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初田夫制度的改革_一条鞭法论文

论清初田夫制度的改革_一条鞭法论文

评清前期田赋制度之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田赋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清朝统治阶级入关初期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被迫实行了一些缓和政策。康熙五十年颁布的“盛世人丁永不加赋”和雍政初推行的“地丁制度”,都是对田赋制度的重要改革,对清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巨大作用。今天我们正确评价其历史地位和作用,不仅可以发掘我国经济史中的宝贵遗产,更主要的是通过总结,达到“去伪存真”,“古为今用”。

关键词:田赋 丁赋 正税 丁徭 一条鞭法 摊丁入地

明清两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农民和贵族地主的矛盾空前尖锐。明清之际,经过三十多年的农民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封建制度的统治,对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明末农民战争的影响下,清朝统治阶级夺取了农民起义的胜利成果。入关后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被迫实行了一些缓和政策,在财政上首先废除“三饷加派”,在整顿田赋的同时,对地丁制度进行了改革。康熙五十年(1711年)颁布的“盛世人丁永不加赋”和雍正初推行的地丁制度,都是田赋制度的一些重要改革。这些改革措施,不仅对当时清朝政府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我国田赋制度的发展也有着深远影响。当然,清代田赋制度的改革,也和其他制度一样,仍然解决不了封建社会的根本矛盾,解决不了广大人民同最腐朽、最反动的势力日益加深的矛盾,因而这些改革最终也挽救不了其没落的命运。本文仅就其田赋制度改革的内容、历史地位和作用,作一些探讨。

一、清初的田赋制度

清朝入关统一全国之后,田赋仍沿明制,首先废除“三饷”,核实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恢复明万历年间之旧制,采用一条鞭法。康熙时均丁赋于田,定丁额永不加赋,雍正元年逐以丁摊入地亩一并起征,名为“地丁银”。〔1〕

清前期田赋之征分为两种:有直接以谷米完纳者,有折用银钱完纳者。以谷米完纳者又有二:一是糟粮解送北京,一则不需解送曰南米。以银钱完纳者亦分为二:一曰赋,课之于普通之民田,称之为地丁银。一为租,课之民赋以外之官地,如屯租、官租、学田、芦地等。课之外还有田赋之附加,如地丁有随粮征耗羡。平余;糟粮则有随曹征耗等皆是也。

清代的田赋制度极为复杂,有民田、官田、官庄田、屯田之别。一般讲,官田每亩起科五升三合,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斗五合五勺,官田每亩一斗三升,江苏松太等地尤重。〔2〕

清朝和以前朝代一样,均以田赋为最重要的收入,称为正税。地丁合一后,丁税也归入正税了。一般说,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丁税是人民对封建政府提供的徭役。清朝初期,田赋和丁赋都要折成白银完纳,称为地银和丁银。田赋在清朝虽粮、银、钱三者兼征,但其中主要是征收银两。因为民田土壤有好坏,各种粮米成色有差别,乃至在上、中、下三则里,每则又有上、中、下三等。田赋征收有三则九等的规定,而各省又不能一律,甲省的上则与乙省的中则,丙省的下则相当,因而具体征收银两时,亦有极其复杂不齐的现象。例如湖北省田赋,每亩征粮最少六杪、最多二斗九杪升一合五勺八杪;折算银两,每石折银最少二钱五分四厘五毫,最多二两九钱七分四厘一毫,轻重极为悬殊。如加上火耗、平余、漕粮等附加,田赋负担更加沉重,有的甚至超过正赋数倍。

丁赋:清初沿明制,计丁授役,三年一编审,嗣改为五年。男十六岁到六十岁的都应征丁赋,丁增随之增。有市民、乡民、富民之分。民丁外,复有军、灶、屯、站、土丁者。〔3〕实际却都混合, 和一般民丁无多大差别。如山西更民屯丁,每丁科银一钱以上,而民丁也是科银一钱以上,其最低税则民经一致。

清初的丁徭,均以贫富为差,分三等九则,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其后逐改随地派。三等九则之法,沿自前明,其法将均摇,均费等银,不分银力二差,都以一条鞭从事。“凡十甲丁银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卅,而府而布政司。通计一省之丁粮,均派一省之徭役,里甲与两税为一,凡一卅丁粮,悉收于官,官为佥募,以充一岁之役。”〔4〕以上这些就是清初丁赋制度的大要。

丁赋标准,因地区不同,也不尽一致。轻则每丁征银一分左右(河南省),重侧一两有余,巩昌高达八、九两,高低悬殊。但平均每丁征银一钱三分左右,负担并不高,然而这仅是政府收的丁银数,并未包括官吏贪污勒索的那些份额。所以人民实际负担的丁银要比这个数字高好几倍,有的甚至几十倍,由于赋役不均,人民苦于丁赋者甚众,有的被迫逃亡流落异乡,更多的是隐匿地丁实数,以致丁银无定,丁银难征,必须改革。

二、清初田制改革的内容——摊丁入地

1.清初田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康熙二十四年,总计省直人丁二千三百四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有八口,仍不足旧籍丁税的税额,以致在康熙二十五年严申“新增之丁,令该抚陆续招来,于下次查编补足。”到了康熙五十年,总计省直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三十四口。与康熙二十四年相比,相隔二十六年仅添加了一百二十余万人,人丁迟迟不能多增的原因,是未彻底清理户口。户籍繁乱,无法详实统计。以致“丁额无定,丁银难征”。地方官怕朝庭催逼,就采取少报多留办法,人口数愈加混乱。康熙五十一年上渝中说:“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中增加之数尽行开报,……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是一人交纳钱粮”。〔5〕在这样的情况下, 为了稳定税收,缓和阶级矛盾,在康熙五十一年才下了“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命令。渝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日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上报。”“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兹生人丁,亦不加赋”。〔6 〕也就是说,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三十四口,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作为以后永久定额,今后增加的人丁,不再增加丁银。这个“永不加赋”的决定,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对稳定财政收入、缓和阶级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当时封建社会存在着的基本矛盾、负担不均和其他不合理现象,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无立锥之地,反多徭役”。有的地方豪绅勾结官吏,把一些差役丁银分到农民头上,丁银问题的矛盾亦未彻底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创设了“地丁合一”办法,至乾隆年间推行全国。

从赋税制度上看,清初沿明代一条鞭法,是以固定的支出摊于地丁两项,若丁、田两项有变化,则丁税、地税就不能彻底合一。在康熙年间“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未见广”,人口增加速于耕地,而人口增加又不易清查,如编审不严,反见减少,影响税收。故人口亦须予以固定,方能实行彻底的地丁合一,保证税收的稳定。这样,人口固定,丁银自然固定,两者固定,则造成了地丁合一的条件。

在上述背景条件下,到了雍正元年到七年(1723—1729年)之间,就实行了丁银摊入地亩(简称“摊丁入地”),“地随地起”,“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7〕

2.田制改革的内容

“摊丁入地”制度是清初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它也叫“丁随地起”,“丁随地走”,就是将康熙五十年的丁银全部摊入到地亩中去一并征收,以后不再征丁。

实行这个办法,是以府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的丁银总额,按亩分摊到田赋里,以后就以田赋一种税法,征收丁银和田赋两种名目的税。当时大多数地区摊入田亩数,大致是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丁银一二钱。这是一个略数,至于摊入地亩之丁银究竟有多少,则因各地原征丁银,比数不同,平均摊入各该地亩赋银中,各自略有不同。乾隆时,又停止户口的编审,地丁二税更完全合一。

地丁合一制度,把几千年来统治者一直征收的人头税取消了,无地的“市民”、“乡民”、“细民”都不再纳丁银,纳丁银的人也不再服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过去田赋为地税,原为最主要之税收,所以是正税;丁税为徭役并非正税。地丁合一后,丁税也成了正税。无地农民不再负担丁税,但实际上农民沉重负担并没有减轻,因为他们向地主缴纳的地租也因此而增加,一般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结果地丁的重荷仍然落在劳动人民头上。

三、摊丁入地制度在税收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摊丁入地制度是我国税收史上一次重要改革,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它对我国的税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今天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明清以前历代田赋谓之地税,丁税均为徭役,并分别予以征收。明代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即将过去若干正附税收,并为一条,征于田土。它既包括了田赋,也包括了各色各样的力役,还包括了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因此,它是对各种乱税的进一步总括。它的本意是赋与役的合并,进一步均衡负担,实际各地执行仍有很大差别。有些地方将役的项目合并为一;有的地方将赋的项目合并为一;也有极少数地方是赋役合并的。总之,当时彻底合并的地方没有,而且分摊入地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有的以丁为主,以田为助;有的以田为主,以丁为助;有的地方地丁平均分配。例如万历二十二年北直隶鸡泽县编征役赋,每丁征银一钱,余尽摊入地亩。也就是说丁未完全摊入地亩。陕西白水县行“一条鞭法”后,对于徭役的分配采取了“丁六粮四”的办法,也就是以丁为主,以粮为之助。

大体说,明朝的“一条鞭法”是以固定支出摊派于丁、田两项,与清朝“摊丁入地”有所差异。主要是:明朝丁银常有变动,丁税、地税不能彻底合一;清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固定,丁税、地税可以彻底合一。

可见,地丁制度,不完全是“一条鞭法”,但是“一条鞭法”和地丁制度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地丁制度是“一条鞭法”的运用和发展。它的出现根本改变了我国几千年赋役平行的征收形式,而使之合一;无地市民、乡民、细民不再纳丁银,纳丁银的人也不再服徭役,从而使赋役不均的状况,暂时有所改变,劳役制度逐渐消失。因此,地丁制度的确立,不仅促进了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也说明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比以前有了松驰,生产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田赋收入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例如顺治末年岁征银二千一百五十余万两,粮六百四十余万石,到乾隆未年征银二千九百九十万两,粮八百三十余万石。〔8 〕可见“摊丁入地”制度起着缓和阶级矛盾,增加财政收入,巩固封建制度的作用,是一种改良性的政策,它对封建社会末期和以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是一项适应经济发展而比较科学的赋税制度。但清王朝在土地问题上一系列改良性的措施,仍解决不了中国封建社会末期最腐朽、最反动的势力和人民大众的根本矛盾。因此清朝的“地丁”制度,也和其他制度一样,在初期十几年内,还起了招抚流民、恢复农业生产的作用,但到乾隆嘉庆以后由于官僚、地主对土地的兼并更加猖狂,以及地丁银两的加重,银价的上涨和火耗等的增加,仍然形成了“有地穷民加纳银两之苦”,极大地摧残了农民经济,使他们又深深陷入豪强侵夺、流亡、失业的深渊,进一步加剧了封建社会的各种矛盾,而最终导致了清王朝的覆灭。

今天,我们总结清朝前期的田赋改革,正确地评价其历史地位和作用,不仅可以发掘我国经济史宝库中的优秀遗产,丰富我们的理论知识,更主要的是可以通过总结,达到“去伪存真”,“古为今用”。特别是在改革的今天,如何借鉴历史的经验,在农业税赋上进行一些改革,就更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1〕《列宁选集》第八卷175页,人民出版社。

〔2〕参阅《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二十七、 上《户政类赋役》。

〔3〕《清史稿十三、食货、二、役法》

〔4〕《清史稿十三、食货、二、役法》

〔5〕《皇朝通典》卷九、《食货》九。

〔6〕《清史稿》十三、《食货》二。

〔7〕《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考》一。

〔8〕《清朝文献进考》卷一《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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