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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975(2004)03—0071—04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作为市场机制运行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信用制度的构建也已成为当前经济领域迫切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那么,信用制度的内涵是什么,信用经济的制度缺失体现在哪些方面,应确立怎样解决信用制度缺失的基本思路。分析这些问题,对于完善信用经济的制度性安排必将有着客观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及信用制度
信用,其原意是相信、信任、声誉等,这些含义与作为经济学范畴的信用有一定的内在关联,但是并不能说明信用的经济学概念特质。在经济学研究中,信用是一个与“货币”、“价值”一样基础的概念,但对信用这一名词却始终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回顾经济的启蒙时期——18、19世纪,对信用的研究最为集中。当时,信用一般被释义为信贷的同义词,如马克思曾引用图克语:“信用,在它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的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定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人,这个资本额到期一定要偿还。”[1](P452)而马克思信用理论中的信用也是指“信贷”,其考察的主要是资本主义信用关系。进入20世纪,对信用这一概念的理解仍停留在“信贷”的基础上。这从《中国大百科全书》及《大英百科全书》中对信用所作的经济范畴的释义中可看出。
随着市场经济及其运行秩序的发展和完善,时至今日,信用这一概念,单就经济学范畴而言,其内涵其实已经有很大的丰富,而不仅仅只是留守在“借贷”这一理解层面了。信用首先是经济主体的一种心理现象,其心理学特征就是信任和对未来的安全感;其次,信用也是经济主体的行为价值体现。其价值即体现在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资本收益力。同时它也是资本的重要内容;其三,信用也体现着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特殊主义”的,也可以是“普遍主义”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普遍主义”更具广泛性;其四,信用往往涉及时间间隔。由于经济主体过去和现在的行为后果反映在将来,因此信用就是在现在和将来之间这一段行为空白上维系和约束特定的经济关系和行为;其五,信用还涉及“债”的概念。信用之“债”不只限于一般意义的借贷关系,只要它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基本要素即可,这也可以理解为民法典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
通过对信用经济学分析,笔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可以阐释为:维系和约束经济主体之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经济主体对未来预期的信任和安全心理,具有资本价值的一种理念和行为准则。
从经济学的制度层面来看,对于制度的阐释,不同的经济学派各有不同的阐释。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即是构建人类相互行为的人为设定的约束。制度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正式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制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一般是由国家制定。它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如各项法律法规、与他国签署的条约等,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文化的一部分。从内容上看,它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制度构成的第三部分是实施机制,判断一项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项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约束的规则就形同虚设。
同样,信用制度作为制度的一种,就是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游戏规则,是关于信用发生、发展的体制、机制、法律规则和经济道德文化。它也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信用制度的正式约束内容是有关信用的各种规定、准则等的总称,包括信用形式的确认、信用工具的采购、信用活动的组织、信用法规的建立、信用机构的设置等内容。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和经营者信用制、银行信贷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票据法》等;信用制度的非正式约束的内容包括传统道德范畴的信用(即诚信)以及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意识等社会信用观念、意识;信用制度的实施机制指的是对经济主体守信与否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及惩罚机制等。上述三方面之间有机结合,构成统一的信用制度整体。
上述对信用以及信用制度内涵的探讨,为我们对当前信用制度构建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分析,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
二、我国市场经济信用制度缺失的分析
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或者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同样,信用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确立了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中心的原则,市场机制确立并得以运行,经济进一步开放,国家经济呈现巨大活力,国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而使其各项制度顺应经济发展需要而逐步健全、完善的同时,信用制度的构建却呈现滞后的迹象。信用制度的缺失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经济运行问题,如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交易成本的增加、金融工具使用上的限制,并且也直接影响着经济需求的增长。
(一)信用制度的正式约束方面
第一,经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对称性是信用经济形成的极其重要的保证。因此,当信用经济遭到损害的时候,也就是坑蒙拐骗发生的时候,一般都是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时候。”[2](P93)在一般的经济交往中,如一方对经济行为历史、背景、情势和后果的预期完全掌握,而另一方却相比处于劣势或者掌握的是不真实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劣势方出于投机或自认为信息充分,与对方发生交易,往往造成信息劣势方的经济损害。如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对其全部真实的经营信息不予公开或者公开的是不真实信息,那么上市公司势必借助这样的信息不对称而欺骗股民,损害股民的利益。所以现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要求,就是上市公司必须公开企业的全部经营信息,而且是必须公开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活动信息。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经济交往的其它领域和行业。因此,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种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赖于制定相应的规则、规范或政策法律。这方面做不好,就属于信用制度正式约束方面的制度缺失。
第二,经济法律法规存在的缺失。严明的法律是信用经济得以存在的基础,同时法律还应严肃惩治危害信用经济的各种行为。经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规章、行业规范和标准等,是构成信用制度正式约束体系的核心内容。“我们国家现在信用经济很差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信用经济根本没有一整套严明的法律的支持,甚至就连造假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也是现在才提出对造假者要追究刑事责任。”[2](P94)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市场主体均追求利益最大化,即用尽量小的成本付出,换取最大化的利益。现在的情况是,对于破坏信用秩序的市场主体而言,其为此支付的成本很低,但获取的经济利益却很大。在交易中实施一次成功的诈骗,甚至可以解决他一生的生存问题,但如果被发觉也不会有太大的利益损害,因为法律的惩罚力度过于虚弱。相反在某些西方国家,骗人是不得了的事,一旦追究甚至终生都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违反信用原则以图利益回报者所付出的成本很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不会冒此风险。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非信用经济的成本支付问题。严明的法律制度,就是要让这成本增大。我国对于非信用行为的责任追究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但对于这种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还达不到应有的程度。
(二)非正式约束方面
首先是表现在信用理念的缺失。所谓信用理念,就是指人们在思想上按照信用经济的要求约束自己行为的价值观念。作为正式约束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保障信用经济的运行,外因最终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信用经济存在的前提就是市场主体对信用理念的追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某些人存在着对市场经济不正确理解,甚至将市场经济视作骗子经济,无商不奸的思想在一些人的脑海里根深蒂固,似乎搞市场经济就可以不讲信誉,尤其是有些人竟将坑蒙拐骗看成市场经济的交易谋略,这就是信用理念缺失的集中表现。华东师大崔宜明教授在《信用之本是信念》一文中指出[3](P13):“市场经济并不自发地生成信用,反之,是信用使得市场经济得以可能”,“使市场经济得以可能的信用只能来自于我们的信心”,“信念,对于人本身所具有的信念,才是‘信’之本”。因此,信用理念的追求,应是解决信用缺失或信用制度缺失的根本所在,尽管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涉及社会多个层面的庞大的社会工程,但不能不使我们倾心关注和培育。
其次,经济主体仍缺乏信用基础。经济主体的自有财产是按照承诺付还债务的信用的基础。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虽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逐渐成为经营权逐步独立,产权逐步明晰的市场主体,但大多数仍是靠银行信用维持,加之亏损严重,其信用基础十分脆弱。1999年1月—9月,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为35.8%,亏损额高达592亿元。1999年8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62.9%,而且持续几年居高不下,2000年底为60.1%,2001年底为59.2%,均高于国际公认的适宜水平。从居民个人的总体情况看,到2001年底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为73762.4亿元,人均储蓄额不过5800元,且分布很不平衡,80%的居民只拥有20%的存款。综合社会整体情况,企业负债高,大多数居民仍是无产者,信用基础非常薄弱。近年来,困扰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于被执行人无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上述现实表明,经济主体对信用理念的追求,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随着国民经济水平逐年提高,这一基础正在向逐步盈实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机制方面
信用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对经济主体守信与否的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惩罚机制。应该说,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实施机制体系的基础还很薄弱,处于一种监督内容不明确,约束措施不到位,惩罚不严明的状况。其一,我国企业征信和资信调查服务机制尚未形成。征信是指对经济主体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资信调查服务是指专业服务机构(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调查和判断,以供决策人在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立结算方式或处理预期账款、经济纠纷等决策过程中参考。这些方面的缺失将直接导致经贸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企业信用状况信息不充分,可以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麻烦,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上升,极大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目前由于我国的征信服务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在交易中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控和约束。因此,推进我国企业征信服务、建立和规范信用等级评定体系是当务之急;其二,个人信用制度的实施机制尚不明确和规范。在我国,个人征信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应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外,目前尚没有其它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的严格界定。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个人信用数据、信用监督和约束的缺失与企业征信的薄弱一样,已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建立和规范普遍意义上的公民信用数据体系,对居民信用状况实施监督和约束,亦应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其三,非信用行为惩罚不严明。惩罚不严明,造成非信用经济的成本很低,但收益却很大,从而使得一些市场主体的投机倾向和投机行为增多。
三、完善市场经济信用制度的思考
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完善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拉动经济需求,防范金融危机,进而稳定国民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针对我国目前信用状况在制度层面上的缺失体现,笔者认为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完善市场经济信用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是优化信息披露和传播的途径和环境,确保经济主体间的信息对称,减少非信用经济的滋生土壤。增加信息披露和传播的广度与深度,能有效地减轻或消除信息不对称[4](B3版)。因此有必要在建立社会信用征信和评价体系的基础上,依靠现代传媒技术和方式,充分发挥各种媒介特别是互联网的快捷与互动性,以此使信息得到充分的披露和传播,这是对信息传播的广义的要求。同时,针对特定的经济主体,应通过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其自主信息的披露进行强制性约束。如现在已实施的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信息予以披露的要求,类似措施应在不危及特定经济主体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予以推广。
二是借鉴国外信用制度建设一些成功的经验,进一步健全经济法律法规。国外信用制度建设有15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已通过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和法规,使信用制度得以稳定确立。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个人信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以及打击商业欺诈、假冒伪劣行为的制度等等。这些上升为法律形式的信用制度,已成为这些国家经济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借鉴这些措施并进而完善我国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重点是要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增大失信的代价。这样既可遏制失信行为,又可以避免由于报复行为产生的失信蔓延效应。
三是要逐步树立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理念。“法制”作为制度的正式约束方面,自身也有其不可回避的缺陷,存在着滞后性与守旧性的问题。单纯的法律机制具有良好的短期调控力,但长期调控力不足。此时,作为和法律共同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制度的基础——道德基础更应得到高度的重视。这就要加强对社会公民的信用意识教育,增强人们的信用观念。国家应通过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使社会公民因此从中获得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机会,通过反复强化、普及法律、市场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市场主体从内心深处接受依法经营的观念,自觉地把信用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应通过宣传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反面教育,教育公民以此为诫。树立信用理念,是信用制度构建中最基础和重要的部分。
另外,在信用制度的实施机制方面,我们理应从对经济主体守信与否的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惩罚机制这三个方面加强制度和措施的完善。即:逐步建立我国企业征信和资信调查服务机制;规范公民个人信用的采收、评价和利用的制度,形成普遍意义上的公民信用数据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流程、反馈等程序性规范;另外,在惩治非信用经济行为方面,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惩罚机制,加重非信用经济的成本,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和个人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期限内,阻止其再度进入市场。有必要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建立采集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建立非信用确认、申诉等程序规范,使对非信用行为的惩罚做到有章可循。
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协调剂和促进剂,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构建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尽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却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客观准确地认识到目前我国信用制度现实存在的缺失,才能在制度层面上有的放矢地减少甚至消除非信用经济的影响,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