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的投资问题及其战略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开发区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开发区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而发展,到1991年底,全国已拥有县级以上开发区1900多个,加上乡镇级开发区,已超过8000多个。经济开发区的建立,有效地吸引了外商,引进了外资,对振兴发展国家和地方经济,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综观一些地方的经济开发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开放滞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区,面临着资金和项目等诸多现实问题的困扰。即使搞得比较好的经济开发区,也存在着层次偏低,规模偏小,形式欠活,效益不高的问题。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开发区的健康发展与提高。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从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研究探索开发区投资的一些战略问题,是当前和今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投资层次:由低向高递进
投资层次偏低是经济开发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与我们的经济基础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各地的指导思想分不开。有些地方搞开发区没有基础,更没有优势,但为了争取外商投资,往往饥不择食,只要有项目有资金,不管技术是否先进可靠,不问产品档次高低,也不看市场发展前景,这往往给某些掮客式的外商以可趁之机,他们顺势把一部分层次低的技术、性能差的设备、质量次的附件和盈利低的产品转让给我们的开发区。许多地方的鉴定情况表明,有的项目是五六十年代的技术水平,距今已相差了整整30年;有的设备是国外公司找不到买主,无法脱手的陈次货色;有的甚至是母公司淘汰下来,子公司加以整修喷涂后进入市场的“二手货”。而外商将这些落后技术和设备处理给我们的企业(一般以投资形式折算资金),往往漫天要价,使之身价百倍。而我们的一些决策者则不加考察论证,盲目拍板,致使相当一部分外资项目没有发展前途,产品档次低质量差,缺乏市场竞争力,有的因此而开开停停,生产不正常,销售无市场,企业没效益,连我们的投资部分也无法收回。
外商投资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货币和设备。从我们的需要说,外商以货币形式投资当然是最好的。但一般情况是,对方以设备充当部分或全部投资。由于我们不易掌握对方设备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某些以攫取现实利益为目的的投机商人往往搞欺诈行为,用模糊的设备投入大宰我方。上海、南京等地对部分外商投资状况调查表明,有些外商仅以设备为投资的折算部分已足以赚回他们的投资部分,而分成部分为无本取利,小本大利。这种投资实际上是投一赚一,一箭双雕,陈旧设备,淘汰设备的处理更是如此。
作为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在引进外资项目时,不能不考虑这样几个重要问题:项目的层次性、设备的先进性和折价的合理性。重要的是把科学态度与求实精神相结合,既要积极开拓,大胆引进,又要强化论证,慎重决策。凡引进项目,特别是重要项目,都应作周期调查,弄清国际行情,同时组织专家、行家论证鉴定。投产之后还应根据生产运行情况及其产品效果,进行跟踪反馈,一方面看生产效率高低,是否达到合同协议要求:一方面看产品是否达到同类产品的先进指标,有无通畅的销售市场。如果发现问题除及时改进技术性能外,还应就技术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直到退换落后技术和陈旧设备。在保证投资项目的技术水平上,还可按国际知识产权条例办事。国际知识产权均有公认,如果一国企业向另一国企业转让不成熟技术、伪劣技术,过时技术等。应由转让方负技术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无条件负责赔偿。开发区要大量吸收外资和外国技术,并保证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必须熟悉和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诉诸法律,据理力争。这是最根本的保护措施。
二、投资来源:内资与外资并用
经济开发区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投入,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就无从开发,无从发展。在资金问题上,目前存在的最大缺陷是面窄路子少。寄希望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倾斜是不切实际的:海外华商虽然在我国投资很多,但也不能满足开发区的巨大需求。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
首先要向内挖潜,充分利用自我资金。从我国经济总量看,国内资金潜力还是很大的,据国家统计部门了解,目前全国城乡储蓄额已高达1万多亿人民币,数百亿美元外币,还有6000多亿社会游资, 总盘子不下于1.6万——2万亿人民币,这是相当可观的国民经济实力。从国外情况看,技术经济开发区的国民投入(主要以股份形式)占国民收入的30%以上,而我们还不足2%。如果拿出10%投入开发区的建设, 就是2000亿人民币,这是相当可观的自有资金来源。有些获得成功的沿海开发区,自有资金的投入已超过20%。因此,要总结成功的经验。首先想办法吸引国内资金,并使之投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办法包括集资招工、发行债券、发展股份合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进区办厂经商等等。当然,这种鼓励必须以技术层次和综合效益为前提。
其次要与国外金融财团合作,引进欧美等发达国家巨资。在继续吸引海外同胞投资的同时,应抓住我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外交活跃、资信提高、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和西方经济日趋复苏。国际投资不断增加的大好机遇,放手吸引欧美、日韩和澳洲等经济发达国家财团、金融和实业界增加对华投资。例如日本、法国、荷兰、德国对我国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地投资的电子、汽车工业项目规模都有几亿甚至几十亿巨资。现在,国外财团、银行和大型商社对华投资亦已产生兴趣,希望与我国企业合作。关键是我们自己要主动出击,积极开展经济外交,争取外商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加快开发区的发展。
三、投资规模:适度与超常结合
开发区的规模和企业发展规模对宏观和中观经济的发展速度、经济总量的增长幅度和技术优势的转化效果,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开发区存有两种现象;一是摊子铺得大多,分散财力物力,不能集约开发;一是盲目追求规模,场面摆得过大,战线拉得太长,小马拉大车,形成胡子项目多的格局,影响工程进展,制约了投入产出率。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看,有些市县级开发区一下子划地10多平方公里,甚至几十平方公里,规模远远超过国家级的开发区。气魄固然很大,加之耕地占用过多,拆迁难度太大,地产费用和劳力转移等非开发性负担太重,又影响了开发区的建设进程。特别是条件不成熟,一轰而上的地县级开发区,这方面问题更加明显。而有些大中型城市由于缺乏整体规划,项目安排过碎,加之投资者自行其是,给发展和协调工作带来难度。有些企业形成一定基础,向规模经营发展时,往往苦于原先规划地盘过小,不得不再另辟地盘,搞重复性基础建设,形成人力物力的浪费,鉴于上述情况,强调开发区的超常发展和适度规模结合,实行集约化投入和重点开发,很有必要。
从超常发展的角度讲,应突破传统的积累方式和发展思路,高起点引进项目,大规模利用外资。如果不这样认识问题,规划未来,就无法实现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我国的经济特区和一些开放城市已经探索出有益的经验,1992年以来,南京市已有180 多家大中型企业从国外引进的在浦口、新港高新技术开发区落户的200多个外资项目、 平均利用外资接近1000万美元,总量超过10亿美元,投产后每年可新增产值150 多亿元,创利税数十亿元,为南京发展高层次外向化的规模经济创造了条件。
规模投资的结果也有利于促进开发区规模产业的形成。如仪征大化纤工业就是利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资本和设备发展起来的,长春一汽30万辆奥迪轿车、武汉屯口30万辆雪铁龙轿车项目也是引进德国、法国资本和技术建设的。这些投资几十亿的大项目,不仅使我国化纤、汽车工业迅速上规模、上水平,而且可带动一个地区综合经济的腾飞,形成以重点产业为主。多种产业并举的新型经济开发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因此,有条件的大城市特别是老工业基地、人文资源和技术资源密集的大中城市,应突破常规,把眼光放在搞大开放、大开发、大规模发展经济上,否则就无法实现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的转变,无法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无法参与国际竞争。
四、投资管理:从无序向规范发展
我国经济开发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管理工作尤其是投资管理上缺乏经验,尚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如在投资前,对投资各方特别是外资方的资信程度,缺乏足够的调查和了解;对投资条件的商洽及其合同的签订不够严密;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双方的履约尤其是外资方的履约情况监督不力,致使有些外商弄虚作假。资金不到位,设备不合格,技术不达标,投产不及时;在投资后,对投资双方尤其是外资方应负责任及其实际效果不进行严格的检验和审计。致使有些合资项目达不到合同的规定和预期效果,也无人追究和索赔。在投资达产过程中,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利益分配、亏损分担、破产处理等,也无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致使相当一部分合资企业处于盈利归外商,亏损归中方,破产无人过问的状况。据有关方面调查,外商投资较多的闽东南某县级经济开发区,近两年新办的90多家三资企业中已有10多家因经营不善而接近破产,或实际上已告解散。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备的《三资企业法》,地方又缺乏具有法律效应的《三资企业管理条例》,被一些海外投资者钻了空子。他们超量赚取利润导致企业破产后,往往一走了之,我方无法追究其责任,致使投资者和承付贷款的银行蒙受经济损失。
上述情况表明,加强并规范开发区的投资管理、维护国家、地方和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从实际出发,首先应重视对开发区的政策进行清理。现在,政出多头,而谁也不负责任的现象在各地开发区也比较普遍。有些地方过去对外商投资卡得过死,而现在又放得太宽,一般投资项目和外资引进企业可自行作主,这当然有利于搞活企业,可一旦出了问题,法人无法负责,债务全在投资者身上(实际上的投资者是银行),而法人代表至多辞职不干,或另调单位,吃亏的是国家及其金融部门。因此,在政策上,一方面要清理过时的“红头”文件,应放而未放的要真正放开,以更宽松的条件吸引外商投资;另一方面也要清理放得过宽过松的政策,特别是互相比优惠。盲目搞攀比,最终坑国家的政策,把对地方及其开发区负责和对国家负责一致起来。
第二,完善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经济开发区属于新生事物,有其不可比的特殊性。从现有的一些经济法律和法规。如《企业法》、《破产法》等,主要是就国内企业而言的。不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因而不完全适用于三资企业,尤其是对海外投资者缺乏约束作用。在发展三资企业方面,法律法规一天不健全,就有打不完的官司、吃不尽的亏。1993年前后,全国有8000多家开发区,近两年经过整顿,下马了一批几无开发区,但总量仍达六七千家,还有一部分虽未批准,但实际上已处于开发运营之中。就是说,事实上的开发区至少还有8000多家。就这样一个庞大的数字而言,完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管理法规。例如,借鉴日本、韩国管理硅谷的经验。制定专门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三资企业财务法》、《三资企业破产法》、《外商投资保护法》等等。使开发区及其投资企业真正步入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第三,规范分配行为。利益分配是合资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有些外方投资者单方面操纵企业财务,在分配上往往畸重外方利益、我方利益得不到保证。为规范合资企业的分配行为,一方面应建立企业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制度,研究制定企业的分配计划,加强中方人员的参予程度。并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方面应在开发区建立健全会计事务、审计事务、律师事务和仲裁事务等公益服务组织,以有偿形式提供各种服务,帮助企业审计财务,接受业务咨询、负责纠纷仲裁、合同公证和依法监督经营行为,更好地维护中外双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