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应尽快解决有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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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解决困难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农村养老保障仍应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制度相结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解决。

2.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下一步,应注意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切实体现其“合作”特色,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民适当提高缴费水平。同时,政府也要提高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建议提高为人均20元。此外,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

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地可积极探索在对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口粮救济等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再逐步将相对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考虑到贫困人口多居住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力有限,农村低保资金应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建议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地区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给予支持。

在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同时,按照政事分离的原则,在整合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经办机构,全面负责农村的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临时救济和低保等工作,降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成本。

3.解决失地农民、农民工社保问题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未转为城市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在整合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农民失地后逐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在社会保障方面,首先应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对在城市工作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纳入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主要解决其大病风险。对流动性强、进城时间不固定的农民工,主要通过参加流出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

4.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开始起步,目前的实际资金投入与客观需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要注意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协调合作,资助困难群体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困难患者自负的大病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救助。

5.促进困难群体就业

一是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困难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培训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困难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是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减少对市场和企业的各种不正当干预,为社会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创业机会和尽可能好的创业环境。三是研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的融资渠道,并可通过财政贴息给予必要的支持。

6.增加国家对社保的投入

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最主要部分,而我国又有相当数量的困难群体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摘自《社会科学报》(沪),2005.10.20.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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