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国内支持体系的构建_税收优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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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155(2003)03-0032-05

所谓国内支持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为发展本国的幼稚产业和提高本国产业的国内、国际竞争力而采取的包括政策、投资、金融、财政、技术、服务以及法律等在内的一系列鼓励、支持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即是国内支持体系。我国的国内支持体系存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而且在支持对象、支持方式、支持环节以及支持力度等方面都存在与WTO规则不相符的地方,已不能适应入世后提高我国企业国内国际竞争力、改善国际竞争环境的现实需要。因此,认真学习和研究WTO的有关规则,建立新型的国内支持体系,是入世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认为,我国当前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构建产业发展的国内支持体系:

一、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体系

产业政策是国家为了其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主动干预产业活动的各种政策的总称,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入世后,要适应新的形势,制定一系列开放式的产业发展政策,走开放式的产业发展之路,即以动态比较优势的原则为指导、以WTO有关规则为标准、以面向全球、实现跨越式发展为途径、以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的产业发展模式。

1.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确立我国的主导产业。我国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皮革制造、塑料制品、非金属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这些产业是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从国际竞争中获利的根本途径,也是积累资本和技术来支撑我国产业升级的基础。因此,要围绕这些比较优势来确立我国的主导产业。

2.按照前瞻性原则确立高新技术和绿色产业的战略地位。当今世界,高新技术反映了一国的综合国力和竞争实力。我们要用前瞻性的眼光,确立高新技术的战略地位,并从各方面支持其发展;同时,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世界各国的实施,全球将会出现一个由环保产品、环保技术和环保服务构成的庞大的“绿色市场”,因此,也要用前瞻性的眼光加大对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例如,现在电动车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各国的产品都各有千秋,没有形成一个产业标准,也没有形成大批量生产,如果我国能大力支持这个项目的研制,就有可能使我国的电动车不但站在世界前列,而且还有可能对未来世界电动车行业标准产生深远的影响。

3.按照WTO规则选择产业政策工具。入世后,过去以直接的行政干预为特征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将得到彻底改变,转而依靠多样化的产业政策工具来引导产业的发展。从表1[1]可以看到,在WTO框架下,对农业、幼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垄断性行业、主导产业等不同产业所实施产业政策的内容以及所选择的产业政策工具都有所不同。

表1 入世后我国产业政策与政策工具选择

二、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一方面,在WTO框架内,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

1.运用财政担保、财政信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一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财政拨款,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用于支持有发展前途但又有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二是组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即由财政拨款并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免息、贴息或低息信贷资金:三是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以支持市场前景看好、有一定竞争潜力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作为启动基金。

2.根据WTO规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一是财政要退出竞争性领域,重点支持那些市场办不到,而政府又非办不可的领域,比如涉及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行业或领域;二是保证公共财政支出。包括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科教文卫的发展等,这里要强调加大对基础性研究的投入;三是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例如,在农业支持的“绿箱”政策框架内,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

3.合理运用财政补贴,用以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WTO规则中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把财政补贴分为三大类,其中的可起诉补贴措施控制在“微量标准”条件下,我国可以有选择性的加以运用,不可起诉的补贴措施则可以尽可能地加以运用。例如,技术进步投入中对竞争性领域项目的支出,属“黄灯补贴”,但只要对这类项目的补贴数额控制在“微量补贴”标准之内,可以尝试加以运用;而技术进步投入中研究与开发支出、环保支出、对落后地区企业补贴均属“绿灯补贴”,不受约束,可以尽可能运用。

4.运用财政采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采购,重点是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因,是政府部门及其控制机构对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构成了一个大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占国际贸易额的10%~15%)。因此,在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之前,我国要加快步伐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此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是将政府采购的一定比例给予中小企业;二是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可适度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商品;三是在政府采购中同时也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招标资格的审查,以此作为压力来促进中小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在WTO框架内,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

1.调整和完善出口税收政策,支持、鼓励和推动外贸出口。一是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以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二是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免税税种范围。即要从现有的增值税、消费税扩大到WTO规则还允许的退税税种,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三是要逐步取消WTO规则所禁止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减免与出口直接相关的直接税,以及退、免间接税超过国内类似产品应缴纳的税额和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等。

2.统一税制,建立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这可以说是WTO规则中“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方面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要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统一中国境内的内外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上是33%,但由于各地对外资企业的种种优惠政策,使得实际税率只有7%~8%,仅相当于内资企业税负的1/4~1/3。因此,统一内外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使我国企业与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二是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适用其他税种方面的差异。如我国公民要交纳教育附加税等,而外籍人士则不缴纳;三是逐步消除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政策方面的不平等待遇。

3.税收优惠,以此来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推动技术创新的手段,其做法是给新产品和R&D活动以税收优惠待遇,包括调整税率和免税等等。如有的国家税法规定,企业科研费用可全额从应缴税款中扣除。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九个方面来做好税收优惠工作:一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鼓励技术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七是鼓励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八是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九是支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等[2]。

三、投资与金融支持体系

当前,高新技术日益成为各国角力的焦点,作为高新技术的推动者、运用者的众多高科技中小企业也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日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是:在很长时期里,我国高新技术研究的投资主要依靠政府的投入和国有银行的贷款,但由于高新技术开发固有的风险性以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资信程度不高等原因,导致我国高新技术发展融资渠道不畅以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举步维艰的状况。表2[3]反映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高新技术初始投资来源的构成情况,正是这种状况的一个反映。另外,以北京中关村的高科技园区和美国硅谷比较为例,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1999年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有5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认为缺乏资金是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障碍;而在美国硅谷,创业者从来不缺乏资金,大批资助人、风险投资家、战略投资者随时准备为每一个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投资,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投资——再投资机制推动着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不断蓬勃发展。

表2 我国高新技术初始投资来源(万元)

从上述可以看到,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急需投资金融的支持。对此,应着重抓好以下四点工作:

1.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参与的金融投资主体。实践证明,过去以国家投入和国有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融资方式效率较低,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得不到及时的金融支持。因此,入世后要借鉴国外经验,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主体。政府的重点不是投资办企业,而应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竞争性行业,政府可以按产业优先发展的政策逆行参股,以引导民间投资。

2.开辟以风险投资为主的投、融资渠道。入世后,开辟以风险投资为主的投融资渠道,至少有以下三点好处:一是通过风险投资来支持企业的发展,基本上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限制;二是可以缓解政府在整个高科技领域无力投资的压力,改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现状,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三是发展风险投资,可以吸纳发达国家风险基金,促进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同时,还可以近距离地学习别人先进的风险基金运作方法及风险投资管理模式[4]。

3.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投资、金融支持力度。鉴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缺乏资信度和抵押资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制,做好银企(中小企业)的中介人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保障。根据国家经贸委统计,至2001年6月底,已设立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机构200多家,各地还设立了一些互助性和商业性的担保机构。这些都是可值得总结和进一步推广的。

4.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金融支持中的独特作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的发展,以及支持某些特殊产业的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比如,成立于1994年3月的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提供长期贷款,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入世后,要在WTO框架下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这种重要作用。

四、技术发展支持体系

1.财政上加大对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国际上通行的观点认为,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额1%的企业将难以生存,占2%的企业可以维持生存,占5%的企业才能有竞争力。据报道,在我国,企业平均技术开发费只占产品销售额的0.7%,即使在国民经济中起骨干作用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也仅占销售收入的1.38%。按照这一标准,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处于“难以生存”状态。由此看来,建立技术支持体系的关键在增加对技术研发的投入。除前述的风险投资外,入世后,在WTO框架下从财政上加大投入仍然是支持技术发展的可行而且是重要的途径之一。当前,要进一步改进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提高科技投资的使用效率:一是国家财政的科技投入应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二是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标和中介评估制度;三是建立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税收上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给予优惠。从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考察看,从税收上支持技术发展是国际上通行而且也是很有效的做法。我国应该采取切实措施,并扩大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面。例如,对所有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的技术创新费用,包括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等所发生的费用,实行税前扣除。还可以采用缩小税基来达到支持技术创新的目的,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投资抵免政策、提高企业坏账和资产损失的计提标准等等。此外,还可实行税收专业梯度优惠政策,由产业主管部门对产业进行分类,税收优惠程度从低到高适用于各级产业,对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予以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框架内,用提高技术标准、加强质量监管以及采用认证体系对国内产业及市场实行合理支持和保护。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不少出口产品由于技术标准达不到国际市场的要求而被他国拒之门外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国内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一些国外不合格产品乘机进入我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入世后要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应对。一是认真研究协议、充分利用协议中关于发展中成员方的差别待遇,采纳和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认证制度;二是积极宣传、完善立法,积极稳妥地开展质量认证活动,以减少进口成员方的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5]。

4.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护技术创新行为者的利益。目前,在我国技术交易市场上还存在交易行为不规范、伪劣技术充斥市场的现象,阻碍了一些好的科研成果的交易和转化。入世后,要借鉴国际上技术交易市场的管理惯例和办法,来规范技术交易行为。

五、服务支持体系

1.金融服务支持体系。一是要消除以前金融服务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歧视”现象,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方面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例如,为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专门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部门,为支持农业的发展,要加快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从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步伐;三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的辅助体系。中小企业贷款难,有时并不是银行不愿贷,而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资质不了解而不敢承担风险,同时,也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为此,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综合诊断体系的建立,同时完善针对中小企业进行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规划和预算制度等方面的辅助机制;四是建立并完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利用金融机构辐射面广的特征,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及投资等咨询服务活动。

2.法律服务支持体系。加入WTO后,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措施,支持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而利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履行世贸组织的有关义务,最终都要落实到相应的法律上来。各国的实践越来越表明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国内支持体系中的重要性。因此,入世后,我国应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借以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一是形成外贸部门、法律界和企业协作的良好机制,以此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起诉能力。同时,我国的外贸部门和法律界还要加强研究WTO的有关规则,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提高我国企业因别国针对我国的起诉的应诉能力。据中央电视台2002年12月24日的新闻报道,土耳其自12月8日起对我国出口到土耳其的化纤毛毯加征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但到新闻报道时止,我国无一企业应诉。这一事实直接表明搞好法律服务,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应诉能力的紧迫性;二是依据WTO规则中允许的有关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手段主要有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幼稚产业、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申请免除义务、就关税减让重开谈判等。为保证这些规则在我国的使用中有章可循,我国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以保证其执行的效果;三是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快步伐制定、修改、完善或废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填补或弥补有关经济贸易法律的空白和不足[6]。

3.信息服务支持体系。当今的人类社会正在从工业时代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在国内国际范围内的高速传播正在改变着整个经济和政治生活。这就决定未来的国际竞争不但取决于产品成本的高低、品质的优劣,同时,还取决于获取市场信息的快慢,谁先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谁就赢得市场。因此,入世后,我国各级政府要把搞好信息服务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一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包括信息服务的收集、分析、处理、传输等各个环节,所以,要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并重,既要提高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率,同时也要注重各种应用软件的开发;二是创新信息服务模式。一要服务主体社会化,即要以市场为导向,改变过去信息服务主体单一的局面,加快信息服务主体社会化进程,使信息从机关走向社会;二要服务内容多元化,既要包括一般的政务信息,又要包括各类新技术、新的管理经验以及国内国际市场上各种产品的供需信息及供需变化趋势的预测预报等;三要服务载体的多样化,在继续发挥传统的电视广播、各类专业性的期刊报纸等信息服务载体的作用的同时,更要依托因特网传播信息量大、速度快、检索方便等优点,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三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信息服务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行业,因此,要重视发挥政府的主导、协调等职能。具体讲,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职能。通过政府制定统一的信息服务目标、方针,组织落实信息服务任务,达到信息服务的目标。二要发挥政府的协调职能。就是要在政府的协调下,整合工商、税务、外贸、法律、邮电通讯甚至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以提高信息服务的全面性、时效性、科学性及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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