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应收款证券化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退税论文,证券化论文,应收款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税收是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按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制度,出口货物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了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从而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务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998年以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出口企业的努力下,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持续稳定增长,从1998年的1832亿美元增长到2004年的5933.7亿美元;出口应退税规模也随之急剧增长,从1998年的437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04年的4200亿元。[1]但是,近年来在出口快速增长和退税资金大幅度增加的同时,出现了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问题。在出口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退税手续烦琐,受到出口退税指标、地区贸易量、工作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出口退税款拖欠现象严重。截至2002年底,全国累积出口退税拖欠款达2500亿元,许多大型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应收款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虽然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解决了退税“老账”的清欠问题,但在对出口企业新申报的退税款执行中仍存在退税进度缓慢问题。统计显示,2004年1至5月,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款306亿元,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278亿元,与实际应退税额相差较大,[2]占全年退税计划的13%,也就是说5今月的时间只退了1个多月的税。
退税不及时占用了企业大量的周转资金,使原本因出口的持续增长而存在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陷入资金更加短缺的境地,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近年来,虽然中央、地方、企业积极配合,共同努力,采取了多种形式解决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但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可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与退税款严重滞后的矛盾、出口业务增长与资金短缺的矛盾、大量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与融资途径狭窄的矛盾已十分强烈。但出口欠退税涉及面广,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笔者认为,政策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意在长远,在现有情况下,借助金融体制创新,开发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为支撑的证券化产品,是有效利用出口退税债权资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一个可行方法。
二、出口退税应收款信托模式证券化的原理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把缺乏流动性(不能立即变现),但拥有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流的资产,按金融工程(Financial Engineering)原理进行信用性和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是上世纪金融领域最出色的一大创新工具,发展迅速。截至2001年全球资产证券化份额高达2000亿美元。在美国,2003年底按揭资产证券化金额累计达5.3万亿美元,非按揭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的32%。在我国,虽然此项业务开展甚晚,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也有个别成功案例。比如1996年珠海以高速公路收费和交通工具注册费为支撑在海外发行证券;2000年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合作,在美国商业票据市场上公开发行3年期总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ABCP。
出口退税应收款是因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合法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出口退税款是企业一项确定的合法财产权,不但拥有可预期的现金流,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小。笔者认为,可以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作为受托人,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开发出口退税应收款信托模式证券化。具体操作如图1。
附图
图1 出口退税应收款信托模式证券化
特殊目的信托SPT通常由经过核准的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承担。在这种模式之下又可分为两种结构。
第一种结构:(1)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书面认可后,与SPT签订资产池汇集与服务的信托契约,将一定时期和金额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SPT。(2)SPT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出口退税权益按信托利益的优劣划分成不同级别的信托收益凭证,通过信用评级和增级,由SPT或委托证券承销商作为证券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出口企业保留全部的次级收益凭证。SPT按规定的利率和退税到期日计算出口退税款的现值,以发行受益凭证的收入预先交付出口企业。(3)SPT代理出口企业向税务机构追收出口退税款,作为信托受益凭证本息的偿付资金,优先分配给投资者。(4)投资者购买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可以背书转让或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流通、交易。
在上述方式中,委托人是出口企业,受托人是SPT,受益人则是信托受益凭证的投资者,证券化基础资产是资产池中出口退税应收款债权资产的集合,信托关系当事人对因处理信托事务向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第二种结构:特殊目的信托SPT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募集社会闲置资金,成立信托关系,以该募集的资金收购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并针对各企业不同数额,不同期限的出口退税款,以到期日为基准日按规定的利率折算成现值,付给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将到期的出口退税支付给SPT,再由SPT按份额分配给信托受益凭证的购买入。收购出口退税的成本与税务机关支付的出口退税款之间的差额是SPT预期的收益。在该种方式中,委托人为信托收益凭证的持有人即投资者,受托人是SPT,信托资产为募集的资金及以该资金产生的收益,包括以该资金购买的资产——出口企业转移给SPT的出口退税。受益人为信托收益凭证的持有人即投资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
三、我国实施出口退税应收款信托模式证券化的可行性讨论
特殊目的机构SPV(Speelal Purpose Vehicle)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是证券交易结构的核心,因此资产证券化选择何种模式,关键在于选择何种形式设立SPV。综观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SPV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特殊目的信托(Specifl Purpose Trust,SPT)、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SPC)、一般合伙(无限合伙)或隐名合伙(有限合伙)等。[3]本文认为,对出口退税应收款证券化运用信托模式的结构安排是可行的。
1.设立信托模式SPT拥有法律保证。2002年以来,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信托业有了法律保障,得到快速发展,信托产品也不断创新。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共有41家信托公司推出了191个信托计划,融资规模达到了162亿元,[4]信托产品已被广大投资者关注并逐渐接受。
在我国现实的法律环境下,设立信托模式SPT,一方面可以不需要具备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严格规定;SPT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受益凭证也可以不受《公司法》和《证券化》的规范,不需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遵循《信托法》和相关信托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上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资金、动产、房产、地产及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信托财产,使委托人实现各种合法的信托目的。
2.可以实现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独立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风险隔离机制。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和金融制度下,设立信托模式SPT,利用信托公司特有的财产隔离功能,更好地实现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
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主要体现在受现行法律、法规充分保护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上。第一,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将出口退税应收款信托给SPT后,此债权资产就从企业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信托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使企业破产,其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也没有追索权。第二,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设立以后,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SPT所有,实为具有独立性的特殊财产,它不同于SPT的固有财产,因此,不属于SPT征税和清算财产之列。一旦SPT不幸倒闭,其债权人也无权追索信托财产。
综上所述,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法律特征,不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破产,均不会波及到信托财产,从而实现了证券化基础资产与委托人经营风险和受托人破产风险的真正隔离。此外,还可避免双重征税。
3.可以实现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有效管理。在证券化交易中,SPT作为特殊法律实体,只是名义上拥有证券化基础资产和权益。SPT亦可以与服务人签订资产池汇集与服务方面的协议,服务人则以SPT的名义对出口退税应收款进行管理,从税务机构收集退税款现金流,存入SPT指定的托管银行。一旦相关当事人违约,他们有权分别代表SPT和投资者主张权利,参与诉讼。SPT则面向投资者,代表投资者所持有信托受益凭证的权益,负责从服务人或税务机构收取出口退税款,作为偿付信托受益凭证的本息,优先分配给投资者。
4.可以保证证券化交易各参与方的利益。出口退税应收款证券化是运用证券化技术开发的资产信托产品,在信托模式证券化结构中,各参与方负担有限的偿付责任,形成共同受益并相互制约的信托法律关系。既充分保障了证券化交易各参与方的利益,又达到各方多赢的目的。
第一,出口企业作为委托人,责任仅限于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向受托人SPT交付信托财产——出口退税应收款。将该债权资产信托给SPT,企业可以免去对出口退税的一系列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还缩短了出口退税的回收期限,补充了企业的流动资金,扭转其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
第二,SPT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后以发行信托受益凭证的方式将该债权权益转移给投资人。SPT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通过金融产品创新,SPT承担出口退税应收款的管理工作,拓展了业务空间,也取得预期的收入。
第三,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是证券化的受益人,由于法律赋予信托财产相对的独立性,出口退税应收款既不是委托人的财产,亦不是SPT的自有财产,而是投资者享有信托利益的来源标的。企业、SPT或其他服务人的破产都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实施出口退税应收款证券化中应注意的问题
出口退税应收款证券化为出口企业缓解了融资困境,也符合我国外贸和税收政策目标。但是,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种种限制尚不能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开展以SPT方式为依托的出口退税应收款证券化中还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问题。尽管我国对出口退税的政策保持连续性和长期性,但仍经常变动。因此,SPT应关注国家外贸形势,研究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现状、变化趋势以及导向作用的强度,掌握出口企业所在地的政策实施要求、当年退税计划,以及出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变化,以防政策性风险。对于退税率的变化,则可以通过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当日所对应的适用退税率的方法加以控制。
2.出口企业的信用和经营问题。随着外贸经营权的逐渐放开,进出口业务面临激烈竞争,出口企业因信用和经营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将不容忽视。出口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涉及国内外两个市场,一旦国内或国际的交易双方发生纠纷而导致退关、退货,必然危及出口退税。若出口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逃税、骗税以及其它重大违反出口退税规定的行为,按《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该行为发生在信托设立之前且委托人明知,则税务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信托或确认信托无效,并采取停止出口退税权、追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此时,出口退税款可能被税务机关扣押用于偿还欠税和罚款。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SPT在与出口企业签订资产池汇集与服务的信托契约之前,不仅要审核出口企业的信用状况,向税务机关询证其有无骗、逃、漏、补税记录,及时掌握企业退税等级、退税信用等变动情况;及时向国税局和外经贸部门了解信誉良好的出口企业名单,了解新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名单等。此外,SPT要严格审查出口企业递交的全部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备性,对企业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管理能力、财务指标、现金流量、资金运行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具备持续经营和盈利的能力,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量,是否存在较大影响经营效益从而影响债务偿还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次,与出口企业签订信托契约之后,SPT更应密切关注出口企业的各类经济活动,对其经营情况、出口贷款结算情况、退税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不定期地对出口货物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户进行实地查验。
3.出口企业申报不及时和申报退税凭证不完备问题。出口企业应依照《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划分不清的应从低处理。凭证资料应合法、有效、真实、清晰、完整、齐全。如果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不及时,不规范,或者存在涂改、伪造、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将直接影响退税的进程,严重的还将被迫缴税款,甚至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因此,SPT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退税的信息,包括出口退税种类、报关期限、申报退税和会计处理情况、出口退税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以及出口企业以往实际退税的时间和比例、退税凭证、基础交易等情况,分类、选择合格的出口退税应收款,通过对其信用等级的评价,确定证券化融资的风险。
4.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办法,以预算计划指标来控制出口退税的数量和进度,实际退税金额一般小于应退税金额,实际退税进度慢于应退税进度。因此,SPT不仅应考虑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和退税迟延的现状,科学设计信托收益凭证的发行数量、期限及展期条件。还应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当地退税指标的使用情况、分布状态和未来退税预期等数据,及时调整出口退税证券化的方案,避免因退税过分延迟和当地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导致不能完成退税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