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实行公司制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商业论文,企业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问题。这是国有商业企业改组成公司制的核心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国有商业企业房产权被划归房产部门,目前一些商业企业不得不靠租借房产部门房屋开展经营。商业企业要实行公司制,其产权必须股份化。这样对就地改组的商业企业来说,掌握其国有资产控股权的将是房产部门而不是商业管理部门,从而形成一个“外行领导内行”的股权管理格局。可以看出,这种改革,部门所有制不但没有打破,相反却更加固化了。这显然不利于行业管理和商业经营,很难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解决问题的办法是,(1)对商业企业实行局部改组,实行公司制,原国有商业企业作为母企业对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托管经营权力,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具出资说明书作为产权证明,但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2)对于整体改组的商业企业,先建立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行使控股权,将房产部门管理的商业房产划归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完成这一目标,最大的困难来自思想认识上的阻力,一是把国家所有权与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等同起来。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就是说国有资产不属于哪一个部门或地区,国有资产在国家范围内流动不应有任何壁垒障碍,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国家完全有权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行业和部门之间组织调配。因此,国有资产无论在房产部门还是在商业部门都同样属于国有,国家也完全可以在这两部门之间调配。政府部门拥有的权力只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政府部门不能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在国有企业。因为资产所有权主体的转移必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或赠与等,政府部门本身是国家职能行使者,是国家主体的一部分,因此,国家同政府部门之间不可能发生所有权主体转移,政府部门也无权设置障碍阻止国有资产流动。二是对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认识,不少人担心会是“翻牌公司”。从法律上说,国资经营公司已拥有法人财产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不是一个“客里空”公司。为什么要成立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首先是因为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国有资产管理权与经营权不分是国有资产难以保值增值、国有企业负盈不负亏的重要原因之一,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将国有资产以商业资本形式投入经济活动,而作为资本投入是与效益产出相对应,在严格的法律政策管理下和良好的经营中才能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是因为国家本身只是一种抽象,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要靠某些自然人或某些组织来进行,或者说,当它参与国民经济活动时,必须以一个具有经营才能的“人格”出现,而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正是这一“人格”的具体体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起步时期只能通过国有独资公司过渡,进入实质运转阶段以后,再在各行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相互参股,并接收社会公益基金组织的投资,形成相互制衡、共同发展的机制。
二、关于政企分开问题。政企不分几乎是国有企业的共性问题,正确处理政企关系、划分政企职责,有利于为国有商业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政府拨款建设企业时期,企业经营活动由政府安排,盈亏由政府统包,职工由政府录用并安置工作,企业还承担着一切社会公益事业如同一个小社会,此时政府行为在企业内得到统一,企业名义上是企业,实际上真正的企业则是中央政府,名义上的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物或者是政府行为的具体承担者。“拨改贷”以后,投资主体是企业,贷款与还贷都是企业行为,如果此时又要企业无偿承担职工养老、子女就业等政府行为的社会保障义务,显然企业内部行为是不统一的,与民营企业比较,对国有企业就很不公平了。事实上,目前多数企业之所以发展缓慢或徘徊不前,有的企业甚至长期亏损,重要原因是因为承担的政府行为太多,如一部分国有企业在职职工负担离退休职工的比例出现高达到1:1以上的现象。解决问题的办法是:(1)将生产经营性的实体脱胎出来,依法改组成公司,由原母体企业背起包袱,从托管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费用。其理由是这种做法没有增加国家和企业的任何负担,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仍能得到保障。(2)将国有资产量化出一部分作为基金股,股权归国有,收益用于离退休职工养老等;也可以切出一块出卖其股权,或直接作为职工养老金,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列为负债,以支付工资和费用作为负债偿还方式。其理由,一是对属于政府行为的大批离退休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障事业,目前国家不可能统包下来,多数企业又无力承担这项费用,只能分散决策,因此从各企业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块是适宜的选择。二是现行政策将国有企业资产统统划归国家所有,我认为这不合理,尤其是近几年企业建设基本上是企业行为,但是相同条件下的不同所有制企业所形成的资产终极所有权不同,私营企业则完全属于私有,对于国有企业国家并未投资却拥有企业的一切。它不但需要自身还贷,还承担着高于民营企业的税赋、上交财政利润和安排大中专学生等任务,因此现有国有企业资产不应全是国有资产,而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切出一块资产用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理应允许。有鉴于此,我认为目前所称“国有资产”实则是“国有企业资产”,真正的国有资产只是国有企业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公众基金和集体资产组成。
三、关于历史包袱问题。实际上这也是政企不分产生的后果。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企业是“蓄水池”,工业产品由商业企业统购包销,这种背离市场做法的结果,导致后来市场疲软时出现“工业报喜,商业报忧”的不正常现象。由于历史上的认识误区,商业企业发展受阻,企业自有资金微乎其微,库存积压商品所占资金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商业企业的银行贷款,并形成长期沉淀,致使有些企业负债经营不能偿还。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对多年陈贷实行停息抽贷或称停息抽本。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资产属信贷资产,也是国有资产,但实际上贷款来源于居民和企业存款,偿还银行贷款首要的是偿还第一债权人债权,应是存款的居民和企业,第二位的才是收取利息。历史陈贷是难以收回的资产,停息抽本有利于信贷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这是因为利息是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方式,是对有偿使用的报酬,收回贷款应是银行信贷工作首要职责。当贷款和利息都难以收回时,首先抓紧清收的是贷款而不是利息,而且,贷款远大于利息。目前之所以不能挂帐停息或把收取利息放在第一位,收贷放在第二位,主要是因为利息与银行利益密切,贷款本金与银行关系则是间接的,这是我国国有银行信贷工作的一大盲点,是导致大量信贷资产沉下去而收不回来的重要原因。从企业角度来说,有些企业虽能支付利息,但在银行部门能形成国有资产的只是一小部分,多数是在再分配中作为费用和税利上交了,面对的仍将是一个无法收回的历史陈货。有些企业虽能还贷,但时间相当久远,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些企业甚至不能支付利息,利滚利使得债务越滚越大,企业被挤进市场的狭缝之中,面临着生存的危险,这也不利于国有信贷资产的保值增值,解决这一问题也是我国经济改革中的难题。国有企业破产虽然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使国家只负有限责任,但损失的信贷资产又是国有资产,实际上国家承担的还是无限责任。为此我主张国家对历年陈贷实行抽本停息政策,要着眼于全局,制定清理陈贷的政策措施,合理划分历史陈贷,以免银行因死守利息一块利益而使信贷资产流动受阻,直到资产流失。
四、关于股权总体框架设计问题。重点是股权总量和股权结构的设计。股权总量设计过大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募集的资金过多,一部分资金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投资去向形成沉淀,浪费了有限的财力资源。二是降低了资金利润率,导致募集资金困难,由于股东是以投资回报率作为投资取向,低于银行同期储蓄利率,很难吸引股东投资。但也不能靠提高回报率来激发股东投资热情,较高的回报率会产生较高的期望值,当期望值与实际情况背离时,会使股东失去信心。如股权总量过小,就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从而失去公司制改组的意义。股权结构主要是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当股权总量一定时两者关系是彼消此长,法人股重点是国有股,自然人股重点是职工股,因此股权结构主要表现为国有股和职工股的配比。国有股大,则职工股小,每个职工的投资额就小,即使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终因受个人股总量的限制,企业对职工形成不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利益共同体。职工股大,国有股小,除可能影响宏观经济中的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也不利于国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保值增值。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合理确定企业内的产权结构,重点是确定国有股权的总量和内部职工股所占比重以及股息的设计。(1)关于国有股权问题,我认为国有股不能太大,因为国家只是一个假股东,却又占有企业财产主体的国有资产,真正的股东既分散、量又小。这样国有股只能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经营公司则委派董事到企业去管理并在公司里拥有绝对的发言权,真正的股东往往很少有机会,而国有股董事的利益与其所拥有的决策权之间形不成对称,缺乏硬约束,这样少数人掌握绝对决策权格局就很难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也难以摆脱旧框框的行政约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穿新鞋走老路”现象。对于国家来说,要保证巨额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监理成本太大。因此我主张出售部分国有产权,使其变现再投资到国家认为社会发展急需的经济活动中去,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和在较长时期内能获得稳定经济效益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国有股在总股本的比重只要达到主控权就可以了。(2)关于职工股问题,从目前各地实践看,每个职工的投股额至少不低于一年的总收入为宜,因为一年的收入对于普通职工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既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也有利于职工主动参与管理企业,还有利于国家降低监理成本等。(3)关于股息设计问题,一般来说,设计股息不能低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利息率,太低了会吸引不到职工投股和其他法人参股。设计股息适当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利息是有可能的,因为企业如果不扩股而到银行货款,其贷款利息高于居民储蓄利息,其次是企业无须还本,留利上升,分红基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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