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遗产旅游的理论基础_遗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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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旅游理论构建问题的提出

遗产旅游是旅游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提升旅游的一个必然结果。因为对所有的旅游资源来讲,无外乎是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种最基本的形式,而遗产旅游资源实际上是在强调旅游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历史性和文化性之后赋予旅游资源的一种全新的使命。相同的旅游资源,不同的历史使命,必然要求提升旅游理论胜任和指导遗产旅游的能力。

旅游理论是一个不成熟的理论。借助不成熟的旅游理论来研究遗产旅游明显乏力无助。用旅游的相关理论替代旅游理论来研究遗产旅游现象,凸显出研究视角的偏移。

目前,绝大多数的遗产旅游研究是站在遗产保护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却难以体现旅游的特点。这种依托非旅游理论及相对应的实证研究,不禁使我们疑惑,以遗产资源为标志的遗产旅游是否存在共性的旅游属性、共性的旅游规律和共性的理论?

本文就是从一个全新的旅游视角,欲将分立(离)化的旅游主体、旅游客体和旅游媒体的实证性研究提升至遗产旅游的整体性和系统化的研究层面,试图在揭示遗产旅游共性规律的基础上,构建遗产旅游理论的基本架构。

二、遗产旅游理论研究的基础

由于旅游的基础理论还处于酝酿之中,脱离旅游基础理论的旅游研究已成为旅游研究的一个特点。所以,借助已有旅游理论构建遗产旅游理论至少目前不现实。因此,在研究遗产旅游的基本问题时,不可避免要涉及旅游基础理论的基本问题。

坚持旅游基础理论是研究遗产旅游的基础的基本观点,并不意味着现阶段的研究对遗产旅游理论构建的不作为。遗产旅游理论与旅游基础理论的辩证关系,在现阶段的遗产旅游研究中,就是将遗产旅游理论与旅游基础理论相结合的点定位于旅游者,即旅游既是旅游基础理论的第一位的核心概念,又是遗产旅游理论的第一位的核心概念,旅游(者)的基本规律也是遗产旅游理论的基础规律。遗产旅游的基本规律是旅游基础规律的递进和发展,不存在脱离基础旅游规律的遗产旅游规律。

目前,遗产旅游研究倾向于将遗产旅游者视为有别于旅游者的独立概念,结果自然促成了遗产旅游者成为遗产旅游理论核心概念的学术地位,从而引发了对遗产旅游者定义的热论。其实,无论是旅游者还是遗产旅游者,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变化的核心规律是一样的,这样即符合逻辑关系又经得起逻辑推敲。从理论上讲,遗产旅游者概念一定是旅游者概念的引申,从旅游者概念来理解或研究遗产旅游者概念的关键在于旅游者概念的研究进展。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关于旅游者(概念)的定义几乎都是概念的界定。界定只是划定范围,并不涉及也不可能揭示出旅游者的本质。将具有界定性质的定义视为核心概念的定义,在逻辑上一定属同语反复的循环,其本身就不符合基础理论的要求。

笔者认为,旅游基础理论研究的重心是旅游者的旅游状态和旅游状态变化的规律。旅游者的变化规律是旅游现象中的核心规律。由于旅游规律并不总是显像规律,也不一定是连续规律,这就是旅游理论研究的困难所在。

无论是遗产旅游者还是一般旅游者,他们的旅游目的是一致的,所不同的仅仅是获得旅游状态的客观对象存在差异而已。如果我们将遗产旅游视为遗产保护或文化传承,这样的研究将完全失去旅游研究的性质,不符合旅游研究的规定。遗产旅游者的变化规律与旅游者的变化规律是完全一样的,所有形式的旅游者都将共同遵循相同的旅游基本规律。

旅游者的旅游状态随时空发生变化、随所消费资源的属性发生变化、随旅游资源及其组合的旅游价值的大小发生变化,所以,旅游基础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旅游者如何从非旅游状态转化为旅游状态,维持旅游状态并使之最大化。旅游者的旅游形式可以千变万化,而旅游者的旅游状态却不随旅游形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追求的是旅游状态的最大化,这是由旅游者的基本属性决定。理想旅游状态只是旅游者的一厢情愿,真实的旅游状态必然牵扯到旅游的主体、旅游的客体和旅游的媒体等诸多因素。

遗产旅游者主要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消费旅游客体的主体是遗产资源。遗产旅游者是通过消费遗产旅游资源来获得理想旅游状态。在遗产旅游理论的基础层面,我们并不需要将遗产旅游者确立为核心概念,只是在旅游者群体中,以遗产旅游者来区别非遗产旅游者。遗产旅游者只是强调旅游消费对象的特殊性。

目前,旅游基础理论的缺乏给遗产旅游理论建立带来了巨大的研究障碍和认识上的困惑。一些顺理成章的事情在遗产旅游的研究中,都成为难解之题。对旅游者的讨论与结论,其实都属遗产旅游基础理论的基础内容。假如我们有了旅游基础理论,那么遗产旅游理论的研究也一定是从探究遗产旅游特有规律开始的。

三、遗产旅游的类属与基本观念

科学在于分类,研究始于类属。在旅游理论中,旅游分类至少在基础理论层面上还未进行过实质性的研究。遗产旅游中涉及的遗产旅游资源及其旅游形式都是多样的,如自然遗产旅游、文化遗产旅游、有形和无形遗产旅游、文物类遗产和非文物类遗产旅游,等等。这些基于自然形态、物质形态和保护程度而确定的遗产旅游类型均不适宜遗产旅游基础研究的分类要求。

纵观遗产旅游研究,除了千差万别的实例和各具特色的研究方法之外,其实都在主张遗产资源可以成为旅游资源,都在强调遗产资源是脆弱的资源,都在强调遗产资源在利用中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

从遗产旅游的角度审视遗产旅游,其共同点是限定,或者说是约束。具有约束或限定的旅游不一定都是遗产旅游,但遗产旅游一定是约束性或限定性旅游。以遗产资源设定研究的范围,以遗产旅游冠名的遗产旅游理论,将来必然是限定类旅游理论的主要内容。由此可以推断,遗产旅游理论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遗产旅游的各种约束条件,揭示旅游约束规律以及满足遗产旅游规律下的规划、开发与管理等。

(一)遗产旅游研究的基本观念之一:遗产旅游概念的非核心化地位

遗产旅游是遗产旅游理论中的一般性概念。遗产旅游不是一个合成词,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遗产+旅游,或仿造旅游概念的表述形式来界定遗产旅游。遗产旅游的内涵丰富,作为形式,遗产旅游可以是一个旅游大类;作为科学与理论,遗产旅游可以是遗产旅游科学理论的简称。它是以研究遗产旅游现象中的限定条件及规律为内容的科学理论。

(二)遗产旅游研究的基本观念之二:基于旅游者的遗产旅游研究视角

遗产旅游的研究角度虽然很多,但核心研究视角只有一个,即从旅游者角度研究遗产旅游现象。而其他研究视角,诸如遗产研究视角、文物研究视角、经济研究视角和管理研究视角等只能作为遗产旅游研究的辅助视角。因为一旦遗产旅游者的身份由有效旅游者转化为非有效旅游者时,伴生的旅游现象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改变,由原来的旅游现象变为了非旅游现象。对非旅游现象研究,其研究的角度由归属性质决定,可以随研究的目的而确定研究视角。

目前,遗产旅游研究几乎都是多角度分立式的研究,也就是从遗产旅游中的主体、客体和广义旅游媒体分别进行研究,得出在遗产旅游中的每个侧面应该如何作为,形成了一个以遗产旅游现象为基准的数个平行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之间存在着因果互置的现象。

(三)遗产旅游研究的基本观念之三:以限定因素为中心的遗产旅游研究

遗产旅游的限定性是指在遗产旅游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旅游要素受到某种程度限制的旅游。我们将遗产旅游的分类归属确定为限定性旅游类型之后,研究遗产旅游中的限定及限定条件就成为遗产旅游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限定旅游类型中,遗产旅游的特殊性在于旅游资源的特殊性,也就是该资源不仅仅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的特点,更重要的是该种旅游资源具有遗产与文化的地位。我国多处世界遗产在旅游开发与经营中屡遭黄牌警告,说明遗产旅游资源的旅游价值在未降低至旅游资源规定的临界点之前就有可能降至遗产资源的最低基线。环境的变化在这里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将环境要素引入遗产旅游的约束研究之中是必须的。

四、限定性遗产旅游细分类型

在遗产旅游中,不同级别、不同生存条件的遗产资源对限定条件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我国王朗自然保护区每天只允许少数旅游者进入、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游客预订制度、敦煌莫高窟和黄山景区内景点“轮休”制等都说明这些地方的遗产旅游是以限定为特征的。

遗产旅游的基本限定类型包括三大类:第一大类是要素独立性限定的类型,是指限定只局限于要素本身而不涉及要素之间;第二大类是部分要素关联性限定的类型,是指旅游要素之间的限定不仅仅体现在要素自身,而且还部分涉及要素关联后的限定;第三大类是要素组合平衡的限定类型,是所有要素都要同时满足平衡、共生的限定条件。

目前对遗产旅游研究,绝大多数归属于第一类,个别涉及第二类的研究,第三类要素组合平衡限定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表面上看,这三类可以独立发展,但在旅游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的遗产旅游研究中,必然都归属于要素组合平衡限定的研究,或在要素组合平衡限定下有所侧重,侧重以降低问题的复杂性而转化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研究。

遗产旅游要素组合平衡的限定类型也可称为理想化链式平衡的限定关系。在遗产旅游中,旅游者、遗产旅游资源、遗产旅游媒体(广义)和环境等每个要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除了自身规律外,要素之间一定要发生关联,形成复杂的制约关系。

遗产旅游能够健康持续的进行,关键就是寻找和建立一个在旅游领域内的理想化的平衡环境。这个平衡环境与我们熟知的遗产资源的平衡是矛盾的,与旅游者追求的旅游价值最大化是矛盾的,与从遗产旅游中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也是矛盾的。

遗产旅游一定要发生,这些矛盾也一定要解决,唯一的方法就是创建一个适宜遗产旅游的新的平衡关系。这个平衡应该是已有各种平衡关系的折中,是生态化思想在遗产旅游中的延伸。

在限定条件下,遗产旅游者不可能达到旅游的理想状态。所以,开展遗产旅游是存在风险的。我们不能要求遗产旅游者各个都是遗产资源的自觉保卫者。随着遗产旅游者素质的提高,对遗产旅游的限定程度会随之降低,遗产旅游者的旅游状态也会整体提升。

在限定条件下,遗产旅游资源将最大限度地保持遗产资源的固有属性。旅游的发生对旅游资源来讲就是一种破坏,无论我们怎样予以保护。既然我们的旅游指向了遗产,要从遗产中获得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就不能不研究遗产资源在旅游行为中的承受能力。

在限定条件下,旅游媒体的利益同样也会受到影响。旅游企业是不可能达到旅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当旅游媒体实施不恰当行为或索取超额利益时,必然造成遗产旅游资源的短寿和中长期利益的消逝。

环境要素与遗产资源的旅游价值密切相关。在遗产旅游中,遗产环境的改变主要源于遗产旅游开发和遗产旅游者对环境的影响。遗产的旅游开发对环境的改变是明显的。遗产旅游者对环境的影响是缓慢的,如石窟壁画受二氧化碳和湿度摄动作用的影响等。

遗产旅游要素的平衡链关系能否形成,关键在于遗产旅游中能够将人的主导性地位转化为非主导性地位,这样遗产旅游的四要素就处在非人为控制的链式结构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化都会引发另外要素的连锁性变化。能够相互影响的链式关系一定构成一个形似四面体的立体结构,四个要素位于四面体的四个节点上(如图1所示)。

图1 旅游四要素的链式平衡结构关系图

五、遗产旅游要素平衡限定的内涵初探

在遗产旅游中,遗产旅游涉及的四要素的变化是非独立的。虽然四个要素变化的起因可以是独立的,但独立的程度是有限的。变化一旦发生了,所有要素都要随之发生变化,变化势头是无法阻止的,人为的作用只能减缓变化势头的进程。

在遗产旅游中,四要素相互作用的关系是立体化的。任意两个要素之间的作用都是双向的、直接与间接同时并存的。在遗产旅游中,遗产旅游客体将受到来自自身生态链和遗产平衡链的共同作用。自身生态链主要指自然遗产资源的生态平衡和人文遗产资源的人文生态环境的平衡。

在遗产旅游中,每一种作用的过程均存在着不可逆的成分,从而导致平衡关系具有局限性,以度衡之。比如遗产旅游开发中的过度行为、游客有意或无意的过量消费、景区的旅游超载等都会增长遗产旅游资源及旅游环境的不可逆性变化。

在遗产旅游四要素构成的链式平衡中,每个要素都具有独立“挑”起改变链式平衡的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力度是有限的。在遗产旅游开发中,有限程度之内的行为可以提高遗产旅游的价值,超过有限程度之后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就会急剧下降,极易使遗产旅游资源转化为非遗产旅游资源。

在遗产旅游中,旅游客体自身的平衡并不意味着旅游四要素的平衡,旅游四要素的平衡一定要求旅游客体平衡。由此可以推断,在遗产旅游四要素的大平衡态下,可能存在不止一个被嵌套在大平衡态下的数个局部小平衡。在四要素的大平衡中,起相对核心作用的一般是旅游客体的小平衡中的自然生态平衡或人文生态化平衡。

所以,遗产旅游的总平衡条件是遗产旅游链的平衡、遗产旅游资源生态链平衡和遗产旅游链与生态链之间的协调平衡。

六、遗产旅游发生程度幅值范围的确定

遗产旅游行为是消费的一种形式,尽管我们将旅游美其名曰为友好的活动,但它对旅游资源的直接或间接性破坏是不可避免的。遗产资源的破坏包括直接性破坏、间接性破坏、有意或无意性破坏、服务性设施的破坏、开发性破坏等。遗产旅游的本质就是主动降低或消除隐患的一种旅游活动。遗产旅游是人们主动利用遗产的一种行为,这种主动性程度不是随意的,一定是限定在某一范围内的行为。

遗产旅游程度标识遗产旅游的承载量、开发程度和管理水平等,在一个特定地区内的遗产旅游程度将由遗产平衡的允许偏离程度决定(如图2所示)。

图2 生态旅游平衡点的幅度变化示意图

遗产旅游(变化的)平衡值是指该地域最理想、最苛刻的遗产旅游的平衡点。遗产旅游平衡允许偏离的极限值(或称极限平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遗产旅游资源得以恢复至理想平衡点的最大偏离值。

首先,关于自然遗产旅游程度的确定。在自然遗产旅游中,“规定”是该遗产旅游发生的主观要求。它的自由度将受到自然可恢复力的控制。当自然恢复力(或可恢复力)不能达到要求的主观规定程度时,说明该遗产旅游的发生超过了该地的自然生态平衡的极限,所以应当减轻遗产旅游发生的程度,可以在旅游人数、旅游活动量和范围上加以控制。另外,“规定”的另一层含义是尽量促成其遗产旅游的发生,用各种自然与人为干预的方法,使遗产旅游在规定的程度内能确保遗产平衡幅值的变化在峰峰值之间动态平衡。遗产旅游的自主性(组织方和管理方的主观性)就表现在遗产旅游平衡的峰峰值范围内的有限度的人为控制。

其次,关于人文遗产旅游程度的确定。人文遗产旅游,在不同地点(地域)因其内容和环境的差异而有程度不同。虽然人文遗产旅游的平衡方式不同于自然旅游的平衡,但其表现形式与自然旅游的平衡形式是一样的(如图2所示)。峰峰值之间的幅度就是我们开展人文遗产旅游的限定范围。

由于人文旅游资源不同于自然旅游资源,它的平衡较自然旅游资源的平衡更难于显现,它较自然旅游资源及环境的平衡更具欺骗性。自然资源的变化显而易见,恢复的程度也能表现出来。然而恢复与维护人文旅游资源的原真性是非主观的,其结果也是破坏性恢复与维护,是对旅游者的一种欺骗。所以,人文遗产旅游强调的是传统、文化、环境以及它们与现代社会的协调与共生。

最后,关于自然与人文遗产旅游程度的确定。在自然遗产旅游资源和人文遗产旅游资源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其遗产旅游的平衡条件较为复杂。例如,在名山大川上修建索道的可行性就是由自然、人文以及自然与人文这三个平衡条件来论证的,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得出正确答案。如果以方便顾客为名、经济利益为实的话,就超出了遗产旅游的限定。

总之,遗产旅游实际上就是遗产旅游规律的充分展示和具体应用。在现实生活中,各种遗产旅游资源千差万别,所处的环境又各不相同。建立遗产旅游理论的基础理论,就是要统一遗产旅游的研究视角和规范遗产旅游的研究模式,使遗产旅游研究归属于旅游理论的范畴。遗产旅游研究的综合性也只有在遗产旅游基础理论的框架下达到归一化,才能避免属性归属的争议。

七、遗产旅游管理的创新

遗产旅游管理涉及旅游者的管理、遗产旅游资源的维护和开发性管理和旅游企业(景区)管理等。目前,遗产旅游管理涉及的这些方面基本上是独立的成分多于相关联的成分。由于存在遗产旅游链式平衡,使得遗产旅游管理从现有的孤立型管理转向有机化全方位管理成为可能。

有机化全方位的遗产旅游管理解决的首要问题是遗产旅游者利益、遗产资源的原生态存留条件和(旅游)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当这三者关系一旦确立,维持将是管理的内在核心,内在核心的外在化就是一般性管理的非极致化。这一点对遗产旅游企业来讲是最困难的,因为市场经济驱使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所以,遗产旅游资源的全民化和经营企业的非全民化的矛盾也许只有在国家利益、全民利益的协调下才能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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