作用,这可以从中国政府从这两个年度中的全方位税制改革来进行解释。首先,在2004年开启的强调“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政府对一些主体税种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值税开始试点实行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抵扣范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随后年份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令人惊奇的是,税制改革在短期和长期影响上表现出两种不同的特征:税制调整和实施的当年会让发达地区从中更多受益;而在长期来看,无一例外地进一步降低了落后地区的相对税收负担,呈现出更加符合税收公平的特点。2008年的系统性税制改革中,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进一步降低了欠发达县市个税相对税负;而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内外资性质,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税基确定标准、税率以及优惠政策等举措也让发达地区承担的企税税额份额进一步提高。同时,进一步扩大生产型到消费型的增值税试点范围,并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全面正式实施,以及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征管办法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都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扩大了发达地区在这两种间接税中所承担的税收份额。从长期效果上看,2008年税改与2004年改革效应完全一致。

      六、结论与讨论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依然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单主体税种税制模式。而在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构成着现行税制下最重要的四大税种。因此,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在中国税制的再分配空间及继续实现“改革红利”的效果。本文的研究表明,伴随着中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日益完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税收亲贫指数已经下降到0.75左右,企业所得税亲贫指数始终处于0.5附近,营业税亲贫指数也从1.25逐年下降到1.0上下。这意味着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已经日益更多地被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县市所承担,营业税在区域收入分配中也逐渐成为一种大致“中性”的税种。在其他各类税种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两类税收负担几乎在每一个年份中都更多地由经济发达地区所承担,特别是契税,它更接近一种专门对“富裕县市”征收的税种。农业税似乎是一种主要针对贫困和低收入地区所征收的税种,但是它已经在2006年税制调整中被完全取消。

      因此,在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下,如何才能继续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再分配功能?可行的措施有两条:一是通过调整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减少非税收入或者将其逐步转为更加规范和公平的税制管理中,将能够有利于帮助贫困及低收入县市从中相对更多地受益,从而进一步改善中国区域间的收入分配格局。二是从税制设计上增进现行税制的累进性,从间接税主体税制向直接税主体税制转变是一种有效途径。虽然现行间接税和直接税税负均更多地被经济发展水平更高地区所承担,但是相对而言,高收入县市在所得税等直接税中承担着相对更高的税负。因此,从现行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逐步调整和过渡成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将是另一种可以让中国税收政策继续发挥再分配功能的有效途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实际上侧重于从区域间的税负绝对规模差异进行分析,这一思路也直接切合着边际减税概念。但是,如果将不同地区的收入能力也纳入分析框架,相对税负的地区分担状况将与本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完全不同。而不可否认的是,相对税负率更加符合税收公平观的真实内涵,这一思路也将是作者后续继续开展的一项研究内容。

      ①本研究受到增长亲贫性研究文献启发。与此同时,Kakwani等学者探讨了“亲贫性增长”下财税政策的作用。

      ②实际上,居民个体不仅是诸如所得税等直接税承担者,各种间接税通过负担转嫁等方式最终都将落到个体身上。

      ③正因此,一些地方完全不参与分成的中央专属税种,如消费税、关税等,不在本文分析税种范围之内。

      ④中国政府间税权分配改革历程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明确增值税在中央与省区分税比例;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规范了中央与省区在两类所得税上的分配关系;2003年“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强调,要适当降低省、市级财政收入比重,保证基层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在中央政策文件指导下,各省区陆续调整和完善了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性收入向县市基层政府倾斜力度。与此同时,伴随着“属地征收管理和入库原则”以及“省直管县”管理体制的实施,县与地市在税收关系上日益独立。因此,这里主要基于中央与省区,以及各省区同所辖市县分税格局来还原税负。

      ⑤限于篇幅,这里没有报告其他年份的测算结果,也未对1999年和2003年结果进行展开分析。

      ⑥实际上,在2004年前后,营业税的税负地区分布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波动。这一波动可能更多源自于微观层面上的影响,与企业经营状况或者税收征管效率相关,而非营业税宏观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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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税制:谁承担着中国的税收负担?_税收负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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