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析_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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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某一社会或某种特定性质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至少可以有三种界定:一是,把它界定为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分配制度;二是,把它界定为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三是,把它界定为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即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简称所有制结构)。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我国新修改的《宪法》中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角度使用的,本文也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范畴。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不完全等同。社会主义社会(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前者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基本经济制度,后者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经济制度;前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后者则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主体。近几年来,国内某些同志混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非公有制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此,笔者实难苟同。

其一: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则必须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因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其主要症结在于把实行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与社会主义经济的所有制基础混为一谈。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不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而是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体制的范畴。市场经济既可以与私有制相结合,也可以与公有制相结合。而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则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虽然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但却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辅体。如果说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内的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从而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那么,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又如何区分呢?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存在的个体经济是否也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呢?

其二: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而非公有制经济也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其症结在于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前述的引文出自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论述,显然是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阐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佐证,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另一处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新修改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其三: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我国新修改的《宪法》中都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因此,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仍不妥当。一方面,无论是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报告或是我国新修改的《宪法》,所使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实质上都是就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总体和基本性质而言的,从而非公有制经济可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经济。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我国新修改的《宪法》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实质上是根据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实践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新审视和正确定位。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田纪云副委员长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宪法》第十一条所做的修改(即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增加“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提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四:“三个有利于”是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因而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第一,联系前后文来看,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首先和直接是针对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而言的,并不是作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三个有利于”是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党的十五大报告也重申了类似的提法。第二,符合“三个有利于”根本标准的经济成分,并不一定都姓“社”。例如,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外资经济,尽管就其基本方面来说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但它姓“资”不姓“社”。邓小平明确指出:我国境内的“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5页。)认为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就将其与社会主义经济划等号,这是混淆了经济作用与经济性质的区别。第三,在“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中,固然包含对于社会或国家性质的限定,但并不包含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的界定。因此,“三个有利于”不是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

其五:马克思曾经有过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提法,因而“对公有制的认识应当更新”,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又必然导致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在这里, 关键是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最后一句话。对此,恩格斯是这样解释的:所谓在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重建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5页。)显而易见,马克思所说的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费品(即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建立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体经济。尽管党的十五大报告拓宽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含义,将其界定为“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但它也并不包含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非公有制经济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从而不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但却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我们要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两个“坚定不移”(即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坚定不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定不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以促进我国现阶段宏伟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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