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控制企业”论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1994年8 月下旬召开的“中国经济体制下一步改革”的国际研讨会上,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提出了“内部人控制”问题。此后不久,便在《改革》杂志1994年第6 期发表长文《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的若干问题》,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这个问题引起了我国经济学界的关注与重视,不少学者撰文进行研讨〔1〕。有的同志认为, 这个问题的提出使“中国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和宣传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张承耀,1995)。有些学者则直接切入我国国有企业,探讨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产生“内部人控制企业”的成因及对策(吴有昌,1995;费方域,1996)。我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在转轨改制中确实出现大量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的问题,但仅用“内部人控制企业”问题加以概括,并非科学,也不一定符合我国实际,故此对“内部人控制企业”论提出如下质疑和商榷意见,求教于经济学界的专家及同行们。
一、“内部人控制”提法不科学
我认为,“内部人控制”不成其为一个概念,更不是一个科学范畴,而只是一种含混不清的判断与说法。从现有的经济学文献看,人们对“内部人控制”(Insidets control)涵义的认识与理解,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
首提“内部人控制”的日本学者青木昌彦说:“我们所说的内部人控制,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SOE)的经理或工人, 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1994)
张春霖认为:“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主要被用来研究东欧和前苏联各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的治理结构问题,其含义是企业经理人员(通常与工人共谋)获取了企业控制权的相当大部分。”(1995)
吴有昌认为:“所谓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是指由于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力,企业的内部成员(如厂长、经理和工人)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1995)
费方域则按照两个不同的标准界定内部人控制企业,认为:“第一个标准是,企业经理和(或)工人这样的内部人掌握了企业资产使用的剩余控制权,即法律和合同未作规定的企业资产使用控制权。第二个标准是,这样的内部人不仅掌握了企业资产使用的剩余控制权,而且掌握了企业资产使用的剩余索取权。”(1996)
从上可见,这4 位学者都强调“内部人”(经理或工人)掌握企业控制权,但程度明显不同,前2位说是“相当大部分”, 吴有昌则认为是“实际控制权”,而费方域专指企业资产使用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相当大部分”是一个模糊不清、很不确定的说法。企业控制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它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成,并且各个部分的地位与作用也不同。有些无关紧要(相对而言)的权利,尽管掌握了“相当大部分”,也不能在实际上控制企业;有些重大权利,尽管掌握了“小部分”,也能在实际上控制企业。企业资产使用的剩余控制和索取权,可以说是决定企业命运的权利,掌握了它们,便在实际上控制了企业。因此,费方域和吴有昌二同志的看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即完全掌握了企业控制权,或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不仅上述4 位学者对“内部人控制”的涵义理解与阐释有很大的不同,而且还明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控制权”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权利?是指企业资产的经营权还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只区分“法律上”与“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张春霖,1995;费方域,1996)是不够的,还必须明确地界定“企业控制权”属于经营权或所有权范畴。企业资产所有权肯定是一种“企业控制权”,即掌握企业资产所有权就能够控制企业;“两权合一”能控制企业;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掌握完整的经营权也可以控制企业。我国传统的国有经济体制,就是国家直接控制企业,它既掌握所有权,又直接掌握经营权,是“两权合一”。这种体制存在许多明显的弊端,因而要进行改革。我想“内部人控制”论者们所谓的“企业控制权”肯定不是指所有权,或“两权合一”的状况。实行“两权分离”,割断国家与企业的“脐带”,摆脱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状况,让经营者直接控制企业,自主地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追求的目标。因此,“企业控制权”的说法是含混不清的,并没有表明或揭示出“内部人控制”论者们所要说明的问题实质。
在我看来,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中,发生带有普遍性的主要问题是企业经营者运用国家授予或委托的经营权,大肆进行侵占所有者权益的活动。我认为,问题是什么就直截了当地讲什么,没有必要拐弯抹角。这种经营者侵占所有者权益的事情,没有必要冠以“内部人控制”,硬要这么做,不仅有故弄玄虚之嫌,而且把本来十分清楚的问题复杂化、模糊化了。
第二,用“内部人”与“外部人”来区分经营者与所有者并不科学。这里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把企业资产的所有者(股东)作为企业的纯粹的“外部人”可以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虽然一般不直接介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他们是企业资产的主人,经营者经营的是他们的资产,经营好坏与他们息息相关。可以说,他们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实现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经营状况,怎么能简单地把他们看作是“外部人”呢?从他们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他们的根本利益在企业这一实质来说,他们也是“内部人”,这是从经济关系上看问题。“内部人控制”论者把企业资产所有者(如股东)视作“外部人”,只是从空间位置角度说明问题,因而只见表象,不见实质。马克思曾讲过,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2〕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条件下,许多土地所有者并不经营土地,并不在他的土地上,你能说他们是“外部人”吗?同样道理,在两权分离的股份制企业,所有者(股东)并不是毫不相干的“外部人”。再说,所有者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还是有干预与决定权的。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是由他们(所有者)授权并委托的,他们有权更换、撤销不称职的或违背他们意愿的经营者。二是他们通过设在企业里的董事会来行使重大的决策权。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企业发展的重大经营决策,必须由它作出。而董事会成员则是由股东大会推举的,他们必须代表股东的利益,否则,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其董事职务,另选能代表他们利益的人。三是股东大会直接行使干预权。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股东的意愿,侵犯股东利益,发生重大决策失误,股东代表大会可直接作出决议,行使所有者的根本权力。四是所有者在上述权力得不到实现,而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又得不到有效制止的情况下,作为股东个体可以行使最后权力——出卖或转让股权。这种权力对经营者来说更是一种莫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并非毫不相干的“外部人”施加给他的,因而具有实际效力。经营者是不能置若罔闻、无动于衷的。由上可见,从经济学角度讲,把企业资产所有者(股东)当作企业“外部人”是难以立足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第三,并非是所有的企业“内部人”都能控制企业。企业内部人很多,且有不同的群体与层面,笼统地讲“内部人控制”似有企业所有的人都能控制企业之嫌。有的同志“把内部人控制细分为经理人员为主、工人为主和合谋三类”(费方域《经济研究》1996.6)这是很不科学的。这里明显存在以下偏颇:(1)企业内部的一般职工, 并不掌握企业控制权,不能控制企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里,一般的员工是雇佣劳动力,在企业内部关系中完全处在被雇主或管理层支配的地位,他们是无权管理企业的,更无权支配和控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国有企业改造成的股份公司中,一般的员工虽然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由国家作为总代表来行使的,他们在企业是作为被管理者存在的,在经营管理者(厂长、经理)的支配和领导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资产经营权掌握在厂长、经理手中,一般的员工不掌握这个权力,因此不可能控制企业。哪里会有什么“工人为主的”“内部人控制企业”?(2 )关于“工人”与“经理”人员合谋的“内部人控制企业”,更是一种主观臆断和随意构想。在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中,“经理人员”是高级雇员,他们要代表雇主的意志和利益,是代表雇主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力,而一般员工则是地道的雇佣劳动者,不仅不具有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力,而且完全是在经理支配下从事各种工作的,二者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从经济关系上看,存在着利益对立。因为经理们是雇主利益的代表,他们并不代表一般员工的利益。利益上的对立与矛盾决定他们之间不可能达到“合谋”控制企业。在由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改造成的股份制企业里,不可否认的存在厂长、经理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幌子算计和对付国家的现象,但从现实中却找不到经理人员与员工们一起“合谋”控制企业的真实事例。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一些贪污、蜕化变质的经理人员独揽企业大权,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恣意侵吞国家和其他所有者的资产。他们干这种勾当往往都是背着一般员工干的。这些人是最怕员工了解真情并予以揭发的,怎么能与一般员工“合谋”呢?
二、“经理控制企业”的利与弊
在股份制企业的股权高度社会化、分散化的条件下,能够在实际上控制企业的绝不是笼统的企业“内部人”,而是“经理人员”或“经理层”。这是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展的结果,是“经理革命”的产物。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了垄断阶段。在这一时期,由于以蒸汽机应用为标志的产业革命的发展,大机器工业获得迅猛发展,生产资料的使用、劳动过程及劳动产品越来越社会化。随着市场竞争日趋加剧,生产集中步伐大大加快,企业组织规模日益大型化,垄断性组织不断产生。由于这些垄断组织绝大部分是规模巨大的股份公司,客观上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分离,过去那种由大股东或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管理资产的领导体制已经不适应高度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专门从事企业经营的人群——经理层。正如马克思所说:股份公司的建立使“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3〕
单纯经理的出现,到形成经理层,进而达到经理人员或经理层控制企业,自然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这个过程基本实现。在这个时期,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领导体制充满了剧烈的变动与变革。1841年10月5日, 在美国连接马萨诸塞州和纽约的西部铁路线上,两辆客车迎头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震惊了美国上下,一时间舆论纷纷批评老板没有能力领导和管理现代企业。在马萨诸塞州议会的推动下,该铁路公司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各级责任制,选拔有才能的人担任公司高级领导,代替老板管理企业。老板只掌握企业资产的所有权,领取所有权报酬,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的职能完全由选聘的有管理知识才能的经理人员担当。这样,原来业主型企业便转变为经理型企业。
经理管理企业,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能达到控制企业的。起初,企业资产所有者并不是一下子把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权全部交给经理,而是有保留的,事关企业命运的重大决策权仍控制在所有者手里,一般的日常经营业务由经理决策。从两权关系上看,这时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实现完全的分离,仅是一定程度的分离。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企业为能及时对市场信息作出判断,作出适应市场需要的经营决策,日益要求企业经理拥有完整的经营权,以便自主、及时地作出符合市场信息变化的经营决策。此时,公司制企业的领导及管理体制必须进一步完善,即实现两权完全分开:所有者掌握所有权,经营者(经理)掌握完全的经营权。只有在经营者掌握完全的经营权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达到经理控制企业。从历史上看,经理制在西方国家企业中普遍得到确认和推广,成为工商业中标准的企业制度形式,是在本世纪30年代以后,尤其是在二战以后。1932年,贝利(A.Berle)和米恩斯(G.C.Means )在他们合著的《现代公司的私有财产》一书中首先指出,大公司的控制权从企业的所有者即股东转移到经理手中,已成为企业制度演进的趋势。1941年,伯纳姆(j.Burnham)在《经理革命:世界上正在发生的事情》一书中明确把这种现象称为“经理革命”。二战后,随着现代大公司的大批涌现,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广泛发展;由受过专门训练、具有专业管理与经营知识和才能的经理人员来管理和控制的大企业越来越多。伴随职业经理阶层的形成,经理控制企业现象也大批涌现,反映这种事实的论著也不断问世。其中,主要有:贝利的《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1954年)、梅森的《现代社会中的公司》(1960年)、拉纳的《管理控制和大公司》(1970年)、钱德勒的《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1977年)。进入80年代,由于经理控制企业的高度发展,引来不少责难声,并相继出现一些大公司的所有者更换经理的浪潮。
在二战后的一段时间里,经理控制企业的现象为什么会获得迅猛的扩展?道理十分简单,因为它在客观上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制度演进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中显现出巨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第一,经理控制企业能够真正保证企业自主权得以实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经济效率得到提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必须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这个经营自主权由谁来行使,必须明确落实到人。在业主型企业中,业主“一身二任”,既充当所有者,又充当经营者,二者统一起来自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业主已无力兼任经营者,且兼任经营者耗费较高的成本,莫如将经营者的职能交由他人。这样,由经理充当企业经营者,行使经营自主权就成为客观必然的了。只有经理控制企业,有了自主的经营决策权,才能及时地依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依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调整本企业的生产,适应市场的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如果企业经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控制企业,一切要由所有者决定,必然不能对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及价格变动作出及时灵敏反应,很难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必然要延误许多大好的发展机遇,损失经济效率。因此,经理控制企业并非是坏事,而是保证企业自主权得以真正实现,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客观需要。
第二,经理控制企业能够真正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经营好坏、盈利与否,经理负有完全的责任。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经理是业主或所有者的委托人,全权管理和控制企业,他必须全力实现这个经营目标,否则,就会被业主或所有者辞退或解聘。而经理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他必须在实际上能够控制企业,即企业的资产全权由他支配和使用,企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由他全权配置和处置。如果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国家手里或其它非经营者手里,那经营者(经理)就无法也不能保证其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经理控制企业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必要条件。
第三,经理控制企业有利于经理的聪明才智与经营本领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企业家阶层的形成与发展。经理控制企业,表明经理在企业中处于核心、支配与领导的地位,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经理的品格与素质,已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直接影响企业命运的关键性因素。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企业控制得好,并不断获得长足发展,经理必须是有较高知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企业家。这是“控制企业”这个重任,对经理们提出的根本要求。同时,“控制企业”这个重任,也为经理们的聪明才智与经营本领的充分发挥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与活动的舞台。经理控制企业制度的产生,有效地保证了企业经营权力由资本所有者向经营者转移,促进企业家阶层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个人拥有财富已不是衡量其经营才能的标准。在西方发达国家,那些拥有巨额财富的人由于缺乏经营才能而不再直接管理与控制企业,“家族式经营”已被视为陈旧落后的经营方式而遭冷落及摒弃,大多数掌握企业大权的经理人员,并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和大股东。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指出:在现代大公司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日益重要的职业经理阶层”。〔4 〕另一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则公开宣称,现代大公司的控制权已经移到“技术结构阶层”即经理及技术人员混合结构的阶层手中了。这个“职业经理阶层”或“技术结构阶层”的产生,既是经理控制企业的客观需要,又是经理控制企业的必然产物,它对战后西方国家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起了无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东西。象世界上其他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一样,经理控制企业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弊端。只不过是其弊端先是被上述明显的优越性所掩盖,而后来才在实践中逐步显露出来。经理控制企业成为现代公司的普遍现象,尤其是成为二战后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的成熟形态后,其弊端或负面效应才日益明显、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理利用控制企业的特殊地位与权利,无限扩大自身的权利,弱化所有权的约束,使所有者权益受到损伤。本来正常意义的经理控制企业是在所有权严格约束下进行和实现的。因为投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股东,经理是受股东们的委托具体行使资产营运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所有权约束着经营权,否则所有者的资产便可能受到损伤。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决定,股东们(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产,一旦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便无权直接控制,而直接由经理控制。股东们的关注点只在于其掌握的股权能否带来更多的股息与红利,至于经营过程如何,企业由谁来控制并非是主要的。由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高度社会化、分散化,股东们既没有精力和兴趣,也没有实际可能关心企业的经营。这种“只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的机制,为经理无限扩张经营权,违规作弊,弱化所有权约束,作出损伤所有者权益的事情,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与便利条件。所有者“作为董事会成员,他们诚然具有否决权。他可以否决,可以用其他职业经理取代高层经理,但很少能提出正面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到最后,在董事会兼职的所有者与金融家和公司的关系也等同一般的股东了,公司只是其收入来源,而不是可管理的企业。 ”〔5〕不仅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控制与监督弱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董事会的选举也往往都是由经理人员控制并实际操作的,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掌握在高层经理手里。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戴伊所说:“由于这个集团(指经理层)对这个组织及其技术和业务问题了解得比较透彻,因此,在董事会里投票的影响也得到加强。”〔6〕
第二,经理运用自己扩张了的权力,使企业经营目标发生重大改变:由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变为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在“两权合一”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条件下,企业的经营目标与所有者追求的目标是同一的。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只有在经营者的经营权严格受到所有者的所有权的约束与监督条件下,企业的经营目标才会与所有者追求的目标相一致。在其他场合,一般都要发生经营者追求的目标与所有者追求的目标相偏离。即是说,在经理的经营权失去所有权的有效约束与监督以后,企业的经营目标就会由追求利润最大化变为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企业资产所有者之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因为只有企业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表明其资产得到最好的营运,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从而才可能分取更多的股息与红利。经理们是属于支薪阶层,基本不掌握或很少掌握本公司的大量股权,因而股息与红利多少与他们无多大关系。由于经理只是股东的代理人,不是所有者,他们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人”(钱德勒称之“经济人新亚种”1989),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理实行任期制,他宁肯在任期内实现一个较满意的利润,而不愿意一下子达到利润最大化目标。因为真的达到了,下一个任期利润如果下降,就会影响他的业绩,进而影响其收入。经理的利益不仅包括薪金收入,还包括地位、权力、津贴、可支配资金、荣誉、职业安全等。在薪金收入既定的情况下,他们则力求地位的巩固、权力的扩大、津贴的增长及可支配资金、荣誉、职业安全等方面的最大化。在现代厂商理论对经理控制企业的行为目标提出的三种假说中几乎都确认,〔7 〕经理的效用函数中绝大部分变量都与企业规模和产量有高度的相关性。产量、产值增长,企业规模必须不断扩大,伴随而来的是经理地位、权力、津贴、可支配资金等也扩大。这种扩张了的地位与权力,使得经理们能够运用更多的股东资产来满足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1)为自己设置与装饰豪华的住宅、办公室;(2)进行“公款消费”,即用企业的钱搞招待、送礼、旅游、出国“考察”等;(3 )购买专用豪华轿车、摩托车、大哥大等;(4 )在企业内搞福利最大化,使工资津贴、资金增长过快,大量侵蚀利润;(5 )在项目合作或商贸洽谈中,把风险和成本留给本企业,把安全和收益让给对方,以此来换取对方的“好处费”,从中中饱私囊;(6 )通过安排“自己的人”,一方面可以巩固与扩大自己在企业的支配地位,另一方面还可以借机获得可观的“明白费”。经理控制型企业,越是利用权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则越偏离所有者的目标。当这种偏离达到一定程度,即所有者权益受到明显的、严重的损害时,所有者便会“用脚投票”或行使否决经理的权力。精明的经理一般不会闹到这个地步,即或闹到这个地步,凭他们的经验和力量也会打通种种关节,尽力加以挽回。
从上分析可见,经理控制企业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作用,又有一定的负面效应。从总体上说,它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股权高度分散化的需要而产生的,能够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和社会生产发展。与此相比,其负效应是第二位的,次要的。并且,它通过强化所有者的所有权约束,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经理行为的监督,是可以逐步减弱和解决的。战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积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解决经理控制企业负面效应的种种路途,采用行政的、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已取得十分明显的绩效。
鉴于上述认识,我认为,“内部人控制”论不加分析,笼而统之地把经理控制企业这个基本上符合社会大生产要求并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当作坏东西从根本上加以反对和否定,是不正确的。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微观基础,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企业真正成为独立市场主体,这样就必然使国有企业从国家控制转为经理控制。可以说,经理控制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一个必然选择。如果真象“内部人控制”论那样否定了经理控制企业,我国国有企业还怎么朝此方向改革呢?显然,这不利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
当然,不可否认,在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甚至在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确实存在经营权损伤所有权、经营者损害所有者权益的事情,且有扩张之势,应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着力加以解决。否则的话,作为大股东,国家的资产将会大量流失居民的投资也会被一小撮败坏了的经营者所侵吞,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就是深化改革。建成经理控制型企业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与有机组成部分,绝不能因为出现一些坏经理侵犯所有者权益就根本否定经理控制企业。这里,关键问题是如何下硬功夫把经理们培养成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是经理控制好企业的重要条件与保证。经理控制好企业,还必须有完善的法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在企业中构造出一个健康有效的运行机制。在强化经理的激励机制的同时,一定要注重经理约束机制与监督机制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经理的行为及其目标合理化、规范化,保证所有者的权益不被侵犯,进而保证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注释:
〔1 〕主要有:吴敬琏:《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化改革的难点及对策》,《经济日报》1995年第3期; 张承耀:《内部人控制问题与中国企业改革》,《改革》1995年第3期; 张春霖:《从融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改革》1995年第3期; 吴有昌:《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改革》1995年第4期; 费方域:《控制内部人控制》,《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2〕《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7页。
〔3〕《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页。
〔4〕见萨谬尔森:《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60页。
〔5〕[美]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0页。
〔6〕托马斯·戴伊:《谁掌管美国——里根年代》, 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42页。
〔7〕即鲍莫尔的“销售额最大化”假说、 马瑞斯的“增长最大化”假说及威廉姆森的经理效用“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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