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有效治理机制建设研究
□陈荣卓,刘亚楠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 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过程中,农村社区作为乡村社会的重要单元形态,推动乡村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是农村社区发展的重要使命。因此,面对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演变,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需要与当前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发展需求相契合,以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支撑,实现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的转型与发展。但在实践中,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依然面临传统政策工具导向的“中国式”维稳与现代治理理念悖离、矛盾纠纷治理多元化供给与现实需求不完全对接、矛盾纠纷治理主体责任与治理资源之间存在非均衡性、矛盾纠纷复合性与治理主体之间互动不足等问题。是以,新时代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需要进一步结合党组织领导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内涵,以实践问题为发展创新着力点,实现治理主体的复合化发展,治理手段的专业化提升,治理资源的综合化利用以及治理机制的融合化建构。
[关键词] 农村社区;社区治理;矛盾纠纷;乡村振兴
一、问题提出
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要么是稳定的根基,要么是动乱的根源”[1](p267)。从动态角度来讲,农村社会处于不断流动与不稳定之中,而矛盾纠纷作为一种不均衡的社会关系,会随着社会结构的发展变迁而发生演化呈现出新的形态和特征。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在农村社会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农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经济利益分配方式、利益需求都发生了广泛的变化。传统封闭的社会关系逐步被新的社会关系所取代,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具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特点,由此带来的新旧管理体制之间的碰撞、现代文化对传统社会风俗习惯的冲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使得利益摩擦较之传统农村社会更为频繁,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其中,关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认知与类型。陆益龙基于转型理论和系统结构理论将复杂化的社会的矛盾纠纷类型划分为“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黄辉祥、刘宁指出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干群矛盾、民间纠纷、治安案件、上访问题、群体性事件等形式[2](p36-45)。李长健认为矛盾纠纷主、客体日趋多元化,主要表现在纠纷主体日益多样化,而矛盾纠纷主体多样化是当前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复杂性的重要体现[3](p87)。而且随着矛盾纠纷越来越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经过复杂过程“发酵”之后,常常包含多种主体,且多对矛盾与多种矛盾主体常常围绕同一客体展开利益博弈。
与此同时,矛盾纠纷本身具有公共性特征,并不是所有的纠纷关系都仅仅停留在人际或双方之间,可自行解决,更多的纠纷会进入公共空间[4](p163-171)。这个时候就必然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来恢复这种失衡的关系。在以往实践中基层政府、村“两委”被当然地默认为农村社会的单一管理主体[5](p5-10),但是,面对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发展的多元化、复杂化特征,传统的第三方力量还存在发展局限。特别是基于此内在结构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被常常看作是一种“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基层维稳常规工具。具体表现在:地方政府将“网格化管理”引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中,实施对管理辖区内人与物、部件与事件的全覆盖、动态实时监控[6](p32-35)。或囿于绩效考核、评比压力,而出现一系列的“兜底”“职能倾斜”现象[7](p43-47),以及“不出事”逻辑[8](p22-25)和“选择性”应付行为[9](p84-95),政府、村“两委”的“不可治理性”、社会专业化治理力量不足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短板问题逐渐凸显。因此,大部分学者认为在农村社会范围内仅仅依靠传统单一的治理模式不能有效预防矛盾纠纷进入社会公共空间或有效进行后续治理,势必会影响社会关系和整个基层稳定,并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其中,在视角选择上有民生法治视域[10](p8-14)、城乡一体化发展[11](p95-100)、构建农村和谐社会[12](p41-52)、社会转型时期[13](p153-156)等。在研究内容上存在农村社会矛盾的组织创新[14](p12-14)、基于诉讼化解与非诉讼化解的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建构[15](p49-52)、女性村民参与矛盾纠纷调解路径探索[16](p85-90)、矛盾纠纷化解向法治化转型[17](p85-90)等不同侧重。
但是随着社会治理理念的深入发展,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趋势,社区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2015年国家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以农村社区作为农村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基本单元。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实现乡村有效治理,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保障和乡村治理的体系基础。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35年“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是以,农村社区作为乡村社会的重要单元形态,推动乡村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是农村社区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使命。而构建符合当前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发展需要的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助力。因此,本文从适应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发展要求出发,结合农村社区治理创新的实践经验,分析新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的发展需求,以及在实践过程中的瓶颈与突破。
二、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转型
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主要涉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和乡村社会自治两个向度。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乡村社会逐步从封闭、二元逐步走向开放、一体。国家为适应社会动态发展需要从制度层面不断提出新的发展要求,截至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正处于“全面推进(2009年至今)”的关键时期[18](p1-9),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也逐步呈现出系统化与精细化并存的发展特征与要求。不同于传统的人民公社和行政村的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不仅肩负着改善农村民生和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的重大任务,而且承担着国家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的重任。新型农村社区是融合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在内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因此,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建构必须包含合理范围内的国家政治权力运作、村民自治的有效展开、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以及三者的相互配合。
(一)理论奠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三治融合”
在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中伴随着乡村社会从“熟人社会”到“陌生社会”的转型,传统礼俗力量式微与法治规则需求上升。而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作为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创新,是基于党组织领导的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概括性表述和未来发展方向。首先,随着公共性的扩展,单一国家主体难以承担扩大化的社会风险责任,需要引入市场与社会机制[19](p61-77)。而起源于浙江桐乡的“三治合一”探索是“三治融合”的最初实践体现,它正是起源但超越传统治安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风险防控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升级。近年来,各地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实践探索在坚持人民本位推动多方共治、坚持自治为基强化载体建设、坚持法治为本推动社会有效维序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各地实践的反复验证,被纳入国家政策话语。其次,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治融合”具有多层次、多领域、多主体、多种关系的包容性发展优势,可以通过不同治理机制的相互融合、相互制约、相互弥补而形成不同程度的善治。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三治关系概述为“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与此同时,有学者也指出自治、法治与德治虽各有侧重,但确是互嵌勾连、支撑前行的有机整体,三者功能作用相辅相成、相互支撑、交织前进[20](p64-74)。而且三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凭借各自、两两组合、三者组合可以实现不同程度的善治[21](p32-38)。由此可见,缘起于实践的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是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建构的重要理论实现基础。
(二)导向转变:民生与法治解纷意识的现代渗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作为根本目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这为新时期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指明了转型方向,同时也为当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实践发展明确了具体着力点。
目前基层社会存在一种治理责任无限、治理资源受限的局面。随着当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矛盾解决于萌芽状态”等实践理念取得一定成效,矛盾纠纷治理关口前移、重心下沉,综治维稳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组织不断向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下放。虽然这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一个整体趋势,但因为基层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的“权力劣势”,拥有的决策权和可支配的资源有限,主体责任与资源不匹配问题凸显。进言之,在矛盾纠纷治理责任下放的同时,基层任务重大与人员不足、经费保障等有限之间的冲突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以致基层组织面临着权责失衡的尴尬局面,工作积极性不断受挫,而又相继诱发新的基层治理危机。如在人民调解方面,乡镇一级的人民调解工作几乎是由司法所的人员全部包揽;在行政调解方面,基层部门的一些调处机构和人员均未按规定配备好,不能履行办理案件的职责。此外,社会组织目前也面临着人才资源、财力资源等各个方面不足的制约,难以满足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治理期待。特别是在有些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中,人员素质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而部分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性质上出现类行政化的现象,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经费支持成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主要运行资金来源,虽然其在资源的争取和工作的开展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但也会导致社会力量之间发展资源的非均衡性,以致社会组织应对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实践的能力不足。
(三)配置优化:本土与社会解纷资源的科学整合
结合新时代乡村振兴对于乡村治理体系发展的基础要求,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是乡村社会基本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因此,在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转型发展上,需要立足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发展完善的大背景,以农村社区为基础单元,从现实出发打破传统村民自治时期单一治理模式。特别是从国家(党和政府)—社会—市场更加宏观的三维视野去思考,如何以村民自治为基础,建构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资源融合的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因此,基于系统论的角度而言,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应该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机制等要素类型的多元化和发展关系的复合化,使纠纷当事人能够具有灵活选择权,并能够有效推动农村社区和谐发展。首先,在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涉事主体层面,矛盾纠纷治理有三种途径,纠纷主体自我化解、纠纷双方共同和解或是引入第三方力量化解等多方治理力量;在矛盾纠纷的治理机制选择层面,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无法脱离基于自治、法治、德治不同形式的治理机制以及融合发展机制;在治理形式上,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有赖于强制、惩戒、说服规训、道德感化以及学习教育等各种手段。
5)露头法测量时测定点不少于6处,标本法测量时同名岩矿石标本块数不少于30块,若矿区矿石标本或个别岩性标本无法采集到,可参考临近矿区或教科书上的数据。
(四)框架整合:传统与现代治理体系的融合发展
由于当前矛盾纠纷发展的多元化复杂化特征,大量矛盾纠纷过分依赖于某一主体解决,既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也会造成资源紧张。有学者通过实证调研指出,民众对纠纷解决的价值追求与法治大体是契合的,大部分民众更倾向于通过诉讼调解来化解矛盾[22](p116-125)。换言之,调解是实际矛盾纠纷解决策略中的重要选择项。那么我们就可以立足当前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三治融合”的发展方向,通过发挥社区自治、德治、法治力量,以及引入社工、社会组织等社会化、专业化的力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分流调解工作量,来实现新时期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的建构。进一步而言,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的着眼点是全社会的纠纷治理能力的运用,只要能够有效满足社区村民多元化需求,能够合法地化解矛盾纠纷,并不局限于运用何种资源与方式。因此,从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基本原理出发,对于不同的矛盾纠纷应有不同的解纷方式以应对和选择。与此同时,各种方式应该有合理的分工,在此基础上实现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联动与解纷资源的科学整合。事实证明,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互动与合理衔接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具有较高的效率,这对于实现我国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构建和完善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需要集结多元优势,整合各自拥有的资源。在矛盾纠纷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治理,能够根据矛盾纠纷性质和类别等进行分流治理,促进农村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的发展偏差与困境
效度即有效性,指测量工具能够准确测出所需测量事物的程度。通过构建验证性因子模型(即测量模型),可以检验量表的构念效度,它由聚合和区别效度组成。测量题项的标准化因子载荷和平均变异量抽取值(AVE)是对聚合效度进行判断的指标。若因子载荷大于等于0.55且达到0.05显著水平,AVE值大于0.5,则表明聚合效度较高。表1中两个指标均达到要求,因此各测量量表的聚合效度较高。对比AVE的值与构念间的最高共享方差,可以判断构念间的区别效度。如表2所示,各构念AVE的值大于它与所有其他构念的最高共享方差,表明区别效度较高。
(一)知行偏差:矛盾纠纷治理理念转变不到位
在社会的开放和流动中,社会关系逐渐外溢,社区村(居)民个体或群体,与国家、社会都可能产生不同形式的交集,成为矛盾纠纷的涉事主体。特别是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已不仅仅局限在传统的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在近几年,农村环境纠纷、搬迁安置、土地纠纷等矛盾纠纷,与农民权益息息相关,民生属性不断凸显。而这更需要通过积极的参与、良性的沟通、有效的协调、一定的激励、明确的规范和约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状态[23](p22-25)。而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自主性提高,人民对民主、法治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传统的矛盾纠纷管理理念,已然无法适应社区村(居)民的需求。但是在传统的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地方一般会采取传统的“维稳”策略。通过调适和管控的手段,以应对社会中的多元利益纷争,从而达到平息社会不满情绪,调解纷争,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目的[24](p17-25)。这种官方主导的矛盾纠纷治理方式,在具有组织的快速性、高效性等优势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问题。特别是传统的治理主体在压力型体制的刚性稳定需求下,层层传导的维稳压力,容易使基层出现“不稳定幻想”,从而对部分矛盾纠纷产生认识偏差。与此同时,为了搞好综治维稳工作,地方政府不断建立量化的任务分解机制,如针对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建立数量控制指标和严格的领导追责机制。因此,在传统维稳理念和“管控思维”影响之下,地方政府和村级工作人员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不自觉地执行以“堵”“处置”为导向的应急式治理方式,而不是基于“疏”“防范”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等现代治理方式[25]。由此,政治逻辑被直接应用于解决社会问题,导致原本可控的问题往往以高昂的代价解决。
(二)供需失衡:矛盾纠纷治理力量发展非均衡
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日益复杂,寻求多元化的方式治理社会矛盾纠纷已渐成共识。但鉴于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仍在建构阶段,还存在多元力量发展非均衡的问题,以致当前治理体系的效力还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在矛盾纠纷的实然治理层面,农村社区传统治理主体依然处在主导地位,但传统治理主体本身在治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诸如当前社区内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农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的重要力量主要是由村干部组成的,本身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调解范围的不明确,使其调解缺乏规范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社区村(居)民多样性的矛盾纠纷调解需求。此外,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发展农村经济和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有其独特优势。但是目前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存在结构失衡问题。特别是在发展类型上主要集中在公益类、文体类范围内,数量多且质量不佳。而维权类、经济互益类组织和光彩事业类组织缺乏,同时也缺乏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类型的组织。总之,基于力量发展不足,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还有所局限。
大力宣传民事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律常识,以图文并茂、浅显易懂的方式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范民间借贷原则、禁止性规定、限定利率的有关规定,引导民众自觉抵制非法借贷行为。宣传“反套路”技巧,提高民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提醒民众在遭遇套路陷阱时及时止损,尽可能保存所有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在遭遇暴力催收时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举证,避免同“套路贷”犯罪分子暴力对抗,有条件情况下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和取证工作;面对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时及时出庭说明情况,提交有力证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水平的非均衡性,决定了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实践的多样性。特别是从地方实践来看,我国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的建构,正在经历一个漫长的生成与发展过程中,而在这一过程中新老问题交错,致使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面临诸多困境,呈现出一定的发展偏差。
(三)责任错位:矛盾纠纷治理资源分布不合理
对方已经是一具尸体,自己又在嫉妒什么呢?望着女子脖颈处的伤口,她摇了摇头,而后又扭头问道:“她临死前和你说了什么?”
(四)主体分散:矛盾纠纷治理联动机制薄弱
从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来看,还存在着内部衔接、协调不足的问题,具有一定的零散性,与矛盾纠纷复杂性的特征之间存在矛盾。具体来讲,社会关系发展越来越复杂,关联度越来越高,但各个矛盾纠纷治理主体及具体机制之间联结、衔接和互动不足,尚未形成有机统一、协调运转的整体。就社区内部而言,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后期反馈等层面分析,各个治理主体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环形系统。大多数矛盾纠纷以社区干部调解为主,并未与其他方式的治理主体形成有效联动,如诉讼、仲裁、和解等为主要方式的其他治理主体并未充分发挥作用。这种矛盾纠纷治理模式,使得纠纷的化解过程难以构成完整的矛盾纠纷治理链条,在面临社区调解干部无法独自化解的矛盾纠纷时就会缺少有效、快速的矛盾纠纷转移调解、联调渠道,从而存在矛盾纠纷激化的风险。与此同时,诸如社工、社会组织等其他社区内部新生社会力量也多是一种分散化的存在,并未形成联动效力。而且即使是当前社区发展的一些“联动”,因为没有形成规范化、具有约束力的运行机制,更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关系,甚至存在浮于表面的“两张皮”现象,难以真正体现治理的合力效应。
四、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的机制建构和路径
站在纠纷当事人策略选择的角度来看,纠纷当事人的策略选择会受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具体而言,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要使农村社区村(居)民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一方面客观社会结构提供的可选择空间限定了社区村(居)民的选择范围。是以如若提供具有多样性、包容性的矛盾纠纷治理机制就会为村(居)民提供范围更广的选择集,更有利于主动回应村(居)民多元复杂的民生需求,提高村(居)民在选择域内获取相对满意选择的可能性,提升矛盾纠纷治理效率。因为社会整体的异质性特征决定不存在单一的适合于每一个人的选择,那么多元的选择空间就会提升总体效率,当然每一种选择本身的治理能力也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主体意识的提升要求更多样化的选择空间。特别是当前农村社区村(居)民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受影响的渠道广泛增加、程度不断加深,致使农村社区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显著增强,利益诉求的内容、表达和维护利益的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程度变化。而且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化,人们对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的期待也普遍提髙,分享发展成果的要求也日益明显,要求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愿望比以往更加强烈。这些客观实际和深刻变化,都影响着农村社区对于更具民生导向和法治规约的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的需求。
(一)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主体的复合化发展
为了有效化解农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主体多元、复合化发展是创新突破的重要方向,主要体现在以调解主体的多元化为基础,不断优化配置预防主体。一是不断拓展社区外的治理主体力量,将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社会组织、社工等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具体体现在将社区外的行政、司法和社会力量等作为参与主体融入多层次、复合化的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建构中,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合作关系。如法院调解进社区、警民联调、“一村一辅警”、大学生义工等实践探索。二是充分挖掘社区内的自治力量,以不断推进农村社区自身服务队伍的多元化发展。如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安保队、社区综治队伍、人民调解队伍等兼顾排查、调处环节;将社区党员模范、威望村(居)民、退休教师、老年人协会成员等众多社区村(居)民纳入志愿者服务队伍,壮大群防群治的力量,积极推动社区村(居)民参与社区日常纠纷的预防调解工作。总之,在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的创新发展中,要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以官方组织为保障,农村社区“两委”、安保队等社区自治组织为主力,社会组织、社工等社会力量做协同,建构多层次治理格局。
(二)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手段的专业化提升
在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实践中,要注重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融入。一是对基层社区矛盾纠纷治理队伍要进行不同层次和不同形式的法治培训,提升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手段的法治化,强化各主体的程序意识和规则意识。如针对社区普通工作人员,要强化基本法治素养培育和知识普及,并将其纳入社区干部培训内容,提升他们依法工作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专职的社区矛盾纠纷调解队伍,要加强专业化知识、技能的培训。二是深入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进社区、普法社工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社区层面引入具备专业法律服务能力的服务主体,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法律服务。逐步将专业律师工作室、行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专业化社工机构等一同纳入农村社区法治机构建设之中,推动农村社区矛盾纠纷解决的专业化。三是推动综合执法向基层或社区延伸,建立规范化的运行机制。特别是着重探索推动法院跨域立案系统、检察服务平台、公安综合窗口、人民调解组织延伸至基层,并推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村社区村(居)民等参与社区矛盾纠纷治理程序的规范化,以逐步提高响应群众诉求和为民服务能力水平。
随后,另有眉清目秀的童子,接过左边门童手中包袱;又有老成的账房先生,接过右边门童手中的银锭。拿包袱的童子引峋四爷先到茶室,落座后,先上一小碗热腾腾的养生粥,暖胃、热身。
(三)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资源的综合化利用
当前社区矛盾纠纷治理要更加注重多种有效资源的综合利用。面对农村社区纠纷多元化、复杂化的现实,不仅需要权威性资源进行强制性定纷止争,更需要系统整合、灵活运用社区本土的既有柔性治理资源,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社区矛盾纠纷。首先,社区要注重以人为本,依靠乡土文化资源,加大矛盾纠纷预防力度。通过弘扬传统美德、传承良好家风、培育淳朴民风,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不断提高农村社区村(居)民的道德水准,使得通过个人的自省和道德舆论充分调动群众自身的力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如湖北乡土文化化解模式中的随州“农民讲坛”、黄冈“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协会”等,都通过优秀乡土文化的传播,提高群众素养和认识能力,从主观上减少了纠纷发生的概率。其次,链接自治制度资源,加大矛盾纠纷的软性治理力度。通过强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特别是注重提升社区村(居)民协商议事能力,对于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共同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公序良俗;规范村务公开,推动信息公开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消除信息闭塞壁垒,不断实现自治制度资源效能的最大化发挥。三是针对社区村(居)民,要推动农村社区教育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开设多样化的法制课程,培育农村社区村(居)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促使他们依法有序参与社区事务,通过教育在先,实现重点对象早转化、早防范、早处理的效果。
(四)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的融合化建构
在农村社区建立多层次的联动融合发展机制是激发协调联动活力、推动多方力量参与社区矛盾纠纷的治理的重要内容。首先,以组织为载体,建立德育机制。探索道德协会、乡贤理事会等德治的具体途径,通过发挥道德的协调、约束、凝聚功能,不断提高乡村社会的文明程度,为自治调解、法治调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以社区—社会为基础,建立联动机制。结合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性质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处理,建立“梯度化解社区矛盾”模式。其中,与农村社区成员日常生活、工作相关的一般性事项可以纳入社区协商自治调解范畴,以调动社区内自治力量、社会力量实现“三社联动”,实现社区与社会力量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合作共治。最后,以法治程序为保障,优化对接机制。明确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对涉法、涉诉的农村社区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公、检、法、司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到公调、诉调、检调、民调的程序机制对接。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创新联动方式。如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打造农村社区智慧平台等现代信息化治理方式,建立包含社区矛盾纠纷发现、调解、转移、报送、回访等在内的对接处理机制,实现社区矛盾纠纷链条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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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19.11.018
[中图分类号] D638;C912.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19)11-0135-07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深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建共治机制及其风险预判研究”(18ZDA166);湖北省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中青年理论家培育计划重大项目“湖北省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机制研究”(17ZD071)。
作者简介: 陈荣卓(1980—),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刘亚楠(1991—),女,山东青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 申 华
标签:农村社区论文; 社区治理论文; 矛盾纠纷论文; 乡村振兴论文;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