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起源:一条路还是两条路_社会分层论文

国家的起源:一条路还是两条路_社会分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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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问题的基本观点

国家起源研究,若从最早留下有关论述的柏拉图算起,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真正把这一研究纳入科学轨道的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他们的研究基于两个基础:一是由他们自己创立的唯物史观,二是19世纪中叶以来的进化论所支配的民族学和考古学的出现。前者保证了整体研究方法的科学,后者为研究找到了可供论证的依据。正是这两点使他们的研究开始摆脱了臆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国家起源的研究以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为代表。

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指出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围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氏族制度是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的。但是,由于同这种征服相联系的,既不是跟旧有居民的严重斗争,也不是更加进步的分工;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的经济基础仍和从前一样,所以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了几个世纪。

可见,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P165~166)虽然这一关于国家起源的经典看法,直今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这并不表示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便已终结,相反,随着唯物史观的传播和世界整体科学水平的提高,《起源》发表100多年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了更大发展。国家起源虽然只是社会政治系统的演化变迁,但人们的研究已触及到了与之有关的经济过程、政治技术、社会规范、心理模式和地理环境等各个领域。与之相应,“征服论”、“战争论”、“进化论”、“冲突论”、“融合论”等种种学说纷纷涌现,[2]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得到了部分的修正与补充。首先,是关于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3](P168)这是恩格斯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这里,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出现。但当代的有关研究表明,用“社会分层”来概括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似乎更准确。“社会分层”指的是“根据财产、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垄断把社会集团成员区分为不同的种姓、阶级和阶层。”[3]社会分层的意义在于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及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以至隐伏着社会冲突的根源。所以只有存在社会分层才会对既有的社会秩序造成威胁,才有在政治上建立国家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社会分层的主要内容是阶级分化,但它又不仅仅限于阶级分化。因为种族、民族、宗教、职业和种姓等也都可以成为社会分层的内容,这些分层的存在同样也是社会动荡的原因。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罗马国家的形成时提到的平民和罗马人民,他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阶级,但却是对立的社会分层,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及不同的社会地位,而正是他们之间的斗争导致了国家的建立。

其实,把社会分层看作国家产生的基础也是当代国家起源研究中较为普遍的观点。如“冲突论”的代表人物莫顿·弗里德认为,国家是为了通过运用强制性的机构来维持经济分层而出现的,一旦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出现了社会分层,这个社会内部就存在着不稳定。因此,分化了的社会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必须大大加强以前就已存在的统治机构,这个强有力的机构就是国家。[2](P77)

将社会分层作为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恩格斯的阶级斗争说并不矛盾,因为社会分层包括着阶级对立和冲突的内容,且在国家产生前的原始社会末期,阶级对立已是社会分层的主要内容。用社会分层表述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只是对阶级斗争说的补充,而不是对它的取代。

其次,是关于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国家是前国家社会的政治机构演进的结果,但演进到哪一步才算出现国家了呢?关于这问题,恩格斯提出了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准:“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1](P166~167)

近年来,中外学者比较统一的观点是,恩格斯提出的“第二个不同点”是合理的,而“第一点”则不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更多的事实证明,在比西方具有更古老历史的东方社会,氏族组织和国家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包括氏族组织在内的血缘团体在国家社会不但没有消失,而且作为国家组织的不同层次长久地存在。所不同者仅在于氏族部落已不是独立的社会实体,而是包容在国家之内,成为国家的不同组织了,按地区划分国民是在国家社会内逐渐完成的过程。实际上,恩格斯本人也更看重“公共权力”这个标准,认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1](P114)

关于“公共权力”的具体涵义,恩格斯谈到:“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1](P167)也即“公共权力”是一个实施强制行为的暴力机关。此外,“公共权力”还应是一个能有效行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这是近年来人们较多注意到的一个问题。不少学者在其国家定义的表述中也突出了这一点。如美国学者乔纳森·哈斯把国家定义为“管理机构集中化、专门化的社会。”[9](P155)魏特福称国家为“专职人员的政体。”[5](P239)我国也有学者把酋邦和国家在政治技术上的区别看作是否“形式化”或“专门化”。[6]所以,完整地看,国家形成的标志在于是否出现了“与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而这种公共权力则具有强制性和专门化两个特点。

二、国家起源的另外途径

虽然《起源》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国家起源研究的代表作,但我们应该意识到它其实只谈到了国家起源的一种途径,即“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国家。因为当时,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主要是用来指导西欧各国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的,因此,他们把主要精力和注意力放在西欧,主要分析研究西欧各国的现状和历史;而论及西欧以外地区的言论则少得多,在《起源》中就没有提及存在于氏族和公社条件下之国家的起源。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便以为马克思、恩格斯就认定了国家起源只有一种途径,事实上,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便说到:“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只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身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在古代世界、特别是希腊世界的历史前提之下,进步到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是只能通过奴隶制的形式来完成的。”[7](P217)

在此,他已经指出,国家是在两种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公社“继续存在”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是印度、俄国那样的“东方专制制度”的国家;而在“公社瓦解”的历史条件下,则出现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共和国。

为什么原始公社没有瓦解,也会出现国家呢?恩格斯认为,这是由于社会的需要。在原始公社里,“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但这还不是真正的国家,因为这只是单个公社内部的事情。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口的增长,公社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共同利益”及“相抵触的利益”,这就需要“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这种机构由于是各个公社的共同代表,因而“在对每个单个的公社的关系上已经处于特别的、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后来,随着世袭制的出现和战争的更加频繁,这种执行“社会职能”的机关,对社会越来越“独立化”,最终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形成国家。恩格斯把这样形成的国家说成是“同一氏族的各个公社自然形成的集团最初只是为了维护共同利益、为了抵御外敌而发展成的国家”。[7](P217-221)西欧以外地区的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正是通过这种途径产生的。它与另一途经形成的国家的区别在于:氏族社会和原始公社继续存在,并成为国家的基础;国家出现在先,阶级的产生和阶级矛盾的激化在后。

由此可见,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看法是: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出现了超出单个公社处理范围的“共同利益”,只要需要有人去执行“共同职能”,就一定会产生国家。国家形成的标志是,这种执行“共同职能”的机关对社会取得了“独立”的地位。这与《起源》所说的“公共权力”是一致的,并不矛盾。

“共同职能”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会有所侧重,国家产生的原因也就有所不同:在某些地区,战争是生死攸关的问题;而在另一些地区,农业灌溉问题却更为突出;可在别的一些地区,则可能是宗教原因;而在希腊和罗马,社会分裂则为对立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缓和阶级冲突便成了它们推动国家形成的根本动力。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战争频繁的地区,在灌溉农业地区,即使阶级分化并不十分严重,也会有国家出现;既然阶级分化并不十分严重,国家的产生当然就不是阶级斗争的需要,在这些地方,是先有国家,在阶级矛盾发展起来以后,国家才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

三、中国的个案

很明显,在中国,当公共权力出现时,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加强了,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8](P12~13)可见,中国起源是属于国家起源的另一种途径——氏族和公社继续存在的条件下国家的起源。

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古国”概念,用来描述新石器晚期某些新发现的有较高分化程度、较高生产力水平、较大社会规模的考古文化单位,如红山文化和良渚文化中的某种单位等。[9]他从其中看出了一种“高于”典型氏族制度的、特定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存在。这一见解对于推进学术界关于中国早期国家进程的总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实际上表明在中国国家起源问题上国内长期以来比较熟悉、然而并没有经过针对中国个案的深入辨析的那种单一的“从典型氏族社会中演化出国家”的想法已经难以解释新了解到的事实。1998年,苏老在其重要著作《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中,并没有从摩尔根、恩格斯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材料,而是提出了古国、方国和帝国的文明演化模式。[10]

20世纪80年代初,哈佛大学人类学系张光直教授率先使用酋邦理论来检讨新石器晚期至三代中国文明与国家的起源的各种因素,[8](P14)带动了中国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谢维扬在《中国早期国家》一书中指出,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产生道路上,有部落联盟和酋邦两种模式。通过前者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特征具有民主的性质,如雅典和罗马。通过后者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则是专制性质的,如中国、阿兹特克、印加和祖鲁。这是因为:部落联盟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主的、平等的、无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酋邦制度则是一种具有“中央集权”的、专制性质或其倾向的、无集体性质权力点而只有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从这两种不同制度模式产生出来的两种早期国家,分别继承了部落联盟制度的民主遗产和酋邦制度的专制遗产。[11])(P69~76;P472)何国强克服了学术界在探讨中国国家起源时往往忽略了民族学的观点与方法的缺点,引入酋邦理论的框架的理论,并把民族志史料和考古学猜测有机地结合起来,认为中国原始社会末期存在一个酋邦阶段。直到19世纪前处于不同时间链条中的云南西盟佤族、德宏景颇族、西双版纳傣族的政治结构还代表着酋邦制的一种发展序列,三者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并具有递进性:在西盟佤族那里,头人开始有集权的强烈倾向;到了德宏景颇族那里,山官已经将一个较小区域的若干村寨的权力集中在自己的手里;10~16世纪的西双版纳,社会是个大型酋邦。在三种酋邦政制中,村寨是血缘和地缘相交叉的基本单位,酋邦式的控制,不得不利用地缘关系,但同样要利用血缘关系,村寨构成酋邦的集权基础。这一发展序列与史前中原由原始社会向文明和国家转化序列的几个阶段是对应的。[12]

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酋邦理论是否适合中国的问题。其中王震中认为民族学研究中观察到的酋邦形态无法和考古学遗存对号入座,世界各国的文明并不一定都经过酋邦这种形式。[13]而李学勤也认为从多线进化的观点看,很难认为古代诸文明古国都是通过酋邦这种形式而由史前走向文明的。酋邦制这一模式,只是启发我们,由部落到国家还应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阶段,有相应的社会结构和体制特征,这一发展阶段是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中关键点之一。[14](P13)对此,陈淳的回应是:“由于历史学和考古学处理的均为直观的事实,而人类学理论往往是抽象的规律概括,于是强调客观性的我国历史学家便会难以分辨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和对‘社会现实的认识’之间的不同,而常常下意识地偏向于相信直观的客观事实而怀疑抽象的规律。理论概括有两个特点,一是抽象性,二是普遍性。和国家一样,酋邦也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抽象概念,它与直观的物质文化并无直接的关联。正如拥有精美青铜器的殷商完全不同于拥有金字塔的古埃及一样,但它们都符合国家的概念。因此,我国学者根据物质文化对号入座的理由对酋邦的否定,实质上是用具体事实来否定规律性的认识。”[15]

总之,国家的起源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国家,另一种是在氏族和公社继续存在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国家。这两类国家并没有先后之分或相承关系,而它们一旦形成,就会沿着各自的发展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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