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因素对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成因差异的影响分析_流动人口论文

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原因差异的民族因素影响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少数民族论文,差异论文,人口论文,因素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29X(2012)01-0084-07

一、引言

西方发展经济学中有关人口迁移理论认为,人口迁移流动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原因,无论是刘易斯和费-拉的二元结构发展模型还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托达罗模型都是考察和解释经济因素如何在人口迁移中发挥作用的。我国人口迁移流动实践在某些方面验证了上述理论,[1-2]如我国流动人口中有过半数是因务工经商离开户口登记地,务工经商是流动人口流动的第一主要原因①。正因为此,人们对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给予了高度关注,却忽视了其他的流动原因,即使是排在第二位的婚嫁随迁人口也没得到足够重视。同时人们对流动人口这一整体给予了关注,但对内部的差异分析研究却相对较少。

近年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流动人口的一部分走入了人们的视线,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务工经商的比例为43.81%,婚姻嫁娶和随迁家属两项之和(下文称婚嫁随迁)的比例为25.66%,而汉族务工经商比例为55.58%,婚嫁随迁为17.82%,二者差异明显②。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进一步验证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汉族流动人口流动原因方面的差异。对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研究发现,有44.47%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因为务工经商流动,因婚嫁随迁流动的比例为29.36%,全国汉族流动人口有53.73%因务工经商流动,因婚嫁随迁流动的比例为21.62%。对两类流动人口而言,务工经商都是第一原因,婚嫁随迁都是排在第二位的原因,但二者差异较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务工经商比例比汉族低9.26个百分点,而婚嫁随迁的比例却比汉族流动人口高7.74个百分点,二者仅相差1.52个百分点,高低基本可以算作互补。因为婚嫁随迁的流动人口中女性更多,因此这一原因还导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性别比(为88.2)比汉族流动人口(为102)低很多。这种差异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尤其是民族因素是否为差异产生的影响因素,弄清楚这件事无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回顾

对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原因分析研究中,多数学者一致认为经济原因是主导因素。金春子[3]认为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动因是经济原因,适用于推拉理论,我国城乡差异较大,城市经济发展好,就业机会多,具有较大吸引力,而少数民族多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经济落后。两方面的作用下,为了追求更好的就业生存机会,大量少数民族人口流向城镇。郑信哲[4]认为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与改革开放、全国人口的流动大潮和少数民族人口自身因素不无关系。拉毛才让[5]认为流入、流出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只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城的因素之一,具体到某个民族和个体层面,原因更复杂和多样化,有些地方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追求个人的发展,不能一概而论。也有一些学者注意到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嫁流动现象,郑信哲[4]和拉毛才让[5]都观察到民族妇女因婚嫁而迁至东部地区的现象增多。遗憾的是,对本文叙述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人口流动原因差异还没有针对性的相关研究。

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男女比例问题现有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男性多于女性。拉毛才让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性别差异是男性占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多数。[5]阿布都外力·依米提和胡宏伟在对乌鲁木齐和西安市的维吾尔族流动人口调查后认为,维吾尔族农民工中男性居多,存在男女流动人口比例失调问题。[6]马戎和马雪峰在西部六城市流动人口调查综合报告中谈到,由于调查的基本单位是劳动者个人,而且调查访谈多在工作场所进行,因而可以以此来推断调查所涉及城市的流动人口性别比例是男多女少。[7]虽然作者没有进一步阐明所调查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性别情况,但该文献与前两个文献观点是基本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同于农民工,或者说是工作场所的流动人口等同于流动人口,这恰是忽视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相当比重的婚嫁随迁妇女并不工作这一现象。

已有文献与本文的发现不相一致,仔细研究相关的结论依据发现,结论有两种:一种是定性的描述,并没有阐述理由;第二种是基于小范围调查数据得到的结论。本文认为,结论的不同就在于调查数据的代表性上,这些数据多是在务工场所进行的调查,2005年的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男性(56.2%)多于女性(43.8%),而那些因婚嫁随迁的流动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71%)远大于男性(29%),婚嫁随迁的女性的工作比例(49.4%)低于男性(56.5%),这也是在务工场所的调查数据为何得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男性多于女性的原因。

现有的实证研究结论主要出自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调查,样本规模和数据采集的设计不尽相同,在结论和代表性方面也存在差异,缺乏全国层次的数据分析。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提供了流动人口在人口特征、流动特征和职业特征方面的丰富信息,从数据上能够提高研究的代表性和可信度。

三、资料来源、概念界定和研究框架

1.资料来源

本文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动原因差异的分析,以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从该次调查的原始数据中抽取了2585481人的一个子样本,按照概念界定进行筛选使用。

2.概念界定

(1)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了更合理的界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先对流动人口的概念予以明确。目前,一般可以定性地认为,流动人口是指那些经常性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相一致的人口(该部分人口称为人户分离人口),并且排除那些经常性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虽然不一致,但属同一城市市区范围内的人口(城市内部人户分离人口)。相应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是指民族成分为非汉族的流动人口。依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所跨地域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跨省(市、自治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省内跨县(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县(市)内跨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2)来自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个条件后,数据要经过进一步的筛选,从户口登记地挑选出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国家正式认定的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因交叉隶属,实际统计为5个自治区、25个自治州和84个自治县。

(3)来自民族自治地方汉族流动人口。户口登记地挑选为来自民族自治地方并且民族为汉族的流动人口。

(4)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汉族流动人口。户口登记地挑选为来自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地区并且民族为汉族的流动人口。

3.研究框架

本研究通过Logistic回归来考察民族因素对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原因的影响。首先以人口特征、流动特征和职业特征建立人口流动原因的控制变量模型。然后选取自变量,以是否为少数民族和是否来自民族自治地方两个维度为民族因素,并依据这两个维度把流动人口划分为四类,选取其中三类作为自变量,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在前一步基础上,以人口流动原因为因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结论(见图1)。

图1 研究框架

四、流动人口流动原因控制变量模型的建立

1.控制模型构建

构建影响流动人口流动原因的三个模型:人口特征、流动特征、职业特征。本次研究的因变量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本文只考虑务工经商和婚嫁随迁两种原因,设务工经商为0,婚嫁随迁为1。自变量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流动人口的人口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二是流动特征,主要包括流动类型(是否跨省)、流入地类型(东中西部)、流出地类型(东中西部);三是职业特征,主要包括职业、就业身份。在这三个模型中,我们逐步加入了人口特征、流动特征和职业特征变量,从回归结果来看,模型均通过显著性检验,最终模型对方差的解释程度达到了28.6%(见表1)。

2.个人特征模型

个人特征模型的解释度达到0.179,说明个人特征可以解释方差的17.6%。人口特征的5个变量对流动人口流动原因的影响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性别、受教育程度的回归系数为负值,男性婚嫁随迁的情况比女性下降0.799倍,与未上过学相比,其他受教育的人员因婚嫁随迁流动的发生比率下降的倍数都小于1。在婚比不再婚的人员因婚嫁随迁流动的发生比率增加1.715倍。年龄虽有影响,但影响并不大。

3.流动特征模型

在模型2中,加入了流动特征变量,模型对方差的解释度由17.6%增加到26.5%,增加了8.9个百分点。个人特征模型对因变量的影响作用和方向同模型1基本一致,流动特征模型的3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非常显著,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与来自东部地区相比,来自中部和西部的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分别要下降0.541倍和0.447倍;同时,与流入东部地区相比,流入中部和西部的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分别要增加2.821倍和2.004倍。在其他变量条件相同的条件下,与省内流动人口相比,跨省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人员要下降0.615倍。

4.职业特征模型

在模型3中,加入了职业特征变量,模型对方差的解释度由26.5%提高到28.6%,增加了2.1个百分点。与家庭帮工相比,雇员、雇主、自营劳动者因务工经商流动的发生比率均有所下降,下降的倍数依次为0.375、0.577和0.422倍。在不同类型工作单位中,与其他类相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发生比率分别增加1.235倍和0.124倍,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其他类型单位中的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发生比率都有所下降。

五、研究假设和主要结论

1.民族因素的确立和作为自变量的三类比较人口的选择

为了全面揭示民族因素是否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动原因产生影响,本文对民族因素进行界定,选取两个维度:是否为少数民族和是否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自治地方)。按照这两个维度把全国流动人口划分为四类,分别是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和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四类人口的逻辑关系看,把划分的两个维度的标准都考察到只需选取三类人口,为了突出研究重点和更有针对性,本文选择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三类进行比较,在回归中作为自变量,以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参照。

2.研究假设

基于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相关计算结果和文献研究,假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情况高于汉族流动人口,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情况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流动人口。对于作为自变量的三类人口来说,就是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和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情况应依次下降。

3.主要发现

利用前文建立的控制变量模型,本文分别在三个模型基础上纳入了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和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三类比较人口,回归结果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见表1)。

首先,不论控制哪些变量后,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情况最高,其次是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最少的是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这与我们的研究假设一致。

第二,在控制了性别、年龄、户口、受教育程度等人口特征后,与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比,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和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发生比率分别下降0.314倍和0.502倍。

第三,在加入流动特征变量后,与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比,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和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发生比率分别下降0.288倍和0.374倍。在继续纳入职业特征变量后,与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比,其他两类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流动的发生比率相应地下降0.167倍和0.321倍。

六、结论和讨论

通过上述研究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与汉族的差异明显,产生这种差异的影响因素是复杂的,本文的研究旨在发现民族因素是否是产生该差异的因素之一,为此,我们确立了民族因素的两个维度,即是否为少数民族和是否来自民族自治地方,两个维度将流动人口划分为四类,为了增强针对性和研究需要,选取了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三类人口进行比较。首先对人口特征、流动特征和职业特征三个方面的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依据回归结果确立影响人口流动原因的控制模型,并在控制模型基础上,将流动人口流动原因(是务工经商还是婚嫁随迁)作为因变量,三类比较人口作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三个模型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三类人口对流动人口流动原因的影响是显著的,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婚嫁随迁的发生比率最高,其次是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最低的是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流动人口,研究结果与假设一致,说明基于是否为少数民族和是否来自民族自治地方两个维度的民族因素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因务工经商还是婚嫁随迁而流动产生了影响。

事实上,我国存在与城乡二元结构并存的另外一种“二元结构”,即民族区隔的二元结构,表现为一是依据民族成分划分为汉族公民和少数民族公民,同时地理上又区隔为民族自治地方和非民族自治地方,[8-9]这正是本文确立的两个民族因素。实践中这两个因素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着作用,我们应该关注民族因素是如何在务工经商流动或是婚嫁随迁流动中发挥作用的,为什么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要比同样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和来自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因婚嫁随迁而流动的几率要高?民族因素发生作用的路径如何?这些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应该给予足够重视。

[收稿日期]2011-10-10

注释:

①本文对流动人口流动原因的讨论涉及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是指R12迁移原因,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是指R9离开户口登记地的原因。

②为了研究更有针对性,本文对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只考察务工经商和婚嫁随迁两类,因为这两项是人口流动的最主要原因,在2000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合计占到69.47%,汉族流动人口占到73.4%,2005年相应的比例为73.84%和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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