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营造中的政府角色与功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意论文,台湾论文,角色论文,功能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154(2010)02-0041-03
一、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缘起
文化创意产业的词源是“cultural industry”,它最早出现在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与霍克海默于1940年代所著的《启蒙的辩证》(Dialektik der Aufklarung)一书中。学界原本将“cultural industry”译为“文化工业”,20世纪中叶,法国社会学家米亚基(Miège,Bernard)等人提出了“cultural industries”,以复数取代单数,也就产生了我们现今使用的“文化创意产业”的译词(David Hesmondhalgh,200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通过智力财产的形成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的潜力,并能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行业。产业的类别包括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音乐、表演艺术、音乐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等(郑美华,2008)。在1995年的台湾“文化产业研讨会”上,台湾“文建会”提出了“文化产业化、产业文化化”后,得到台湾政界、学界和商界的普遍认同。在这一理念的引导下,台湾的文化产业得到了初步发展,并成为台湾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此时的文化产业主要是传统的、乡村型的初级产业。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台湾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优势渐渐消失,原有产业和商品在国际市场市场竞争力已大不如前。为创造新商场,振兴产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2002年5月,台湾当局明确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列入“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2002-2007)”,以期通过行政力量营造环境,推动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包括“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组织”、“培育艺术、设计及创意人才”、“整备创意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创意设计重点产业发展”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五大部分。
二、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政府推动主体
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由“行政院”下的“经济部”、“新闻局”、“文建会”、“内政部”等部会推动。“经济部”主要负责广告产业、设计产业、数字休闲娱乐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创意生活产业等相关产业的培育与发展;“新闻局”则主管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文建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推动范围主要是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表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内政部”由于其他事务较为繁多,只将建筑设计产业划归其政策推动之范围。各部会为能有效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还在“部会”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政策推动,例如“经济部”设置了“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指导委会员”、“文建会”则设有“创意产业专案中心”与“创意文化园区专管中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具有高度的前瞻性,一开始台湾并未将“文化创意”视为一个产业,各部门的之间的联结与协作程度都不高,台湾“行政院”很难掌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的基本数据和资料。这使得政府往往难以从宏观层面上做出一项合理的推动政策。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台湾当局采取了三大措施:一是成立了以陈其南为召集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二是“经济部”、“文建会”、“新闻局”及“教育部”共同组成一个跨部会的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由四个部会的副首长担任召集人,主要负责协调各部会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各项执行工作;三是在“经济部”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办公室,负责指导委员会和推动小组及幕僚作业,并协调各部执行相关合作事项,其工作人员由财团法人台湾文化创意中心派驻(吴密察,2003)。
三、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推动方式
(一)财政补助
补助都是台湾扶植文化创意产业的最常用的政策工具。特别是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初期,由于文化艺术工作的产业化基础较为薄弱,其发展必须要依靠政府的资源。例如“文建会”为了帮助文艺工作者做舞台演出,往往会对文艺活动或创作提供一定的补助;“新闻局”在威权时代亦是以管理者的角色为出版业、电视业、广播业、电影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虽然在文化创意产业具有一定基础后,政府改变了主要治理策略,将“补助”转变为“辅导”,然而补助仍然是台湾当局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二)行政激励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必要的财政支持,而且还需要一定的精神激励。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人员的特殊性工作亦是一种人生价值实现,它应当得到必要的肯定。这种肯定对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一新兴产业的从业人员的价值实现得到政府导向下的社会认同后,才会有更多的人才和资金被吸引入该产业链中,文化创意产业才能真正实现勃兴。台湾政府的基本做法是设置各种奖项和计划,以振兴文化创意产业,例如“新闻局”设置了“数字出版金鼎奖”和“台湾原创流行音乐大奖”等。
(三)人才培育
人才对于产业的成长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新兴产业的成长与成熟归根结底即是该领域人才的成长与成熟,因为任何一个产业的“细胞”单位是作为个体的人,任何产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人才的聚合。台湾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亦十分重视人才的培育工作,例如政府制定了《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国际进修交流与延揽来台计划作业要点》,培育文化创意产业的“种子人才”;办理国际设计人才养成班及协同设计高阶管理人才训练班,聘请国内外师资授课;办理国际设计研习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设计专家来台参加国际设计研习活动。通过上述措施,台湾在短时间内集聚了一大批文化创意产业人才,他们成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中坚力量。
四、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二期推动
“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已于2007年底实施完毕,它对台湾经济转型与民众生活模式产生了极大的正面影响,人民的生活品质大有提高。为保证文化创意产业的持续发展,四大主管机关积极采取后续推动计划,实施时间范围为2008年到2011年,“新闻局”、“经济部”等部会通过执行相关专案计划共同推动。
台湾“文建会”推出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第二期计划”,该计划将重点集中在文艺产业的扶植及创新育成,强化交流平台及地方推动能量、扶植青年艺术家,建置数字创意银行,并结合产官学界相关资源,串连相关业者、地方政府及大专院校创新育成中心共同推进产业发展。台湾“新闻局”则制定了“振兴流行文化产业方案”,以培育台湾影视、图文出版、流行音乐人才,重整台湾流行文化发展环境、繁荣台湾流行文化消费市场、形塑台湾流行文化品牌。台湾“经济部”则策划了“设计产业翱翔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产业建立设计合作体系、跨领域合作机制及设计创新管理制度,提供全球设计信息及协助产业国际设计运筹等,以协助台湾产业的持续创新发展;加强拓展设计的市场,扩大设计应用领域与国际市场需求;加强台湾设计人员的设计与行销管理能力,并协助产业引进国际设计师资源;整合台湾设计相关资源,全力办好2011年世界设计大会,加强台湾优良设计与国际接轨。
五、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立法分析
(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制定历程
法律既是政府治理的基本理据,亦是形塑新兴产业的有效工具。文化创意产业兴起的早期,台湾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该产业进行法律调控,只有2003年11月5日颁行的《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办法》对文化创意产业略有涉及,这显然与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成长不相协调。“然揆诸现行法律,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系以制造业及技术服务业为主要考虑,并无法全然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文化艺术资助条例着重奖助文化艺术活动之提升,适用对象为文化艺术工作者及事业”①。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营造文化创意产业的良好经营环境,积极提升竞争力并与国际接轨,建构具有丰富文化与创意内涵之产业结构及社会,台湾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立法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然而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立法工作并不十分顺利,经验的缺乏、利益集团的博弈,使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从起草到通过前后耗时长达8年之久,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实际上,早在2002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起草工作即已开始,当时由台湾“经济部”牵头,“教育部”、“经建会”、“文建会”、“新闻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在起草过程中,组织了多次公众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于2008年完成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共计33条,并报送至台湾“行政院”,“行政院”院会于2009年4月初通过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经台湾“行政院”审查后遂送请“立法院”审议。2010年1月7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终于在“立法院”第7届第4会期第17次会议上获“三读”通过。该法共分总则、协助及奖补助机制、租税优惠、附则四章,全文共计30条。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并非通过后就立即生效。由于该法实施尚须相关配套法规辅之,故其施行日期须由台湾“行政院”另行定之。“文建会”计划在半年内完成十三项子法订定及相关配套,以保证该法能在今年年内开始施行。
(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对《草案》的几点修正
1.文化创意产业概念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范畴,《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指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之形成及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之下列产业”,并列举了十三项具体产业和一项兜底产业规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在界定“文化创意产业”之概念时增加了“促进全民美学素养”之限定和“视觉传达设计产业和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两项列举产业,并将《草案》中的“设计产业”、“数字休闲娱乐产业”分别修改为“产品设计产业”、“数字内容产业”。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4条将《草案》中的“经营”改为“从事”,规定:“本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指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之法人、合伙、独资或个人”,“从事”无需以营利为目的,一词之变使得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得到适当扩张。
2.文化创意产业主管机关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主管机关,立法中草案规定为:“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则将其修改为:“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如此修改可能是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文化创意产业名称与内容上看,与“文建会”的关联度要高于“经济部”;二是“经济部”已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工作,如文化创意产业交由其管辖,恐其负担过重;三是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将主管机关由“经济部”变为“文建会”是台湾当局平衡和调节部门利益的结果;四是配合台湾“行政院”组织再造。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是跨部会业务,草案时期,由“经济部”统筹管理只是权宜之策,在“行政院”组织再造后应当改由文化部门主政,这亦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说明”的既有内容。
3.奖补助的事项范围及政策推动资金保障
在协助、奖补助的事项范围上,《草案》只规定了法人化及相关税籍登记、产品或服务之创作或研究发展、创业育成等十六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2条则增加了“参加‘国’内外竞赛、智慧财产权保护及运用和协助活化文化创意事业产品及服务,并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事项’”。与《草案》相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还新增了第14条和15条之内容,即“为培养艺文消费习惯,并振兴文化创意产业,‘中央’主管机关得编列预算补助学生观赏艺文展演,并得发放艺文体验券”和“为发展本‘国’文化创意产业,政府应鼓励文化创意事业以优惠之价格提供原创产品或服务,其价差由‘中央’主管机关补助之”。对于产业推动的资金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6至11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本义务,内容包括出版文化创意产业年报、经费支持、来源及预算编列规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8条之规定:“政府应致力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并保障其发展所需之经费”,而在《草案》中之规定为“政府应于国家财政能力之范围内,持续充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需经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政府的当然义务,亦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人民以税款的形式满足了政府的财政需求,政府就不应当以财政困难为由摆脱经费保障之义务。
注释:
①参见台湾“行政院”《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立法草案总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