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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才流动、自主择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人才流动对于我国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人才潜能的发挥和积极性的调动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给人们的职业道德观念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比如,允许“人才流动”是否还应强调“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倡“人才流动”是否还应提倡“干一行、爱一行”的敬业精神?等等。深入地探讨这些问题并给予科学的解答,对于提高人们的职业道德认识,对于促进我国人才市场的建立与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才流动必须以忠于职守为基本前提
所谓忠于职守,就是当人在某一岗位时,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而且在个人利益与岗位利益相矛盾时,也应当首先维护岗位利益,不能只顾个人利益而损害岗位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忠于职守的基本要求在于强调人在岗位一天就要尽职尽责一天。在这里,我们提出人才流动必须以忠于职守为基本前提,并不是以忠于职守为借口而反对人才流动,而是为了保证岗位利益不受损害而提出的一个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起码的行为规范。它要求在人才流动中,当你从一个岗位转到另一个岗位之前,仍必须履行好原有岗位职责,即在岗位一天就要尽职尽责一天,不能因为即将转到另一个岗位而对原有岗位工作采取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有的人因马上要调到一个新单位,就对原单位的工作敷衍了事,不尽忠职守,有的人为了达到“跳槽”、“转行”的目的,甚至于拿工作当“筹码”,以不干好工作相要挟。这些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岗位利益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在人才流动中必须抵制的行为。在人才流动中,我们同样应当旗帜鲜明地贯彻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动摇的原则。必须以忠于职守为基本前提,从维护集体利益、岗位利益出发来对人才流动作出道德规范,以此保证人才流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人才流动必须以敬业精神为基础
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以更好地发挥个人才能,使人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必须同时强调,人无论是在什么岗位上都需要具有“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敬业精神。在原来的岗位上需要,“转行”到新的岗位上同样需要。试想,如果没有脚踏实地、勤勉钻研的敬业精神,即便是从一个岗位转到了另一个岗位,仍然是难于进入“角色”,或可能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或可能是“这山望见那山高”,总是感到“又不如意”。这样的话,不仅很难在新的岗位上充分发挥个人专长,而且还会使人才流动趋向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其结果是使个人终将毫无建树和导致整个社会人才资源的浪费。因此,缺乏以敬业精神为基础的那种“人才流动”,实际上是一种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不道德的行为,应当加以反对。在深化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条件下,敬业精神决不能淡化。我们应当在积极探索人才流动的合理机制的同时,大力提倡与高扬敬业精神。
三、必须对人才流动的合理性进行道德评价
应当明确,人才流动并不是一种随心所欲的纯个人行为,并不是你想到哪里工作就到哪里工作,想什么时候离开工作岗位就什么时候离开工作岗位。这是因为,人才流动实际上涉及到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岗位利益、权利与义务等各种关系和各种因素。所以,应当而且必须从各种关系、各种因素的角度,对人才流动是否合理予以道德评价。这样,才会使人才流动有一个合理与不合理的原则区别,并由此对人才流动给予正确的导向。我们认为,那些能够正确处理好岗位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既能发挥个人专长又能满足社会需要、既享受权利又尽了义务的人才流动是合理的,是应该鼓励与支持的;而那些只顾个人利益而不顾岗位利益、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只愿享受权利而不愿意尽义务、片面强调发挥个人专长而忽视社会需要的所谓人才流动是不合理的,是应该反对和抵制的。倘若任凭这种不合理的人才流动发展下去,不仅会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而且还势必会造成人才资源的盲目配置及巨大浪费,破坏社会各行各业、各种岗位之间的协调运作和有序发展。由此可见,加强对人才流动的合理性的道德评价,无疑是当前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将有利于重建维系社会成员之间的信用和道义,有利于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有利于使合理的人才流动观念转化为人们内心的信念和自觉的行动,从而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建立人才流动中的约束机制
道德与法律同属于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范畴。它们有着调节人们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共同使命。在人才流动问题上,我们应该坚持道德与法制一齐抓,在道德与法制两个层面上构建一种能使其功能互补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形成道德约束机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道德力量对人才流动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以此鼓励合理的人才流动,反对不合理的人才流动,使那些见利忘义、损害岗位利益的人受到道德的约束和社会的谴责。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人才市场的行为规范也应运用法律加以约束与保护。我们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使合理的人才流动得到有力的保障,使不合理的人才流动受到强制性的约束,以及使那些渎职、失职等严重损害了岗位利益并已触犯法律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方面,应该逐步制定有关“人才流动法”和相应的行政法规,把人才流动问题上的一些道德要求以法律要求的形式予以肯定,对诸如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契约关系、人才流动的程序、岗位利益的保障、人才流动的正当权益保护等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来促进人才流动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保证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共同维护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