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寻租与腐败_寻租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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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35(2001)03-0023-04

一、关于寻租

寻租理论源于公共选择学派的探索,并为国际贸易学派、芝加哥学派所引伸和发展。寻租理论中的“租”(rent),并非等同于房租或地租,而是一种“经济租”,其历经了从传统的李嘉图学派到马歇尔直至寻租理论有关学者所进行的概念的拓宽及变迁,现在一般把租金定义为由于不同体制,权力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额外收益。我们说某个产业中存在着某要素的经济租,就是指某个产业中高于其他产业的要素收入。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租的存在会吸引要素由其他产业流入有租存在的产业,在价格机制作用下,使要素在该产业中的收入和其他产业中的收入一致,形成均衡。在市场上的表现就是,某一新产品或新技术有超额利润可图,其他厂商便会起而效之,纷纷涌入,使这一市场产品价格降低,超额利润消失,即租值消散(rent-dissipation),这样一种活动属于“寻利”(profit-seeking)范畴。寻利活动是正常市场机制的表现,通过竞争降低成本,追求的是新增社会经济利益,会增进社会福利。但是,如果人们追求的是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手段是寻求政府干预,利用行政、法律等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来攫取既得利益或对之进行再分配,其活动的性质就变成了“寻租”(rent-seeking)。一般说来,大部分寻租活动都耗费了社会经济资源,但没有增进社会的福利。布坎南区别了“寻利”与“寻租”,他把竞争性经济的寻租活动称为寻利活动,而把非竞争经济中的寻租活动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寻租活动。寻租的根源在于政府的行政管制,其研究重点也就在于考察为了竞相通过政府来影响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而造成的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寻租理论在经济学中的产业组织、公共管理、国际贸易、发展经济学等领域有重要应用,成为分析这些问题的有力理论工具。

关于寻租理论的文献中,寻租有多种定义。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布坎南将寻租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其他还有图洛克、巴格瓦蒂、本森等学者的不同定义,本文所指寻租沿用公共选择学派有关学者的定义。

二、寻租与腐败间的关系

寻租理论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它使经济学的研究从资源在生产领域的配置问题,扩展到资源在生产领域和非生产领域的配置问题,其影响力不仅遍及经济学的各个分支,而且还为社会学、行政学、管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应用寻租理论也有可能解释普遍存在于各种类型国家中的腐败现象。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腐败活动曾多次猖獗,严重的腐败是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巨大障碍,落入腐败的陷阱,社会就会长期处于紊乱、停滞、低效的状态之中。面对腐败危机,人们群情激愤,但根治腐败,必须要有冷静和科学的思考,深刻剖析其产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根源,才能对症下药,治愈顽疾。寻租理论将腐败纳入了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并使对贪污、腐败的研究走出了禁区。寻租理论指出,腐败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人们普遍以为的是市场经济带来的产物,这种错误论断的危害性在于会切断根治腐败之路。腐败恰恰产生于逆市场机制的劳务和分配中,凡价格机制灵敏发挥作用、自由竞争的领域,就不会滋生腐败。如果违背了建立竞争秩序的原则,腐败才会繁衍。因此治理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竞争化,走市场之路。

但“寻租”与“腐败”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腐败(corruption)本是个法律术语,对腐败的研究多从政治、道德、法律等角度进行。最早对腐败问题的经济分析归功于贝克尔和斯蒂格勒的论述:法律的执行、渎职与执法者的报酬,而把腐败现象直接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并做系统分析的是苏珊·罗斯—阿克曼。关于腐败的定义很多。阿克曼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定义了腐败,她把腐败等价于受贿(bribery),即所有未报上司而由代理人收受的非法支付。纳伊也将范围限于“委托—代理”的框架内,但其行为主体着重于政府官员:由于考虑私人金钱或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或者是违反那些旨在反对谋求私利的规则的行为。也有的学者在腐败问题上注重交换的特征,如谢莱法和韦欣尼在“腐败”一文中这么定义:我们把政府腐败定义成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这个定义强调“交换”,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权钱交易”。

以上对腐败的定义说明,腐败是不同于寻租的概念,腐败行为不等价于寻租。有些学者把腐败定义为寻租,如荣敬本将寻租定义为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或确切地说定义成官员寻租活动,如胡鞍钢、康晓光在“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一文中的定义。但将寻租与腐败对等起来,会使许多问题难以解释,而且寻租与腐败在行为主体、支付手段及行为结果上确有不同。

首先,寻租与腐败的行为主体不同。腐败总是与一定的权力联系在一起,并非人人皆可沦为“腐败者”,只有手中握有职权的人才有腐败的可能。因此,尽管腐败总是意味着发生了“第三方支付”行为,但腐败指的是接受第三方支付的官员一方。而寻租理论所谈论的寻租者并不是指这里的官员,而恰恰是指这里的第三方行为。虽然,腐败者获取佣金,往往通过设定租金水平,从而诱使有关个人或利益团体向他们“进贡”为手段,从这样一种角度看,设租者也是“寻租者”。即在权钱交易过程中,寻租活动具有双向性质。但腐败者总有寻租者相应,而某些进行寻租活动的寻租者未必能找到腐败者配合。因此,从寻租的整个活动过程来看,应将其区分为互动的两方面的行为主体:寻租者与腐败者,而不应以“寻租者”一词蔽之,描述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可以用“寻租者”与“腐败者”描述权力市场上的寻租活动过程(这里指一般情况,即伴随贷币支付的寻租活动)。为简单起见,假定权力市场的结构是完全竞争。权力市场的供给方是官员,其需求者是某些利益集团,均衡时的价格即表现为租金的价格。寻租活动的核心概念仍然是交换,寻租活动的双方目标一致:某种既得利益的取得或重新分配,这是交换实现的基础;双方用以交换的载体各异:寻租者利用货币或实物形式,腐败者利用手中既已存在或为谋利而设定的权力。交换活动结束后,“钱”与“权”发生易位,其最终持有人变为腐败者与寻租者,在这一寻租活动过程中,社会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因此,对于寻租活动中的寻租与腐败的治理应有不同的措施。许多国家或地方同时惩治行贿人与受贿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未必为佳策。如图,权力市场的供给方(此时由于有支付行为发生变为受贿人)与需求方(行贿人)原处于均衡状态,交于P点,由于同时惩治,供给与需求同时减少,但又会形成新的均衡点P1,此时的均衡价格Pp1=Pp,即权力市场的租金价格不变,此一价格水平的租金仍会吸引新一轮寻租活动产生,治理劳而无功。面对相同约束条件的供给与需求方因利益一致有可能结为利益共同体,形成某种串谋或共谋行为,使行动更为一致或采取更谨慎的行动,下一步的治理将要花费更大的成本。较为有效的治理措施应是这样的:首先,对单方进行治理,如对受贿人,通过严惩等方式减少用于交易的权力的供给,使供给曲线由S缩减到S1,与需求曲线形成新的均衡点P2,此时Pp2〉Pp,即权力的价格提高,受贿成本增大,以致于行贿成本将大于利得,行贿人放弃贿赂活动。

其次,是否一定会造成资源的浪费。马丁·里基茨在“寻租、企业家精神、主观主义和产权”一文中指出:“寻租”这个词总是给人一种感觉,它使你要接受一种关于什么是理想的结果的规范命题,即认为寻租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资源浪费的活动。但大量的经验事实却可以说明,如果寻租活动的目的是要改变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去促使产权的现有分配发生改变,这种改变的结果可能对社会来说是一种有意义的或理想的结果。例如,西斯克讨论过这种有理想后果的寻租活动。他举的例子是,通过寻租活动来促成公共产权向私人产权的转变。因此说寻租本身并不能提供是否理想状态的标准,或者说寻租有可能使资源配置处于一种次优状态。如某些由次优的政策干预所引起的寻租活动,抛弃或浪费一定的资源可能是有利的。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专利保护制度的形成。发明者通过游说政府等方式,寻求专利制度的保护,以期获得某一时期内对专利成果的垄断权。这一过程并不能看作是资源的浪费,而是为科技进步所必须支付的代价。如果创造与发明后人人皆可抄袭其成果,发明家不能在一定时期内享用其创造发明所带来的垄断利润,创造发明活动就会大为减少。因此,寻租并不一定意味着资源的浪费。而腐败则不同,腐败活动的发生不仅消耗了原来应用于生产领域的某些资源,而且腐败者还需要耗费资源躲闭曝光和惩罚。更为严重的是,腐败具有恶性蔓延趋势,不仅会深入到各经济领域,而且会逐渐蔓延到政治和社会文化领域,造成意识形态领域内许多无形成本的扭曲与浪费。比如执法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进行各种乱收费、乱罚款活动,并使案件判决有失公允,会极大干扰经济、政治秩序。所以,腐败活动的发生,意味着一定发生了资源的浪费.较之寻租,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权力市场的均衡

最后,是否一定伴随着货币支付。寻租者在寻租活动中可能并不伴随着货币支付。没有支付行为的寻租活动经常发生:如大量的游说活动。即使伴随支付的寻租活动也未必能具体落实到某个人身上,如政治捐款就不是向个人支付的寻租行为。而腐败活动,一定伴随着非法的第三方支付,其中大部分是以货币或实物形式,也有少数隐蔽的非货币形式通过关系、人情的交换以实现,比如两企业厂长相互安排对方子女在企业就业。腐败,在老百姓看来就是以权换钱、以权营私、以权谋私,它总是与货币的显性或隐性的支付相联系。

三、寻租理论对我国腐败现象的剖析

寻租总是与某种行政管制及由此带来的特权相联系,更进一步说,寻租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垄断过程,垄断特权的形成在于某种必要或不必要的管制,管制的极端形式即是专制政体,因此,专制政体乃是寻租活动原因的原因,即垄断的原因。而寻租活动的结果之一,是诱发腐败现象。因此,借鉴寻租理论将腐败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其线索如下:腐败的深层诱因是专制体制及其弱化形成的管制体制;腐败的直接原因在于由寻租者以一定的货币换取某种由于管制而形成的聚集于政府官员手中的特权;腐败者在寻租活动过程中未必处于被动角色,其可能主动抽租或创租,使腐败活动蔓延。这是对腐败活动的一般过程进行分析。还有一类腐败现象产生于控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如我国渐进式改革中大量出现的寻租与腐败现象,应有选择地借鉴寻租理论予以分析。

(一)寻租理论对腐败活动的过程分析

1.专制体制是腐败产生的深层诱因

腐败现象并非随着我国改革进程而产生,而是古已有之。依照寻租理论的研究,应该说我国久已是一个庞大的寻租社会,官僚政治体制是支撑这个社会里各种寻租行为的柱石。我国的官僚政治,起源于秦朝,经过三千多年的历史沿袭与发展,直至新中国的建立。这种体制的特点是以皇帝为中心,由中央来任命各部门和地方的官员来管理国家和地方的事务。因此,各种官员对资源的配置拥有了决定权,从管制商业和高利贷事业,直到盐、铁、油、布成为管制对象,从而管制整个生产和流通过程。专制的政体、完全控制的体制,为官员凭借政治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巨大的制度空间,从此升官和发财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获取财富的一条最捷径。在中国的官僚政治体制下,始终把政治作为达成经济目的之手段,而这种倾向就是直通贪污之路的便桥。官僚专制的体制至新中国成立后宣布消亡,但作为一种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体制残余,并未完全消失,其仍影响着当今的政治、经济生活。因此对治理我国腐败问题的严重性与长期性应有一个充分认识,而且即使专制体制趋于消亡,其弱化形式管制体制的存在也会滋生寻租与腐败现象。

2.由管制形成的垄断特权促使寻租活动发生

应该说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民主的政体,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为导向,那么为什么许多国家还对经济实行或多或少的管制呢?原因首先在于对市场失灵区域的认识。经济学家们认为,由于公共物品的特点,垄断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外部经济效果等使自由竞争受到了限制,因此需要政府进行管制。尤其在自然垄断领域,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以及边际成本定价的困境,需要政府对市场准入价格进行管制。但是,实践表明,许多管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带来一些副作用,如连带管制了许多并不需要进行管制的领域,人为形成了垄断特权。企业逐渐意识到某些表面看来具有垄断性的商品和劳务中的垄断权完全可以使潜在的利润自然增长,寻租者在比较了生产成本与耗费一定的资源去贿赂、游说政府以谋取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的成本后,如果后者更小,必然放弃生产努力,去进行各种贿赂游说活动。因此,本意是为了促进经济加速发展而进行的政府干预活动却招致了可能连干预者本身也难以预料的结果。在某个厂商得到了通过影响政府而设立限制别人与自己竞争的管制条款而引起的超额利润,即租金以后,其他厂商会仿效而进行之。原本是政府主动行为的管制,在经过众多厂商的游说与贿赂后,可能会愈益偏离其弥补市场缺陷的出发点,变为一系列由于收受好处不得已而为之或为谋利主动设立管制的行为。斯蒂格勒得出这样的结论,现存的美国经济中的控制现象并不能用“市场失灵”理论来解释,却可以用利益集团对政府管制的需求来解释。

3.由寻租而诱发腐败:腐败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圈

寻租行为能够完成,还在于腐败者接受寻租条件并予以交换。腐败虽由寻租而引发,但腐败主体的参与亦是重要的,否则,虽有人寻租,但无租可寻,无人肯于或敢于接受任何非法贿赂,寻租活动不能完成。权力作为一种资源同样具有稀缺性,因此进入权力市场要支付教育成本、成长成本、公关成本等,如果进入权力市场后,官员的收入,即工资水平与成本差距太大,弥补其差额的办法可能就是靠权力来增加收益,在法规等约束条件不足以形成压力的情况下,腐败更易滋生。而且政府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未必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角色。麦克切斯内提出“政治创租(Political rent Creation)”和“抽租(rent extraction)”的概念。前者是指政府政客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作为得到这种租的条件;后者是指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私人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官员分享。由于政治创租和抽租的存在,更增添了寻租与腐败活动的普遍性和经常性。

可见,由管制到寻租和腐败,形成了一个贪污腐化因果联系的恶性循环圈,对于腐败的治理要打破这种循环琏,进行源头治理。

(二)制度变迁中的寻租与腐败

我国的改革可以看作是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的制度变迁过程,是渐进式的改革,即先在旧体制的边际上发展新体制,然后再去突破旧体制的最后堡壁。这其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寻租腐败现象,它是在政府管制逐渐收缩的情况下所出现的,如何解释这一现象,着眼点仍然在于对政府作用及其行为的界定。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法律,维护市场秩序;政府也可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但是采用后者时政府要采取慎重态度,因为用行政手段改变产权,会诱使有关的个人和利益团体采取寻租行为影响政府的决策,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采用法律形式界定严产,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寻租与腐败行为。因为如果某个人或团体花费成本去游说立法机构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规定,这项法律同时也会给相关的人或团体带来好处,从而使自己的收益降低,而且即使同一利益共同体中也可能出现某人未付代价而得益的“搭便车”行为,这种“集体行动”所面临的问题导致无人寻租。我国改革中出现的寻租与腐败现象就是因为政府在重新界定产权的过程中以行政而非以法律手段来进行。改革的目标是市场化取向,即逐渐削弱市场中的行政行为,而为达到这一目标,政府的行政控制又被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因此,以行政的手段去消除经济中的某些行政行为,这是出现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悖论。制度变迁中的寻租与腐败会随着改革深化而减少,但对其治理不可掉以轻心。

腐败,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严重的腐败将拖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当人们逐渐意识到贪污腐化在不断蔓延,对此不会采取什么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防范时,贪污腐化便成为一种异乎寻常的力量。寻租理论对分析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有启发意义,对其研究尚需进一步的探索。

收稿日期:20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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