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新理念:公共财政下的纳税服务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理念论文,公共财政论文,纳税服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具体业务,更是一种思想观念的体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市场经济生活中来,成为(或即将成为)经济增长的贡献者和纳税人。而我国政府的职能顺应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发生了改变,在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有关观念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有必要先从观念入手,树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观念,为后续的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服务型政府推进税收“公共观”
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组织机构,它倡导的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如果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将会是无源之水;只有整个政府的职能发生转变,才可能持久地支持纳税服务工作。
一国的政府一般都具有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职能,除了政治职能始终是政府的天职外,每个国家的政府在经济职能方面都会根据不同时期本国市场配置资源的力量状况选择相应的对策,或是干预经济或是推崇市场自由。一直以来,对到底是由政府公共经济部门还是由私人经济部门配置资源更有效率存有争议,这实际上就是对政府经济职能范围界定的考问。
毋庸置疑,一国政府对本国的资源配置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一国的市场力量羸弱,不足以承担配置资源的重任时,由政府公共部门代行部分市场职能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集中资源进行命脉产业的基础性建设,这是私人部门在市场经济下无法做到的,这时政府的资源配置活动相对来说是有效率的。而当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时候,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大大提高,私人物品的生产和提供便可以由市场运用价格杠杆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来进行。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政府也有计划地从经济建设领域退出,由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转变到间接引导产业、行业的结构调整,从而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努力培育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现在,政府的经济职能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相比,已经有较大的收缩。
而在政府的三大职能中,惟有社会职能在各国都呈现出由弱到强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市场经济中私人部门对这类产品的生产与提供是无能和低效的,只能由政府公共部门来提供。这类公共产品和服务一般包括国防、司法、基础科研、公共交通系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等等。199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标志着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
1998年我国正式将公共服务列入政府的三大职能范围,新一届政府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四大职能之一。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到来,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过程中对政府职能提出的新的定位,也与国际上公共行政管理的改革浪潮不谋而合,同时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据观察,当一个国家的人均CDP超过1000美元时,该国人民对政府的期望值会越来越高,对工作、生活环境都会提出更高的愿望。因此,当我国2003年达到这一标准时,意味着人们的公共需求将不断增长,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的定位也就成为顺势之举。
作为服务型政府的组织机构之一,我国税务机关也是服务型的机构,它所从事的纳税服务工作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税务工作同样具有公共性:税收是向公众筹集的公共收入;筹集的税收收入是用于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税务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公共财政强调“用税观”
政府职能的转变意味着政府理财的方式也随之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国家收入有限、支出需求项目多、规模大的情况下,政府只能采取以收定支的原则按照国家安全、经济复苏的轻重缓急来安排收支活动。在经历了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的过渡期后,我国步入了规范的市场经济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界定清晰,为了履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政府的理财活动在考虑以收定支原则的同时兼行采用并逐渐更多的侧重于以支定收的原则,由计划型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即在各级政府之间按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确定各自的支出规模,在划分支出的基础上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收入,以保证各级政府提供公共品的需要。1998年,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构建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从而正式宣告我国政府的理财活动由国家财政转向公共财政阶段。
在公共财政活动中,国家向公众筹集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生产公共品以满足公众需要,税收位于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向公众筹集资金的收入环节。依托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服务型税务也应运而生。由此,国家(政府)、公众(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税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与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各自的相互关系。
1.在新公共管理学派看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两大主体。由于一国公众(即纳税人)对公共品的需要无法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有效的得到,于是委托国家公共部门向公众提供公共品,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为此国家与纳税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份社会契约,即以税法为主体的法规集。按照这份契约,纳税人让渡一部分私人收入给政府以委托它生产和提供公共品,国家接受纳税人委托并收取他们付出的公共品价格以便生产和提供公共品。可见委托方纳税人与受托方国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该国的税法所明确,这份社会契约对委托代理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2.国家是主权、疆域范围、人口、资源等要素的总称,要满足公众对公共品的需要,还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来操作,于是国家委托税务部门来进行具体的税收收入的筹集工作,税务部门接受委托并直接向国家负责。
3.正因为这两项委托代理关系,使得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了业务上的直接联系:纳税人依法交纳税款给政府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受国家的委托代表国家依法收取纳税人税款。
从表面上看,税务部门是国家组织税收收入的代理机构,所有的行为受到国家这一委托者的管理和监督;但从实质上说,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是在受托过程中代表国家履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即税法的。因此,三者的关系实质上是以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主线和基础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派生了国家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直接业务关系。对于税务部门来说,纳税人即公众才是真正的委托人。
作为国家的受托者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即将税法作为行为的准则和仲裁的依据。这种依法收税的活动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不仅为政府组织着其履行社会职能所必需的收入,它本身也是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正因为税务工作的公共性,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领受着纳税人为这种公共服务所支付的价格即税款的一部分,成为用税人之一。换言之,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国家的雇员,负责组织公共收入的工作,由此获得国家支付的薪金,而这些薪金的来源恰恰就是委托国家提供公共品的公众让渡给政府的收入;没有接受国家的委托来组织税收收入,没有直接的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薪金也就成了无功受禄。马克思曾说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强调了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而在新公共管理学派看来,公共经济部门与私人经济部门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他们向国家购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从这一角度看,税收是有偿的。
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税务工作人员不仅受国家委托直接从事筹集税款的工作,履行征税人的职责,而且应该了解国家(政府)和公众(纳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公众的真正委托人地位,从而履行自己作为用税人的义务。
三、纳税人维权呼唤“平等观”
国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公众向国家纳税以弥补国家生产和提供公共品的成本,双方共同遵守以税法为主体的法规集这一社会契约。如果说纳税人纳税是义务的话,那么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就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以,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纳税人有权知道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安排;作为公共品的需求者和使用者,纳税人有权参与决定公共品的种类和规模。因此无论从资金提供的角度还是资金运用的角度来看,纳税人都有权要求政府在财政支出过程中做到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这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在提供公共品时的应尽职责。
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对等的权利是他们享受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前文所述,服务型的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种类繁多,主要集中于市场失灵的公共品领域。税务机关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组成机构,受国家委托负责组织收入,他所进行的行政行为和经济活动也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并且因为其与纳税人纳税活动的密切关系,最容易为纳税人直接感受,这种活动也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纳税服务。将“纳税服务”拆分为“纳税”和“服务”,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是他们的义务,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他们相应的权利;对于政府来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他的职责和义务,而依法收取纳税人的“纳税”款则是他的权利。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纳税服务”这四个字中得到了平等的对待,这是建立在政府职能转换和公共财政框架基础上的对传统税收观下偏重于强调纳税人的义务的做法的扬弃。
在纳税人与国家这一对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中,一方的权利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在每一个民主社会里,公民纳税人对他们的政府及其部门有许多基本权利和义务,税务主管当局也不例外。虽然世界各国税务主管当局面临的环境不同,各国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但据1990年经合发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的一份调查指出,在各国税制中几乎都体现了一些基本的纳税人权利,我国也不例外。如各国政府都给予本国纳税人在涉税方面的知情权、得到帮助的权利和听证权、上诉权、不多缴税款的权利、确定的权利、隐私权、保密权等。纳税人的这些权利也意味着他们应尽的基本义务,即:诚实、合作、及时提供准确信息和文件、保存账簿、按时纳税等。我国在200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一次明确的将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在法律上明示了纳税人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应有的权利、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在税收法律上是平等的。从此,为纳税人服务从纲领性的宣传口号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完善,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收收入的组织和税款的运用方面越来越重视公民纳税人的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征纳关系一直是几千年来中国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今天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及税务部门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综上可知,公共观、用税观和平等观是新时期纳税服务理念的重要内核。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财政框架的建设、公众民主意识的提升既是纳税服务理念创新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也是整个社会对纳税服务的理念更新的不同侧面的反映。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引导公众树立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纳税服务观,是新时期全体税务工作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态度决定一切,接受这些新理念,使得征纳双方对税收性质、用税程序、权利义务有正确地认识,才有可能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共建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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