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意义_法治政府论文

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意义_法治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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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即将迈入21世纪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其最具权威性的政治、法律文件——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向国人和世界庄严宣告:拥有12亿人口的中国,要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无疑是中国共产党、政府和人民,在20世纪末的最后五年中所作出的一项最令世界瞩目的政治决策。这一决策表明,中国已经正式启动了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宏伟目标的挺进。同时也表明,中国正在经历她前所未有的最为深刻的法律变革和最为壮阔的法治实践。而与这场大变革的社会实践相伴随,同时也是对其进行深层理性思考和理论表现的当代中国法理学,也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这项关乎中国未来长久历史走向的重大战略决策,其本身有着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充分认识和阐释这一历史意义,不但是法理学本身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这也是更好地理解它如何能对法理学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看待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本身的历史意义?笔者认为,如下的几点是应当予以重视的。

(一)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这是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前两次重大历史性转变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历史性转变。回顾中国改革开放的22年,振奋人心的事件可谓数不胜数,层出不穷。但最能对中国的历史走向发生深远影响的重大事件有三个,我们可以称之为“三次重大的历史性转变”。这就是:第一次,是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们实现了全党全国工作重心的战略性转移,由原来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第二次,是以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们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三次,则是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为标志,我们开始在治国的基本方略上由人治转向法治。这三次重大的转变,深刻地改变着当代中国的面貌,规定着中国未来的走向。如果说第一次转变的历史意义是在于,它全局性地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从而重新启动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航程;第二次转变的历史意义是在于,它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找到了最佳机制和模式,从而为民族振兴奠定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经济基础;那么,第三次转变的深远历史意义则在于,它从上层建筑层面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找准了一个突破口,从而为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二)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这是一个后发型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决心迈向现代化的重大步骤和重要标志。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在人类文明史上也曾有过领先发展的时期。只是到了近代,由于种种内忧外患的原因才落伍了。但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品格,使得它始终没有放弃“富国强民”的理想追求并为之而不懈奋斗。中国作为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型国家,深知自己与当今发达国家之差距;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深感自己历史包袱之沉重责任使命之重大;但同时,中国作为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过程中已经付出过巨大代价的国家,也更加成熟起来,更加懂得了时间、发展和历史机遇之宝贵。因此,抓住机遇,尽快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不可动摇的坚强意志和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而中国实行依法治国,这也正是中国决心迈向现代化总体推进中的又一重大步骤和重要标志。因为当今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现代化绝不是一个有限向度的发展概念,而是一个涵括了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以及人的素质和生活方式等多维向度在内的丰富而全面的发展概念。而其中法制的现代化不但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向度,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现代化进程越来越显示出法治化的鲜明趋势和特征。以至于人们可以说,一个国家如若没有它的法制现代化,也就没有真正和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化。这里需要指明的是,法制现代化和法治是两个涵义相通的概念。因为法制现代化过程及结果的实质,就在于要实现从传统“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现代“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变。因此中国在治国基本方略的选择上,郑重宣告摒弃人治、厉行法治,这不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中一次质的巨大飞跃,而且也是中国决心迈向整个现代化目标的重大步骤和重要标志。

(三)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这是国际共运史上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整个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和探索。20世纪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凸现出来的历史性课题就是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而在解决这一历史课题过程中必须相关解决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则是执政党的执政方式问题。也就是说,作为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已经取得政权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特别是已经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的形势下,应当用何种方式来执政,用何种方式来治理国家、领导政权和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以往在这个关系治国基本方略的问题上,社会主义国家在很长时期内并不明确,也未能很好解决。表现出来的问题和弊端则是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缺乏制约,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及由此衍生的家长制、一言堂、个人迷信、官僚主义、特权、腐败现象等等。如今看来,在以上问题所涉党政关系、党群关系、党法关系以及个人威望与集体智慧、集权专断与分权制衡等关系的背后,实际深层均焦点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没有解决好。由于没有在制度和体制上解决问题,所以在前苏联出现了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在中国则像毛泽东这样的伟人也未能幸免晚年的悲剧。邓小平带领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正是在深刻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中,抉择出使国家长治久安的施政之策,这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基本方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正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方针的结果和对其进一步的发展。依法治国所体现的许多重要精神和原则,诸如把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统一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党不但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而且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在依法治国框架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等等,充分反映出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而这种转变的实践,构成了国际共运史上一种新的探索,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它的不断完善,必将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增添新的经验,作出新的贡献。

(四)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这是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充分肯定、吸收和发展。作为整个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明,是人类古今不断探索和实践智慧的结果。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的“柏—亚”之争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孰优孰劣?从而留下了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十分经典性的论述,一直影响至今。在古代中国著名的“儒—法”之争中,双方围绕着“礼治”与“法治”展开争论。尽管中国这场争论的双方都没有超出服务于专制体制的总的框架,但它毕竟也是在当时可能的条件下对治国方式的一种深入思考,也在相当程度上触及到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同样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可汲取的理论遗产。及至近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民主法制实践的展开和不断完善,众多的思想家、法学家从多种意义、多种角度和多个层面上对法治做出揭示和论证,从而不断形成了一套有关法治的精神、理论、原则、规范和制度,并不断显示出社会发展的法治化趋势。这种趋势不能不对近代以来的中国产生影响。清末修律的法制改革,以及其间出现的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正是这种影响在当时条件下的具体反映。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一直没有放弃对法制和法治问题的探讨,50年代中期就曾提出过有关法制和法治一些问题的研究,但不久就被反右扩大化的政治运动所窒息。改革开放之后的80年代,我国法学界在新的背景形势下,曾就“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专门展开过一轮大讨论,形成了大致三种不同的意见,“但“法治论”的主张在当时就已经明显占据了主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进入90年代,法学家们在新的一轮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和语境中讨论法治,这时要求依法治国,实行法治的呼声更为高涨。从而也推动了我们的人民,特别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高度重视。他们高瞻远瞩,不负使命,顺应时代潮流,集中人民意志,适时果断地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这一决策是对我国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研究成果的充分肯定,是对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充分吸收,是对社会文明进步规律与发展趋势的正确揭示,同时它也将是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有品格和鲜活实践对人类法治文明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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