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_职业路径论文

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_职业路径论文

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职业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5)07-0200-0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治理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所谓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就是特定的治理主体对于社会实施的管理”①。我国社会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②总体格局下运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③。关于社会治理以及我国社会治理,已有文献主要考察了治理的变迁④,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⑤,社会治理协同创新⑥,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障碍与对策⑦等基础性的问题,但对于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探讨还略显薄弱。本文从涂尔干的职业思想出发,指出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可以从职业层面入手;借鉴职业社会学(sociology of profession)的职业主义(professionalism)理论,论证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的可能性和优越性。

      一、职业是社会的稳定器

      社会秩序是涂尔干一生学术研究的主题。19世纪后半叶,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国乃至欧洲的传统社会瓦解,出现了大量的社会失范现象。涂尔干认为,通过建立职业群体可以解决当时的社会失范问题。这是因为:人们寻找职业,自我选择的力量使相似心态的人进入相似的职业;社会分工和职业中频繁的社会互动,形成人们之间相互依赖的强关系;各种专业化培训和非正式的互动产生同质化效果,使同一职业的工人之间产生合作和共同价值观;职业的责任和义务使从业者形成共同利益;在以分工为基础的职业群体中形成稳固而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组织形式,进而形成职业内的法律法规;职业群体中不成文的习俗可以大大巩固法律法规;职业伦理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将职业伦理推广到各个职业群体中会促进社会的秩序化。⑧总之,职业是社会整合的合理进路。由于社会整合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社会治理可以从职业层面入手。

      涂尔干所谓的“职业”包含所有的工作(occupations)⑨,与我国社会文化中的“职业”理念近似。我国当前遇到的社会解组、社会失范问题与涂尔干当年遇到的问题相似,涂尔干当年开的药方是:重建社会共同体,实现新的社会整合。因此,我国当前应培育新的社会共同体以推进新的社会整合,而这个新的共同体就是职业共同体。民众要生活就必须找工作、进入职业体系,因此,职业群体是最有自发动力的社会共同体形式。⑩

      职业、职业化和职业主义是职业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如果说涂尔干的职业理念与我国的职业理念是一致的——职业包含所有的工作,那么,英美文化中的职业(profession)(11)则是另一种不同的理念——职业是具有某种学识而享有特权并承担特殊责任的某些服务性行业。相应地,职业化是职业的形成过程,职业主义是职业要素的集合,是职业化所企图传递的职业价值理念。职业社会学的关注焦点正在由职业和职业化而转移到职业主义,(12)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借鉴职业主义理论。

      二、职业主义是一种规范性价值

      职业主义是一种关于职业的理念。英语中的职业(profession)指的是“那些涉及高深的专业知识、自我管理和对公共善协调服务的工作形式”(13)。职业主要有五个特征:第一,进入职业前通常要求经历长期的训练,这种训练具有理智的特征。第二,职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对于广大社会成员的幸福至关重要。第三,对于职业准入制度的规定,职业通常具有垄断性或近似于垄断性。第四,在工作场合中,职业人员通常有一种不同寻常的自主权。第五,职业人员声称他们通常受到伦理规范中的伦理标准的支配。(14)总之,英语中的“职业”主要指具有学识而享有特权并承担特殊责任的某些特定的服务性行业。根据Pound的观点,职业主义是认同、鼓吹或者追求工作的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并视该工作为“职业”的理念、实践或者理论。(15)

      职业主义经历了一个辩证复归的发展过程。最初,职业主义通常被解释为规范性的价值,是工作中一些值得被保留和发展的东西,由工人提出并为工人服务。职业主义所包含的规范性价值包括: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利他主义的服务理念以及职业自治等等。此后,职业主义发展成为一种控制性的话语,在工作组织中不断地被管理者运用;此时,职业主义包含了职业价值和意识形态的要素。Fournier把职业主义看作新的职业背景下的规训机制,它在责任网络中铭记了(inscribes)自主的职业实践,并在远处控制职业行为。(16)最近,职业主义再次被解释为价值系统:重新评价客户—职业者之间的信任、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风险分析、专家判断以及专家知识的重要性;在满足顾客和职业者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重新评估服务质量和职业绩效等等。(17)从上述三个发展阶段可见,职业主义是关于职业的规范性价值系统,具有规范性。

      规范性就其本质而言,始终与某种约束性力量联系在一起。传统规范性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义务性,即规范性所具有的约束性力量往往意味着某种程度的“义务”;其二,超时空性,即规范性要求的效力往往是超越具体时空的。(18)职业主义对职业和职业者的形成具有规范性。职业主义规定了职业和职业者的构成条件,即职业的认知规范和社会规范,包括职业知识、职业服务、利他主义、职业自治、职业组织、职业伦理等等;要成为职业和职业者,则应满足这些条件。职业主义对职业组织及其所在的社会具有规范性。如果把职业看作社会的一个子系统,那么,职业主义通过对职业的规范,进而作用于其他相关的社会系统,最终对整个社会产生规范性。在此意义上,社会学家弗雷德森(Freidson)把职业主义看作一种与市场和科层制(bureaucracy)相并列的把社会组织起来的“第三种逻辑”(19)。

      三、规范性使得职业路径成为可能

      社会治理是一种对社会的规范方式。如果在社会的职业层面发挥职业主义的规范性,那么,职业进路可以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一条路径。

      1.职业主义的规范性以及社会治理对规范性的要求

      职业主义是一种规范手段,对职业、职业者、职业组织及其所在的社会具有规范性。弗莱德森在其著作《第三种逻辑》中指出,当国家的和管理的形式使得职业的服务质量下降,并增加了官僚主义时,职业主义常常被看作可取的方式来替代国家的和组织的管理形式。而社会治理实践需要可操作的规范性手段,内在地要求规范性。社会治理理论是西方学者既看到第三部门失灵和市场失灵,又看到国家的失效,伴随着行政改革而提出的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20)相比以往的自由市场和政府统治,社会治理更能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主体各自的优势,避免和减少各自领域的“失灵”现象。可见,职业主义的规范性正是社会治理所需要的,规范性使得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主义路径成为可能。

      2.职业主义和社会治理的内外两种规范方式

      科尔斯戈德(Christine M.Korsgaard)将规范性的来源归结为唯意志论、实在论、反思性认可和诉诸自律,(21)而根据来源,可将其分为内在的规范性和外在的规范性。内在的规范性是“在能动者自身内部寻找规范性的来源,比如人自身的理性、意志或情感”,而外在的规范性是“在能动者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寻找规范性的来源,比如实在论者设定或接受的某些实体、事实或关系”。(22)职业主义具有内外两种规范性。Evetts指出职业主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来自职业内部的,另一种是来自职业外部的。在第一种情形中,职业主义从内部对职业进行规范,使职业自组织运行。此时,职业创造并维系了特殊的职业价值或道德义务(比如伦理章程),通过鼓励合作及从业者对工作绩效的自豪和满足,从而限制过分竞争。在此意义上,职业主义是一种个体化的自我规制形式。(23)在第二种情形中,职业主义被看作控制性的话语和管理手段被管理者所运用,从外部对职业进行规范。此时,职业组织的目标有时是政治的,它定义了职业者—顾客的关系,设定了绩效指标。(24)职业主义的上述两种情形体现了规范性来源的内外两种方式,而社会治理同样如此。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激发社会自身的活力,使社会在最大程度上自组织运行,这体现了内在的规范性。同时,我国社会治理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主导的治理,这体现了外在的规范性。无论对于职业主义还是社会治理,内外两种规范性都是对立统一的。在职业层面,通过发挥职业主义的内在规范性和外在规范性,共同促进职业发展,进而发挥职业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秩序化。在社会治理层面,发挥内外两方面的规范性则会大大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包含了职业价值观的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充分发挥个体的自律、共同体的自治以及国家的引导作用,这也是发挥内外规范性促进社会治理的具体表现之一。

      综上,职业主义具有规范性,而社会治理要求规范性,规范性使得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成为可能。然而,这仅仅表明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具有可能性,对于社会治理创新实践还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考察职业主义与社会治理创新之间更多的契合点。如果两者之间在一些关键点上拥有更多的契合,则表明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具有优越性,职业路径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四、契合表明职业路径的优越性

      我国的社会治理创新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民主趋势,是为了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实践,是在党领导下的多元合作治理。因此,我们从自治目标、价值理念(民主和服务)和多元主体等方面考察职业主义与社会治理创新之间的契合,以此表明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具有优越性。

      1.自治目标

      自治是职业主义和社会治理创新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对于职业主义,自治目标是职业自治;对于社会治理,自治目标是社会自治理。在社会的职业层面,职业自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自治理方式。

      职业自治是职业主义的核心要素之一。自我管理是职业的主要特征之一,职业自治形成了职业人员在工作中做出自主职业判断的基础。(25)在工作场合中,职业人员通常有一种不同寻常的自主权。个体从业的职业人员在选择客户时有相当大的自由。即使在大的团体中工作的职业人员,当他们在履行职业责任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个人判断力和创造性。无论是个体从业还是在有组织的团体中工作,职业人员必须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这是职业工作最令人满意的方面之一。只有职业人员才具有充分的知识来确定恰当的职业服务,所以对专业知识的占有是对职业自主权的最有力辩护。(26)在职业活动中,雇主须在原则和实践方面把职业自治权赋予受雇的职业人员,唯有如此,才能获得由雇用职业人员所带来的好处。“职业精神的本质在于,接受与从业者身份一致的指令,而不接受与从业者身份不一致的指令。‘真正的职业人员’就是在与职业标准保持一致的范围执行雇主的指令。”(27)然而,职业自治的程度正在弱化。例如在科学家职业中,随着经典的学院科学向后学院科学过渡,科学职业共同体的自治正在由“强自治”走向“弱自治”,由自治走向治理。(28)

      社会的自组织和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自组织是一个系统内部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奥斯特罗姆(Ostrom)通过研究如何让“公共池塘”由使用者自定规则进行管理,看到了在政府、市场之外自组织的力量。(29)建立在信任关系与协商基础上的自组织,被认为是不同于层级制(hierarchy)和市场的第三种治理机制。(30)在奥斯特罗姆看来,这种基于一群人的自我组织带来的自治理模式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有效率的方式,能够直接体现合作群体的需求,并有效克服政府模式的低效率和市场模式的不公平。(31)“自治理过程形成的新治理模式即社会自治理,它有别于基于交易关系上的市场治理,以及基于自上而下、来自外部权力关系之上的层级治理,而是一种基于包括情感性、认同性关系以及共同志业的治理模式。”(32)在社会自治理中,因内部合作需要,人们协商出合作规范,形成自治理机制,从而维持社会系统长期秩序化。实际上,涂尔干的“职业共同体”即是一种重要的自组织形式,而弗雷德森的“第三种逻辑”——职业主义——则是一种职业层面的职业社会自治理的理念和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创新应注重培育社会的职业共同体,坚持并践行职业主义理念。

      2.价值理念

      职业主义与社会治理在民主理念和服务理念方面相契合。

      首先,职业主义代表了一种民主理念。职业主义的兴起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的,它是对封建社会中的特权阶层社会地位和家庭出身的一种反叛,强调从业者个体的知识技能以及受教育程度,体现出新兴资产阶级的民主诉求。同时,“职业控制和规范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业主义代表一种独特的去中心化的职业控制和规制形式”(33)。布莱茨泰恩(Bledstein)在对19世纪美国职业的历史研究中指出,“职业主义是一种体现了民主的极端理念的文化,它意味着一个在每个社会领域里追求解放自然力量的个人以及他在一个开放社会里对其专业技能的自我控制与实施”(34)。随着社会和职业的发展,新职业主义(new professionalism)更加关注民主。新职业主义是“民主的,强调合作文化,与共同体不断发展的需要相联系,与平等相联系,强调不确定环境中的民主合作和理性交流”(35),“以协商社会的有限顺序建立职业与公众之间的契约,平衡职业价值观与其他社会价值观之间的张力”(36)。而社会治理是一种民主化的治理。我国的社会治理创新同样体现出民主理念。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部门通过合作、协调及对共同目标的确定等手段达致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民主参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在治理类型中,三大部门作用不同,地位平等,平等协商是主要方法,具有明显的平等性”(37)。可见,职业主义与社会治理都内在地包含了民主理念,作为规范手段,职业主义与社会治理之间相契合。

      其次,职业主义坚持服务理念和社会利益导向。“职业服务于某种重要的公共善,或公共善的某种重要方面,这是通过做出协调一致的努力来在整个职业中维持高的伦理标准实现的。”(38)例如,医学职业促进健康,法律职业保护公众的法律权利,工程职业提供与公众福利、安全和健康稳定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作为对职业人员利他主义行为的回报,职业人员获得较高的薪酬以及很有声望的社会地位。为了实现利他主义的服务,职业往往建立并遵守职业伦理。而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则包含着服务理念和人民立场。“社会治理创新是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联系在一起的,既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也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39)。可见,社会治理创新包含着服务型政府建设,而“服务型政府”则内在地意味着服务理念。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贯穿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总之,职业主义与社会治理都具有服务理念。社会治理创新要求具有服务理念的规范手段,而职业主义很好地满足了这一点。

      3.多元主体

      职业主义与社会治理的契合还体现为多元主体的参与合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新职业主义尤其强调职业中的客户参与和公众参与,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评价以及对职业的制约。客户参与、公众参与等这些来自职业外部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改变着职业的格局,使得新职业主义正在超越传统的职业自治,而走向职业中的从业者、客户/顾客以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参与合作。

      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合作的共同治理,治理主体除了党和政府之外,还包含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共同构成治理网络体系,这些异质的治理主体自主、自立,基于共同的目标,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实现公共选择和公共博弈的达成,(40)形成合作治理。我国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社会合作,“社会合作强调主体参与、多元互动、制度的衔接与谐振共变”(41)。社会治理中的合作治理与社会自治并不矛盾,合作治理也强调自治。“合作制组织是自治的组织,而且这种组织的自治是根源于其成员普遍的自治的,首先其成员作为合作的主体都能够自由自觉地自我治理,组织才拥有了自治的特征”(42)。此外,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内在地要求多元合作治理,“法治社会是共治社会而非孤立自治社会”(43)。总之,我国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合作,在行动模式上是“个体自治、群体互治和公共他治的有机结合”(44)。

      综上,职业主义与我国社会治理在自治目标、价值理念(民主和服务)和多元主体等方面相契合,职业主义所提供的正是社会治理创新所需要的,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主义路径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优越性。

      职业是社会的稳定器,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着力点。职业主义的规范性使得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成为可能。职业主义与社会治理在自治目标、价值理念、多元主体等方面的契合,表明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具有优越性。

      职业主义理念自产生以来,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至今仍是学界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商业化、民主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医生、律师、新闻工作者等职业者被要求提供更高水平、更负责任的职业服务,职业主义成为医学(45)、法学(46)、传播学(47)等不同领域所共同关注的话题。从社会分工角度看,职业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方面,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离不开职业主义理念。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全球治理的一部分,应积极借鉴西方职业主义理念中的精华。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职业主义是英美文化中的一种意识形态。因此,我国社会治理在借鉴职业主义理念时,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批判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我国的职业主义路径具有特殊性。从职业主义的兴起看,它最初作为反封建的意识形态,代表了一种民主的理念。而一旦职业主义成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就因其对理论知识、正规教育、职业自治等的高标准要求,而成了一种关于知识精英的理念;在此意义上,职业主义很可能成为民主的对立面。因此,站在民主的立场,一些学者对职业主义所代表的职业精英思想进行了批判。针对“职业”的正面、令人尊敬的含义,一些批评者提出,把职业与其他工作形式区别开来的努力,是一种为了提高某一工作群体的声望和收入的精英主义努力。数不胜数的工作形式都对公共善做出了贡献,尽管它们不要求高深的专业知识,例如,理发、不动产销售、垃圾收集等工作。(48)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应坚持一种广义的职业理念,否则将与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民主理念相冲突。

      如果说传播职业主义理念可以被看作某种意义上的启蒙,那么,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阶段具有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相互重叠的特征,则决定了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应慎重对待职业主义。“西方启蒙理性的科学主义给中国带来了具有悖论性质的双重遗产:既促进了中国的思想解放,又在中国制造了一种新的迷信——对科学方法万能的迷信,以及对西方经验和政治原则的迷信。这笔双重遗产一直延续到今天:一方面反封建的思想解放任务仍未完成,另一方面这种新的迷信仍在流行。这二者都在妨碍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49)。因此,建构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推进我国社会治理实践创新,将体现出学术研究中的中国自信。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建设将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工程,其中应关注的内容至少包括:培育职业共同体和职业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自治和职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的民主理念和服务理念,发挥职业主义的内外规范性等等。这些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待另文探讨。

      ①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辨析》,《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3期。

      ②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2/1109/c1001-19529890.html。

      ③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期。

      ④俞可平:《经济全球化与治理的变迁》,《哲学研究》2000年第10期。

      ⑤郁建兴、王诗宗:《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哲学研究》2010年第11期。

      ⑥范如国:《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⑦宋煜萍:《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基础、障碍与对策》,《哲学研究》2014年第12期。

      ⑧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28-29页。

      ⑨Hughes E.C.,"The Professions in Society," The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Vol.26,No.1,1960,p.55.

      ⑩李强:《职业共同体:今日中国社会整合之基础》,《学术界》2006年第3期。

      (11)profession通常被译为“专业”或“职业”,本文赞同后一种译法——“职业”,相应地有“职业主义”的称谓。

      (12)Evetts J.,"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Professionalism:Past,Present and Future," Comparative Sociology,Vol.10,No.1,2011,p.8.

      (13)迈克·W.马丁、罗兰·辛津格:《工程伦理学》,李世新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1-22页。

      (14)哈里斯、普里查德、雷宾斯:《工程伦理:概念与案例》,丛杭青等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页。

      (15)Pound R.,The Lawyer From Antiquity to Modern Times,Minnesota: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53,p.1.

      (16)Fournier V.,"The Appeal to 'Professionalism' as a Disciplinary Mechanism," The Sociological Review,Vol.47,No.2,1999,pp.280-307.

      (17)Evetts J.,"Professionalism:Value and Ideology," Current Sociology,Vol.61,No.5-6,2013,pp.782-786.

      (18)郭贵春、赵晓聃:《规范性问题的语义转向与语用进路》,《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19)Freidson E.,Professionalism,The Third Logic:On the Practice of Knowledg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

      (20)高献忠:《社会治理视角下网络社会秩序生成机制探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21)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杨顺利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20-21页。

      (22)郭贵春、赵晓聃:《规范性问题的语义转向与语用进路》,《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23)Evetts J.,"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Professionalism:Past,Present and Future," Comparative Sociology,Vol.10,No.1,2011,p.10.

      (24)Evetts J.,"Professionalism:Value and Ideology," Current Sociology,Vol.61,No.5-6,2013,pp.786-787.

      (25)迈克·W.马丁、罗兰·辛津格:《工程伦理学》,李世新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页。

      (26)哈里斯、普里查德、雷宾斯:《工程伦理:概念与案例》,丛杭青等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页。

      (27)迈克尔·戴维斯:《像工程师那样思考》,丛杭青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68页。

      (28)盛晓明:《后学院科学及其规范性问题》,《自然辩证法通讯》2014年第4期。

      (29)Ostrom E.,Crafting Institutions for Self-governing Irrigation Systems,San Francisco,Calif.:Lanham,Md.,ICS Press,1992,pp.16-41.

      (30)Powell W.W.,"Neither Market Nor Hierarchy," Research i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Vol.12,No.2,1990,pp.295-336.

      (31)Ostrom E.,"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the Rational Choice 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Presidential Addres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1997,"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2,No.1,1998,pp.1-22.

      (32)罗家德、孙瑜、谢朝霞、和珊珊:《自组织运作过程中的能人现象》,《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33)Evetts J.,"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Professionalism:Past,Present and Future," Comparative Sociology,Vol.10,No.l,2011,p.10.

      (34)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5)Quicke J.,"Towards A New Professionalism for 'New Times':Some Problems and Possibilities," Teacher Development,Vol.2,No.3,1998,pp.323-338.

      (36)Van Mook W.N.K.A.,de Grave W.S.,Wass V.,O'Sullivan H.,Zwaveling J.H.,Schuwirth L.W.,Van der Vleuten C.P.M.,"Professionalism: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l Medicine,Vol.20,No.4,2009,pp.e81-e84.

      (37)郑杭生:《“理想类型”与本土特质——对社会治理的一种社会学分析》,《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3期。

      (38)迈克·W.马丁、罗兰·辛津格:《工程伦理学》,李世新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页。

      (39)张康之:《社会治理创新与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40)高献忠:《社会治理视角下网络社会秩序生成机制探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41)王道勇:《从社会整合到社会合作:社会矛盾应对模式的转向》,《教学与研究》2014年第7期。

      (42)张康之:《论参与治理、社会自治与合作治理》,《行政论坛》2008年第6期。

      (43)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44)谢晖:《自治、互治和他治》,http://xbxsf.nwupl.cn/rwfc/justice/201209/7452.html。

      (45)Ginsburg S.,Lucey C.R.,Hafferty F.W.,Levinson W.S.,Understanding Medical Professionalism,New York:McGraw-Hill Education,2014.

      (46)Cummings S.L.,The Paradox of Professionalism:Lawyers and the Possibility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47)Waisbord S.,Reinventing Professionalism:Journalism and News in Global Perspective,Cambridge:Polity Press,2013.

      (48)迈克·W.马丁、罗兰·辛津格:《工程伦理学》,李世新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页。

      (49)马德普:《论启蒙及其在中国现代化中的命运》,《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标签:;  ;  ;  ;  ;  

社会治理创新的职业路径_职业路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