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妇女的法律意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南亚论文,法律意识论文,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东南亚各国的政治领域里有许许多多优秀的女性。在印度尼西亚,敢于首先向苏哈托30多年家族式独裁统治挑战的,是被人称为“家庭妇女”的反对党领导人梅加瓦蒂;当马来西亚跻身“四小虎”的时候,人们忘不了一位杰出女性——贸易与工业部长阿齐兹的10年努力,然而,菲律宾妇女的参政实例更加突出一些。科拉松·阿基诺执政六年;1992年,有一位与拉莫斯一同参加总统竞选的杰出女性,这就是被菲律宾人民誉为反贪斗士的桑迪亚戈;与科拉松·阿基诺一道反对修宪的,还有一位女性——参议院修宪委员会主席桑迭戈。诚然,用一些妇女的从政经历来点评整个地区的女性政治法律意识是不全面的。但是女性整体意识水平的高低,又何尝不是妇女从政水平高低的基础。菲律宾妇女的整体参政意识是科拉松·阿基诺及其他女政治家政治风采的基础。1983年,政治家阿基诺被暗杀后,最早上街游行抗议马科斯独裁暴行的是妇女;从1984年开始的两年时间里,不顾马科斯的淫威,挺身而出积极捍卫菲律宾诚实选举的还是妇女,各阶层妇女都有,包括洗衣妇(注:参见〔美〕贝丝·戴·罗慕洛:《菲律宾政坛回忆》(中译本)第165~175页。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一排排的修女用自己的身体挡住了马科斯军队驶向起事的恩里莱和拉莫斯的阿奎那尔多军营的装甲车(注:参见张锡镇:《当代东南亚政治》第350页。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托起菲律宾的民主宪政,她们功不可没。
简单地用对政治的关注和参政的数量来评价女性整体意识水平的高低和妇女社会地位的高低,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也是不实际的。对政治的关注如果发展到对权力地位特别是对个人权力地位的关注,其后果不是社会之不幸,便是个人之不幸,古今中外的历史已经给了我们足够的启示。即便妇女参政达到了可观的数量比例,其在妇女群落中仍然是凤毛麟角。如果她们不关心妇女的特殊情况和最基本利益,妇女的整体地位也是无从谈起的。现实生活中,妇女不关心不了解妇女的实例并不少见。女权主义者只有在维护妇女最基本利益问题上坚持自己的独立思维和独到见解,才可能与最广大妇女一道,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平等主体。
在东南亚,政治并不是妇女关心的惟一领域,她们很善于在社会生活中寻找和谋求自己的位置和作用。譬如在马来西亚,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主导者和消费者运动的倡导者是妇女。她们认为,妇女与消费品的联系更为直接,所以她们对维护消费者利益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经妇女组织多年倡导,马来西亚妇女在消费者维权问题上已经可以独当一面,她们希望由此开始妇女们对社会更加广泛、持久的关怀。当然,她们能够这样做,还得益于这里的习惯。东南亚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以及受多元文化影响的地区。但是你不能不叹服,这个地区尊重妇女的习惯几乎同化了所有的外来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在菲律宾,是否尊重妇女是华人融入当地社会的标志;在印度尼西亚被殖民时期,其仲裁法删除了宗主国——荷兰仲裁法中关于妇女不能担任仲裁员的规定;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原则更是被认定为改变非穆斯林妇女受歧视的婚姻陋习,尤其是华人中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实际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制定适用于非穆斯林公民的男女平等的《结婚离婚法案》的基础(注:参见孙小迎:《东南亚妇女的法律地位》,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诸如此类习惯,影响着妇女的生活,也积极地影响着她们要求相关法律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行动。
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的宪法中,几乎没有一条用性别差异来表述和阐明权利义务平等的条款。譬如:马来西亚宪法关于公民地位的规定是,“除本宪法有明文规定的准许者外,公民在法律上,在接受任何官职、公共机关的任命及雇佣中,在任何关于取得、占有、处理财产和关于建立、从事任何行业、工商业、职业、专业或工作的法律实践中,不得以信仰、种族、出身或出生地的差异而受歧视。”(第8条)对诸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也没有专列性别平等表述的条款。印度尼西亚宪法关于受教育权利的规定是,“每一个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第3条),最新统计数字表明,在印度尼西亚,女孩上小学的比例是92%。而同是伊斯兰国家的巴基斯坦,女孩上小学的比例则是20%(注:《洛杉矶时报》1997年12月22日。)。
与以上国家宪法不同的是,柬埔寨王国新宪法对妇女权利的规定是那么突出。在所有关于公民参政和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款中,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多年战争给妇女留下了严重后遗症:全国900万人口中,男子只有315万,而且其中有4万是残疾人;20%的家庭没有丈夫,甚至没有15岁以上的男孩;由于生活所迫,妇女卖淫现象严重(战前的柬埔寨,妇女是不卖淫的)。据此柬埔寨新宪法规定:“要为偏远农村无依靠的妇女创造条件,在其工作、医疗、孩子上学、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第46条)“国家建立幼儿园以帮助无依靠的多子女妇女。”(第73条)“禁止歧视妇女,禁止利用妇女作为谋生的手段。”(第45条)“禁止买卖人口、卖淫、嫖娼等损害妇女尊严的行为。”(第46条)对于关注男女平等的人们来说,最引人瞩目的是柬埔寨新宪法第36条:“柬埔寨男女公民有权根据自身能力和社会需要选择职业。柬埔寨男女公民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家庭妇女的工作与社会劳动者的工作具有同等价值。”在东南亚各国宪法中,能把“家庭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作为宪法原则规定下来是非常罕见的,然而这对于争取真正的、实质性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却是不可或缺的。我们不能想象,没有劳动的平等怎会有人与人的平等、怎会有男女平等。虽然柬埔寨的战争风云还未散尽,这些宪法原则还不能正常实施,但是在1993年柬埔寨还未来得及抚平自己身上的累累伤痕,就能在一片战争废墟上作出这样的宪法规定,不能不说明男女平等在柬埔寨人民心中所占的分量。1978年成立的柬埔寨妇女协会在各地包括山村都建立了组织机构,成员超过100万。她们与国家机构和国际组织联系,帮助无依无靠的妇女和家庭解决生计,为妇女争取她们应有的权利。事实上,在东南亚国家,妇女为争取家庭劳动在人类生产中应有的地位也已经奋斗了多年,她们正在寻求实现家庭劳动与社会劳动平等的有效途径。
二
马来西亚妇女为了修改强奸法及其相关的证据法所作的一切努力,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是马来西亚妇女运动中最具人权保护,同时又最具女性思维风采的呐喊。
在敦促众议院修改强奸法案过程中,马来西亚妇女专家尖锐地指出,在强奸案的调查审理中,受害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同情和庇护,反而要面对警察严厉的录取口供,重复的医务检查和律师尖锐的提问,受害者的道德品行、私生活及一切有关“性”的背景全部被反复查问,公开呈堂。在此情况下,被强暴的她,身心已经受一次重大的伤害,现在又遭到警方、法庭“制度化的二次强暴”,这种“公然”的侮辱,等于叫一个受伤的人,再次揭开自己的疤痕给人看,这是非常残忍及不合理的。
经过马来西亚数百个妇女组织历经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1989年3月,马来西亚众议院终于通过了对195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关于强奸罪的修正案。其中最具观念性转变和最具现代人权意义及女性意识的,是修正后的证据法。该修正案(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证据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向强奸案受害者一方提问性经历和当时的性行为。虽然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碰到了种种困难和阻力,但是,它终于正视了在强奸案审理过程中可能对受害女性再次构成的特殊伤害。并且注意到了,在诉讼中应该给受害女性的尊严和隐私权以特殊保护。就妇女地位而言,它在较广泛的范围内承认了妇女的性权利。马来亚大学的妇女专家Jamilah Ariffin说,修正案“承认妇女拥有根据自己意志选择性交时机和性交伙伴的权利,妇女与他人正常的性关系与指控被告强奸的特别供诉无关。”(注:Jamilah Ariffin:Women & Development in Malaysia,Pelanduk Publications,1992,P.164.)
如前所述,东南亚妇女是很善于在多方面、多领域寻求法律保护和影响立法的。由于她们多年的努力,东南亚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新兴工业国家的出现都离不开女工,特别是廉价女工。在东南亚的女工中,大多数是既当工人又当家庭妇女的已婚妇女。她们面临着工作的危险和压力,承担着生活和生育的重负。工业废气、化学药品、噪音以及长时间的简单动作威胁着她们和家人的健康。东南亚妇女问题专家对这些现象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她们认为工作和生活的重负给妇女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和生理压力。她们呼吁,为了使妇女能够成功地扮演好工人和家庭妇女的双重角色,必须有一个支持妇女的社会制度,这个社会制度包括机会均等、同工同酬、有提升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机会、有产假和哺乳假、给予社会尊严和育儿福利、给予男女工人弹性工作时间、给予父母请假照看生病孩子的权利(注:Khoo Hoon Eng:Hazards Faced by Women at Work,Malaysian Women,Consumers'Association of Penang,1983,P.85.)。在东盟各国,女工普遍享受法定的产假和哺乳假。菲律宾劳工法规定:雇主不得禁止女雇员结婚并以此作为就业和继续就业的条件(第134条);因女雇员怀孕,或怀孕休假,或分娩,或害怕再次怀孕而将其开除或拒绝其重新上岗,都是违法行为(第135条)。除了呼吁立法维护妇女权利以外,妇女专家还经常主办“妇女与法律”研讨会,讨论诸如由企业出资,建设低价公寓或工业住宅区,解决女雇员的需要,使她们能够加入夜班行列等等问题。讨论这类问题是为了解决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譬如,东盟各国劳工法过去曾规定,不允许妇女上夜班,为的是保证妇女的安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大军妇女人数的增加,再实行这样的条款是不现实的。而妇女专家认为,解决这类矛盾是需要条件和共识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庭佣工已经纳入劳工法的范畴,这就意味着雇主与家庭佣工之间的关系是由劳务合同决定的,雇佣双方是平等的。菲律宾劳工法第145条规定:“雇主对待家庭佣人必须公平与人道,在任何情况下,皆不得对其施行肉体暴力。”第146条规定:“雇主应免费供应雇员合适的、卫生的住所,以及适当的伙食和医药。”劳工法还规定,家庭佣人享受最低工资待遇,未满18岁的家庭佣人应享有接受初级教育的权利。“在菲律宾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对随意虐待女佣、对以最少的工钱和最廉价的赞扬换取最大的‘使用价值’的‘主子’感到厌恶和愤怒。”(注:高伟浓:《菲律宾》第188页。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但是,这并不等于家庭佣人已经拥有了与工厂女工同等的法律地位,她们没有福利产假,没有各种社会保障。妇女专家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她们认为:“在女佣的工作中,许多妇女面临着等级森严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强化了她们的依附角色。”(注:Noeleen Heyzer;Working Women in Southeast Asia,Open University Press,Milto Keynes,Philadelphia,1986,P.115.)当然,这也是东南亚妇女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
随着性观念的逐渐改变、未婚先孕和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更多的是单身妇女家庭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成为许多国家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东南亚的情况有所不同,在越南、柬埔寨,多年的战争夺去许许多多男性的生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单身妇女家庭就蒙上了更加浓厚的悲剧性色彩。由于战争,很多妇女失去了结婚的条件和机会(注:参见孙小迎:《越南妇女的战争后遗症》,载《世界妇女博览》1995年第1期。)。然而,为人妻、为人母是女人的天性,当妇女拥有它的时候,对它可能是不在意的,现在有许多妇女失去它,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人要求“走出家庭”。笔者无意贬低这种追求,因为妇女的最基本天性得以实现并不等于最高理想的实现。只是人们更应理解众多普通妇女不能为人妻、为人母的孤独和愁苦,并尊重她们的选择。越南妇女专家认为,“法律必须站在单身妇女一边,保护她们的人身和人品免受侵害。”因为“她们是战争的受害者,她们的丈夫和男友在战场上牺牲了,她们自己也在战争中牺牲了自己的青春岁月。”因此“必须尊重她们做母亲的神圣权力,尊重和理解她们的感情和渴望有个家的愿望。”(注:〔越〕范青念:《为单身妇女家庭建立系统的社会政策导向》,载《家庭与家庭教育问题》第69页。(越)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为了切实维护妇女权利,越南婚姻家庭法重申,禁止多妻、早婚和强迫婚姻,保护妇女再嫁的权利,并补充规定,每个妇女都有生育的权利。这一规定给许多丧失了婚姻机会和条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个家的希望,尽管这可能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家。
在越南,单身妇女家庭包括:死了丈夫而由妻子独自承担子女生活的家庭、没有丈夫有孩子的家庭、离婚妇女带孩子的家庭。这些家庭的共同特点是:母亲是户主,独自承担着保障家庭生活和养育子女的重任,家里家外的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孩子上学、生病都是沉重的负担。妇女专家认为,仅靠一些政策法规来帮助这种家庭的妇女和儿童是不够的。譬如,同等对待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夫妻离婚必须保障儿童权利等等规定,是无助于解决这种家庭的困难的。她们呼吁,单身母亲必须得到来自单位、社会福利基金、银行统一基金的支持,以保障她们和子女的最低生活标准;免收孤儿和单身母亲子女的学费和学校的赞助费;单身母亲优先参加技术培训以获取高工资;为她们开设不收费的医疗点;为单身妇女家庭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譬如社会保险、国家基金等等①。虽然越南要实现这些目标即摈弃歧视单身母亲的旧观念,重新认识和确立单身妇女及家庭的社会地位还需要时日,但至少有了良好的开端。
越南在法律上赋予妇女生育权和与之相关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战争过后男少女多的社会现状的考虑。这是经过几千年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历史以后,对妇女生育权的重新认识。它不仅有利于受战争创伤的妇女,有利于人口与家庭计划的发展,它同时还是妇女最基本人权的体现。而世界真正认可这一权利也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情,1994年联合国人口会议把为世界妇女争取生育权写进了《人口会议行动纲领》。然而,在东南亚一些国家,妇女享有生育权早已引起了学者的重视。在1987年召开的亚洲议员人口和发展论坛第2次会议上,当谈到泰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少数发展中国家成功地控制人口增长的范例时,尼蓬·迪巴瓦利博士说:“泰国妇女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人们并不重男轻女,在家庭内部,夫妻相当平等,财产也是子女各半。泰国妇女的相对独立地位,不仅意味着在生儿育女方面有重要的发言权,而且意味着和男人一样,享有受教育和参加工作的权利。”②
综上所述,东南亚各国的法律与妇女结下了不解之缘,其无论是涉及政治领域,还是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及其他社会领域,都有妇女们不懈的努力。而东南亚妇女在争取民主和自身权利问题上,超越男性中心社会价值体系的独立思维,以及她们积极主动的奋斗,尤其令人刮目相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