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广田三原则”交涉中的国民政府的外交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政府论文,中日论文,外交论文,策略论文,三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日“广田三原则”交涉是1935年10月至1936年12月中日关系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一交涉过程时起波澜,给本来已经十分紧张的中日关系凭添不少剑拔弩张的气氛。关于这一交涉过程中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较全面的有梁敬錞先生《广田三原则》、《华北自治运动》两文及齐福霖先生的《“广田三原则”与国民政府的对策》一文。另外,陈鸣钟先生《试论1935、1936年中日会谈》也对这一问题有较多涉及。(注:梁敬錞先生的两篇文章见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29)第二十六编对日抗战(上),台湾商务印书馆印行。又见梁敬錞著:《日本侵略华北史述》(台)传记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齐福霖先生的文章见《近代史研究》1994年3期。陈鸣钟先生的文章见《民国档案》1989年2期。)上述诸先生的专题论文对中日“广田三原则”交涉论述各有特色。梁先生的文章对“广田三原则”的形成过程中日本对华政策的矛盾性有精到阐发,对华北“自治运动”过程中蒋介石对“广田三原则”的巧妙拒绝亦有论说。齐福霖先生则对“广田三原则”的实质及交涉的整个过程有所阐述和梳理。陈鸣钟先生则将其放在1935年至1936年整个中日交涉中进行论述,使人能够看到“广田三原则”交涉与其它中日关系的联系。本文拟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专从外交策略角度阐述“广田三原则”交涉中国民政府煞费苦心的周旋与应对。
(一)
“广田三原则”的扼要内容为:第一,中国应彻底取缔排日,抛弃依赖欧美国家的政策,实施亲日政策;第二,中国承认“满洲国”,加强华北与“满洲国”的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融通与提携;第三,在中国与外蒙接壤地带,依日方要求实施中日“共同防共”。这些内容看似简单,而其实质则是要完全控制中国。正如蒋介石后来所说的,接受它“就是灭亡”。(注:蒋介石:《苏俄在中国》。见张其昀主编:《先总统蒋公全集》第一册,中华文化大学、中华学术院编印1984年版,第302页。)此外,从具体内容来说,“三原则”中的第二项是要国民政府承认东四省从中国分裂出去,并接受日本通过“满洲国”而实施的对华北的控制。第一项和第三项则是要国民政府不仅割断与欧美国家的联系,全面向日本靠拢,而且与日本结成反苏军事同盟。这些内容涉及面广,不仅包含一些国民政府对日政策、策略的基本问题,而且还包括中日关系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每一项内容都可以说是国民政府对日外交中的难点。同时,还应看到,自所谓何梅协定形成后,中日关系异常紧张,日机在华北上空自由飞行的事实更使国民政府应付中日交涉的难度加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即一方面交涉的外部环境十分紧张;另一方面所要交涉的内容又足以使中国灭亡的情况下,中日有关“广田三原则”的交涉开始了。
整个交涉有三个明显的回合:第一回合是在华北“自治运动”期间,即1935年10至11月;第二个回合是1936年1月前后;第三个回合是在1936年9至12月的张群一川越会谈中。在这三个回合中,国民政府应付交涉的具体方策各不相同。
第一个回合的交涉开始于1935年10月8日广田外相向蒋作宾提出“三原则”。从蒋作宾当时的回答看,蒋似对广田所提内容毫无准备。蒋云:“第一点请观以后事实不必怀疑,第二点关系复杂,当报告政府加以研究,第三点中国将来或不至绝无商量之意。”(注:(台)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刊》(四)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年印行,第33页。)似迎似拒,其最不慎之处是,所谓“请观以后事实不必怀疑”,包含有承认中国政府原先存在“以夷制夷”的政策,今后将改变,显然不妥。国民政府在仔细研究后,由蒋作宾正式回复广田,指出“中国本无以夷制夷之意”,“中国与其他各国关系决不使中日关系受不良影响”,但“日本与其他各国关系事件,亦须对于中国采取同样之方针”。对于其它问题,蒋作宾这次的答复亦比前次更为周密,要求日本政府首先“除满洲问题外,一切应回复九一八以前之状态”,并具体提出废除《上海停战协定》、《塘沽协定》、何梅、秦土两协定等。(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版,第645页。)同时还重申了王宠惠此前所提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等要求。将“三原则”的内容与国民政府这种回答相对照,不难发现,日方是想竭力控制中国,而中国则想竭力摆脱这种控制,并首先获得关内被侵夺主权的恢复。因此,“广田三原则”的交涉一开始就体现出控制与反控制的特点。随后,华北“自治运动”开始,日外务省采取既支持“华北分治”,又压迫中国全盘接受“三原则”的手段,进逼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对中国所提各项要求则借故推脱。国民政府面对这种状况,决定先以扼制“华北分治”为中心来处理中日间的外交问题。在“三原则”交涉中,国民政府表示“中国已准备即与开诚协商,惟日本驻屯军有干涉中国内政,蔑视中国主权之言行,实为进行亲善协商之障碍,请日本政府予以制止,以示日政府有诚意且有能力为亲善之进行”。(注:(台)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刊》(四)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年印行,第21页。)将日本政府制止日军策动“华北自治”作为同意与日进行交涉的前提条件。蒋介石11月20日对有吉大使进一步表示,对于“广田三原则”,“个人意见赞成,无有对案。但三原则中之二、三两项交涉华北问题,故必须中央派大员赴华北主持军民两政,方能与日方负责人员进行商讨”。(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二),第83页。)仍将国民政府控制华北作为“三原则”交涉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蒋介石这里还暗示,只要华北掌握在国民政府手中,华北“共同防共”和“经济提携”问题是可商谈的,对“三原则”中涉及华北问题的部分作了较为具体的答复。蒋作此表示在当时虽然包含抑制“华北自治的”意图,但在下一回合中日方即以此为藉口,要求就“三原则”中所涉及的华北问题予以实行,给自己带来了被动。总起来看,在第一个回合中,中日双方都只是在一般问题上进行较量,实质性问题的涉及很少。
张群出任外交部长后,有关“三原则”的交涉在日本的要求下继续进行,这是整个交涉的第二个回合。在这一回合中,中日外务部门之间在一个多月里至少有8次接触是主要讨论“三原则”问题的。(注:这8次接触为:1、1935年12月20日张群与有吉的会谈。2、1935年12月24日丁绍伋与重光葵会谈。4、1936年1月7日张群与根本大佐会谈。5、1936年1月22日张群与须磨会谈。6、1936年1月25日张群与须磨会谈。7、1936年1月29日张群与有吉会谈。8、1936年1月30日有吉拜会蒋介石亦提及此事。)可见其已成为中日外交关系中的主要问题。日方所持立场和态度是:认为蒋介石在11月20日已表示赞成“三原则”,剩下的问题只是讨论具体实行,要国民政府令冀察政务委员会实行1935年11月30日确定的处理华北问题的六项办法:即(一)实行“共同防共”;(二)关于币制改革在华北方面可作适当修改;(三)考虑关内外人民关系密切,对两地的经济关系予以方便;(四)在财政方面给予华北政权以相当支配权;(五)给予就地合理解决对外悬案权;(六)根据民意录用人才,实行理想的政治。国民政府面对这种状况,在谈判中几乎是使出浑身解数来化解。首先,张群对蒋介石的所谓赞成进行解释,言“蒋委员长言无有对案系对三原则之实施而言,绝非无条件地赞成。”(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85页。)又说“当时蒋介石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非今日之行政院长,未负有行政上之实际的责任,而接见有吉大使时,曾一再声明以个人资格谈话,自不能视为外交上之正式凭证,况所云赞成者,系赞成商谈,并非对于三原则本身表示赞成。”(注:(台)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刊》四,第27页。)为此,外交部发言人还专门发表声明否认中国已同意“三原则”。(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第646页。)其次,指出六项办法的限制性条件,拒绝日本要求。张群言,“此种方针系对中央驻平办事长官而发,现在何部长既因贵方关系不能到任,业已返京,情形自与从前不同。”(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85页。)由于“何部长北上,贵方竟予拒绝,以致交涉不能进行,该问题自无从讨论。”(注:(台)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刊》四,第27页。关于六项办法不再适用于华北,是蒋介石在何应钦不能主持华北工作的情况下所确定的对策。蒋指示何,“交兄六项职权,如兄不就长官职,则应缩小范围”(见《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735页)。)第三,表明国民政府对“广田三原则”的总体态度。在多次交谈中,张群指出,“三原则”“过于空泛,无从商讨”,希望日方提出更为具体的方案,以资交涉。(注:(台)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刊》四,第27页。《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884页。)至于协商方式,张群甚至同意日方提出的“由双方各组代表团加以有关系之军事、经济等专门家会同商讨”,或以中方外长与日驻华大使为代表,相关专门人员列席的方式协商。(注:《中华民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884页。又见《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第25页。)后来,张群又指出,国民政府对“广田三原则”的态度是一贯的,“如续谈此事,当然应根据蒋大使之谈话”进行。这样,张又将国民政府对“三原则”的立场重新定位于蒋作宾对广田的正式答复上,经过一番口舌之争后,中日“三原则”交涉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综观这一回合的交涉,国民政府基本上阻止住了日方借口蒋介石的所谓赞成来推动“三原则”的全面实行,尤其是先在华北具体实施的企图,扭转了被动局面。
在此之后,日本对“广田三原则”似有些动摇。在1936年3月至5月,先是出任首相后的广田宣布,其对华政策仍以“三原则”为主。稍后,新任外相有田八郎在阐述对华政策时又宣布不必拘泥于“三原则”。而事隔一个月后,有田又指出,对华政策仍以“三原则”为基础。这种持论不定的情况反映日本政府推行“三原则”的对华政策受阻后的政策危机。此后,日政府虽未再强调“三原则”,但是“三原则”毕竟是经外、陆、海三省协商制定的,其内容反映日本军国主义侵华基本要求及策略。因此,不管怎样变,其对华政策的内容总还在“三原则”框架内。正因如此,日1936年8月四相会议所通过的《帝国的外交方针》,以及在此方针指导下制定的《对中国实施的策略》仍然都包含着“三原则”中的内容。这两个文件以要求国民政府与其结成反苏反共军事同盟和推动中日经济合作为主要内容,可视为是“广田三原则”中二、三项内容的具体化。日方据此对国民政府又展开了新一轮的外交攻势,此即为关于“三原则”交涉的第三个回合。在这一回合中,日政府设定要达到的目标是:“签订防共军事协定”,缔结军事同盟;“建立日华航空联系”,“促进日华经济合作”;(注:复旦大学历史系编:《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5页。)等等。为此,日方在1936年9月至12月初反复就此向国民政府纠缠。日方的立场和具体要求是:1.关于“防共”问题。一般“防共”实现“情报之交换”、“启发人民如何防止赤化运动之意见及办法的交换”和“取缔、防止赤化运动之意见及办法的交换”。(注:《中华民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897、917-918、897和900、894-895、884、886-887页。)华北“防共”,组织专门委员会商讨具体办法。2.关于“经济合作问题”。“设立中日合办航空会社”,“希望中国政府同意减低进口税率,以轻日华负担而缔结互惠协定”,“并组织以全中国中日经济合作为目的之投资团”。(注:《中华民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897、917-918、897和900、894-895、884、886-887页。)中国政府对日方这些要求态度比较明确。对于“共同防共”问题,中方表示,中日关系状况不好,“而人民以仇日之故,倾向联俄容共之思想日见增高之时,如谈此项问题必引起国民更大之疑惑,增加仇日之情绪,徒使我政府运用外交政策感到困难”,因此,“以勿谈此问题为妥”。(注:《中华民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897、917-918、897和900、894-895、884、886-887页。)对于“经济合作”问题,中方表示“合办航空”首先必须“贵方决心解决华北自由飞行问题”。而关税方面,“反对协定关税之方式,只允自动酌予调整”。(注:《中华民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897、917-918、897和900、894-895、884、886-887页。)同时,国民政府在交涉一开始时即提出“提请日方切实答复,迅予解决”的五个事项是:1.取消塘沽、上海两停战协定;2.取消冀东伪组织;3.停止华北非法飞行;4.停止华北走私并不得干涉缉私;5.消灭察绥伪军。(注:参见《中国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外交报告》,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七十二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发行1977年版,第439页。这五点系张群根据蒋介石意见提出。见《邵元冲日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23页。)由此可见,对日方所提各项要求,国民政府基本都予拒绝,并向日方提出了严正要求。由于双方都坚持自己立场,这一回合谈判在12月3日破裂。至此,整个交涉也就完结。
(二)
从整个交涉过程看,在交涉破裂之前,国民政府的策略原则是,对“三原则”不接受但不拒绝交涉。之所以采取不接受的策略,是因为中国朝野都认“三原则”将极大地损害中国主权。如蒋介石在听到“三原则”的某些内容后即致电汪精卫,认为,“三原则”内容“如其为所传要求放弃以夷制夷之外交,尊重伪满与联盟防赤三条,则形式似较减轻,而其内容即为脱离国联,承认伪满与联盟对俄之变相”,“故其意义深重,不得不郑重考虑”。(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第642页。)蒋十分敏感地注意到了它深藏的危害性。北平文化界救国会指出,在所谓“广田三原则”底下,“华北特别区、沿江沿海亲善区、某某三省独立区和其他的策划”都将实现,如此,不但华北灭亡,“整个的民族,快要沦为奴隶”。(注:《北平文化界救国会第一次宣言》,解放军政治学院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七册。)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甚至直接称其为“广田三原则二十一条”。(注:《民族解放先锋队成立宣言》,参见同上书。)在此情况下,国民政府自然很难接受“三原则”。外长张群也曾指出,“要我国先承认”“三原则”,“这当然是我们做不到的”。(注:《中国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张委员群外交报告》,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七十二辑,第432页。)但为什么同时采取不拒绝交涉的策略呢?这除了日方不断向国民政府要求交涉之外,似还有两个值得注意原因。首先,国民政府自1935年初以后,正致力于实现中日之间的交涉都经由外交部门进行,即所谓恢复外交常轨。这包括两方面的努力,一是改变地方当局和日本军人交涉的做法,即“凡两国外交事件,概由两国外交官用外交方式办理”。(注:《中国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张委员群外交报告》,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七十二辑,第433-434页。)二是改变就个别问题进行交涉的做法,即“对日作整个的交涉,解决一切纠纷,不再和他零零碎碎枝枝节节的谈判”。(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747页。)而这两个方面归结到一点,即为从外交途径入手,调整中日邦交。换句话说,也就是通过正常外交途径进入全面对话,改变中日关系状况。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国民政府自然不太会轻易拒绝交涉。因此,张群在与有寺、根本、须磨会谈时都反复强调,“三原则自可继续商讨”;(注:《中华民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897、917-918、897和900、894-895、884、886-887页。)“三原则之具体方案,应先由贵方提出,中国方面方可商量”;(注:《中华民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897、917-918、897和900、894-895、884、886-887页。)“贵方若提示其具体内容或办法,则我方愿与贵方商讨”;(注:(台)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刊》(四),第28页。)等等。应该指出的是,无论是张群说“三原则”可以商量,还是说“三原则”之下的具体内容、办法可以商讨,都不意味着国民政府对“三原则”感兴趣,而只是想借此以维持这种对话的方式、途径而拖延、周旋而已。国民政府反复表示不同意、不接受“三原则”即是明证。这更说明国民政府不接受但不拒绝交涉策略的用意之深。
其次,国民政府不拒绝交涉是为了给中日关系留下外交折冲的余地,从而为对日军事准备提供条件。如前节所述,国民政府在1935年10月已开始确定对日军事战略,在抑制华北“自治运动”过程中也开始通过军事布防来增强自己的外交实力。这些说明国民政府在处理中日关系时已逐渐考虑交涉与武力并用,甚至以武力来促成外交的成功。国民政府在华北“自治运动”中推出对日军事战略计划和调集军队于豫南、南京一带即是明证。在张群、川越会谈期间,蒋介石也电何应钦,“务令京沪汉各地准备一切,严密警戒,俾随时抗战为要”,“预防对日交涉恶化,应即准备一切,并令军事各机关积极筹办”。(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二),第675、673、677、680页。)同时,在绥远问题上,国民政府不仅在外交上力争不能划为“防共”区域,而且积极部署军事行动,以军事实力保障其掌握在自己手中。尽管如此,国民政府还未完全具备以武力来达到外交目标的实力,仍需进行有效交涉以避免战争的过早来临。因此,蒋介石说:“目前第一要紧的事,就要依据合理的战略来决定稳健的政略,一方面以政略来掩护战略上一切的准备,一方面以战略达到政略上最后的成功。”(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741页。)这就是说,对外的政策、策略要为军事准备的完成提供掩护,而以军事力量的增强来推动外交上的成功。这就决定了国民政府在军事力量未达足够强大时仍须以交涉为主。正因如此,1936年10月,正当张群、川越谈判处于僵局时,蒋介石不惜以一国首脑之尊屈从日外相有田之正式请求,回南京与日大使川越会晤,缓和僵局。并且强调指示,“中日两国问题,皆可不采外交正当途径以外之方式,而依外交常轨以平等基础解决一切困难。”(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第676页。)由此可见,国民政府不拒绝交涉是军事准备未完成的情况下给自己留下的外交折冲余地。
从整个交涉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国民政府这种不接受但不拒绝交涉的策略在运用上的显著特点是,借“三原则”交涉的机会一再提出恢复关内,尤其是华北各项主权的严正要求,即废除上海、塘沽停战协定,取消冀东伪组织,停止华北走私及土匪活动等等,甚至还提出恢复“九·一八”以前状态,撤废包括租借地、航空权在内的不平等条约。这些要求,从国家主权完整角度看完全是正义的,但就当时情形来说,谁都知道,不仅毫无可能迫使日本同意,甚至连就这些要求进行交涉的可能性都很小。重光葵就指出,关于撤废不平等条约与“九·一八”以前国民政府主张相似,“在当时已难办法,况今日形势变迁,中国若坚持此主张,则与日本意见相差尚远”。(注:(台)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刊》(四),第21页。)既然如此,国民政府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用意:首先,“三原则”是在所谓“中日亲善”和“调整中日邦交”的总背景下出笼的,对此,国民政府自然应该从整个国家立场提出自己的要求,而不能拘泥于一时的现实状态。这也就是蒋介石所说的“作整个的交涉,解决一切纠纷”。(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第642页。)这就要求国民政府必须阐述自己的原则立场,提出自己的外交总目标。因此,蒋介石在对“三原则”交涉作出提示时指出,首先应确立交涉的原则,即“无论施行何事,欲求其切实有效,必须尊重中国之主权与不妨碍中国之统一”。(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747页。)由是观之,国民政府所提要求实际上是表达一种维护主权完整的交涉原则和外交立场。其次,“三原则”在内容上包含着若干华北问题的内容,体现了日方企图进一步控制华北的外交倾向。关于华北问题,蒋介石对秦土、何梅两协定的态度是,“对日再无迁就之必要”。(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88页。)不仅如此,国民政府还采取措施力图恢复对华北的控制。“自治运动”之后,其态度更为明朗。蒋称,“中央对日交涉,以华北行政主权之完整为最小惟一之基准”。(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二),第675、673、677、680页。)又说“完整华北行政主权为今日调整国交最低之限度,否则非特无调整诚意,且无外交可言。须知今日完整华北之主权,乃为中国生死存亡惟一之关键”。(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二),第675、673、677、680页。)无论是说“最小惟一之基准”,还是说“生死存亡惟一之关键”,无非是强调在华北问题上只能进不能退,必须稳定对华北的控制。所以,国民政府在“三原则”交涉中所提有关华北问题的要求是为了稳定对华北的控制。
从上述分析来看,国民政府在“三原则”交涉中的对策是在不接受但不拒绝交涉的总原则下,通过交涉途径导中日交涉于常轨,以便给中日关系留下外交折冲之余地;同时,针对“三原则”的内容,在交涉中一方面表达维持中国主权完整的原则立场,另一方面与日方展开斗争,稳定对华北的控制。这种对策,从外交上来看,一方面应该说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而另一方面,它仍然是一种防御性的策略,并不足以改变中国外交的被动局面,并且日方决不会让这种带有周旋性质的不接受但不拒绝交涉的策略无期限地延续下去,这就决定了“三原则”交涉必然要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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