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素质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_法律论文

论高素质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_法律论文

论高素质领导干部必备的法制意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素质论文,领导干部论文,法制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一次向全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施战略目标的决定因素是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如果没有很强的法制观念,法治国家是断然建立不起来的。

那么,高素质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制意识呢?

第一,树立依法治理观念。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理,就是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观念。它要求党和国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从总书记到每一个普通党员,从国家主席到每个公民,人人都必须把法律作为必须遵守的普通规范。就是说,治人者和治于人者各自都必须守法,而不能曲解为只把法作为治理别人的手段,形成一部分人治理另一部分人,官治民,最后形成我治你和他的局面。这种观念是对依法治理内涵的歪曲,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本质是格格不入的。

在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理观念的过程中,要清醒认识法律实用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国家主义等思想观念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危害。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实用主义的一个突出标志是:一切法律可以视不同情况而执行或不执行。就是说,当法律不能满足某些具体的、局部的实际需要时,就灵活处置,以变通的办法绕开或放弃。这样,也许会带来某些好处,但很可能因为法律的该执行而不执行,引起某些不安定的因素甚至社会震荡而失去法律严肃性。法律工具主义是古已有之的一种政府哲学。在这种观念里法律不是高权威,只是有用的工具;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政权和当权者的实现是否有益。这意味着,一旦政府的现实目标与既定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则法律就变成了可以忽略的东西,这是一种对于法律作用的短视行为。从深层次看,这种法律工具主义实质就是“人治”的体现。当然,法治观念并不是不承认法律具有工具性。现代法律的工具价值并不是随时可以服务于某个政府或某个领导人当前的某些目的,而是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普通化标准,其根本任务是保证实质合理性在总量上、在全局上获得最大限度的实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长河中,法律不仅不应时时迁就某个政府、某个领导的各种即时性意向,反而应该构成一种强有力的限制,限制某个政府、某个领导偏离法律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法律并不是某个政府、某个领导办事的参考,而是一种超越于任何组织、任何当事人之上的普遍化规则。这是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的必备的心理准备。法律国家主义主张国家行为具有自然的、必然的合理性的观念,与控权法律的建立不相容,它妨碍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将国家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以保障市场运行的自由空间,而法律国家主义则与市场经济的法律需要相冲突。最重要的是法律国家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不协调。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治国家的对象是国家;在法治国家是社会需要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迫切任务是营造强大的社会力量,认真转变观念,扬弃“法律国家主义”,确立“法律社会主义”,以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失控与滥用,并不断消除伴之而产生的不利于“法治”的种种观念形态。而不是利用法律去治理社会(尽管这一点某些领导还不理解)。

第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实质上讲的是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问题。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为了稳定、发展和繁荣,都需要秩序和权威。因而无论什么形态的社会,无论哪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需要确认自己的权威。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树立法律极大权威的口号,主张“法律至上”。由于法律至上本身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其内涵和基本精神超越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指出了人类治理国家的根本方法,因而成为全人类文化发展的结晶,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所以,法律至上理所当然也成为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准则。法律至上,就是人民意志至上,法的权威至上。我们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如果它不具有极大权威,还有什么比它的权威更大?如果它不至高无上,还有什么至高无上?如果我们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观念形态中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权力,那么我们就难以建设好法治国家。凡是权力高于法律的地方,法律都是随掌权人的意志被随意塑造。这里的法律被人格化。既没有理性又具有多变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威性不如长官之意志,法律是极不牢靠的,人们既无法依赖法律也无法靠法律,而奉行的是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由此而形成的直接社会后果是无法无天,社会动乱,经济受损,随之也形成了轻蔑法律的意识。新中国曲折的依法治国的历史表明:如果搞权大于法,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和不幸;搞法大于权才有前途和希望。一个不搞法治的政党容易腐败,一个不搞法治的国家难以强盛。“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一条必备的基本标志。任何人,特别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邓小平同志严肃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要确立法律至上的地位,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首先必然要有明确的观念。观念错误必然导致行为的错误。

第三,树立法的统治观念。确立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就确立了法律的统治地位,在法治国家,法律的统治地位的观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律的统治地位的观念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把法作为主体,而把社会所有人作为客体。这种观念的精髓是承认并强调政治统治阶级也必须严格执法、守法,而不承认、不主张法之外还有主宰法而不被法制约的主体。如果一个人可以不接受法的统治,那么其它人随时都可能受到这个人偏离法律的统治,导致“人治”。而法的统治,导致的目标是民主与法治。如前所述,我国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那么,接受法的统治就是接受人民的统治。因为法的主体地位的实质是人民的主体地位。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以及他的党政干部接受法的统治恰好证明了自己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没有私利。所以,法的统治地位的观念,是消除特权的观念。

第四,树立权力制约的观念。权力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人类社会需要权力,在新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给予国家机关和各级掌权者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与限制。为什么要限制权力?因为权力在客观上存在着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国家机关、某些掌权者对权力的取得、权力要受到限制和制约存在着不少糊涂观念。有的领导干部说:“我的权力是红头文件给的”;还说什么“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等等。具有这种权力观的人必然搞权力腐化和权力扩张,其主要表现是以权谋私并恶性膨胀,最后变成人民的罪人。当然,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私利应该受到保护,但私利的获得应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以权谋私,不仅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就是在法治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被否定的。总之,权力制约论要求贯彻权力法定、权力合法性原则,就是说,权力来源合法,权力运行合法,权力使用合法,权力制约合法,以尽可能减少权力滥用、权力腐败。当前,存在于社会的种种腐败现象锄而复生,究其原因,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是其重要的一个。在建设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中,灌输并强化权力制约观念是必不可少的。

第五,树立保护公民权利的观念。在我们国家,所谓权利,实质就是法律规定并保护的人民利益。因而,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党及其领导干部,必须把保护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为此,对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要有正确的认识。权力既然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那么,权力就不能滥用。一般说来,对于人民,法律不禁止的,其行为都不应受法律制裁;而对于党政干部,法律未授权,则不得行使法律以上、法律之外的权力,否则,就是越权,就是滥用权力。运用权力保护人民的权利,不侵犯人民的权利,是党政干部的本分。由于我国封建专制统治时间很长,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官与民的关系往往被倒置,公仆变成老爷,主人变成被治者是常见的现象,所以,以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常常发生。乱摊派、乱收费、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执法违法等等就是突出的表现。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我国宪法设专章作了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权利总是基本的,应占主导地位。在实践中,无论在立法、执法或司法中,往往对二者的关系处理得不甚恰当。当强调义务时又往往忽视应有的权利;问题出得最多的是对权利的侵犯,这说明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存在着轻权利重义务的观念。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领导干部应树立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的观念是题中应有之义。

总之,法制意识是人们重视、遵守和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法制观念的树立靠教育、靠自觉、靠纪律。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巩固社会主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于高素质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标签:;  ;  ;  ;  ;  ;  

论高素质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