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的经济学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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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过程是一个包括政府、企业、农民工及其他利益团体间多方博弈的过程,在这个多方博弈过程中,谈判地位的不对等使农民丧失了最基本的话语权。农民工工会组织的缺失和维权渠道的不畅通,加上政府的寻租及不作为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结合,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几乎成为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造成这种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旨在从经济学角度给出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力图探讨解决之道。

一、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并不完全,但劳动力市场由供求力量支配的本质是一样的,因此,西方经济学中有关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理论仍可以成为本文分析的一个良好逻辑起点。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一个竞争性、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选择劳动量的原则是使劳动的边际产量值等于工资,因此,企业的劳动需求曲线即是其边际产量值曲线(见图1)。企业劳动需求曲线的变动主要受产品价格、技术变革和其他要素供给的影响。劳动的供给曲线反映的是工人如何根据机会成本的变动作出劳动一闲暇权衡取舍的决策(曼昆,2001),其变动主要受嗜好的变动、可供选择的机会改变、移民等的影响。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的调整使劳动的供求趋于平衡,从而形成市场出清条件下的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量(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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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劳动需求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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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劳动力市场的均衡

在我国农民工劳务市场,作为劳动需求方的劳务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因此我们假设劳动需求曲线等于边际产量值曲线。但是,作为劳动供给方的农民工却与西方经济学假设的劳动供给主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劳动供给弹性不同。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巨大,劳动供给基本是无限弹性的。据资料测算,我国现有农村劳动力占全国城乡劳动力的73%,全国农村沉淀着大约1.5亿剩余劳动力,大量农民处在季节性息工状态之中。其次,影响我国劳动供给曲线移动的因素与国外不同。农民工进城务工考虑最多的往往不是嗜好和机会的改变,而是面临生存压力所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建构出农民工劳务市场模型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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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中国劳动市场

其中S[,1]、Q[,1]、W[,1]分别代表城市正规部门的劳动供给曲线、劳动量和工资;S[,2]、Q[,2]、W[,2]分别代表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劳动量和工资;S[,3]、Q[,3]、W[,3]分别代表潜在剩余劳动力的劳动供给曲线、劳动量和工资。由图3可以看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劳动的供给量大大超过了需求量。在劳动买方市场条件下,对缺乏组织的农民工而言,雇佣企业和包工头拥有更多的市场力量,因此,用工单位充分利用农民工市场管理混乱和农民工本身的弱势地位,拼命压低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也就成为必然。对农民工而言,务农比较收益的低下和生存的压力使农民纷纷涌向城市寻找出路,只要在城市里取得的工资高于务农收益,即便条件再苦再差,他们也会在城市里呆下去。正是这种原因的存在,农民连“用脚投票”的能力也已经失去,只有成为雇佣企业欺压的对象。虽然许多人明明知道单位用工要签订用工合同,但面对工作机会少的压力,他们也不得不选择这种“私了”性质的口头用工协议。缔约的不规范因此也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博弈分析

在进行具体的分析前,我们做如下假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形式有多种,本文只分析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农民工、包工头及政府都是理性的,包工头与农民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追求公民利益最大化;制造商共付给包工头与农民工1600元。

(一)包工头与农民工及包工头与政府的博弈

1.包工头与农民工间的一次博弈。根据假定构造分配矩阵(见图4),包工头有发工资和不发工资两种策略,农民工有追要工资与不追要工资两种策略。在象限一中,农民工追要工资并且包工头发工资,扣除一定损失后,二者收益向量为(500,900);在象限二中,农民工追要工资而包工头不发工资。由于存在农民工追要工资的成本和包工头为此付出代价,二者收益向量为(0,1300);象限三中农民工不追要工资但包工头发工资,二者收益向量为(600,1000);包工头不发工资而农民工也不追要工资,扣除必要损失,二者收益向量为(0,1500)。显然,对包工头而言,不发工资为占优策略。因为当农民工追要工资时,包工头不发工资的收益为1300,大于发工资时的900;当农民工不追要工资时,包工头不发工资的收益为1500,大于发工资时的1000。对农民工而言,若包工头发工资,农民工追要工资时的收益为500,小于不追要工资时的收益600;若包工头不发工资,农民工追要工资时的收益0,不追要工资时的收益也为0,因此农民工没有优势策略。这个博弈形不成纳什均衡,而且在整个博弈中农民工始终处于不利的位置,从经济上也给社会福利带来了损失。如果没有政府的有效干预,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也不会有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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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包工头与农民工的一次博弈

2.包工头和政府间的一次博弈。我们构造政府与包工头的博弈见图5。在这个分配矩阵中,包工头依然有发工资与不发工资两种策略,而政府有管理与不管理两种策略。由于政府的收益不能以价值来衡量,我们用正、负和中3种质的判定来度量,包工头的收益用惩罚与不惩罚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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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包工头与政府的一次博弈

如果政府管理并且包工头发工资,二者收益分配为(正,不惩罚);若包工头发工资而政府不管理,二者的收益分配为(中,不惩罚);若包工头不发工资,但政府管理时,二者的收益分配为(正,惩罚);当包工头不发工资并且政府不管理时,二者的收益分配为(负,不惩罚)。若包工头发工资,当政府管理时,不惩罚好于不发工资时的惩罚;当政府不管理时,包工头不发工资与发工资的收益相等。因此,包工头的优势策略为发工资,而政府没有优势策略。但从规范角度来讲,调控市场、保证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面对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劳动力市场不均衡现象日趋突出的情况,政府有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控,随着经济增长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等,以维护劳动者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经济学家茶座,2003)。实际上,正是政府管理不到位,包工头才有机可乘,拖欠工资,这样年复一年,以至于年年追薪不得薪,只有欠如故,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一个死结。

(二)农民工、包工头及政府的动态博弈

我们将农民工、包工头及政府之间的博弈动态化(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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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农民工、包工头及政府的动态博弈

从图6我们可以看出,通过政府发挥作用(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改变农民工和包工头的博弈格局。

在图7中,象限一,农民工追要工资并且包工头发工资,由于政府的作用农民工不必为追要工资付出成本而包工头则会有损失,所以二者收益向量为(600,700);象限二中,包工头不发工资而农民工追要工资,同样由于政府的作用农民获得一定收益而包工头肯定要为此付出代价,二者收益向量为(400,500);如果农民工不追要工资但包工头发工资,则二者收益为(600,1000);如果包工头不发工资但农民工不追要工资,则二者收益向量(600,700)。显然,包工头的优势策略为发工资。当农民工追要工资时,包工头发工资的收益为700,大于不发工资的收益500;当农民工不追要工资时,包工头发工资的收益为1000,大于不发工资的收益700。反过来看农民工,若包工头发工资,农民工追要工资时的收益为600,等于不追要工资时的收益为600;若包工头不发工资,农民工追要工资时的收益为400,不追要工资时的收益也为600,所以农民工没有优势策略。但是与没有政府介入情况下的包工头和农民工博弈相比,政府的介入形成了一个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均衡,从而增进了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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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政府参与下的包工头与农民工的博弈

由以上动态博弈可以看出,政府在农民工工资发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动态博弈中的纳什均衡是一个不完美均衡,也即参与人的策略并非在每一个子博弈中都构成纳什均衡(贺卫,伍山林,2003),主要当事方包工头就出现了在与农民的博弈中不发工资,与政府的博弈中发工资的矛盾。当政府加入博弈之后,一旦政府对包工头的拖欠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使拖欠行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则包工头就会改变其策略,在两个子博弈中都发工资。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即政府的威胁是无可置疑的。如果政府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上采取不作为,即这种威胁是不可置信的,那么农民工和政府就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如果以上的博弈进行有限次,以至于无限次,那么政府的承诺行动尤为重要,以至于只有形成一种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利益。如果政府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上有限次或一直不作为,则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可见政府尤其是制度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民工潮”这一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发展现象不是昙花一现,它将在很长一段时间继续存在。固然,造成拖欠的原因很多,如劳动合同不规范、“三角债务链”、农民工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等,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这一供需矛盾不扭转,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虽然“清薪风暴”可以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将“清薪风暴”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不现实的。从长远角度看,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发展病”还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方式来解决。“清薪风暴”只是一时之计,只是一个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开始(中国经济周刊,2004)。为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需要的不仅仅是一场“风暴”式的整顿和清查,更需要的是制度和法律的关怀,因为在统一的制度和法律面前,无所谓强与弱,只有公平和正义。因此,完善现有法律,强化政府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作用,构建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等显得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岗位。巨大的就业岗位需求缺口是造成劳动力市场扭曲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转型期就业岗位有限和需求无限这一矛盾,必须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通过增加就业岗位,让市场之手给农民工更多的力量,从而增强农民的生计选择能力和谈判能力,促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增加就业岗位的方法是多方面的,包括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工业化步伐,实现城乡土地等值化,加快第三产业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等。(2)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保护权和相应的社会保障权,才能将农民纳入相对完善的城市制度之中,而不是被排除在外。(3)打破劳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首先,应建立用工单位档案,逐步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和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有欠薪苗头的企业,要及时提出预警,指导和帮助企业加以解决;对存在重大拖欠或恶意拖欠隐患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酿成事端,影响社会稳定。将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结合起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创造条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其次,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一些沿海城市和内地的中心城市可以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欠薪较为严重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在建筑行业率先建立这项制度。(4)加快相关立法。首先,从法律上确认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农民工极其低下的社会地位,是由于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根本就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大多数人认为农民工只是一种廉价的劳动力,在这种歧视的情况下,更忽视了农民工对城镇建设所做的贡献。这样就使得农民工对社会的权利义务严重错位。农民工对社会履行了很大的义务,而在权利上则是被社会忽视。所以,从立法上确认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对于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护农民工在社会上的权利具有重大的意义。其次,制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当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时候,其弱势群体地位的特征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只有这样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保护。(5)成立农民工工会组织,打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农民工工会组织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部门,这是造成农民工维权难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应该牵头帮助农民工成立专门的工会组织,让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和企业对话,从而增强农民工的谈判能力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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