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地方军事化的国家与社会--以广东共青团训练为例_光绪论文

晚清地方军事化的国家与社会--以广东共青团训练为例_光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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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2;E295.2[文献标识码]A[文童编号]1000-7326(2009)09-0114-08

晚清以后,随着地方军事化的演进,地方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意义不仅动摇了王朝统治的基础,而且深远地影响着民国社会的转型。孔飞力通过太平天国时期的团练,对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叶的军事化做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意识到,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团练“开始作为县以下官方的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承担着保甲的——有时承担着里甲的——职能”,这种绅士领导的团转变为地方政府正式机构的过程,对理解近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动具有重要意义。① 邱捷先生关于晚清广东公局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现象的存在。[1]但是,这个转变的过程具体如何,值得进一步探讨。在某种意义上,这个转变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调适的过程,包括制度的对接、官绅关系的调整等。因为严重的内忧外患危机,晚清广东团练发展有着连续性的特点,其在区域社会的影响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本文拟以清末广东团练的兴办为视角,具体探讨太平天国运动后地方军事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调适中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以增进对近代社会转型的了解。

一、清末广东的团练

作为一种民兵组织,团练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但晚清以后的团练,其基本精神则直接源于嘉庆年间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时的“坚壁清野”、“筑寨练团”经验。[2](P29-30)在广东,19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内忧外患危机又一次刺激了团练的勃兴,并使其发展到新的高度。② 19世纪60年代以后,团练的发展一度受到朝廷抑制。由于内忧外患危机未能根本消除,团练作为一种控制基层社会及维护地方秩序的工具而一直维系到清末乃至民国前期。其间每每遇到地方动乱或外患刺激,团练又往往会被官方强调而得以复兴。中法战争期间,海防戒严,警报频传,广东地方官员除了大规模募兵置械外,也大张旗鼓催办团练。据称,仅顺德一县就办成10个团,“可得乡勇五千名”,并于县城设立了团防局。[3](P2432)

团练既是统治者应对外患的手段之一,也是统治阶级用以纾缓内部危机、抑制社会动乱的惯用手法。光绪四年(1878年)二月,清远人欧就起纠众200多人闯入佛冈厅劫掠,恃众拒捕,当地团练与在城官绅里应外合剿捕匪犯,立下功劳,声名远播。此事大大提高了广东官员办团练的热情,时任两广总督的刘坤一与广东巡抚张兆栋联合告示:“粤东岁饥盗起,地方在在堪虞,唯有认真团练,庶足以资守望。倘遇风鹤之警,官军亦得借助声援”,“官军既难节节设防,全赖团练相为捍卫”,要求“绅民各就地方情形,妥为筹办,自为一团或数村合为一团,签派壮丁,制备器械,并设立团总、团长,以任训练督率之一仪,无事则安耕凿,有事则习战攻”。[4]

清末广东社会动乱急速加剧,匪患成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报纸甚至说:“今日广东,贼之密布如棋局,遍地皆贼,官无文武,皆以防贼为虑。翻阅省港各报,其内地纪闻一栏,纪贼之现象者,十事而六七。”[5]广东盗匪不仅扰乱社会治安,而且直接威胁政权统治,“纠伙每至数百,劫掠动辄全村,加以三合、三点、小刀、剑仔等会匪,勾结革党,暗立师团,设堂打单,明目张胆,啸聚村乡,四通八达,兵多则逃散,兵少则抗拒,竟敢抢劫兵船、营房,戕毙弁勇。屡于获盗讯供,据称劫资置械,约期起事”。[6](P482)为了应对盗匪问题,团练旧法又成了官府的基本策略。1890年3月,番禺县令发布告示,要求“嗣后各乡绅耆人等,务当遵守旧章,实力举行团练,联络声势,遇有盗警,互相救援”。[7]1893年2月,鹤山自前县令裁撤盘允公局后,盗风日炽,新任县令复与各局绅会商,仍请前绅士办理团练事务。[8]1897年9月,阳春县绅士黄树基请调兵勇剿办土匪,肇阳罗道员在批词中则要求“各乡绅耆,举办团练,协力查拿,毋稍松懈”。[9]1899年6月,南海县西樵同人局绅董黄建华等因当地土匪纠党横行,具禀巡抚,请求派兵弹压。巡抚鹿传霖于批复中,则要求当地士绅“亟应认真整顿团练,自卫乡里”。[10]1902年,番禺县制定团练章程,要求“县属各乡均应一律举办,不得藉端推诿,违者提究”。[11]

兴办团练抵御盗匪也是当时广东社会各界普遍认同的途径。吴川留穗同乡曾向吴属绅士大力呼吁“以兵捕匪,不如以练捕匪”,“为今之计,敬告我属诸公,发起维持大局之念,在地方先设一筹办清乡公所,为清乡事务之机关,继以邀集各绅,举办团练,此为唯一无二之上策”。[12]1904年,广东同乡京官也联名上奏朝廷,请求“实行清乡团练事宜,以挽危局”,称“尤必有团练,以佐声援,而要非兴复省团练,无以稽查、联络声势之助”。[13]在广东各地官员的鼓励、支持、推动下,各地团练有了很大的发展。仅新宁县上三都各堡就有团练25团,每团有勇丁500名,共计达12500名。[14]当时各地办团,不仅规模扩大,而且一些旧有的团局也不断得到恢复,还出现了跨村、乡的“联防”。如在1885年被裁撤的顺德团练总局,1903年又得到恢复,同时“四乡亦以盗贼猖獗,亟谋自卫,于是数堡数乡联防之议起”。江尾五堡联防公约在1906年也订立了“五堡联防章程”,规定了守御、靖内、缉捕、赏赉、医恤、惩罚、联保、拨款等八个方面的具体办法,并成为县内各区仿效的“样板”。[15](卷3)澄海县前因经费不足陆续解散的团练也在官员劝谕下,迅速筹办起来。[16]惠来县神泉司“由司汛邀同局绅,会商保卫之策,拟举办团练,并先捐经费若干,以为之倡,众争先捐助”,很快就招募壮丁数十名。[17]在兴宁,县令亲自到各局查点局丁,“实行强迫主义”。[18]1907年,以办团练出名的南海县大沥九十六乡也着手复办团练。[19]南海顺德交界处的九江、龙江等六堡,设立了联防局,举九江绅士曾兆荣为正总办,龙江监生叶兆棉为副办,“自卫桑梓,清除盗贼”。[20]番禺县慕得里司也推行十八乡“联团保卫”,[21]等等。

就是重兵把守的省城也不例外。1880年9月,省城设筹防联团局,由绅士李若农主理。[22]1885年11月,“督抚宪早经严饬营兵按段分巡,毋许或懈,保甲局复札饬各街铺民举办冬季团练,以期守望相助”。[23]1889年10月,省城盗贼窃发,地方官“先期颁发告示,明定章程,劝令各街民募勇团防,以期守望相助”。[24]1890年12月,时届冬令,盗贼堪虑。省城设立冬防局,招募勇丁团练,以资保卫,以刘劳钟为总办。[25]1892年1月,因省垣内外盗贼纵横,南海县令潘子久要求各铺户居民招募勇丁,举办团练。大街募勇12名,小街8名,无事则各守界域,昼夜梭巡,有事则齐出救援,守望相助。[26]1900年,值北方义和团运动之期,广东“探丸之党尚炽,比闻乱耗,蠢蠢欲动”,[27]省城诸绅“目击时艰,知非实力筹办团防不足以卫桑梓”,便商议抽收房租一月为团丁经费,并缮立了有关的团防章程十条。[28]

全省范围内也大办团练。1898年底,两广总督谭钟麟于省城设立全省团练总局,揽集著名绅士负责,于全省范围内开办团练。[29]“统计六十八州县,挑壮丁六十五万六千余人,始练八万八千一百余人”,且“滨海各属渔团亦据陆续禀复遵行”。[30](P1243)此次大规模办团练也主要是针对地方盗匪问题。谭钟麟奏称:“广东地处海疆,盗风赌风最炽,办团练以助兵力,查保甲以绝匪踪,实较他省为尤急”。[30](P1193)1904年底,在朝廷认可下,两广总督岑春煊再次举办全省团练,“拟先办省团,次乡团,次沙团,省团勇费由善后局指拨,乡团沙团各勇费,以查照咸丰年间九十六乡及西樵各团局成案,将由每团一亩酌收团费若干,以资挹注”。[31]由水师提督何长清与著名绅士丁仁长负责,另有士绅数十人参与其事。[32]为解决经费困难,岑春煊带头捐款3000元,“藩道两司,仰体上意,亦各捐银一千元”,并要求“其余通省各官,均须一律量力捐助”。[33]

地方团练在防御盗匪方面也确实发挥过不小作用,如顺德团练局开办半年时间内,就“已缉获强人百余名”。[34]当时报纸也多次报道了各地乡团抗拒盗匪成功的事例。[35]

二、保甲之名与团练之实

团练与保甲制度相辅而行。“保甲本是古法”,为中国古代形成的一种基层控制制度。在清末,保甲制度仍被视为安良弭盗之良法,在1892年的报纸上,还能见到倡导保甲之言论:“保甲之法有行之于用兵之时者,则与坚壁清野之法名异而实同;有用之于承平时者,则专为安良弭盗计,使匪徒不得容留,自然井里晏然,鸡犬不扰,使民间守望相助,则虽有盗贼乘间窃发,而平日既已备预不虞,临时又能合力御侮,能保卫室家,无虞攘夺,其与坚壁清野之法,固有合同而化者。”[36]

在清末广东,传统保甲制度亦仍然被当地官员视为弭盗除匪之法宝。光绪初年,知县徐赓陛办理匪乡事宜,以“设公局,以捕匪类”;“搜军械,以遏凶萌”;“编保甲,以资钤束”;“设义举,以兴教化”为“探本清源”之法。其所谓的“设公局”,就是“于通村适中之地设公局一所,即遴其族内诚实绅士十余名为局首,一面悬赏花红购线捕匪,一面分造户口册籍,编立门牌”;其所谓的“编保甲”,就是“先将户口人数造列清册,仍按十家为一甲,立甲长一人;五甲立党副一人,十甲立党正一人,百甲立联董一人,以次递加,钤束村民;一经犯法,以次责成捆送,徇庇者查出同罪,同甲十户知而不举发者,按以连坐之科”。[37](P224-226)基本上还是因循传统保甲之法,通过清查户口,编制保甲,以控制民众,清查匪类,从而达到弭盗目的。1894年5月的《申报》又载:“署番禺县杜大令莅任以来,见地方劫掠频闻,盗贼猖獗,民无以弭之,而弭盗之方莫妙于保甲,遂拟就简明章程,亲赴各乡劝谕民间举办,以期守望相助。”[38]这种想法与做法在清末广东基层官员中较普遍。

上层官员也重视恢复保甲制度。两广总督曾国荃在粤时要求并大力支持地方官员推行保甲之法,在给徐闻县令的批复中明示:“办团防以资捍卫,编保甲以清盗源,尤为当务之急。”[39](P482)李鸿章督粤时曾于1889年整顿保甲团防,制定保甲团防弭盗章程,“水陆并举,使匪无所托足”。[40](P96)巡抚吴大潋推行保甲之法也不遗余力,“初莅任时,即饬各州县一律举办”,[41]刚毅来任广东巡抚,“下车伊始,即以整顿保甲为事”。[36]河道上的船户也被要求实施保甲。1895年海珠河系归河政厅管理后,即在船户中推行保甲制度,规定船户报名领牌,才能在河上停泊。[42]由于西江等内河盗案层见叠出,两广总督谭钟麟严饬扒船分段巡缉外,也要求各船户“无论轮船、帆船,必编列号,互相保结,如无号数,不许驶行”。[43]

从前文所引用材料亦可以看到,一般情形下,保甲与团练联系在一起。在清末广东,为应付盗匪问题的需要,保甲团练已是相提并论,二者不分,不过表述上则有明显变化。光绪初年,张树声提出“必寓团练于保甲之中,寓选锋于练丁之内”。[44](P201)曾在肇庆一带任地方官的方溶师于其编成的“保甲团练章程”中也称:“寓团练于保甲中,颇能简便周备。”[45](P333)曾国荃也认为“保甲团练相辅而行”。[39](P431)其后任两广总督的谭钟麟则说,其办保甲团练是“寓保甲于乡团之内”。[30](P1193)但保甲与团练并非一回事,两者存有区别。时人认为,“保甲易而团练难,保甲尽农也,团练则为兵;保甲省而团练费,保甲自食也,团练则需饷;保甲久而团练暂,保甲无碍耘耔也,团练则弗遑耕凿;保甲近而团练远,保甲仅资坐镇也,团练则兼事攻剿;保甲行之不善,莠民多于良民,团练行之不善,顽民遂成乱民。”[46](P651-652)保甲作为政府控制基层社会的行政制度,具有强制性,并不完全依赖地方士绅的组织与领导;而团练是地方的自卫组织,或者出于地方官的劝谕与鼓励,官督绅办,或出于绅民的自发行动,由地方士绅自筹经费,志愿组织。[2](P29-30)从本质上讲,保甲更多注重于清查户口,约束乡民的控制功能;团练更多体现出练民为兵、防盗捕匪的军事功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张树声“寓团练于保甲之中”的观点与谭钟麟“寓保甲于乡团之内”的做法有着不同的涵义,可以理解为,前者强调行政制度的控制功能,后者立足于军事力量的制服作用。

事实上,谭钟麟之“寓保甲于乡团之内”的观念反映出清末广东团练在光绪中期的重要转变。如果对比一下不同时期的两个地方性“保甲团练章程”,则会清楚地发现这种变化的存在。同治九年(1870年),肇庆知府方濬师制定“保甲团练章程”24条,其中强调编查户口的办法有16条,关于地方防卫的只有8条,直到光绪初年,方仍然以之指导所辖县地保甲团练之实践,大体上可以反映光绪初年的基本认识与做法;[45](P53-62)而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的南海县“保甲团练章程”共有26条,名称、篇幅与前者相差不多,但内容涉及户口清查的仅有2条,规定团练与地方防卫具体办法的却有23条。[47]似乎可以说明,光绪前期所行的“保甲团练”之法注重的是“保甲”,后期则转以“团练”为主。

一般意义上讲,保甲是团练的基础,正如南海县“保甲团练章程”第3条所提到的“团练必托始于保甲”。尽管官方一直强调推行保甲,不断制定有关章程,但实际上,传统保甲制度在清末广东并未得到有效的恢复。刊刻“保甲团练章程”的方濬师反映,在他订立有关章程要求各地遵办后,各地“虽均禀称办有端倪,实则明察暗访,未能一律齐整,甚有不肖员弁绅董,以时际太平,何用吵吵多事腾谤者”。[45](P1606-1607)尽管他多次重申,“无如各官绅士庶皆视为具文,以致有名无实”。[45](P1537)就是报纸上多次提到兴办保甲的省城,也是“虽行之有年,然皆有名无实”,原因在于“粤东盗风炽,富户之遭劫掠者时有所闻,往往迁徙以避之,是则兴办保甲,固较他处为尤急。然往年非不举行,而颐未见实效者,则以奉行者之不得其人。”[36]南海县“保甲团练章程”的第3条还说:“现各乡虽有图甲而户口迄未清查,此匪徒所以得而托足也”。清代图甲制度延续了明代里甲制度,但又有了很大变化,已经不是一种以家庭与人口为中心的组织,而变成了一种以田地赋税为中心的系统。[48](P238-239)所以,图甲制度已不具有保甲制度中清查户口的功能。甚至乡老甲首还不清楚自己甲内户口的情况。宣统年间重刻同治《南海县志》时补写的《图甲表补序》中就称:“各县之籍存之官,乡老甲首无从而见。他所知者,自己户内有田若干,应纳米若干而已:而同甲内若干户他不知,甲内银米若干他亦不知。”[48](P270)图甲制度已不等于保甲制度,到了清末,保甲制度在广东已名存实亡。

之所以要保存“保甲”之名,原因很简单,因为保甲制度是清王朝赖以控制基层社会的行政手段,对王朝的统治具有象征意义。清末朝廷仍要求各地官员定期奏报保甲复查的情况,“州县遍查保甲,向于秋收后责成该管道府州亲往认真抽查,督抚于岁底汇奏一次”。[49]另一方面,对广东地方官来说,要对付日益严重的盗匪问题,必须依靠地方士绅举办团练。而士绅办团,性质属于民间自卫,只有得到官方认可才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借保甲之名行团练之实,无疑是一种策略上的考虑。所以,当张之洞在给朝廷奏报复查保甲情况时仍不忘为团练争取认可:“粤省保甲事宜,向选干练委员,分段经理,省外各属一体照办,尚无虚饰蒙累情弊。近因各路防营裁撤,游勇繁多,深虞勾串土匪,潜行滋事,已随时严饬地方官,督率绅耆,认真办理,慎密巡防,并劝谕绅民,讲求团练,与保甲相辅而行。”[49]

由此看来,南海县“保甲团练章程”在“保甲”名义下,详细制定士绅办团具体措施的做法实为一种策略,其直接后果就是,在地方社会基层权力结构中,以军事功能为主的团练逐步取代行政性的保甲组织,为团练“公局”演变为广东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奠定了基础。[1]在保甲中,“保甲长多非士绅,此乃清廷政策,欲藉保甲长之权力以压制绅权,免得士绅在地方上权势过大”。[50](P98)在以保甲之名行团练之实的转变过程中可以看到国家影响的惯性。保甲的衰落及团练的再次兴起,反映了清末广东社会控制体系中官权与绅权的消长走势,因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而上升的地方绅权又因广东的盗匪问题而得以延伸。但地方绅权总是要面临官权的制约,清末广东团练中官绅矛盾进一步凸显。

三、团练中的官绅矛盾

从上述团练复兴的情况来看,清末广东团练中官方影响尤为明显,有官方劝谕的,有官方强迫的,有官员参与的,有官方筹款倡办的,显示出与以往团练“官督绅办”模式不同的特点。1903年岑春煊来任两广总督,下车伊始以“办盗为第一要义”,在其发布的“除盗安良”告示中,极力鼓励地方办团剿匪:地方官“能实力练团而有成效者,视人数多少分别给奖”;各地绅民,“能练分团著有成效者,视人数多少,将该团总分别优奖”。[51]岑还对地方办团给予枪械方面的大力支持,如其在给肇庆府团绅的禀批中表示:“该绅等现办乡团,应即认真讲求,力图保卫,其请发军械,如局无毛瑟枪可发,应酌发别项枪支,以资防御。”[52]各地办团需枪,广东当局也给照准许前往港澳购买。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广东厘务局曾照会九龙税务司批准新宁县上三都为办团一次采购枪械1550支。同时期(光绪二十年底至光绪三十年初)其他县,如增城、灵山(时属广东,今属广西)、顺德、南海、番禺、香山、佛山、阳江、海康、揭阳等地因办团买枪,也得到了广东地方当局的支持。③

以1905年筹办的全省团练而言,尽管主要办事人员来源于士绅,有数十名士绅参与其中,大绅丁仁长为负责人之一,但这次办团却是在官方的强有力干预之下进行的,整个团练局由臬司程仪洛总办,水师提督何长清也是团练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团练计划分四路同时举办,武职大员何长清、吴祥达、莫善喜、谢遇奇各办一路。[53]大概是受此影响,部分士绅的热情并不高,“款项难筹”,结果是“倡议日久,尚无成立之期”,以致岑春煊不得不发动全省官员“量力捐助”。[54]没有士绅鼎力相助,省城团练机构的建立步履艰难。直到1907年,周馥来任两广总督后,又不得不调整班子,改由臬司督办,大绅丁仁长、吴道镕、梁庆桂为总办,潘灼文、陈如岳、杨裕芬、陈嘉谟、易学清为会办,接续筹办。但仍有着官绅合力的意味,官方不但另拨款2万元充作经费,潘灼文也是当时广州协的武职官员。[55]1911年4月,水师提督李准还下令顺德协节制顺德县各乡团,随往点验,“以资督率而期得力”。[56]

官方大力提倡各地办团是出于抵御盗匪的需要,官方又不敢完全放手让地方自由办团,要防止民间武力的膨胀,在地方团练问题上表现出一种复杂心态。东路澳长陈大年向当局禀请“拟捐款购备炮械轮船”开办渔团,没有得到批准,根本原因就在于,在当局看来,其“自置炮械、轮船,章程内又有给发船牌一条,事权太重,流弊滋多”。[57]除了人事安排外,对乡团枪械的控制也是重要的一方面。官方为鼓励地方办团,准许各地备价领枪,但对民间枪支又多加限制。在民团枪械的外购、请领、保管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如外购须“取具各团首切结”,由军械局代购,或委员带同办理,购回枪械须由军械局点验并加以刻烙等;对所存团枪采取登记造册、刻烙编号等办法实施管理。1909年2月军械局的“补充条例”又规定,“嗣后各厅州县团练枪械应责令团绅管带,按季将所存数目开单报明地方官一次”;捕匪的消耗或因公遗失的枪支弹药“亦即当时禀明该州县追查”;各州县“亦应不时抽查,倘系无端废失,即责令备价赔足”;各州县官员交替时,“仍将所属各团枪支列入档案移交接受,互相查明,结报一次”。1910年的《详定各乡团请领军火规则》又要求:“嗣后各属乡团请领军火须照章筹足经费,招足练丁,由团绅出具,不敢私卖、转借、助斗、济匪切结,造具名册,呈请该管带州县会同营员点验该团练丁实数,或选千把干弁,或选公正绅士,由文武印官商定札委管带,联衔加具印结,连同名册通禀核明,方准给发”;还规定“既领军火之后,由管带按月将军火数目册报文武印官考核”,消耗者要注明,遗失者要“查追”,练丁减少,枪械也相应减少“缴回”等。又《錾刻团枪章程》规定,所备请领枪支,须“禀奉督宪核准”并“饬匠錾号刻字”,方能给领:编号錾在枪筒上,“并于枪尾木壳上雕刻某县某团某村某约字样,以便稽查而归划一”,等等。[58]规章制度不可谓不详尽完备,实际上却效果不大。但对于政府而言,严格控制民间枪械,对维护社会治安有积极意义,实无可非议。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时广东地方政府对地方民团的紧张心态,以及极力将民团武力置于官方掌控之中的意图。

清末广州商团的建立过程是又一典型事例。清末以来,省城广州的治安一直不好,商民为保卫自身生命财产,一直保持着很高的办团热情。1900年西关一带商民捐出房租招募安勇,分扎各个街道保卫店户,一些丝店老板还“邀请街邻会议,拟添设巡丁自行保卫”;[59]1904年,善董绅董又筹议劝办省城“铺团”,以自卫身家;1905年河南一带的店户人家“自筹捐款,自设巡警,护卫地方”;[60]1909年春,新军起义期间“匪徒乘机焚拆警局,地方空虚”,自治研究社绅董为保卫地方起见,提议招募安勇100名,由都司陈瑞兴管带,以西关文澜书院自治研究社为局所,驻扎西关一带;同时,西关商董李鉴城又禀请联合各街举办十八街商团,但都没有得到当局的批准。数月以后,广东谘议局第一次会议上以绝大多数票通过了粤商自治会呈交的“奖励商团民团”议案,要求在广州及珠江三角洲商务繁盛的市镇,“由商民禀请一律设立商团公所,寓团练于商家”。[61](P69)广东地方当权者仍认为“不可行”,没有批准议案。理由是:“至于御敌防盗于保卫身家财产者,其治内则属于警察之范围,其对外则属于海军之范围”,自治不能离开官治而独立,凡属于官治的事项皆不在自治权限之中,奖励商团民团有损及国家司法行政权;团丁散处,约束难周,一旦有事,“枪药号衣取如外府,怯于公战而勇于私斗,当此民智未能普及,万一械斗激变,鼓噪抗官,官吏难于拊循,绅耆无从解散”;担心重蹈旧时团练之覆辙,由于章程未善,缔约不严,“致令任劳任怨者之无人,而为强有力者所盘踞”;民团设立有碍巡警的推广,“其贻误于宪政者匪轻”。[61](P72-73)概而言之,官方一直担心民团的设立将使官方行政权力受到民间势力的威胁。

1911年9月《香港华字日报》一则消息说:“团保总局迭奉度支部电商裁撤,当时以警务未善,不果,今又奉部电议裁,已由陈藩会同巡警道具详督院,请实行裁撤矣。”[62]团保总局的命运也进一步反映了官权对绅权的压制。

当权者在地方办团问题上的复杂心态,又势必影响着各地士绅阶层办团的积极性。筹集办团经费是办团的关键,也是难题,以往办团经费基本上依靠地方士绅自行解决,官方意志在办团过程的过多体现,反而使经费来源出现问题。顺德县的乌洲、大洲、鸡洲、霞石等乡,“虽谓安靖,而尚多著匪,势力单薄,欲添募团勇,奈无公款”,故当地乡绅联禀水师提督李准,请示办法,而李准则又“札饬顺德协县督饬第二团五乡和济局绅,速商绅富,妥筹经费”,结果是“禀来禀去,经费仍须自筹”,官与绅相互推诿。[63]香山县的小榄镇地临滨海,兵力素单,而盗匪又异常猖獗,该乡议长麦某等,“恐土匪乘机窃发,传在榄乡公约提议筹办团防,惟到者寥寥,约绅诿以无钱举办,不肯肩任”,“终无成议”。[64]有时迫于官方的压力,士绅只好虚应其事。潮州一县令接到上级要求兴办保甲团练的命令后,即下谕地方绅士谋筹办法,“某绅奉谕后大费踌躇,以此项经费,即第一难题目,然事关筹防,又不能不办,思之再三,无以复命”,后想出一招,只将数百保甲团练旗帜树立城门各处,虚张声势,用以应付。[65]由此可见,20世纪初广东各地在官方大力要求下的兴办团练并没有得到地方土绅的充分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官绅之间存在着裂痕。缺乏官绅合力的团练,也大大削弱了其抵御盗匪、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当时有舆论就说:“粤省各属,乡间散处,盗匪出没,其中勇力所不能及,虽迭经札行团练,以为地方自卫之要图,卒以款项难筹,或办理不终,或并无成议。其富厚之乡,雇勇防守,亦皆虚有其表,遇有大伙强盗肆劫,则缩首蛆伏,任其饱掠,莫敢谁何。”[66]

以兴办团练为主要内容的地方军事化,是官权与绅权重新调整的过程,它反映了在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国家影响减弱的趋势。官绅之间的潜在冲突到清末已经难以消弭,传统社会控制体系中的官绅合力已呈离析之势,折射出了清王朝封建统治的衰败。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社会危机,政权体系内的离心力往往会对政权统治构成更大的压力。辛亥革命一举推翻清王朝统治,与晚清以来地方军事化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调适不成功有关联。

总之,从清末广东团练的复兴来看,地方军事化中国家的影响力在逐步消减,社会势力进一步上升,国家抑制绅权的初衷没有实现,社会绅权依赖团练成功突围。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的僵化,传统的保甲制度不能有效消解地方军事化的冲击,反而被团练借壳立足。有研究者认为,把绅士领导的团练组织纳入保甲制度甚至更加容易。[67](P218)但就广东的情况看,保甲制度几乎被团练组织吞噬,加以改造取代,也许与广东士绅势力强大有关,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清末国家威权衰微的不可逆转性。当然,清末的一系列改革中,不少制度的设计也意在寻求弥补之途径,如地方自治、军制改革、巡警制度的引进等,都力图将地方军事化归于行政可控的范围内。但低下的行政控制能力与疲态的行政运作机制,已无力应对普遍性的社会动乱,给地方军事化留下了足够的发展空间。清末地方军事化与新制度试验的冲突与调适,也在不同角度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① [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8页。关于近代军事化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太平天国运动前后,如张研、牛贯杰在《19世纪中期中国双重统治格局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书中,主要讨论的也是成同年间的安徽团练。

② 参见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杨念群:《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

③ 广东省档案馆所藏粤海关档案第508号中,保留了当时广东厘务局给海关的照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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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地方军事化的国家与社会--以广东共青团训练为例_光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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