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央委员会论文,中国共产党论文,经济基础论文,部分内容论文,宪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提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已公开发表。其中,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建议》对宪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因何要作出这样的修改,而不是另外的修改,这很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等于整个社会主义
首先要明确,我们现在所讲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通常所讲的“社会主义”并非等同的概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命题是指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
1.初级阶段社会主义还不成熟
众所周知,为马克思主义所科学证明的、取代资本主义旧制度的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是它的初级阶段),是后资本主义、后工业化的历史发展新形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比资本主义要高得多。同任何新事物一样,社会主义也必然要经历一个发生、发展,从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而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则比社会主义所必然要经历的“起始阶段”的发展程度还要低。尽管我国的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约需要经历100年时间, 但同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阶段相比,依然是短暂的。
一方面,应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是为马克思主义所科学证明的那个社会主义社会,但又已经是社会主义。这主要是说,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且,带有决定意义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已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的地位,成为马克思所说的“普照的光”。
另一方面,又必须明白,我们的社会主义还“不合格”。从生产力发展说,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家和人民还比较穷,还是“不发达社会主义”;从生产关系说,公有化程度还比较低,社会主义自身发展还不完善,还是“不完全社会主义”或“不完全是社会主义”。
2.现在所说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首先正是指要搞清楚“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
我领会,我们现在讲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首先也正是指要搞清楚“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讲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初级阶段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也是最好的注脚。
3.“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命题中的“社会主义”是指“整个社会主义社会”
明显地,通常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不是单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说的,而是就“整个社会主义社会”说的。
我们正在建设着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各方面都已是解放前的旧中国所不能比,但这样一种“不合格”的社会主义,既不等于自身发展成熟的社会主义,更不是人类要实现的最高理想。为邓小平同志所创造性概括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所揭示的,正是从整体上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而并不就等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
因此,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来说明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很难作出正确的结论。现在,大家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认识存在一些分歧,很重要的一点也正是由于,一些同志没有把“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和“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区分清楚。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等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其次,必须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不就等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领会,修改后的宪法第六条,前半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说的从质上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后半部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明显是指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还明显带有不发达、不完全社会主义的特征
直至党的十五大前,我们还是讲“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注: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的《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列宁更早就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62页。)可以认为, 从质的规定性和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看的,也是一般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很可能是这样的。但毕竟不可以把它等同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般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不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不发达、不完全社会主义的个性特征。
2.“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只能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显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现在,我也倾向于认为,可以、而且应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看作是初级阶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多种经济关系的总和;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则是社会主义本身所固有的质的规定性在社会经济关系上的体现,其内容和特征涵盖包括其初级阶段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历史过程。在这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属于“一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则属于“特殊”。
倘若一般地讲和从整体上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那就必须说它的基础是公有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不存在剥削的社会经济制度。所以,邓小平同志才讲:“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7页。)因此,对于宪法第六条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没有必要作新的修改(或许还可以考虑将“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修改为“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3.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还同时包括着按劳分配制度
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就是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既然还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也就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结构)。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是讲“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我领会,修改后的宪法第六条,事实上已把“按劳分配”看作是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看作是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了。
明确这一点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更不可以否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亦不可以用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取代按劳分配。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这里,要具体分析一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
1.既必须分清“主体”和“非主体”,又要牢记“两个必须坚持”
党的十五大后,有种不正确看法在或明或暗地流行,即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中国的最大实际出发,今后不应再受所有制的困扰。有的甚至认为,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南巡发表重要谈话,所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要再问姓“社”姓“资”;十五大最大的思想解放,就是不要分什么姓“公”姓“私”。笔者年前就曾收到浙江温州的一位不相识的朋友寄来的贺年明信片,上面写着:“先生的文章让我感到不寒而栗(《“重新认识社会主义”需辨清楚的几个问题》)。为所有制所困扰的苦难的中国人,刚刚松了口气,又将遇到旧制度卫道士的无情挑战。所以改革将会是一个多么艰苦的历程。劝先生以国家民族前途为重,放弃您的谬论”。谁提出还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谁就是“旧制度卫道士”——这正是这位朋友,也是一些同志所不应有的心态。说句不好听的话:其实,有些同志并非不讲所有制,只是在变着法儿贬低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有必要把一些有争议问题提出来,明辨明辨是非。
第一,必须确认,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过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这条原则。把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一种还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假定”,只讲以公有制为主导、不讲公有制为主体,或者仅仅把公有制看作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都是貌似有道理,实则经不起分析,站不住脚。
第二,必须说,在中国具体情况下,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统一的。
第三,必须准确、完整地领会邓小平经济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正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说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但在南巡谈话中认识已经变了,这才是对邓小平同志的天大误解。事实上, 就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人们即可清楚地看到,邓小平同志在提出“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后,紧接着讲的正是:“对办特区,从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深圳的建设成就,明确回答了那些有这样那样担心的人。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话讲得这样明确,再去争公有制为主体是不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已没多大意思。对十五大报告所创造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本来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以及报告所明确指出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视而不见,断章取义地对十五大精神进行歪曲,为己所用,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第四,必须真正弄清楚,我国的改革是改什么,向发达资本主义学习是学什么,我们今天究竟又正在干什么。大家知道,我国的改革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变单元的公有制结构为以公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由传统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向发达国家学习,并不是要学习资本主义制度,而是要学习那些属于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包括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创办“三资”企业。更要清楚,我们现在终究不是在发展资本主义,而是在干社会主义。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首先要分分清谁是“主体”、谁是“非主体”。“主体”和“非主体”本来就存在着差别,不能是平起平坐,更不可以喧宾夺主。但从另一方面说,我们又不可以仍然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也就是说,这里要的是“两点论”,而不是“一点论”;这里有“两个必须坚持”,而不是只有“一个必须坚持”。诚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2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所讲:“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能只强调前者而不讲后者,也不能只强调后者而不讲前者,否则都会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都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两点论”还要加上一个“重点论”:“离开公有制为主体,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经济。”
2.既要看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促、相长,又不能无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我们现在所讲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必然存在、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能兼容早已不是问题。还必须说,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不仅能够兼容,而且能够作到相促、相长。但又不能忘记,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毕竟是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因而在运营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因而,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一条,一方面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又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谈几个具体问题
(1)能否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还是等同的概念?一些同志坚持认为两者是等同的概念,并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命题,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既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同的看法则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不属于同一个层次。笔者赞同这一看法。应该说,社会主义经济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体现着经济的社会属性,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属于经济运行层次,它虽然要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但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基本制度的属性。事实上,社会主义经济可以是市场经济,也可以不是市场经济。十五大报告中讲“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用词也说明,不可以把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机整体,作为微观基础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只能是平等竞争关系,“重要组成部分”正体现了这种整体性和平等性,而“补充”则带有从属性。它同时也说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本身不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但却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是意义重大。但正是由于它们本身是非公有制经济,这种意义才存在。
(2)如何判定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最难的是如何判定私营经济的性质。以下四种看法有代表性:一认为它属于或基本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二认为它仅仅是一种私有制或非公有制经济;三认为它是具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重性的经济成分;四认为它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性质。客观地说,显然不能够把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存在的我国私营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甚至还可以认为它的肌体中已存在一些社会主义因素,但它毕竟仍然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也不能否认“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有鉴于此,可以认为私营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受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约、但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
(3 )非公有制经济怎么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如何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
说起如何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或经济基础,据笔者从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分析、归纳,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以下四种:一是“同质论”,即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二是“主要矛盾决定论”,即认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是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它们都现实地存在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但由于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三是“系统结构论”,即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的系统结构,不能在这个结构里划分哪个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哪个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这需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坐标的高度来理解;四是“排它论”,即认为不论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只有公有制才构成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才属于经济基础。笔者倾向于用“主要矛盾决定论”来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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