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英毅[1]2002年在《论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的完善》文中提出本文讨论我国的证券市场结构完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截止2000年底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已达1017家,总市值已达48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GDP的57%。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结构日趋完善,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成为理论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本文以证券市场结构的定义、内容等理论为基础,详尽地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层次结构、证券市场交易品种结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结构的现状,并指出虽然我国证券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比较、演绎等分析方法系统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以及在完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论述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构建理论框架;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第叁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的方案。以下对各章节内容作简要的论述。第一章是证券市场结构理论基础。本文从市场结构的定义出发引申出了证券市场结构的定义并指出其实质。在此基础上从市场层次、市场交易品种、市场参与主体等几方面剖析了证券市场结构的内容。最后论述了合理、有效率证券市场的作用:1、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地,通过价格机制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2、能够发挥价格发现、套期保值、风险规避功能。3、有助于减少投资者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保护投资者权益。4、能够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管体系,降低证券市场波动性,减少系统风险。第二章应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结构。首先详尽描述了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状况。从市场层次来看,我国现<WP=3>有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和STAQ、NET两个法人股自动报价系统。我国证券市场现有股票、基金、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商品期货六个交易品种。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者,并分别分析了其结构现状。并指出虽然我国证券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1、证券市场层次单一,二板市场尚未建立,法人股交易处于试点阶段,不利于建立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主板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A、B股市场,市场体系结构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场外市场交易极不活跃。2、交易品种单一化,缺乏有制衡机制的金融衍生产品,而且证券市场的品种结构不合理,股票多,债券少,尤其是企业债券更少,基金品种大多为封闭式,开放式基金才刚发行。3、市场主体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主体以股票中小散户投资者为主,市场承受能力弱,加大了市场短期波动性。机构投资者中,占最大比例的是私募基金,但其没有合法地位,开放式基金才发行不久,封闭式基金违规现象严重,基金黑幕现象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负面作用;发行主体多以传统产业为主,盈利空间小,上市公司以国企为主,民营企业上市障碍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缺陷,国有股,法人股所占比重过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影响企业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证券市场中介结构也存在较大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多而小,经济实力不强,使审计市场成为买方市场,市场违规现象严重,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联手作假报表现象屡屡发生。证券公司差别化不够,业务创新不足,不能按服务功能形成良好的层次结构,市场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经纪类券商发展空间狭窄。尽管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结构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证券市场地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结构正在逐步完善。<WP=4>任何一个市场都是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而发展起来的,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不例外。应该说证券市场结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一直在进行这项工程,B股市场对境内自然人开放,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探索与实施,开放式基金的顺利推出,中石化的成功发行,社保基金的入市。上市公司的重组与兼并也在日益规范,上市公司整体结构在优化。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叁板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关于二板市场设立,A、B股并轨问题的探讨,使得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层次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开放式基金的启动不但增加了市场的交易品种,而且会逐步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使得投资者队伍素质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加。证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改善了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的队伍结构。《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加快了券商的改制与兼并重组的步伐,增资扩股后的证券公司实力明显增强,经营也更加规范。这些工作的开展无一不是为了完善证券市场结构而做出的努力。第叁章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的方案,以及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必然会有外资证券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外国企业在中国上市,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股市等。将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将是一个竞争更加激烈的市场,是开放度更高的市场,同时也是结构更加完善的市场。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在结构完善方面所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季松[2]2017年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市场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从证券投资咨询业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规制体系对比来看,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规制缺失与规制过度并存。鉴于此,本文以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为研究对象,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出发,应用制度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规制经济学等,探讨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及其优化路径与策略。通过理论分析,首先明确界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及市场边界的四要素:主体、目的、形式、行为。其次,归纳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业价值与市场价值。行业价值: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过渡、平滑以及衔接作用;对证券业和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将产生极大促进价值;指导证券行业、证券公司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市场价值:咨询服务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性,降低潜在套利者的信息搜寻与分析成本,有利于更加合理的分配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资源;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中小型企业的权益,更好的实现公平;促进证券行业投资观念的转变。基于制度安排的角度,梳理现有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可归结为叁大部分: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执法以及市场规制救济。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与规制经济学等理论工具,构建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的供求分析框架:基于SCP分析范式的市场失灵与规制需求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规制失灵与规制供给分析框架。研究结论主要如下: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市场行为,导致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绩效的损失,造成了市场失灵;建立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体系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矫正市场失灵是必要而且可能的;规制失灵主要源于规制体系的发展和变迁;规制体系变迁的影响因素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解读,其中,静态因素为规制时滞、寻租行为、行政垄断、规制供给的约束条件变化、非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带来的市场集中度增加、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充分等,动态因素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体系变迁路径锁定及其负效应;解决市场失灵和规制失灵的关键在于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即规制主体和客体分别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实现自身在市场规制运作和变迁中的目标函数最大化。在充分吸纳以上结论的基础上,以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的发展现状为出发点,阐述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存在的问题。就现状而言,初步形成了以市场准入、行为监管、信息隔离墙、静默期制度为主的体系。就问题而言,规制缺失主要表现为: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结构不合理、市场化的监管不足、监管依据和责任追究制度缺失、信息披露机制与信息隔离墙制度不完善等。规制过度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规定过严、业务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价格管制过度等。分别从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合规及发展以及发挥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功能定位的视角对市场规制进行供求分析,发现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是在外在和内在双重约束的条件下进行的决策行为,理论上存在一个满足市场绩效最大化的最优市场规制强度,也就是说在适度的规制强度下可以实现市场规制客体的利润最大化。应用市场规制供求模型分析表明,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的供给与需求均衡呈现不稳定性,形成了市场规制体系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变革传统的市场规制体系。考虑到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市场规制是一个混合体,它不仅需要放松原有的严格规制,而且需要补充和完善原有规制。因此,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优化路径,应结合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性,以解决“市场失灵”、“规制失灵”和实现动态平衡为目标。为此,提出如下优化路径:主要从明确规制主体和客体及其责权利出发,采取政府主导的渐进式模式进行市场规制制度和体系改革,首先调整体制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后调整体制与市场的衔接部分,做到有增有减,有收有放,即加强监管和放松管制相结合。同时明确规制角色定位,逐步由行政监管转为市场监管;构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逐步完善市场规制体系:重构信息隔离墙和披露监管体系、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构建等;加强行业监管与放松行政管制并举;优化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合规及发展层面的规制以解决“市场失灵”、“规制失灵”,实现动态平衡;重新构建有利于市场监管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体系。结合国际比较分析,揭示出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存在结构不完善、信息不充分不完全、交易成本较高、投资者不够理性、投资者效用函数异质等问题。对此,提出了如下对策与政策建议:其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功能层面的规制优化策略。它包括投资咨询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构建;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的最优监管策略-加强监管、放松管制。其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合规及发展层面的规制优化策略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入手:调整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创新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规范流程与合规管理;构建与完善信息披露与隔离墙制度;放松对合法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限制,鼓励业务创新。其叁,重新构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体系。它包括制定更为专业的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整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位阶更高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内涵及外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选择了新的视角,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的规制及优化。基于制度变迁和市场规制结合的视角,考察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的规制及优化。(2)在界定市场边界的基础上,以规制供求分析为核心,考察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市场规制路径与优化,具有一定的新意。(3)注重监管制度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在规制分析和优化中引入市场因素进行考察,构成了新的研究内容。提出加大对证券投资咨询业的法律监管的同时也应注重法律的促进作用,鼓励证券投资咨询金融创新,“堵的同时也强调疏”,不仅应吸取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也要注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问题,强调立足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阶段现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刘沛佩[3]2013年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文中指出资本市场的繁荣需要资本的流通与交易,作为资本流通主要方式之一的股份转让,其存在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以沪深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所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交易所市场“一枝独秀”的局面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局限性。要想取得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势必要突破现有的瓶颈,以开拓融资和股份流转渠道为着眼点,探索建立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公司的股份转让制度因公司类型而异,大多数学者在理论研究中亲睐于融资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上市公司,抑或是以自治性和任意性规范显着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的研究存在不少空白地带。自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对于这类公司而言,无论是基础概念的厘清、运行制度的规范,还是监管主体和规则的确定,都难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应对方法加以调整,各方都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就股份流通的现状来看,首先缺乏的是体系化的股份转让市场架构。如果稍对现有的股份转让市场进行研究就会发现,股权托管登记制度的混乱、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完备等已成为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运行中的几大突出问题。若不对此加以及时和适当的调整,又将有可能引发更大的问题与风险。所以如何完善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法律制度,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提供一个规范化、体系化的层次性转让平台,成为目前学术界亟待研究的问题。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作为国企股份制改造的产物,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因其特定的形成背景和运行机制而颇具复杂性。从法律规范来说,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简单的根据设立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类公司进行了两种类型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未再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流通状况的不同对公司进行其他标准的划分。这显然是过于简单和粗线条的,并使得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一概念仅存于理论层面上,而未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流动性是股份的天性,缺乏流动性的股份公司好似“一潭死水”。就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到底应该通过何种法定渠道交易,目前存在非统一的多样性。《公司法》第一百叁十九条关于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规定,意味着法律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方式做了强制性的选择。从实践看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作平台)、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成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主要场所。不过遗憾的是,在上述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瓶颈依然很多。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来说,其在新年伊始开始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接。虽然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推行,使得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规模有所扩大,但挂牌企业的素质参差不齐、对股东人数和投资主体的直接限制,以及将挂牌企业的注册地点限定为四大高新区的做法导致证券市场的功能无法在此清淡的交易市场中全部发挥。新运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虽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但该系统目前尚处于过渡运行阶段,要想彻底使市场“旧貌换新颜”还需假以时日。而对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而言,则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交易信息不透明,暗箱操作和定价机制不合理等原因被贴上了无统一交易模式、无统一管理部门、无统一信息披露方式这样的“叁无”标签。针对现实中遇到的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发展水平层次参差不齐、各具优势却又缺乏体系的各类交易市场进行整合。针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特点,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宜借鉴沪深交易所并行发展、错位竞争的运行模式,及时找准自己的定位,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下一步整合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成为类似OTCBB的全国统一的非上市股份交易平台。但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各方的协调与配合。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在和证监会、地方政府等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大规模的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并在不同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实施差异化的挂牌标准,以使现存各类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在新一轮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上述这些是对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未来发展方向的总体设想,但美好蓝图的实现总是需要具体制度作支撑的。从股份转让市场的规范框架来看,必然包含了两大块内容:对基于股份转让这一商事交易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从社会整体效率可持续发展最大化的价值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证券市场中的股份转让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规范和市场监管制度。证券市场的运行始终围绕着证券交易来展开,在股份发行完成以后,股权托管登记是股份转让的第一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托管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工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但遗憾的是,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一直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初始和变更登记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来完成的。除此之外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类公司设立时对发起人进行登记。对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发起人变更,以及非发起人股份转让和变更登记,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不受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在立法上身陷“被遗忘的角落”。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作为未来直接与交易所市场对接的市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股权托管登记制度一定是集中化、统一化和全国化的;对于地方性股份转让市场而言,应有条件的向集中统一托管登记过渡,实行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区别和联系并存的集中统一托管登记模式。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可以由地方股权托管机构负责,各地托管机构应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主导下统一托管登记规则、统一托管登记系统,建立起相互之间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衔接的协调机制。再者需要改进的是目前以集中竞价和协议交易为主的市场交易制度。作为资本市场“正金字塔型”底端的场外交易市场,是给证券的流通提供兜底便利的大市场,对这一市场来说,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是十分必要的。而只有由券商担任证券交易一方当事人的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引入,才能使交易活跃并保持低成本,并在合理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交易制度的选择应考虑各个市场交易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市场中挂牌企业的内在特征和差异。基于做市商交易制度与竞价和协议交易制度各具特点、各存优劣的现状,尝试采用多种交易机制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市场和产品交易的需求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这样既保持了制度的稳定性、保留了现行制度的优点,又能在恰当的时候充分发挥他种交易制度的优势,解决目前市场发展的症结,实现制度的优势互补。多年来,非上市股份公司一直身陷被遗忘的角落,法律、法规的出台总是有意无意的把其排除在外。作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本身,其虽然在苍白无力的监管之外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由此给投资者和场外交易市场带来的灾难是沉痛的。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监管模式的选择和监管职能的划分问题。合理界定证监会政府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关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监管权高效运行的第一层次,从实践来看,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在很多方面已经越界涉入了依靠市场力量可以自我调整的领域。过多的行政干预将限制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同时也人为破坏了市场的自我完善机能,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且容易诱发公权力的道德风险。行业自律管理作为最基本的市场交易监管方式,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中应占有主导地位并负有直接监管的职责。凡是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解决的,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应当从中抽离出来,转而对这种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作保障机制进行监督,并成为对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监管职能的横向划分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层次性架构,使得随着层次的走低,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在对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争夺上,是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还是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导是需要进行探究的。地方政府是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它们更容易即时掌握挂牌公司及市场的动态,并给予指导和监督,在监管效果上对本地企业有着较强的约束力。但地方政府并不需要对证券市场的整体性负责,相比证监会而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权的配置上缺乏整体性考量。且地方政府存在为了利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高收益来实现其自身的财政目标而疏于或懈怠监管的可能,所以地方政府监管的局限性需要中央政府对此加以协调。就目前看来,可由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共享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权。等到区域性和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还是应当以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线,构建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地方政府加以指导、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一线监管的监管体系。不过,无论是哪种监管模式或是由哪一方去履行监管职责,所要达到的目的首先就是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在Taylor关于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中,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第二条也开宗明义的指出了保护投资者是证券法区别于其他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有目的。和交易所市场相比,投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大。场外交易市场本身对投资者的知识背景、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就有一定的要求,若不对中小投资者在该市场中信息获取的劣势状况加以改善,他们将犹如市场中的“裸奔者”,利益随时可以被大股东“屠宰”。所以在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具体监管上,要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着眼于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及以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为代表的投资者利益多重保障机制,根据公司类型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对不同层次的市场设计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逐步取消对自然人投资者在准入和日常交易中的限制,贯彻开放性的准入原则;在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当通过直接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者的准入进行较为严格的把握,并辅之以协议转让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豁免适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另一方面就是适当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投资信息的优化,强制筹资者进行客观、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和理性投资选择的做出,乃至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都是大有裨益的。但在对挂牌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时,必须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流动性的兼顾、与筹资便利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协调。这就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做到只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格式上尽量简单、易懂,便于投资者获知和理解;在不同层次市场中,以公众性和投资者成熟度为标准施以差异化的安排,并对小额发行实行信息披露豁免,以实现交易的迅捷、市场运行的高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统一。
王军生[4]2005年在《中国金融市场结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市场对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金融市场架构已见雏形,金融市场中的机构、工具、市场形式和监管体系逐渐形成并且在不断完善。但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金融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所面临的改革任务繁重而紧迫。尤其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加入WTO 后我国金融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如何加快金融改革,构建协调的金融市场结构,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已成为管理与决策当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对现有文献加以总结和评述的基础上,基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分析了市场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等内部要素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讨论了金融市场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关系,对影响金融市场结构的外部政策环境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能为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和金融业面临开放竞争的格局提供理论借鉴与参考。本文力图探讨和创新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第一,首次明确地将金融市场结构作为研究的主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各项内部要素以及相关外部环境约束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基于金融市场一般均衡理论,讨论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历史变迁,验证金融市场结构对效率的影响,认为我国不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大大影响了市场效率。第二,提出金融市场结构优化的导向是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观点,指出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优化中在监管措施、政策环境等方面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问题。认为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降低国有银行的金融垄断,促进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第叁,提出金融市场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匹配的观点。金融市场与产业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表现比较显着的问题,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与产业市场表现出有分离的端倪,管理当局应当对此予以警惕。为此本文研究了经济增长中金融市场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关系,指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不应当脱离实体经济基础,必须认识到金融市场结构体系的完善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和扶植高新技术产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翃楠[5]2016年在《公平竞争视角下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国有企业并非中国的独有专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国有企业,故国有企业具有现实的正当性。各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实践也已经证明国有企业是政府克服自然垄断问题、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实现快速工业化的有效方式,故国有企业也存在充分的理论正当性。然而,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在近百年间所推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也说明了一个事实:在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与市场机制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越高,决定了其对国有企业的需求程度越低。这是因为,国有企业仅是市场机制的一种极为有限的补充,其通常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而存在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干预始终持有谨慎的态度,以降低比重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控制,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也是对公权力限制的客观需要。从1978年开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至今已走过叁十余年历程,回顾既往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种种措施,可以发现,对企业微观经济效率的追求是贯穿于整个改革中的“主旋律”,当“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搞活搞好国有经济”成为国家政策的正当表述,“保值增值”被确立为国有资产运行的法定目标时,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学术研究也多以如何提高企业效率为中心展开。从目前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来看,以效率为导向的改革是成功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成功与否,必须放置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框架下进行评判,如何协调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关系则是重点与难点。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做的并不够好。关于国有企业的争论并没有因为国有企业的效益改善而停止,近年来,公众对国有企业的诟病已从企业效率低下转向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经济,公平竞争也是市场经济的最突出特征,相比起其他市场主体而言,国有企业目前享受着更多非市场性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在市场准入制度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所有制歧视现象,部分行业只允许国有企业进入并实行垄断经营;其次,在政府补贴中,国有企业总能够以低价甚至无偿方式占有稀缺性资源,并获得大量的政府专项拨款;再次,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家会为国有企业度身订制专属性的政策,实现对特定国有企业的税收减免;最后,在企业融资市场中,无论是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渠道还是以股票证券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渠道,国有企业都能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本。在国有企业所享有的非市场竞争优势中,部分是因为法律与政策的规定显失公平,部分是因为貌似公平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因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天然紧密关系而走样。从1992年我国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到二十世纪末,宣布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过短短数年,并且,我国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追求从未懈怠,这彰显了国家的决心,但仅靠宣示并不足以证明体制改革的成功,制度变迁必然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在我国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由于意识形态认知以及既有利益格局已然形成等复杂原因,本应作为约束国有企业的市场法律制度,却异化成为保护国有企业的武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实质性保护显然偏离了市场化改革之本意,这是造成国有企业目前与市场经济机制不协调现象的根本原因,并且,对国有企业的过度保护是危害极大的,其是以侵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为代价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指出,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新时期中央高层释放的积极信号为下一阶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从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制度的现实问题来看,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决定了将“公平竞争”理念融入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公平竞争的实现需要做到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间的起点竞争公平、过程竞争公平、结果竞争公平。从完善市场经济的长远目的来看,未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总体方向是适度收缩规模。鉴于我国依然拥有庞大国有企业群体的事实,收缩规模的具体方式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法治化的分类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与商业类国有企业。其中公益类国企应当进行专门立法,严格控制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保证企业切实履行公益职能,并制定与企业职能相符的考核标准。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引入民营资本的方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实现优化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绩效的目的,也为在未来,国有资本渐进式足价退出商业性领域,以及防止国有资产不当流失提供良好基础。此外,还应当禁止行政机关以履行部门职能为名,以实现部门利益为实,擅自新设竞争类国有企业。在未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还应当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律制度,践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本意。竞争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其对国有企业的适用以及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为此,我国应当修订反垄断法中相关内容,以实现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适用。强化对政府行为的控制,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竞争中立政策,增设对国家援助行为的控制,细化行政垄断法律规定,严苛法律责任,构建竞争推进制度以弥补刚性执法存在的不足,完善行政垄断私人诉讼机制。
钟梁[6]2013年在《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指出2012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拉开了我国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序幕。一直以来新股发行叁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等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效发展。随着累计投标询价制度的引入和我国新股定价机制的不断完善,作为新股发行体制中的另一项关键性因素——新股发行审核制度(以下简称新股发审制度),正逐步暴露其制度性缺陷而成为制约和阻碍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对于新股发审制度的改革与转变引发市场各方的强烈关注。本文立足我国资本市场法制现实,结合新股发审制度相关理论研究与我国当前证券发行市场制度实践,借鉴域外发达经济体制度经验,分析提出推进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的现实路径,并辅以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以期对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首先分析了证券发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从理论上比较核准制与注册制的特征、适用情形与立法理念。然后从现行新股发行体制入手,梳理我国新股发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成因,重点剖析当前核准制下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现状和弊端,进而阐释新形势下核准制对我国资本市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接下来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美国的注册制、英国的核准制、德国的注册制与核准制相结合,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由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的发展演进,从中汲取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发审制度经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需求和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本文进一步剖析核准制与注册制对于我国当前新股发行市场的适用性,阐释了推进新股发审制度由核准制转向注册制转变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路径,并通过具体措施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探索构建同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新股发行体制。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缩影。以市场化为基本目标,逐步推进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虚拟经济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具有深远影响。
刘义圣[7]2005年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功能定位与发展方略》文中提出资本市场作为现代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其功能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和完善过程中愈发占据支配性的地位,也是各种矛盾的集中所在。深化对资本市场功能的认识,对中国资本市场功能进行准确、科学的定位,对于解决目前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论文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功能视角”下的中国资本市场。一般认为,使用规范性方法抑或实证性方法,与所研究的目标问题有关,目标层次越高越具有规范性,目标层次越低越具有实证性。所以,本文在研究资本市场及其相关经济制度等问题时采用规范性方法,而在研究资本市场实际功能时采用实证性方法。另外,本文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不仅应用纯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还尝试从社会、心理以及文化等多视角加以诠释。 本文共有九章内容,在谋篇布局上刻意求工,力图做到主次分明,先后有序,文理清晰,连属成篇。 第一章资本市场泛论:马克思主义视角,对现代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与“资本市场”进行概念的回顾与界定,然后根据现阶段中国经济的运行特征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质性内涵做出解释,并从资本市场理论的发展变迁中确定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资本与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功能内涵是历史的、动态的。 第二章资本市场功能琐考,开始切入正题,研究资本市场的功能一般。由于资本是资本市场运行的载体和核心内容,理解资本的功能将直接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资本市场功能的认识,因此本章内容安排上先考察资本功能,再考察资本市场功能。在考察资本市场功能中,依照一般逻辑,先考察资本市场微观功能,再考察资本市场宏观功能。 第叁章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初级实证,比较系统地考察包括证券市场、产权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和创业资本市场等主要子市场及其各种功能的现状和问
倪勇[8]2004年在《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4月23日,水仙电器退市,这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第一个被强制退市的股票,它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的正式启动。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与国外较成熟股票市场相比,中国股市退市机制运行至今,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大量劣质公司仍然留在市场中,“退而不出”现象严重。中国股市退市机制的失灵,极大影响了股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并阻碍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解决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问题,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对退市机制失灵的原因做了详尽分析。首先,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博弈模型并运用实证分析法,深入分析了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直接原因。研究表明,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直接原因在于股票市场各契约人过高的退市成本。在目前中国股票市场的既有环境下,无论是上市公司、经营者,还是投资者和市场监管者,面临退市时,都要承受巨大的损失和过高的退市成本。当退市成本远远高于退市收益时,他们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挽救濒临退市公司,从而导致退市机制的失灵。 其次,本文又从横向比较出发,通过对中外股票市场退市制度(特别是中美退市制度)的比较分析,探究造成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退市制度本身原因。研究表明,虽然中国股市退市制度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上借鉴了国外成熟股票市场退市制度中的很多做法,但由于中国股票市场特殊的形成背景和制度环境,中国股市退市制度还是在具体的退市标准和实施弹性等方面和国外成熟股票市场存在差异。而正是这些差异,使得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有了一个制度上的滋生空间。 最后,本文又从股票市场功能理论出发,深入分析了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深层次原因。本文认为,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股票市场的功能定位异化。股票市场功能理论认为,股票市场各功能应该均衡协调发展。但在中国,由于受中国股票市场建立时“为国企解困”的初始动机影响,股票市场功能均衡发展理论并没有在中国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筹资功能作为首要功能得到异常放大,而其他功能则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正是股票市场各功能的非协调发展,即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使中国股市退市机制迟迟未在中国股票市场出现。等到好不容易推出了退市机制,也由于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而导致退市机制失灵。由于要解决“姓社姓资”问题,在中国股票市场初始制度的安排上,选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社会公众股流通的股权分置制度。股权分置制度是中国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下的必然选择。股权分置制度大大提高了中国股票市场的股价水平,导致了股票市场各契约人过高的退市成本,从而使退市机制出现失灵。同时,本文注意到虽然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是退市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但股票市场结构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也
余甫功[9]1999年在《资本市场制度分析与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分析的论题是资本市场制度与机制问题。探讨转轨经济中,制度创新与完善对资本市场形成与机制的作用。本文所作的工作包括: 首先,对资本市场制度层面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资本是以物化劳动形式与活劳动交换通过劳动来保存自己并自行增殖的价值,它体现了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占有关系。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无论以什么形式(生产工具、存货、货币等)存在,只要具有作为资本所应有的规定,都属于资本范畴。现实社会主义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是资本范畴存在的客观基础。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或契约关系,资本市场是界定资本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关系的契约,是确定资本占有条件,进行风险定价、交换的制度安排。信用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信用的实质就是独立拥有财产权的财产主体为在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下,也能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财产借贷,其本质上是产权的有条件让渡或借贷即产权的交易。由此,资本市场的交易实际上是以信用为载体、以信用工具为中介的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制度内涵是界定资本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产权关系的契约。因此,产权明晰、分散和有效保护是资本市场制度前提,储蓄与投资职能分离是资本市场制度基础,节省代理成本、降低交易费用的现代企业制度和金融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制度核心。 其次,根据资本市场有关制度理论,对中国资本市场进行制度分析。体制变迁过程中在传统体制的初始制度安排(无资本市场)中引入资本市场意味着制度创新,资本市场制度创新的实质是资本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即资本配置由计划方式改革为市场方式。市场化改革中多元财产主体的形成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以及公有制关系内部劳动者产权主体的确立和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动即由政府主导型转变为民间主导型是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制度背景和条件,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在重融资轻制度的背景下,国家信用的过度倾斜和传统公有制的直接移植导致了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和市场分割。根据资本市场制度理论可以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仍属于“准资本市场”即不完全资本市场(政府过度介入和管制)。理由是一方面虽然体制外产权的明晰和界定形成了不同体制间的金融交易,但公有产权的非交易性和产权主体的单一性,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存在的“隐含契约”关系,阻碍了信贷市场的形成;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国有股权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使“内
郑秀峰[10]2004年在《中国金融结构调整的产业背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产业经济学视角研究金融结构调整是基于现有经济理论之不足,本文以现有的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为依托,以中国二元经济为背景,以城乡经济发展为两翼,全面系统地研究产业发展对金融结构调整的影响。第一章是导论,基于对中国二元经济结构问题的理论对接思考,构列出了中国金融结构调整的产业背景研究基本分析思路,并通过研究目的与方法的确定、研究范围与概念的界定,确立了论文的行文线索和研究的框架结构。第二章是理论回顾篇。主要在二元经济结构理论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为指导,重点对产业发展与金融结构调整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以便从理论上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发展对金融结构调整的影响机理。第叁章是理论分析篇,首先设计出金融结构发展与产业发展相关性理论模型,以便为整个论文的研究设定一个基本理论分析框架,然后,从产业发展需求莉金融服务功能交互作用的角度来研究现代金融结构的生成机理,以此来论证产业发展对金融结构调整的影响和金融结构发展对产业发展的促进。第四章是实证分析系列的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国农村金融结构调整的产业发展背景的分析,揭示农村金融结构不合理发展的产业根源,在此基础上,以农村产业发展方向的选择和农村产业相关的金融供给、金融需求分析为主线,明确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方向。第五章是实证分析系列的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国城市金融结构调整的产业发展背景的分析,揭示城市现存金融结构的合理性以及现存金融结构不合理发展的产业根源,在此基础上,以城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选择和城市产业相关的金融供给、金融需求分析为主线,明确城市金融结构的调整方向。第六章是比较分析系列的第一部分,也是实证分析系列的延续部分。主要在对中国“二元产业"与“二元金融”形成的历史渊源分析的基础上,展开中国城乡金融结构调整的产业发展背景比较分析,考察中国城乡金融结构的发展差异,然后,以中国城乡的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研究为根据,对第叁章提出的理论模型进行理论检验与分析。第七章是比较分析系列的第二部分,也是实证分析系列的进一步延伸部分。主要通过金融结构调整的产业发展背景的国际比较,分析中国叁次产业在国际上的发展位置,以此为基础,按收入水平分类,对各国金融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探讨产业发展和金融结构调整之间的互动机制,为确立中国产业适应型的金融结构发展模式提供国际比较支持。<WP=6>第八章是对策研究篇,它是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结果。主要是在前面各章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中国金融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其路径选择,具体探讨了适应中国农村产业发展的金融结构再造、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资本市场结构的再造、城乡产业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再造、中小企业融资与中小金融机构的结构再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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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市场规制研究[D]. 季松. 北京交通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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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优化研究[D]. 王军生.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5]. 公平竞争视角下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李翃楠. 湖南大学. 2016
[6]. 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钟梁.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7]. 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功能定位与发展方略[D]. 刘义圣. 福建师范大学. 2005
[8]. 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D]. 倪勇. 复旦大学. 2004
[9]. 资本市场制度分析与机制研究[D]. 余甫功. 中共中央党校. 1999
[10]. 中国金融结构调整的产业背景研究[D]. 郑秀峰. 复旦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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