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货币理论的几点思考_货币论文

对马克思货币理论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货币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褚高峰老师在《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上发表《对“四价推移”理论的质疑——和李振华先生商榷》的文章,对“四价推移”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褚老师对“四价推移”理论提出质疑和商榷,表明了褚老师对这一理论的关注。对此,我衷心感谢。褚老师提出质疑和商榷的几个问题,涉及马克思货币理论的重要内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愿按照自己对马克思货币理论的理解,分篇给予答复和说明。本文是我答复和说明的部分内容。不妥之处,恳请褚老师以及其他理论界前辈批评指正。

马克思的货币理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马克思分析了价值表现的发展和货币的产生,它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简单的价值表现,它的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是A=B,其二极分别处于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为了简化问题,在后面的叙述中,第一阶段暂存而不论);第二阶段是扩大的价值表现,它的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是A=B、A=C、A=D、A=E、……,其二极分别处于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为简化问题,在后面的叙述中,第二阶段仅以A=B为例);将扩大的价值表现倒转过来,即第三阶段,也就是一般价值表现,它的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是B=A、C=A、D=A、E=A、……,其二极分别处于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为简化问题,在后面的叙述中,第三阶段仅以B=A为例);第四阶段是货币价值表现,它的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是A=E、B=E、C=E、D=E、……,其二极分别处于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为简化问题,在后面的叙述中,第四阶段暂存而不论)。另一方面,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将一般价值表现经过移项(把商品从货币一极的左边移到货币一极的的右边),即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它包括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第二环节是商品的第二形态变化。它的(变换了的)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或关系式、或等式、或公式、如何指称,人们可以探讨)是B=A=B、C=A=C、D=A=D、E=A=E、……(为了简化问题,在后面的叙述中,商品的总形态变化仅以B=A=B为例)。扩大的价值表现倒转过来就是一般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经过移项(把商品从货币一极的左边移到货币一极的右边)就是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这是正向分析;反过来看,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经过移项(把商品从货币一极的右边移到货币一极的左边)就是一般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倒转过来就是扩大的价值表现,这是逆向分析。根据上述,似可将扩大的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商品的总形态变化三者的相互关系或内在联系概括地表示如下:

把扩大的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商品的总形态变化三者的二极分别区分之后,上述表示似可进而表示为:

为了便于叙述,我把这种表示暂称作“货币理论带”。

我们把扩大的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商品的总形态变化三者的二极分别区分前后的相互关系或内在联系的表示形式,即“货币理论带”,加以比较,便会发现,把三者的二极分别区分之后,比把三者的二极分别区分之前,多了一种形态关系(有关“货币理论带”的其它内容,容我另文叙述)。围绕这种新的形态关系,我感到最困惑的三个问题,就是“明确区分”、“正确对待”和“准确把握”的问题。

“明确区分”问题,是指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对由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A=B倒转过来的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B=A的质变和非质变这两种情形如何“明确区分”的问题,同时也是指对两种性质不同的价值表现或形态关系如何“明确区分”问题。我们知道,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区分为两类,要“明确区分”两种性质不同的价值表现或形态关系,离不开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但仅仅有了它,并不等于问题已经解决。因为,对于任何一个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来说,都存在质变和非质变两种情形,所以我们不能泛泛地说,某个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是质变的方程式,某个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是非质变的方程式。所以,要解决问题,必须弄清两类价值方程式或价值基础方程式,各自处于何种价值表现或形态关系,只有价值表现或形态关系明确了,才能根据两类方程式的排列情况,区分其质变和非质变这两种情形,这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明确区分”问题与两种性质不同的价值表现或形态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促使我们不能不对价值表现和商品的总形态变化作进一步的分析。所以,“明确区分”问题又是“正确对待”的问题。

“正确对待”问题,是指对马克思在分析和论述价值表现的二极时承认一个主动方面,而在分析和论述商品的总形态变化时承认两个主动方面的“矛盾”,即未能保持分析的前后一致性,如何“正确对待”的问题。面对这一“矛盾”,我们是承认一个主动方面,还是承认两个主动方面?我们能否在价值表现的发展过程中找到一种新的形态关系,以使它与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中的形态关系一致起来?或者,我们能否在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中舍掉一种形态关系,以使它与价值表现发展过程中的形态关系一致起来?价值表现的发展和商品的总形态变化,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我们能否从它们的区别和联系中找到对这一“矛盾”的正确解释?如前所述,正向分析,扩大的价值表现倒转过来就是一般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经过移项就是商品的总形态变化;逆向分析,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经过移项就是一般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倒转过来就是扩大的价值表现。显然,一般价值表现是联接扩大的价值表现和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的纽带。这样,一个主动方面与两个主动方面的“矛盾”便集中到了一般价值表现上。所以,能否化解这一“矛盾”,就要看能否“准确把握”一般价值表现具有的形态关系了。所以,“正确对待”问题又是“准确把握”的问题。

“准确把握”问题,是指对一般价值表现二极间的形态关系,或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如何“准确把握”的问题。一般价值表现,一方联着扩大的价值表现,一方联着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在三者中具有纽带作用。所以,要化解一个主动方面与两个主动方面的“矛盾”,确认只是一种形态关系,还是两种形态关系,不能忽视对一般价值表现的分析。究竟是在由扩大的价值表现向一般价值表现倒转过程中,形态关系多了一种,还是在由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向一般价值表现移项过程中,形态关系少了一种?或者,究竟是在由一般价值表现向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移项过程中,形态关系多了一种,还是在由一般价值表现向扩大的价值表现倒转过程中,形态关系少了一种?是有某种形态关系在一般价值表现上消失,还是有某种形态关系在一般价值表现上产生?在一般价值表现上,究竟是一种形态关系,还是两种形态关系?究竟是一个主动方面,还是两个主动方面?显然,要“准确把握”一般价值表现二极间的形态关系,或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又取决于“明确区分”两种性质不同的价值表现或形态关系。于是,问题又回到“明确区分”上来了。

“明确区分”、“正确对待”和“准确把握”三个问题,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明确区分”问题中包含着“正确对待”和“准确把握”问题,“正确对待”问题中包含着“准确把握”和“明确区分”问题,“准确把握”问题中包含着“明确区分”和“正确对待”问题。这三个问题,涉及马克思货币理论的本质内容,它不能不使人惊醒!马克思的货币理论,犹如一座科学殿堂,要深入里面,有所发现,就必须对“明确区分”、“正确对待”和“准确把握”问题作出回答。

一种新的形态关系——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的关系——是否存在?

让我们带着问题,再次打开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

我们看到,马克思把价值表现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简单的价值表现、扩大的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和货币价值表现。他在分析简单的价值表现时,同时分析了它的二极: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对这两个形态的分析,也贯穿在对扩大的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和货币价值表现的分析中。在对价值表现的分析过程中,马克思确实没有提出和论述这种新的形态关系,即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的关系,或者说,没有像论述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的关系那样来论述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的关系。在对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的分析过程中,马克思提出和论述了第一形态变化和第二形态变化,但没有具体指明这两种形态变化的二极,分别处于何种形态。但是,我们能否就此认为,马克思否认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这种新的形态关系的存在呢?不能。

1.关于对质变的方程式和非质变的方程式的区分,马克思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在分析一般价值表现时指出:“在第二形态,只有一种商品,可以完全展开它的相对价值,而它所以有扩大的相对价值形态,也就因为(且以此为限)其他一切的商品,与它相对,都作为等价形态。在此,价值方程式20码麻布=1件上衣,或=10磅茶,或=1卡德小麦等等中的二项如果换拉了,方程式的全部性质就非改变不可,使它由总和的价值形态,转化为一般的价值形态(注:《资本论》第1卷第48页)。”马克思在分析简单的价值表现时指出:“当然,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的表现,也包含倒过来的关系,即1件上衣=20码麻布,或1件上衣值20码麻布。但我如要相对地表现上衣的价值,就须把方程式倒转过来。要是这样做,成为等价的,就是麻布,不是上衣了(注:《资本论》第1卷第24页)。”前一段论述,是关于质变的方程式的论述,后一段论述,是关于非质变的方程式的论述。从马克思的这两段论述看出,方程式20码麻布=1件上衣,既是一个简单的价值方程式,又是一个扩大的价值方程式,当把它倒转过来之后,就变成了1件上衣=20码麻布,它有两种情形,从马克思关于质变的方程式的论述看,1件上衣=20码麻布是一个质变的方程式,从马克思关于非质变的方程式的论述看,1件上衣=20码麻布又是一个非质变的方程式。1件上衣=20码麻布,无论作为质变的方程式,还是作为非质变的方程式,都是客观存在。对这两种情形,马克思都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如果说马克思对这两种情形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他的论述便失去了认识基础,这怎么可能呢?

2.关于两种价值表现或两种形态关系和它们的四极,马克思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分析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结束时指出:“在W-G-W中,两极的W同G不是处在同样的形态关系中(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78、79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结束时指出:“一个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在它的最简单的形态上,包含四极和三个登场人物(注:《资本论》第1卷第103页)。”马克思的这两段论述告诉我们,商品的总形态变化W-G-W,包含两对矛盾或两种关系,或者说包含四个极端或四个要素。“在W-G-W中,两极的W同G不是处在同样的形态关系中”,也就是说,在W-G-W中,两极的W同G处在不同的形态关系中。每一种形态关系包含一个对立的二极,两种不同的形态关系包含两个对立的二极,也就是包含四极。“一个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在它的最简单的形态上,包含四极……”,也就是说,一个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在它的最简单的形态上,包含两个对立的二极,每个对立的二极构成一种形态关系,两个对立的二极构成两种形态关系。从这两段论述可以推知,在两种形态关系或两个对立的二极中,一种形态关系或一个对立的二极,就是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另一种形态关系或另一个对立的二极,则是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

马克思对两种价值表现或两种形态关系,不仅有概括的论述,而且在分析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中,运用了对等的术语或概念,如:“运动、逆运动”;“商品换货币或卖、货币换商品或买”;“第一形态变化、第二形态变化”;“流通的前半段、流通的后半段”;“商品向货币的转化、货币向商品的转化”;“第一流通阶段、第二流通阶段”;“第一过程、第二过程”;“第一形态、第二形态”;“第一环节、第二环节”;“商品的生命史的第一章、商品的生命史的第二章”(注:参见《政治经济学批判》第71-78页)等等,通过这些对等的术语或概念,对两种价值表现或两种形态关系进行了具体生动的描述。

马克思关于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的论述,早已为理论界所熟知。但在某种情况下,由于人们没有把马克思对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的分析和对价值表现的发展过程的分析联系起来,没有把商品的总形态变化、一般价值表现和扩大的价值表现三者联系起来,从而导致了对商品的内在矛盾运动的割裂和肢解,导致了对马克思货币理论的割裂和肢解。我们知道,一般价值表现既是价值表现的发展过程的重要阶段,同时又是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的第一环节,对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的分析,不能不从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的第一环节的分析开始,而对第一环节的分析,又总是和第二环节的分析结合在一起,所以,这种分析一开始,就难免使人误以为这仅仅是对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的分析,而不认为同时也是对一般价值表现的分析,不认为这种分析对于准确把握一般价值表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种认识—经迷漫开来,便出现了桥归桥、路归路的现象,认为对价值表现的发展过程的分析,只纯粹是对价值表现的发展过程的分析,对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的分析,只纯粹是对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的分析。并且,一般价值表现只是被当作价值表现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来看待,而不是同时被当作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的第一环节来看待。如此一来,一般价值表现的纽带作用不见了,扩大的价值表现与商品的总形态变化也随之失去了联系。于是,马克思货币理论的各个重要组成部分,都被看成了彼此孤立存在的颗粒。理论失去了完整(整体)性,理论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难道这就是马克思货币理论的本来面目?

3.对价值表现的发展和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中包含的矛盾的自始至终的运动、发展和变化,马克思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在分析价值表现的发展过程开始时,指出:“最简单的价值关系,显明是一个商品和另一个不同种商品(不问是哪一种)的价值关系。所以,二商品间的价值关系,为其中一个商品,提供了最简单的价值表现。”接着,马克思分析了简单的价值表现及其二极,指出:“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是互相依赖,互为条件,而不可分离的二要素,同时又是互相排斥,互相反对的,同一价值表现内的二极端。这两个形态,总是分配给价值表现中相互有关的不同的商品。”“同一商品在同一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以两种形态出现。它们宁说是当作对极互相排斥的(注:《资本论》第1卷第22、23、24页)。”马克思在分析扩大的价值表现、一般价值表现和货币价值表现时,对这两个形态的发展都作了必要的分析。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开始时,指出:“我们讲过,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矛盾的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不曾扬弃这个矛盾,但为这个矛盾,创造了它的运动形态(注:《资本论》第1卷第93页)。”把马克思的这两段论述联系起来看,马克思所说的矛盾指的是什么?是不是指价值表现的发展和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中包含的两对矛盾或两种关系和它们的四极?退一步说,是不是指价值表现的发展和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中包含的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或关系?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矛盾的互相排斥的关系,是不是包含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的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不曾扬弃这个矛盾,是不是不曾扬弃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商品的发展,为这个矛盾创造了它的运动形态,是不是为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创造了它的运动形态?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的、商品的发展不曾扬弃的这个矛盾,它的运动形态是不是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和商品的第二形态变化?再退一步说,是不是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如果说是,那么,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运动就不但贯穿于价值表现的发展过程的始终,而且也贯穿于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的始终。事实上,只要承认了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就承认了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并且,同时也就承认了它同样贯穿于价值表现的发展和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的始终。简单的过程只有一对矛盾,复杂的过程则至少有两对矛盾。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或关系、

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或关系,各自作为复杂过程的矛盾的一个方面,互为存在的前提,一方不复存在,另一方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如果否认了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或关系,同时也就否认了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之间的矛盾或关系。这样,对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又该如何理解呢?

4.关于W-G的两种价值表现或两种形态关系,马克思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指出:“第一形态变化在流通的前半段W-G上完成,第二形态变化在流通的后半段G-W上完成”,“在W-G上,主动方面是商品或卖者,在G-W上,主动方面是货币或买者”,“W-G卖同时就是G-W买”,“正如卖同时就是买,买同时也就是卖,G-W同时也就是W-G,可是在这里主动属于金或买者”。(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72-77页)从马克思的分析可以看出,他在分析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中,第一步分析了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第二步分析了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在把W-G作为第二形态变化进行分析时,首先分析了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G-W(把W-G上的W从G的左边移到G的右边),然后分析了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把G-W上的W从G的右边移到G的左边)。显然,马克思所分析的W-G,既是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同时又是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那么,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和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其二极分别具有何种形态关系呢?

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其二极是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的关系,即第一形态关系。也就是说,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W是价值被表现的方面,具有主动性,处于相对价值形态,G是充当表现W的价值的材料的方面,具有被动性,处于等价形态。我们知道,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的第一环节,即第一形态变化,同时就是一般价值表现,而一般价值表现的二极,一极是价值被表现的方面,具有主动性,处于相对价值形态,另一极是充当表现别的商品价值的材料的方面,具有被动性,处于等价形态。由此不难推知,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其二极是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的关系。

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其二级间具有的形态关系,并不像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二极间具有的形态关系那样容易辨认。但是,从马克思的分析和论述中,我们仍然发现,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其二极间不可能是等价形态与相对价值形态的关系,即第一形态关系。第一,马克思指出:“正如卖同时就是买,买同时也就是卖,G-W同时也就是W-G,可是在这里主动属于金或买者。”(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76、77页)由此可以知道,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G是主动方面,而与之对立的W是被动方面,相反,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W是主动方面,而与之对立的G是被动方面。可见,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与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其主动方面与被动方面正相反对。第二,马克思指出:“货币因为是其他一切商品的转形姿态,是商品一般让渡的产物,所以是绝对可以让渡的商品。它把一切价格倒转来读,把自己反映在一切商品体上,把一切商品体看作是它自己的商品转化的材料。”(注:《资本论》第1卷101页)由此可以知道,货币把自己反映在一切商品体上,把一切商品体看作是它自己的商品转化的材料,反过来,也就是一切商品体把货币看作是价值被它们表现的商品。所以,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G是价值被表现的(货币)商品,而与之对立的W是充当表现(货币)商品价值的材料。相反,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W是价值被表现的商品,G是充当表现W的价值的材料。可见,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与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其价值被表现的方面与充当表现别的商品价值的材料的方面正相反对。第三,马克思指出: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这两个形态,总是分配给价值表现中相互有关的不同的商品。”“同一商品在同一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以两种形态出现。它们宁说是当作对极互相排斥的。”(注:《资本论》第1卷第23、24页)由此可以知道,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G不可能处于相对价值形态,而与之对立的W不可能处于等价形态。因为,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W是价值被表现的方面,具有主动性,处于相对价值形态,而与之对立的G是充当表现W的价值的材料的方面,具有被动性,处于等价形态。如果认为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G是价值被表现的方面,具有主动性,因而处于相对价值形态,而与之对立的W是充当表现G的价值的材料的方面,具有被动性,因而处于等价形态,这毋宁说,在同一价值表现中,W既处于相对价值形态,同时又处于等价形态,而与之对立的G既处于等价形态,同时又处于相对价

值形态,这显然与马克思的论述相违背。由此可以知道,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G是主动方面,也是(货币)商品价值被表现的方面,但又不能处于相对价值形态,而与之对立的W是被动方面,也是充当表现(货币)商品价值的材料的方面,但又不能处于等价形态。据此,我们不难推知,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其二极间具有的形态关系,只能是区别于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W-G的二极所具有的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的关系,即第一形态关系的一种新的形态关系,这种新的形态关系,就是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的关系,即第二形态关系。也就是说,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W处于价值形态,而与之对立的G处于相对等价形态。

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G-W,其二极间具有的形态关系,同样是相对等价形态与价值形态的关系,即第二形态关系。如前所述,马克思在把W-G作为第二形态变化进行分析时,首先分析了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G-W(把W-G上的W从G的左边移到G的右边),然后分析了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把G-W上的W从G的右边移到G的左边)。既然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W-G,其二极是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的关系,即第二形态关系,那么,把W-G上的W从G的左边移到G的右边,也就是G-W,它作为第二形态变化,其二极无疑是相对等价形态与价值形态的关系,即第二形态关系。也就是说,作为第二形态变化的G-W,G处于相对等价形态,而与之对立的W处于价值形态。

作为第一形态变化的G-W,其二极是等价形态与相对价值形态的关系,即第一形态关系(其它有关内容,容我另文叙述)。

从上述分析中看出,虽然马克思在分析价值表现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像分析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的关系那样来分析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的关系,在分析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中,也没有具体指明第一形态变化和第二形态变化的二极,分别处于何种形态,但是,马克思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线索。价值形态与相对等价形态的关系——对它如何指称,人们可以探讨——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应该以唯物的而不是唯心的观点来看待马克思的分析和论述。

对“明确区分”、“正确对待”和“准确把握”三个问题,褚老师都提出了质疑和商榷意见。对这些质疑和商榷意见,我想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再谈如下几点看法:

关于“明确区分”问题,褚老师用了“关于由简单价值形态向货币形态过渡过程中的质变问题”的小题。从内容上看,褚老师对我所提出的问题,即对由价值方程式20码麻布=1件上衣倒转过来的价值方程式1件上衣=20码麻布的质变和非质变这两种情形的区分问题,只字未提,而是把问题引向了由简单的价值表现到扩大的价值表现的质变问题。褚老师不能容忍我的看法,即:在简单的价值表现向货币价值表现推移过程中,根本质变在于扩大的价值表现向一般价值表现的转化。褚老师在引述了马克思的一段论述后,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简单的价值表现的二极,“一方是简单的相对价值形态,另一方是个别的等价形态”,扩大的价值表现的二极,“一方是扩大的相对价值形态,另一方是特殊的等价形态”,认为这就是由简单的价值表现过渡到扩大的价值表现“所发生的质变”。不能说褚老师的看法没有道理,也不能说由简单的价值表现到扩大的价值表现的质变问题与价值方程式1件上衣=20码麻布的质变和非质变两种情形的区分问题没有联系,但是,如果褚老师只讲前者,不讲后者,显然无助于澄清问题。

关于“正确对待”问题,褚老师用了“关于马克思未能保持分析的前后一致性”的小题。在第(1)点中,褚老师写道:“一个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就是由两个互相对立、互为补充的运动W-G和G-W组成。商品的这两个对立的转化是通过商品所有者的两个对立的卖与买完成的。在商品的每一次转化中,商品的两种形态即商品形态和货币形态同时存在,处在对立的两极上。因此,马克思说:‘一个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在它的最简单的形态上,包含四极和三个登场人物。’”按褚老师的意思,马克思所说的“四极”,就是商品形态和货币形态,由于卖与买两个对立的转化,这两个形态各自出现两次,因而是“四极”。褚老师的看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如果因此认为商品形态和货币形态在两个对立的转化中,各自只是重复出现,没有区别,这种认识就只是一种直观的而不是理性的认识。

关于“准确把握”问题,褚老师用了“关于当作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相对价值形态”的小题。褚老师认为,我之所以提出当作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的两个问题,是因为对《资本论》旧版译文中的“不得有”、“要表现”、“倒转来”、 “好像是”等词以至对马克思的分析发生了误解。褚老师引述了《资本论》新版译文以及一般价值表现和扩大的价值表现的方程式,写道:“马克思告诉我们: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不能具有一般相对价值形态,其价值表现为扩大的相对价值形态。”并强调,“这个问题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已经说清楚了”,“这两个问题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已经有明确的回答”,“不应该再提”。对褚老师的忠告,我表示理解。但是我感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问题,在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中,具有纽带作用,对价值表现的发展过程和对商品的总形态变化过程的理解和认识,无不与对它的“准确把握”密切相关。显然,对这一重要问题,褚老师的看法有点过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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