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燕
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8
【摘 要】水是生命之源,水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饮水质量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由水污染及水质问题引发的环境危害和各种人类疾病倍受世界各国关注,并对此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在此分析了我国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我国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方案的建议,最后对修订标准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饮用水;生活饮用水;建议
【中图分类号】R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76-7808(2015)-06-478-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也逐渐提高。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饮水卫生安全,多次制定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于2007 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对此研究者具体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意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各有关方协商一个公认机构批准的,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安全性能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其实质是对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门槛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方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国家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行政执法运行的具体表现之一,也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支持,离开了国家强制力,行政执法就无法进行,因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强制力,与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致性。
2.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
2.1《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的制定
《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于1954 年由卫生部发布,1955 年 5 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 2 个城市开始试行。
2.2 《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及其他法的制定
《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定》在《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试行基础上,参考国外相关标准,1956 年发布了《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该标准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联合审查批准,同年12 月1 日实施,标准对15 项水质指标的限值做出了规定;同年还审查通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定》,对水源选择、水质评价的原则以及水样采集和检验要求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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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TJ20-76)的制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TJ20-76)发布于1976 年,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共同审查批准,同年12 月1 日实施,该标准包括总则、水质标准、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 5 部分内容,将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23 项。
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制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于1985 年由卫生部发布,次年 10 月 1 日实施,将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 35 项。
2.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制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06 年12 月29 日,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其于2007 年7 月1 日实施。该标准是在GB5749-85 基础上,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的水质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而成的。标准中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水质检验10 部分内容,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106 项,其中常规指标42 项,非常规指标64 项。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由于我国饮用水暴露评价研究基础不够,缺乏制定饮用水标准的基础数据库,尤其是缺乏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的新型污染物和研究领域广泛关注的关键指标,从而使得一些关键指标无标准可依。然而在新标准中过多地引用国外资料,没有自己的研究数据,很难完全适用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或反映我国存在的实际问题。其次,目前我国对饮用水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藻毒素、微生物、新型有毒污染物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其在饮用水标准中的限值等方面的研究不够。还有随着城市供水行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企业自检为主的水质检测体系的公正性和水质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测和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4.我国生活饮用水管理建议与发展趋势
据介绍,目前,我国至少有80%的县级水厂能够对全部常规指标进行检验,县级、市级水厂或疾病控制中心不能检验的项目,应通过委托检验的方式保证所在地方饮用水的安全。
4.1 加强卫生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
我国新的生活饮用水标准中很多指标的限制都是参考国外的数据,然而引用国外资料,没有自己的研究数据,很难完全适用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映我国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应加强相关毒理学基础研究工作,以提高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用性。
4.2 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齐抓共管
要紧抓新标准实施的监督,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水处理环节要靠供水企业,将水处理合格之后送入管网,而管网里面很复杂,有的时候出厂水是合格的,但经过管网之后就不合格了,因为里面可能长虫子、长细菌、被腐蚀等,所以各个环节都应该动起来管起来,才能保证龙头里放出来的水是合格的,所以供水部门自身的监督管理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水源环节的保护要靠环保部门;未通过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水质检查监测来实施监督责任。
4.3 提高水质项目针对性,重视标准可行性
由于对指标项目的检出情况缺乏了解,造成指标的针对性不强,所以要开展水质监测,了解我国水源水中污染物的检出情况和实际浓度水平,要加强部门协作,饮水标准涉及到多个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现状、水质净化技术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强其可行性,避免成为一纸空文,要对从未检出的指标项目,可不必列入到我国的卫生标准中。
4.4 要定期对饮水新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标准发布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根据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但是目前,我国1985 年颁布的版本已经超过5 年才修订,此前此标准已远远落后于我国经济等发展的需要,不能全面、客观的评价我国的饮水质量,因此,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出我国的饮水质量,为了保证标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应该定期对饮水标准进行修订。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逐渐走向科学化和实用化,同时标准也更加完善。为使预防医学工作者了解我国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基本情况,本文简单回顾了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详细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此来完善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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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刘海燕
论文发表刊物:《世界复合医学》2015年第6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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