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守节寡妇的权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寡妇论文,中国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古代寡妇们的出路无非有三:守节、殉夫或再嫁。由于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与由之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常数,决定了中国人不得不始终在生存温饱线上挣扎徘徊,从而形成了注重传宗接代和光宗耀祖的伦理本位生存模式。在家国同构的父家长金字塔体系中,从上到下无不视传宗接代和光宗耀祖为社会安定的头等大事;伦理共有制下的婚姻也由此意味着双方家族财产(包括债务)与权势的联合。每个小家庭的夫亡无子嗣或有子幼弱以及未亡人的存亡去留,都不仅意味着整个家族传宗接代和光宗耀祖的危机,更意味着家族内外利益重新分配所导致的冲突与调整,如处理不当,轻者会造成家族之间的纷争,重者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所以,寡妇们无论是守节、殉夫或再嫁,都不只是她们在父家长权左右下的一种自觉或无奈的随动式选择,更是各级父家长们本着维护家族利益和社会安定而进行的交易与权衡。
在寡妇们的三条主要出路中,守节无疑最有利于维系家庭(族)生存网络的完整,也最合父权传承之道,因此备受历代父家长统治群体的推崇,亦深为历代寡妇所遵奉。“妇代夫职”、“代夫行权”的她们,也因此获得比殉夫、改嫁寡妇们更多、更大、更重的权利,成为父家长统治管理系统中出现缺环时的补位和接力。其权利集伦理共有制下生存权、父权制下代管权及祖权制下协理权三权之大成,是传统社会中女性三权——生存、协理与代管权的特殊形态,也是寡妇权的集中体现。[1]
守节寡妇的“生存权”具体体现为承夫依养权,即伦理共有制度保障她们“妇承夫分”的生存权利;“代管权”具体体现为赡育理业权,即父权传承体制赋予她们“代行夫权”的义务职责;而“协理权”则具体体现为助子御媳权,即纲常伦理传统激励她们“代祖教化”的权力和荣誉。三者共同规范了守节寡妇们的意识、职权与命运,同时也赋予了她们甘于安分守己、含辛茹苦、忍辱负重、尽职尽责的理想与希望。从平民家族到宫廷贵胄的寡妇们概莫能外。当然,这只是从道理上说,若从现实中看,由于家族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地位不同,寡妇们能够获得的权利及相应发挥的社会作用也不尽相同;又由于守节寡妇的品格、智能、机遇的不同,其欲念、作用、结果也就千差万别了。
一、承夫依养权
承夫依养权,即夫亡后依养于婆家的生存权,其核心则是“妇承夫分”的家产使用权及“夫亡从子”的养老权。古代称妇人丧夫为“失之所天”,在伦理共有制保护下,作为未亡人,一方面,家族理应负有照顾她们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有监管其家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只要她们肯守节,便有权依养于婆家、“妇承夫分”,从家族共有经济中获得其应得的份额,以育子养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家族经济基础与社会地位不同,使得她们能够获得的权利也不尽相同,她们为此做出的努力与付出的代价也各不相同。
对无权无势、生活艰难的平民寡妇来说,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决定了男主外与女主内缺一不可的生存模式。以小农为主体,包括小手工业者、小商人乃至小官小吏在内,广大民众脆弱的家族经济基础,常使他们不仅无家产可继,还往往有债务可承。兄弟之间分家后,多自顾不暇,贫困让他们只能救急不救贫,谁也背不起供养寡妇及其子女的大包袱。不仅如此,为贫困所迫,寡妇们还往往成了婆家再嫁以图聘资的“财产”。有鉴于门当户对的婚姻,娘家也多有心无力,难以归养。就算投奔回去,她们的命运多半仍是被迫再嫁甚至死路一条。若独立门户,固无内外五属之亲的保护或逼迫,但又由于自古贫困阶层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失衡常态,她们也往往难逃乡邻街坊中那些贫困王老五们的惦记;倘再颇有些姿色,甚至不免富家公子乃至达官显贵们的觊觎。即使她们像鲁寡陶婴、梁寡高行者,或作歌或割鼻以明其志(《列女传》),真遇上蛮不讲理、强娶明夺之辈,也只能认命,或以死抗争。官府自然更不会主动保护这些既乏财产、受了欺凌也打不起官司的寡妇们。倘加之时运不济,战乱与征徭相加,唐人杜荀鹤的《山中寡妇》便是她们的真实写照:“夫因兵死守蓬茅,麻苎衣衫鬓发焦。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后尚征苗。时挑野菜和根煮,旋斫生柴带叶烧。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2](P458)以上种种,无疑都是平民守节寡妇们通常要面对的困境。
乡村累世聚居的共生环境固然也会给予她们力所能及的保护,譬如自古就有的拾遗禾权。“有渰凄凄,兴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获稺,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诗经·雅·大田》)官府也会给予她们一些减免劳役租赋的政策性照顾,如“隋文帝霸府初开”时,即规定:“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建中元年又定制:“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申中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通典·食货六》)《明会典》还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间,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卷79)但总体说来,官府的恩荫不仅虚名大于实利,而且很难泽及贫苦百姓,所以,她们本来就很有限的“妇承夫分”的财产以及“妇代夫职”的权力都很难得到保障。
以上种种,都迫使她们想要守下去,就必须首先为生存权而抗争。惯于主内的她们,大多只能自力更生,靠耕田、针指或佣工以养家糊口、赡老育小,并将自身养老的希望寄托于子嗣的早日成立。贫困让鳏夫无力续娶,却让寡妇很易再嫁,这便更体现出她们“自养”以守节并代夫育子的难能可贵。
对无衣食之虞、有守节之资的富贵寡妇而言,财富与权势固然使她们不会忍饥挨饿、受冻被穷;即使夫家败落,还可依养于父族、婿家乃至内外五属之亲族;若实在无亲可靠,还可凭家财出家为尼。但在相对优越的生活条件和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保护网的背后,不仅是更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还通常伴随着不得不面对的、防不胜防的纷争与欺凌。一方面,亡夫家业越大,她们代夫理业的职责越重,允许她们改嫁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依养式守节,便成为身不由己的寡妇们不得不做出的一种选择。故母仪天下、身负家国重任的国母们在礼法上是不允许改嫁的,家族的利益与名誉尚属小事,国家权势变更方为大节;那些没有生育过的嫔妃们,通常也只能削发为尼或为亡夫守陵以终老。历史上帝王颁布为数不多的改嫁限制令,也大都是针对有品级官妇们的。如隋文帝时规定:“诏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隋书·高祖下》)《新唐书·百官一》中规定:“王妃、公主、郡县主嫠居有子者,不再嫁。”《大明律》则更加明确地剥夺了命妇们的再婚权:“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素封巨贾之家的权势联姻及守业重任,同样让富家寡妇们不得不成为从一而终的“节妇”。另一方面,家业越大,权势纷争越激烈,对寡妇赡育理业权干预与侵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特别是其中的育子理业权,不仅是这些富贵节妇们的安身立命之本,更是关乎权位传承、财富承继乃至安邦定国之本。故而,上至帝王下至官绅商贾,权利与财产的争夺无疑都是围绕立嗣育子权展开的。倘若失去此权,就连她们本应“妇承夫份”的养身份额也往往会受到家族内外各方父家长的觊觎和侵夺。以上种种无疑便是上至皇室下至富贵之家寡妇们通常要面对的艰难处境,由此可见,她们的守节,并非完全是寄生性的依养,更多地是要靠争得育子理业权以确保其生存权。
二、赡育理业权
赡育理业权,即因代夫赡老育小传承家业而获得治家理业权,其核心则是育子理业权。它是父权制传承赋予寡妇们“代夫行权”的法理保障。它与“承夫依养权”一起,共同构成了她们“夫亡从子”式养老的根本指靠。这一点从平民之家的母以子贵到皇室宫廷的垂帘听政,概莫能外。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贫困寡妇们不得不尽的义务,也是她们代夫行孝的“天职”,更是她们身教胜于言传的教子之本。固然即使无子,她们也能因孝养获得代夫理业权。如《列女传》中的陈寡孝妇:“年十六而嫁,未有子。”其夫“幸有老母,无他兄弟”,行戍前,特嘱孝妇代养其母。夫死后,孝妇一诺千金,“纺绩以为家业,终无嫁,遂使养其姑二十八年。姑……寿乃尽,卖其田宅以葬之,终奉祭祀”。但由于纲常伦理体制的一个核心理念便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守节寡妇能否完整地恪守三权的关键,还在于子嗣的有无。因此,无子嗣守节寡妇的第一要务便是争得立嗣权,唯此才能获得包括养老产在内的全部夫产及管理权,并能名正言顺地代子理业。否则,若无子嗣或所立非人,不但“助子御媳权”没了着落;“赡育理业权”至少也得打一半以上的折扣;相应地,“承夫依养权”也就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然而,立嗣等于立未来的父家长,自然就意味着家族内外利益的分配、冲突与调整。因此,选嗣与立嗣,尤其是长房的立嗣,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家族内外的关注焦点。换言之,在寡妇争夺子嗣权的背后,仍然是各级父权所代表的血缘与拟血缘势力的较量与抗争。为此,从平民家族到宫廷贵胄,皆身不由己而又乐此不疲地上演了数千年的历史剧;守节寡妇的才智心术,悲欢得失,酸甜苦辣,也尽在其中。一个“夫为妻纲”下的“代”字,一方面使她们不得不从主内变为内外兼顾,从而直接置身于父家长权力运作的体系中,必须在各级父家长监督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一旦继位者成立,理应还政于子。故历代官府及家(宗)族各级父家长们,在鼓励提倡寡妇守节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礼法制度、家规族训,以保障她们的权利并防止她们以权谋私或越权理政。
由此可见,如果说代夫尽孝毕竟是她们不得不承担的义务;那么,育子成立才是支撑她们活下去的精神支柱以及生养死祭的唯一指靠,更是她们代夫尽孝——“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最大的“业”。她们对儿子的基本期望就是“穷人的孩子早当家”。“早当家”的实质就是早继父权,让寡母有所依靠。如同《儒林外史》第一回中的王冕之母对10岁的儿子说的:“我一个寡妇人家,只有出去的,没有进来的;年岁不好,柴米又贵;这几件旧衣服和些旧家伙,当的当了,卖的卖了;只靠着我替人家做些针指生活寻来的钱,如何供得你读书。如今没奈何,把你雇在间壁人家放牛,每月可以得他几钱银子,你又有现成饭吃……”[3](P1)由此可见,她们的“夫亡从子”,本质上并不是遵从礼教教化,而是出于实实在在的父权制下的生存需求,哪怕儿子再小,他也是父权的代表,是为寡母们撑腰、为她们“主外”的权力象征,更是光宗耀祖的希望。多少寡母为此忍饥挨饿、含辛茹苦、忍辱负重、举债度日,就像盛成母亲说的:“家里这几年来,弄得山穷水尽,全靠我在外面跳。借债过日子,来撑持这个门户,养活这摊人口。”所以,她由衷地感叹道:“做烈妇易,做寡妇难,做寡妇,教子成人尤难!”而她最大的愿望就是:“我日夜求祖宗,保佑你们!教你们学好,上正路,替上代增光!”[4](P146-147)
这些大字不识的寡妇们的教子,往往身教胜于言传。如清代高明妻刘氏:“早寡,子步云幼。贫甚……步云稍长,就学归,则燃灯读。刘缝纫,夜必尽数线。一夕,线未尽,步云倦卧,抚之有泪迹,问曰:‘儿病耶?’曰:‘无之,但饥耳!’刘泫然曰:‘儿不惯饿,我则常耳!’”(《清史稿·列女传二》)再如胡弥禅妻潘氏:“弥禅卒,遗三子,长子宗绪,方十岁。贫,遣就学村塾,旦倚闾泣而送之,逾岭不见,乃返,暮复迎之而泣。三年,贫益甚,罢学,潘不知书,使儿诵,以意为解说。……诸子出必告,襟濡露,则笞之……岁饥,潘日茹瓜蔓,而为麦粥饭儿,有余,以周里之饿者。”(《清史稿·列女传一》)
若无儿子,寡妇们再贫穷也要想方设法为夫继嗣以留香火。如清代,“王某妻张……早寡,无子。以族子曰琦后,亦早卒,妻魏……掇草根木叶,拾藻,杂糠粃以食其孤,复殇。复以族子后。张卒,族人讽魏嫁,魏不可。居十余年,为所后子娶妇,乃语所亲曰:‘吾乃今志始遂,使嫁,不过温饱死耳。人恒苦贫,吾独不自觉。苦皆自乐生,吾生不知为乐,又焉知有苦?’”(《清史稿·列女传二》),最悲惨的莫过于那些无子可依或有子夭折的穷困寡妇了。没有家财或缺少亲族,谁肯为其夫继嗣?若既不愿再嫁,也不愿殉夫,她们大多只能自生自灭,或寄人篱下、为人佣仆,还往往被视为不祥之人,老来难免沦为乞丐或孤苦而亡,就像鲁迅笔下的祥林嫂和盛成心中的万妈妈①,只能像孤独的小草一样自生自灭。
总之,对于贫困寡妇而言,她们承夫依养权、赡育理业权不仅都非常有限,而且还常常被剥夺殆尽。能够保障夫族血脉的传承,已是贫穷寡妇们对夫族做出的巨大贡献了。也正因她们的赡老育小极尽艰难困苦,她们的“一诺千金”才尤为难能可贵,以致历代《列女传》、地方志和家谱中,都会将她们的事迹录入史册;历代官府也对她们褒扬奖励有加。尽管史册中此类的记载俯拾皆是、不可胜数,但能青史留名的,终究仍只是少数“中了大奖”的幸运儿,更多的还是那些不为人知的“山中寡妇”们,她们才是真正不幸的、沉默的大多数,世世代代、默默无闻地传递着家族繁衍的接力棒。
富贵寡妇们赡育理业权的获得,常常伴随着关乎身家性命、国泰民安的矛盾冲突,而她们在保家传业、父权传承中的作用一向不容小视。早在夏初,太康失国,少康中兴,便当首推子相妻有仍氏女后缗命悬一线的保育之功。对这些王后、嫔妃而言,“母以子贵”与“子以母立”往往相辅相成。作为政治婚姻与权力传承中的关键棋子,从吕后、武则天、章献刘后至慈禧,从她们排除异己的争宠到母以子贵或夺子而育,再到她们对嗣君废立的制衡作用;从大封外戚以结党到拉拢外臣以立势……所有这些纷争早在夫存时就已经开始了,皇帝的驾崩不过是将这些矛盾冲突白热化而已,同时也把这些夫亡子幼的母后们从后宫推到御前,在一道帘幕后,主持国家大政,“妇代夫职”或“母代子职”,权衡官僚集团各权势间的利益。控制幼主无疑是其垂帘听政的首要前提。且不论多少储君是由母贵而得立;更遑论多少嗣君又是由后党保举以成帝业;即使他们已成人当政,撤帘后的皇太后们仍多不能放弃母教之责,继续协理儿子打理着家国大业;甚至当所立之君不合格或不合其意时,或为祖宗大业计,或为自保权势计,她们仍可凭借母权而废立之。如《列女传》中的卫姑定姜,因所立继君卫献公不孝,便欲改立其弟,并使其“卒出国”;后世的武则天、慈禧也都废立过太子。纵观帝王传承的历史,从赵武灵王之妻赵太后,秦武王之妻宣太后,汉高祖之妻吕后、和帝之妻邓皇后,唐武则天,宋真宗刘皇后、仁宗曹皇后、英宗高皇后,直到明仁宗张皇后、穆宗李贵妃,清孝庄皇后和慈禧,女主制政与外戚政治往往相辅相成。汉武帝为防止吕氏故事重演,曾下令“诸为武帝生子者,无男女,其母无不谴死”(《史记·外戚世家》),但这一祖例之所以没有形成祖制,正是因为它只是剪枝而未动根本,换言之,在我们这样一个阴阳和合、家国同构的社会中,女主制政与外戚政治,原本就是父权传承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故而,无论男主还是女代,只要合于治国大道,都会得到史家的赞誉。如太史公即赞:“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史记·吕太后本纪》)脱脱亦称:“厥后慈圣光献曹太后拥佑两朝,宣仁圣烈高后垂帘听政,而有元枯之治。”(《宋史·列传一》)
官宦富贵家族中围绕寡妇育子理业权之争的量级固然没皇家那么大,但同样矛盾重重、错综复杂。因为在伦理共有制度下,由祖先传承下来按诸子均分的家产,每一代父家长都只有管理权而无所有权。若某个家庭的父家长故去,他的父母兄弟们不仅有照顾寡妇孤子的责任义务,同时也有监管或代管其家产的权利,其中也包括无子立嗣权。而子幼或无子寡妇“妇承夫分”的产业,无异于一块无主的肥肉,各方皆欲吞之而自肥。故而那些失去夫权保护、常受族权欺压的她们,为争得立嗣权、育子理业权以确保自身老有所养、死有所祭,不得不抛头露面、拉关系、寻靠山,乃至对簿公堂。而国家权力的作用,则旨在消弭纷争以维护血缘群体长治久安的生存环境。以宋代为例,本着血脉传承大计和财产伦理均平继承原则,节妇不立嗣或立异血缘为后,不仅会造成财产纷争,且有螟蛉乱宗之虞,更难免财产外流之患,故常成为宗人兴讼、谋分财产的起诉理由。官府即使明知族人多是通过争夺立嗣权以侵吞绝户家产,也往往只能支持其立嗣,并按照诸子均分法权衡各方利益,以消弭纷争隐患。为此,国家法律一方面充分保护以“夫亡从妻”的立嗣权为核心的寡妇权,甚至立嗣之后,若嗣子不孝,寡母仍有权令之归宗;但另一方面,为维护宗族生存的整体利益,若因妻不为夫立嗣而引起家族纷争,亦为官府所不容。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欺凌孤幼》中,年近8旬的寡嫂阿陆与小叔彦辅的嗣子之争便是典型。官家的判词是这样说的:“盖彦辅本非笃天伦之爱,不过欲以其孙据有其家赀耳。是彦辅不义之心,失之贪。阿陆不胜其忿,量割田钱,塞其溪壑,宁出家弃屋而不顾,殊不知与其忿嫉,归之僧门,孰若隐忍,留遗夫后。……是阿陆不义之心,失之吝。诛二人之心,或贪或吝,固皆徇利忘义。”足见官府断案旨在保护亡夫之位与房分的传承。虽首先考虑的是孀妇“妇代夫职”的权利,但更要兼顾其婆家、娘家乃至乡族各方利益。通常会本着伦理共有均分的原则,为断绝各方觊觎之心而各打五十大板,再相应地各分一份财产。说到底,维护寡妇权就是为保障父权的传承,此乃千古不变的父权制根本法则,也是寡妇代夫理业权的终极目的。家国同构,武则天即使做了女皇,也不过是代夫理业,最终还得还政于李家后嗣,否则便难见祖宗于地下,更难免背上千古骂名。
由于在帝王、官宦富贵家族中,儿子不仅是寡母们的唯一指靠,更是家国大业传承的根本保障。因此,上至皇太后,下至夫人、孺人,寡妇育子,自有一套与父教不同之法,她们不仅要有慈母之恩,更要兼顾严父之教,故而,往往不得不矫枉过正。如卫姑定姜,“数谏献公,得其罪尤”(《列女传》)。再如宋真宗之刘皇后,为教育仁宗,不惜扮演严母角色,史称:“仁宗幼冲,章献性严,动以礼法禁约之,未尝假以颜色。章惠以恩抚之。”[5](P21)幼小的仁宗自然惧章献而爱章惠,直到他长大成人,才理解这位“大孃孃”的苦心。纵观历史,为代夫教子,寡母们盛服跪庭中陪子读书者有之②,自为师令子跪而受教者有之③,因望子成龙过切,而,欲把驴头打成马面者更有之。④并且,这种母代父职的教子是终生的,即使子已成立,督导之责仍不能免。如唐代李母郑氏,子景让已出为浙西观察使,“尝怒牙将,杖杀之,军且谋变”,全赖其母“召景让廷责”之,“将鞭其背,吏大将再拜请,不许,皆泣谢,乃罢,一军遂定”。(《新唐书·李景让传》)最明智者,莫过于元代周术忽妻崔氏,29岁夫亡,“誓不更嫁,斥去丽饰,服皂布弊衣,放散婢仆,躬自纺绩,悉以资产遗亲旧。有权贵使人讽求娶,辄自爬毁其面不欲生。四十年未尝妄言笑,预吉会。治家教子有法,人比古烈妇云”(《元史·列女传》)。她索性从财色两处都绝了外人的惦记,才达成自己清静守寡、教子成立、传承家业的志向。自古以来,从孟母断机、敬姜戒子、温母立训到胡适、鲁迅母命难违之叹,寡母们常常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子女的“成龙”、“化凤”,教子成立、督子成业,含辛茹苦地为之倾付出全部的才智与潜能,从而为国家和民族造就出许多杰出的人才,的确功不可没!
倘若没有儿子,又缺乏娘家人与亲友们的支持,势单力薄的寡妇,通常会被剥夺实际的立嗣权。内外五属之亲常常会打着为其立嗣之名鹊巢鸠占。而她们多半只能寄人篱下,任人欺凌。就像《儒林外史》中严致和的继妻赵氏,只能听凭严贡生将已成年娶妻的二儿子硬塞进来。她虽上告官府,最终也不过“分了三股家私过日子”罢了。[3](P186)
由此亦可见,在大家族中,由于家族人际关系的庞大与复杂,守节寡妇们具体拥有的是协理权还是代管权以及代管权的大小,不仅需视其有无实际育子权而定,还需视其婚姻双方家族的具体情况而定,更要视其自身实际能力的强弱而定。苦家族经济实力雄厚、礼教又严,既无须寡妇们妇代夫职,又不允许她们改嫁,便会把她们养起来。如《北齐书·羊烈传》记载:“烈家……一门女不再醮。魏太和中,于兖州造一尼寺,女寡居无子者并出家为尼,咸存戒行。”如无此优厚条件,上有公婆而未分家,则只能协理家业,拥有部分小家庭的代管权;若身为冢妇,则长嫂如母,需辅助公婆协理各房诸务;只有家无主事之人或多年媳妇熬成婆后,才可像秦巴寡妇清、宋陈堂前⑤那样,拥有代管全权。但无论如何,育子教化权是她们必争必保的核心权力,哪怕交出家产,哪怕寄人篱下,哪怕对簿公堂,她们也要千方百计地拼命争得这一权力,并为维护这一权力而奋斗终生。她们的生命潜能、聪明才智也由此得到充分的发掘与发挥,由此演绎出一幕幕家族悲喜剧。
三、助子御媳权
助子御媳权,即当教子成立、子代父职之后,家国之内退居二线的“老祖宗”们继续代表祖先行使的祖权,它既包括代表亡夫及祖先监督继位父家长的权力,也包括帮助儿子教化统御媳孙的权力。这种集公、婆二权于一身的“助子御媳权”是多年寡妇熬成婆后获得的最高“婆权”。⑥
小门小户的寡妇,一旦历尽千辛万苦育子成立、多年的媳妇熬成了婆,便是真正的一家之主,拥有“关起门来”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古代之所以有“寡妇的长子不嫁”的民谚,除了怕寡妇过于溺爱儿子,教子无方外,更怕婆婆对其子“情有独钟”、“令出必行”,其子又倍加孝顺、“言听计从”,从而母子一心、御媳过苛。就像汉代姜诗的妻子,因夫“事母至孝”,虽自“奉顺尤笃”,但只因一次为好饮江水的婆婆汲水“值风,不时得还,母渴”,其夫便“责而遣之”,她只好“寄止邻舍,昼夜纺绩,市珍羞,使邻母以意自遗其姑”。(《后汉书·列女传》)真可谓做媳妇难,做寡妇婆婆的媳妇更难,再想做个孝顺的媳妇更是难上加难!但尽管贫困之家寡妇婆婆的权力大到可以卖媳,像祥林嫂的婆婆,为给幼子娶妇,便舍枝保干地卖掉寡媳,从而获得“八十千”之利,然而总的说来,穷苦的家境使她们助子御媳之威、卖媳养老之利终归有限,她们大多数只能教媳以勤俭持家、吃苦耐劳之德,这是她们艰难度日的不二法则。如唐代刘氏:“家故贫,无一垅之植。节妇未三十,有二子三女,嗷嗷待哺”,刘氏“饮冰茹蘖,勤纺绩供食,指督女女红,课男儒业,终始数十年,荼蓼拮据之状,有为其子所不能忍言者”。待二子长大成立、功业有成后,“人为节妇喜,即二子亦思有以慰节妇”,节妇却仍“复时时率诸子妇勤绩如故,节食饮,皤然白发,无晷刻自逸。曰:‘将以清白将吾子俭与勤,所以维其志也。’”(《碑传集》第152卷)
对于家大业大、在维系家国大业中饱经磨砺、德高望众的“皇太后”与“老祖宗”们,她们代表祖先行使的祖权,便不止于小门小户寡婆们的助子御媳权了,而可能扩大到宗族、乡族乃至国家管理的襄理权。其中包括对已子承父职的儿子们的监理权、对乡族党争的佐治权,乃至像“阿武婆”那样的代子治国权。虽然按理说,儿子一旦成立,代夫行权的母亲们本应退居二线,像贾母一样,作为全家族人的主心骨,享受着老祖宗的晚年安乐。但若子不成器,或自己权力欲过强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均可能令寡婆们退而不休地把持家政朝纲或临危理政。家国同构,治国如理家,对这些深谙治家之道的寡妇,官府亦有所倚重,如明代“欧茂仁妻胡氏,守节严苦,内外重之。郡有狱久不断,人曰:‘太守可问胡寡妇。’守乃过妇问之,一言而决。”(《明史·列女传二》)更有多少像战乱中曾氏晏那样的寡妇,不唯施恩一族,还为善一方,倾家产为砦拒寇,“活老幼数万人”(《宋史·列女传》)。由此亦可见,寡婆们是否能享受到“退休顾问”、助子御媳的福气,或是退而不休、代子理政乃至协官治国,都需视其自身命运及家族社会的具体环境而定。
既为“代夫理政”,便同样有善就有恶,历史上的恶寡妇亦屡见不鲜。那些“河东之狮”们一旦成了寡妇,往往凭借名正言顺的“代夫行权”,变本加厉地谋取私利。如《名公书判清明集·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田产》一例:无子的主母赵氏,不仅趁夫老病而据其生业、将已为夫生子的宠婢来安逼逐在外;夫死后,还欲侵夺亡夫生前给来安的自养随嫁田。这样的恶寡妇,为害不过数家,像宋代顺昌官八七嫂刘氏之类,则纵子结党,母子“积年凶恶,恣为不法,贻毒一县平民,及外州商旅……三十年间,民知有官氏之强,而不知有官府”(《名公书判清明集·母子不法同恶相济》)。 自古以来祸国殃民的“红颜祸水”中,更不乏寡妇、太后之辈。如鲁庄哀姜、鲁宣缪姜、赵悼倡后之类,以及汉章帝窦皇后、清慈禧之流,她们祸害的便不只是一乡一县,而是江山社稷了。由于这些恶寡妇们最终凭借的仍是储君、后戚、官宦党羽所构成的父权,因此,不能把败家亡国之责全部归罪于她们;但身兼二职的她们,当然也不能逃脱“代夫行权”时纵己私欲、理政不善、纵亲为虐的罪责。
要言之,在阴阳和合、家国同构的生存态下,中国古代寡妇们的守节,是父权传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作为“未亡人”,尽管她们的阶层不同、夫业不一、品格各异、能力参差,但其守节的本质都是妇代夫职、代夫行权,以延续祖宗血脉、传继夫族家业。正因如此,各级守节寡妇们与各级父家长们一样,其人品善恶、心智慧庸、能力大小、称职与否,都直接关系到家道兴亡,世风清浊,乃至国运盛衰。固然,从父家长们的原则立场或意识形态看,哪怕女主再称职,也都是“失之所天”时的权宜之计及家势国运的不兴之兆;更何况不谙主外之道、之权,常存妇人之见、之仁的寡妇们,往往会为一己之私或昏庸之见而损害家国大业。故有“牝鸡司晨,惟家之索”、“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一类的警训。但另一面,多少夫亡主幼、命悬一线的家危国难,都是靠着她们的忍辱负重、自我牺牲而转危为安,重获生机!
收稿日期:2009-07-26
注释:
①祥林嫂虽为改嫁寡妇,但改嫁本为婆婆逼迫,贺老六死后,即为其守寡。万妈妈是盛成母亲的女仆,丈夫早死,只有一过继的女儿,她忠心服侍主人一生,最终却难逃老病还家的厄运。过继的女儿不仅让她睡在稻草堆中,还经常骂她为何不早死。(参见盛成:《我的母亲》,第93-98页,中国华侨出版社,1994年版。)
②参见李详;《药里慵谈》(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石华早孤,……延某君为师,仆终日侍左右。值盛暑,师为二许讲某经,挥汗不已,为时甚久,仆进曰;‘请先生暂停讲。’某呵曰:‘吾为若家敬余,至不惮教之,何请止也?’仆曰:‘主母值先生开讲,必盛服跪庭中。先生已乃已,今不稍停,主母则中暑矣!’某后访之,果然。”
③《清史稿·列女传一》:“汪楷妻王、妾徐,……教辉祖读,或不中程,徐奉箠呼辉祖跪受教,王涕泣戒督,往往弃箠罢。贫益甚,互称疾减食食辉祖。”
④《温氏母训》言:“儿子是天生的,非打成的。古云:棒头出肖子。不知是铜打就铜器,是铁打就铁器,若把驴头打作马面,有是理否?”(李晓菲编:《中国历代家训大观》,第438页,大连出版社,1997年版。)
⑤《宋史·列女传》载:“堂前年十八,归同郡陈安节,岁余夫卒,仅有一子。……既葬其夫,事亲治家有法,舅姑安之。子曰新,年稍长,延名儒训导,既冠,入太学,……堂前为买田置屋,抚育诸男无异己子。亲属有贫窭不能自存者,收养婚嫁至三四十人,自后宗族无虑百数。”
⑥相关“婆权”研究,参考拙作《论中国古代的“婆权”》,载《山西师大学报》,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