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地方政府与社会控制&以广州地区为例_清朝历史论文

清末民初地方政府与社会控制&以广州地区为例_清朝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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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1)06-0046-13

历来辛亥革命的研究都特别注意广东。本文拟对清末民初广州地区作研究,探讨辛亥革命时期的地方政权(尤其是省一级政权)与城乡基层社会的关系,并希望从一个较新的角度探讨辛亥革命成功(推翻清朝统治)之易与失败之速的原因,以及这个时期社会各阶级、阶层关系的变化。

本文所说的广州地区,是指以省城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清末广东的省城分属南海、番禺两县,广州府则下辖14个县。(注:本文的资料主要是关于广州城与南海、番禺、顺德三县的。)广东在清朝被视为富庶的省份,但真正富庶的主要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是清朝在南方的统治中心,因此,朝廷对巩固在这个地区的统治非常重视。广东督抚通过各级地方官僚系统,以军事、法律、教化等手段维持大清皇朝的统治秩序。众所周知,清朝的最基层政权机构就是州县,但无论在城乡,除了州县直接的治理之外,还通过保甲、乡约、公局等机构,使清朝的国家权力深入到街区、村庄。士绅阶层是这个控制系统的社会基础。广州地区科举发达,士绅众多,无论在乡村还是在城镇,士绅都在乡约、公局等机构议断民间的争执,办理地方公益等事务。(注:吴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56回提到,“我们广东地方,各乡都设一个公局,公举几个绅士在那里,遇了乡人有什么争执的事,都由公局的绅士议断。”(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39页)而包括广州在内的城镇的街区,情况也类似,当时的报纸有不少报道。乡约、公局应是相同的机构,如顺德县各乡的公约由各公局改名而来。(《顺德县续志》卷3,“建置略”2,“团局公约”))与历史上各个朝代比较,清朝在广州地区的社会控制系统曾经是相当严密有效的。19世纪50年代,洪兵起义席卷珠江三角洲,但终在官绅联手镇压下失败。(注:《广东洪兵起义史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上册之“中外反动派镇压洪兵文件”、“清朝官吏专集”,中册之“私人论著”,下册之“方志”等部分都有大量记述。)

在清末,清皇朝在广州地区的统治秩序又遇到严重的挑战。19世纪晚期,有人已说“广东近来盗贼之多甲于天下”(注:《论粤中盗患》,《申报》1890年12月10日。)。进入20世纪之后,“广东盗风之炽甲于他省”(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3页。),更成为官方文书和报纸报道的老生常谈。清末负责广东全省清乡的水师提督李准认为,广州府的顺德、南海、番禺、香山、东莞、新会、增城、清远都是“盗匪”特别多的县份。(注:《李水提规划全省缉捕办法》,《申报》1911年2月16日。)而且,革命党人起事时常常发动会党、绿林。广东官府竭力维持、加强原来的社会控制系统,例如一再整饬吏治、鼓励士绅办团、经常举行清乡等;另一方面,在清廷实行新政的大背景下,又竭力给社会控制系统增添新的内容,如整顿防营、创办新军、设立巡警,以及督办地方自治、建立谘议局等。但是,这些努力并没有取得成功。

军队、警察是国家机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清朝广东当局在整顿与加强军事力量方面可说是不遗余力,但成效有限。以陆军为例,驻防广东的八旗(均驻广州城)6000余人,经编练后有3200人纳入新体制,但这3000多人的八旗兵对广东辛亥革命的进程并无影响。传统的经制兵绿营,到1910年全省只剩下4872名(驻广州地区的只有几百名),县毫无战斗力。广东新军原来计划编两镇,但直到1909年底才达到一协的规模,1910年初,革命党人发动新军起义,事后大部被遣散,直到辛亥革命前夕才勉强成镇。维持清朝在广东统治秩序的军事力量主要是巡防营,1910年有38729人。(注:关于清末广东军事力量,参看中山大学历史系何文平的未刊硕士论文《晚清广东军事变迁与近代化——以陆防为中心,1875~1911》(1998年)。)到1911年全省各级警官、委员共1047人,巡警8015人。(注:《全省警务员统计》,《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9月13日。)靠这些人数有限、素质不高且政治上未必忠于清廷的军警,清朝广东地方政府自不可能应付全面危机。

清朝官员寄希望于士绅,多次要求士绅举办团练,也得到部分士绅的响应。广东官绅曾讨论,“先办省团,次乡团,次沙团”,省团勇费由善后局指拨,乡团、沙团勇费按咸丰年间的办法每亩收费筹集。(注:《广东议办团练》,《申报》1905年1月10日。)在绅权特别强大而盗匪又特别活跃的顺德县,士绅对办理团练表现得相当积极。1903年,顺德县规复全县的团练局,“四乡亦以盗贼猖獗,亟言自卫,于是数堡数乡联防之议起”。(注:周之贞主编:《顺德县续志》卷3,“建置略”2。)官府还鼓励顺德士绅实行“加收亩捐,办团编营,配船游击”以及“捐款建碉”等办法,并向其他县份推广。(注:《两广官报》辛亥年第14期,“军政”栏。)粤省大吏在筹办地方自治时特别要求士绅举办家族自治,(注:《通饬劝谕绅士举办家族自治》,《申报》1910年8月28日。)以求巩固士绅利用族权对乡村的控制。1911年粤督张鸣岐奏请以在籍翰林院编修江孔殷为广府清乡总办,目的也是为了争取广府士绅的全面支持。

但官、绅的合作仍未能改变乡村逐渐失控的状况。在顺德县规复团练局以后,该县“素称殷富、地密人稠”的桂洲乡(离县城十余里,离省城也只有几十里),却成了三合会、盗匪公开活动之地,时人认为“情形直与咸丰四年红匪作乱时无异”(注:《顺德桂洲乡匪风之猖獗》,《香港华字日报》1907年11月11日。)。1910年,顺德不少地方由于“会匪”猖獗,不入会者无以自保,“是以大生意以及富户并斯文中人,均多入会”;入会的甚至还有局绅。(注:《欲安居局绅者亦须入会党》、《顺德三十六乡会匪披猖之可虑》,《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9月17日。)革命党、盗匪的活动都是相当公开的。加入了同盟会的绿林李福林日后忆述说,在清末,扩大同盟会的办法是专门请来戏班连日演戏,在演戏前上台宣传革命,接着招收新会员。(注:李福林的回忆,见《李福林革命史料》,载杜元载主编:《革命人物志》第12辑,台北,国民党史会1973年编辑出版。)官绅维护统治秩序的行动通常以失败告终。清末广东地方政府以顺德为重点清乡的县份,但盗匪却越清越多,乡村多数居民越来越背离清王朝。1911年7月,士绅向官府报告绿林好汉谭义、邓江(已加入同盟会)在顺德龙山乡沙铲村演戏,清朝官兵千余人前往搜捕,却扑了个空。官兵乘机放火抢劫,乡民大愤,聚众同官兵对抗,并把一名营勇拘禁,经官吏责成士绅干预才得以释放。(注:《两广官报》辛亥年第7、11期,“军政”。)这件事反映出官兵战斗力的低落和乡民的向背。官府尽管仍然得到士绅的协助,但也无法维持清朝的统治秩序了。积极办团的士绅往往立即受到打击。顺德众涌乡富绅、花翎知府衔卢天骥倡议“合府县创办民团,联合防剿”,自告奋勇担任团长;但在他准备招募团丁时,却在家中被绿林好汉杀死。(注:《顺德盗贼之披猖》、《广东之盗贼世界》、《顺德卢氏之冤状》,《时报》1911年7月24日、30日、9月7日。)“贼杀绅士”的事件在顺德不断发生,不少士绅“惧祸及,各相避匿”(注:《广东之盗贼世界》,《时报》1911年8月28日。)。邻近的南海县境况也差不多。官吏一直要求各宗族的士绅“指攻”本族的盗匪,1911年8月,南海县上淇乡盗匪陆省被处决,清乡行营的告示有“族绅公认”字样,当时就有人认为这样会对陆姓士绅不利,果然,两天以后被怀疑向官府告密的族绅陆朝就被同族的盗匪在光天化日之下当众杀死。(注:《族绅竟死于委员之手》,《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8月15日。)岑春煊督粤时曾规定各地文武官员按月查报“匪首、匪众、匪乡、匪族、匪窝、匪械、匪案”,但1911年初张鸣岐到任后发现,“近年各属多有未据查报者”。(注:《张督宣布办理各匪之政见》,《申报》1911年3月1日。)这除了因为官员怠于政务之外,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已经无法掌握乡村的情况,即使填报,恐怕也只能虚应故事。以官绅为一方,以革命党、会党、绿林、农民为另一方(尽管四者不一定有直接联系)在广州地区的乡村进行了激烈的较量,后者虽然未能战胜前者,但前者日渐失去了对乡村地区的控制。正因为如此,革命党人(平日并无在乡村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在武昌起义后才能在很短时间内就发动了数以万计的民军。(注:武昌起义之后,胡汉民11月29日才回到香港,然后召集会议决定派人发动各地民军。参看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台北,国民党党史会1978年出版,第121页。)

在省城广州,官吏众多,军警林立,还有官绅主持的各种维持治安的机构,自然不至于出现乡村地区那样基本失控的情况。但是,原有的社会控制系统在清末最后10年也再不能如常运作。1907年,由于街道的公费不足,地保的“工食”不能保证,而官府又要求“倍缴充费”,广州城各甲的地保无人愿充,“以至缺额久悬,街坊各事乏人经理”;在职的地保也请求退役。(注:《地保禀请退役》,《广州总商会报》1907年3月9日。笔者相信,此后,地保制度在广州依然维持,但由于情况变化,当地保无利可图,其社会控制的职能必然大大减弱。)新设立的巡警一开始就因腐败扰商被商人批评,在一次警商冲突后,商人愤怒地说:“凡设巡警局,系取征于商民;商民之养巡警,系求以自卫;今横押横殴,是设局反而害商,养兵反以害民”。(注:《粤垣罢市》,《申报》1905年1月24日。)官府曾提倡在广州建立由商人出钱、士绅控制的“省团”,但一直到清末都办不成;开始时是商人对出钱并不踊跃,到后来商人提出创办商团,官府又怕无法控制而不批准。因为商人力量的崛起,士绅在城区协助官府维持治安的能力也大大减弱了。很多资料显示,广州城内出现的一些违背甚至对抗清朝王法的事没有受到遏止和追究。例如,清朝官吏一再出示禁止私藏枪械,但民间拥有武器却非常普遍。广州城有些赌馆、妓馆不仅拥有枪械,还设立了炮位。(注:《思患预防》,《申报》1901年12月28日。)广州机房工人以好勇斗狠著称,他们当中很多人都随身带着枪械。(注:《羊城仙迹》、《粤东谈屑》,《申报》1899年5月30日、6月8日。)商人也普遍私藏武器,“凡殷实商户,多有储枪自卫者”。(注:《警厅布告》,广州《民生日报》(以下所引均为广州《民生日报》)1912年5月18日。)官府对广州城区大量公开存在的民间武器也无力管制,其权威与治理能力就不难想见了。

1911年4月,革命党人在广州举行起义(黄花岗起义)。这次起义,从准备到发动,经过好几个月,在广州城设立了数十处秘密机关;发动的面相当广,而计划又一再改变,据说,清朝官吏早已经得到风声;但到起义那天,革命党人130多人在离督署、巡警总局、水师行台等军政机构近在咫尺的小东营总指挥部集中了大半天,清朝的官吏、军警竟毫无察觉;人数如此之少的起义者,居然能攻入督署,退出后与数以千计的清朝军警激战,几乎把广州城搞得天翻地覆。起义失败后,包括黄兴在内的部分革命党人尚能出险。这一切,除了反映出革命党人视死如归的奋斗牺牲精神以外,也反映出清朝的军警的战斗力之低下,清朝在广州城的社会控制系统实际上已经失灵。

还有一个情况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起义虽然失败,清朝的统治秩序虽然表面恢复,但造反、牺牲的革命党人受到广泛的尊崇。清朝官吏对各界居民同情、怀念、宣传、祭奠黄花岗烈士的各种行动,都十分无奈而没有施以高压。起义失败后48天,革命党人黄世仲就在广州《南越报》开始连载“近事小说”《五日风声》。正如一些学者指出那样,它实际上是一部记述这次起义的报告文学。《五日风声》毫不掩饰地颂扬起义者,对清朝官吏、营勇则予以谴责。(注:方志强编著:《小说家黄世仲大传》,夏菲尔国际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30~233页。《五日风声》全文收录于同书389~414页。(广西桂林漓江出版社1988年曾出版《血泪黄花·五日风声》))其时起义者的血迹未干,《南越报》就敢于公开连载这样的文字,而官府也没有封禁,今人看来简直不可思议。粤海关1911年的报告说,“本城各家报纸,向皆极力鼓吹革命”。(注:《近代广州口岸社会经济概况——粤海关报告汇集》,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5页。)一些并非革命党人办的报纸也是如此,如《人权报》,“本非同盟会机关,惟排满论则最为激烈”,因而发行量大增。(注:《广东之报界》,《申报》1915年2月5日。)宣传革命竟然成了报纸的卖点!清朝官员曾根据《报律》查究宣传革命的报纸,但处分很轻。(注:清朝官员在广州也封禁了一些报纸,但主编、记者很少受处分。《天民报》因“冒渎乘舆及诽谤朝政”,编辑人黄平被判徒刑1年;《中原报》郭唯灭因鼓吹革命被判9个月,罚金75元。见梁群球主编:《广州报业(1827~1990)》,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24页。)当然,这并非因为官吏的宽容,而是社会心理趋向如此,官府也禁不胜禁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武昌起义以前的广州地区,尽管清朝官吏仍治理着省城和各各县城,但整个社会控制系统已不能正常运作:军警战斗力低下,官吏对维护清朝统治信心不足,保甲制度名存实亡,官绅已无法控制乡村,对城市的反清宣传也无力禁止。革命党人、绿林好汉可在乡村公开活动,城市居民人心思变,反对清皇朝的“大逆不道”的言行获得了社会广泛的同情,清朝在广东的统治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武昌起义枪声一响,人心多数趋向共和,不待革命党人的进攻,清朝广东当局就在商人和其他城市居民的压力下被迫承认共和制度,广东实现了“和平独立”,革命党人轻易地取得了广东的政权。(注:广东和平独立的经过,笔者在《广东商人与辛亥革命》一文作过探讨。见《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

1911年11月9日,广州成立同盟会执掌政权的广东军政府,1913年8月,广东“二次革命”失败,革命党人在广东统治了一年零八个多月。

作为一个省一级的政权,广东军政府在孙中山解职之后,虽遥奉北京为中央,但在军事、财政、法律、人事等方面,实际上都是独立的。广东军政府取消了道、府两级行政机构,从1912年5月起,成立了广东全省总绥靖处,大致在原来的府或更广阔的地区设立军政合一的绥靖区。各绥靖处督办、总办除有权指挥、调遣所辖区域的军队外,还有“察吏之权”(注:《察吏》,《民生日报》1913年4月1日。)。同清朝一样,县也是最基层的政权。都督直接向各县发号施令,通过民政司任免各县县长,同时,又通过各绥靖处监督各县县长。(注:《粤省军政界之内幕》,《时报》(上海)1912年12月3日。从《广东公报》的公文反映出都督经常通过各路绥靖处督促县长执行纯属财政、民政方面的事务。例如,《广东公报》1912年第55号有《都督令民政司、各绥靖处转饬各县寻常民刑案件毋得侵越司法范围文》。)这样,省对县一级基本上能行使权力,但在县以下的乡村基层社会,广东军政府一直未能建立有效的统治。

如前所述,在清朝统治的末期,广州地区的乡村治安情况已经十分混乱。在广东独立后,“各处乡人,尚持复仇之说,专与前日绅士为难”,特别在顺德等地,“连日拆毁绅屋,更声言寻杀”。(注:《广东独立记》,《广东辛亥革命史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8页。)善堂、商会上书胡汉民说,由于军警大量集中在广州,各属空虚,“各地扰乱,日已数起”(注:《广东独立记》,《广东辛亥革命史料》,第150页。)。1912年春,广东军政府鉴于在财政上无力负担数以十万计的民军,加上商界抱怨“民军云屯,秩序麻紊”,(注:《粤商维持公安会同人录》,1912年印本,谢昆彝序。)于是着手大规模地解散民军。民军原有148440人,先遣散了99830人,以后又陆续遣散9000多人。(注:《粤省陆海军情形送部》,《民生日报》1912年12月16日。)被遣散的民军只得到为数甚微的“恩饷”,回乡后无田可耕、无业可就,“迫得又变为土匪的占了大多数,因而弄到遍地皆匪,各属治安都无法维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河道纷歧,易于集散藏匿,更为猖獗”。(注:李朗如、陆满:《辛亥革命时期的广东民军》,《广东辛亥革命史料》,第163~164页。)

广东军政府为清除盗匪,恢复秩序,把政府的权威贯彻到乡村,1912年5月,开始在全省大举清乡,派出的军队“尤以驻扎广属(即原广州府属县)者为最多”(注:《广属军队之星罗棋布》,《民生日报》1912年9月20日。)。广州地区的清乡先后由著名的同盟会员朱执信、周之贞负责。顺德县又一次成为清乡重点中之重点,“各处军队联合围捕,几于无乡不到,无日不围”。(注:《白日当圩抢劫》,《民生日报》1912年12月26日。)

革命党人缺乏与农民有联系的人物;而原先与革命党人有联系的会党、绿林,此时已是全力清剿的对象。农民没有在这次革命中得到好处,也没有看到任何希望。因为财政困难,广东军政府陆续恢复原已蠲免的加三粮捐、沙捐、酒捐、屠捐等苛捐杂税。农民最为痛恨钱粮征收中的陋规浮收,但“都督通告,暂照旧章征收,其丁米一切陋规,悉令化私为公”(注:《财政司呈复核议电白县令梁光瑄请除钱粮积弊豁免浮粮一案》,《广东公报》第14号(1912年8月14日。)。广东军政府大量发行的纸币不断低折,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清乡的军队焚掠滥杀,使农民有时甚至站在“匪”的一方反对“兵”。如1912年11月顺德甘竹黄姓被清乡军队枪毙十多人,黄姓人为报复,烧掉军队营房。(注:《祸无了日》,《民生日报》1912年11月6日。)同月,李福林部在广州城北番禺县高塘清乡时,“乡人从匪拒捕”,“集众千余人,白旗招展,枪声隆隆,环向福军轰击”;(注:《乡人从匪拒捕》,《民生日报》1912年11月12日。)重现了清末乡民协助绿林反抗官兵的场面。

革命党人解散了清朝在乡村维持治安的机构,“将原有之乡团局绅、水军船只、汛防武弁、缉捕行营,凡寄耳目以为保良攻匪之机关,尽行裁撤”。(注:《请看总商会陈清乡办法》,《民生日报》1913年9月20日。)独立时士绅普遍受到冲击,时人说:“自反正以后,从前正绅,既多遭盗贼蹂躏,逃亡殆尽;其未遭挫折者,亦以亡清头衔,不足以慑服乡里,且鉴前车,不复敢挺身任事,于是地方办事机关,扫灭净尽……此地方之不靖,固所由来。”(注:《论治粤政策亟宜维持人民生计》,《民生日报》1912年5月9日。)革命党人出于自己的政治理念,在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实行了打击、限制士绅的政策,例如,顺德的东海护沙局是广州地区士绅最大的武装,军政府曾下令,“所有从前设立之护沙局所,自应一律裁撤,其各沙护勇,亦应妥为遣散,不准擅收各种沙费,嗣后一切防缉事宜,统由广阳军务处办理,以一事权”。(注:《彼此争权攘利结果》,《民生日报》1912年5月23日。)但是,在清乡时各级政府却不得不重新向士绅求助。南海县长卢梭魂(一个小有名气的革命党人)出告示说,“前清州县,事事会营,犹赖乡局为耳目之司。居今要政,乡先自治,固结民团,规划视乎乡情,监督权由政府”;宣布要“按日接见县属各司乡局董,藉征政见”。(注:《卢梭魂之通告》,《国民报》1912年7月25日。)顺德县长吴菲重用清朝时的“虎绅”,清末清乡时“滥杀梓里”的羊额乡绅士何某,又重新统带清乡的团队,而且对“与士绅为难者,次第报复”。(注:《虎绅荣归》,《民生日报》1912年8月1日。)顺德三十六乡办团,以“亡清绅界之屠伯”刘月波等16名“旧绅”任团长。(注:《互相报复》、《三十六乡办团》,《民生日报》1912年6月6日、1913年1月15日。)都督也批准各绥靖处“责成各乡士绅举办团练”的报告。(注:《都督批南韶连绥靖处呈请将所存毛瑟枪发交得力乡团备价领用由》、《都督批肇罗绥靖处呈报分路举办清乡由》,《广东公报》第7号(1912年8月8日)、第14号(1912年8月16日)。)不少士绅重新取得乡村地方武力的控制权。

但革命党人并未能得到旧士绅的充分合作。仍以顺德为例,顺德县长为清乡筹集军饷,“惟各公款多被旧绅挟逃港澳,故告示日出,应者寥寥”(注:《兵饷难筹》,《民生日报》1912年9月23日。)。该县富户,“多有拥资巨万,而粮务分文不纳者”。(注:《收粮难》,《民生日报》1912年12月24日。)为了保证乡绅在政治上支持自己,军政府规定,“须经县令谕委者,始可谓之乡绅”,还特地规定民军官兵被遣散回乡者不得“自居乡绅”(注:《乡绅之淘汰圈》、《提议规定乡绅资格》,《民生日报》1912年8月16日、9月16日。)。但不可能有那么多既拥护共和制度、支持革命党人,又公平正直的乡绅,所以,乡村地区或者是旧绅仍在管事,或者是“浮浪之徒,乃起而代之,施施然自封乡绅之列,武断专横,视前为甚”(注:《乡绅与乡治之关系》,《民生日报》1912年8月16日。)。民国初年广州附近的乡村地区较清末更为动荡,这些新旧乡绅并没有足够的权威;他们的横行霸道,又使乡村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从而使秩序混乱的状况加剧。

政府清乡的主要的办法是出动军警清剿盗匪,随意击毙“拒捕”者,并厉行处决被捕者。朱执信负责广阳绥靖处时,“杀人不知凡几”。(注:①《粤省之军政界内幕》,《时报》(上海)1912年12月3日。)他的继任者周之贞也是“奔走指挥,杀人如草”(注:钟荣光:《广东人之广东》,1913年印本,第6页。)。总绥靖处、各路绥靖处、海军司、警察局以及各县长、清多军队的指挥官,实际上都有处决犯人的权力。(注:例如,顺德县长吴非“到任月余,所杀不下百人,因此大得绅士欢心”(《顺德大开杀戒》,《民生日报》1912年8月12日)。东莞县长岑学侣上任8个月处死188人,其中“以赌被杀者”61人(《岑学侣大骂伦耀华》,《民生日报》1913年1月24日)。)军政府明确规定,“赌盗会斗”案件一律按军法执行,无需依照法律审理,被告也不准请律师辩护。(注:《司法司谕》,《广东公报》第8号(1912年8月9日);《军法局不准律师辩护》,《民生日报》1912年8月6日。)处决往往不宣布罪状或只以“无恶不作”等语蔽之。(注:例如,1912年5月6日,广州警察厅告示:“枪毙在西关无恶不作之匪犯袁税、汤培、劳珠、杜苏、胡福、梁河源”,见《广东临时省会议事录》,广州清风桥文茂印务局承印(未见年月),第68页。1913年7月陈炯明继任都督后通令:“嗣后执行死刑案件,务先宣布罪行。”(《执行死刑须宣布罪状》,《民生日报》1913年7月7日)可见,广东军政府治理期间很多死刑没有宣布罪状。)尽管都督也颁布过禁止滥杀、要依法判决等命令,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也没有官员因滥杀受到严厉处分。全面清乡不到1年,据说“杀人且溢万矣”(注:《囚犯之福音》,《民生日报》1913年4月17日。)。议员批评军政府:“厉行军律以待平民,尝有小小犯法,遂罹枪毙者不知凡几。草菅人命,民国岂宜有此?”(注:《二十八日省会议案再续》,《民生日报》1913年3月5日。)香港的报纸则批评说,广东清乡的军队“滥刑残杀,创古未见”(注:《论粤东剿匪事宜》,《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4月9日。)广东军政府基本采用清朝官员的做法,所不同的是革命党人在乡村的支持者更少,而敌人则可能更多。因此,清乡的成效也就不比清末好。有议员总结说:“自设绥靖处以来,地方盗风,仍未销减”。(注:《四月十一日省议会速记录》,《民生日报》1913年4月17日。)从广州郊区的情况可见一般。1912~1913年间,广州东郊广九铁路的车陂、南岗等站均被劫,并炸毁车陂至石牌路轨两次。(注:《粤路近事记》,《申报》1913年3月26日。)1913年4月,“各匪以联义堂名目,召集党羽,大会高增圩(笔者按:今属广州白云区),各持曲尺驳壳,轰放示威;摆酒八十余席,商议勒收行水事”。记者在报道这则消息后慨叹:“查高增圩离省城不远,匪党竟取明目张胆如此!不知有地方之责者,果系置若罔闻否也。”(注:《高增圩群盗高会》,《民生日报》1913年4月26日。)盗匪的“打单”信,竟然送到有重兵守卫的石井兵工厂(位于广州城郊)。(注:《兵工厂亦有贼匪打单》,《民生日报》1913年7月3日。)广东军政府曾规定,赌博者可处死刑。(注:陈炯明曾出告示:对赌麻雀者“必以军法治之,杀无赦”。(《赌麻雀者杀无赦》(《民生日报》1912年6月1日))尽管人杀了不少,但珠三角的赌风依旧,“私赌私烟,四乡如故,公然开设,愍不畏法;兵来则散,兵去又聚”;广州城外的黄沙火车站往北,一路都是“烟赌林立”。(注:《烟精大作反》,《民生日报》1912年8月21日;《烟赌林立》,《民生日报》1913年1月4日。)佛山郊区的石湾等处的番摊也是“屡捕屡开”,并有土匪、士绅包庇。报纸用《激死陈军长》(因陈炯明禁赌最力)为题报道了此事。(注:《激死陈军军长》,《民生日报》1913年3月19日。粤语“激死”即“气死”。)在这里随手列举广州《民生日报》1912年底到1913年初报道顺德、南海、番禺的一些标题:(顺德)《到处皆闻缉捕声》、《清乡自清乡,贼劫自贼劫》、《顺德其终为盗乡乎》,(南海)《赌匪视县长如无物》、《乡民视县长如天帝》、《匪徒视军队如无物》、《李县长其如盗贼何》,(番禺)《地方之患在纵盗》、《明目张胆之白日劫案》、《劫匪披猖》、《盗贼世界》。(注:分别见:《民生日报》1912年l2月11日、12月23日、12月28日、12月31日、1913年1月6日、1月10日、3月1日、3月14日。)从这些标题不难想象,即使在大举清乡后,广东军政府对广州附近的乡村也未能建立有效的控制。

在省城广州,广东军政府集中了大量军队、警察;为恢复和维护广州的治安,也采取了严厉的手段。负责广州治安的警察厅长陈景华曾不无自豪地宣称:“景华以杀人著,人所皆知”(注:《陈警厅之杀人谈》,《民生日报》1912年5月14日。)。他曾因两角戏院门票的细故枪决一名警察。(注:《警厅关于缉拿私烟公布》,《民生日报》1912年7月29日。)“共和同人总会”的创办人容舜卿被陈景华枪毙,罪名不过是“在米埠河旁,勒令水面船户挂号编籍;其章程有云非入会不能平等自由、非入会不能保护生命财产等语,”(注:《枪毙立会敛钱之容舜卿》,《民生日报》1913年5月14日。)洗涌铺户选出的乡约议事会议长、医生谢石村以“私自设会,每人收银五角;招集河南洗涌一带无赖,以与街坊为难”的罪状被捕。(注:《警察厅宣布谢石村罪状》,《民生日报》1912年5月22日。)谢被捕后,“约中各铺户联盖图章赴保”,但因谢同陈景华顶撞,仍被枪毙。(注:《广东临时省会议事录》,广州清风桥文茂印务局承印(未见年月),第67~76页。)当然,被处决的多数是会党、盗贼与有赌博等违法行为的人,但无论按清朝还是民国的法律,这些人多数罪不至死。陈景华的解释是“为维持治安计,不惜牺牲少数人之生命,冀谋多数人之幸福”(注:《警察厅答省会函》,《民生日报》1912年5月25日。)。这反映出广东军政府要不惜一切手段以建立新秩序,尤其要维护广州城治安的决心。

广东军政府努力在思想文化方面建立新的规范,如废止除孔庙以外的各种“与民国无取焉”的祠庙;(注:《祀典存废咨文》,《民生日报》1912年5月21日。)下令拆毁清朝官绅住宅祠堂的标榜官衔功名的牌匾、旗杆;(注:《奴隶头衔之末日》,《民生日报》1912年6月17日。)不准清朝士绅依仗科举功名继续霸占学田以及在祭祀中领取“双胙”(注:《学界前途尽扫污秽》,《民生日报》1912年6月21日。);禁演“劝奖奸淫”的粤剧,要求戏班演“唤起国民爱种尚武之精神”的好戏。(注:《陈警厅论戏文》,《民生日报》1912年8月16日。)还“禁神诞、禁烧衣、禁打醮、捉喃巫……禁妓馆、禁瞽姬、禁沙艇宿客、禁紫洞艇不得留人过夜……禁卖阴骘文、禁学堂拜孔子”;(注:《民生主义与民死主义(续)》,《时报》(上海)1913年5月16日。)甚至出动军警禁止端午龙舟竞渡;(注:《水陆两警察禁止竞渡》,《民生日报》1913年6月11日。)让军队“禁止闺女参神”(注:《军队劫掠派员彻查》,《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4月15日。)。广东军政府对舆论的控制比北京还严。例如,广州的《总商会报》、《公言报》、《佗城报》因为在军政府解散民军时作了不利于陈炯明的报道而被封禁,《佗城报》编辑发行人陈听香还被处决,(注:《专电》、《粤都督枪毙报馆发行人》,《申报》1912年3月23日、4月16日。)开了民国时期记者因新闻报道被枪毙的先例。《总商会新报》因“于前总统孙中山任意诋毁”被封禁。(注:《诋毁前总统之报馆勒令停版》,《时报》(上海)1913年1月14日。)革命党人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强化居民对共和制度以及革命党政权的认同,培养居民的新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

为防范有组织的反抗活动,广东军政府严禁各种会党。(注:《粤都督严禁三合会》,《时报》(上海)1912年3月31日。)对“私自立会”者动辄处以死刑(前文提到的容舜卿、谢石村就是如此)。当时广州的团体会社如雨后春笋,但似乎没有得到政府的鼓励。清末粤商自治会会长陈惠普组织了号称有10万人的“国民团体会”,该会被解散,陈惠普被迫出国。(注:《跟查国民团体会会款》,《民生日报》1912年5月29日。)尽管同盟会不少领导人在反清斗争时加入过会党,但民国初年海外的洪门致公堂要求在广东立案,则被胡汉民拒绝。(注:黄三德:《洪门革命史》,1936年印本,第23~25页。)无政府主义的心社也被查禁,理由是“此等社会党,最足扰乱秩序,灭绝人伦,自应严行查禁,以杜乱兆。”(注:《广东警察厅查禁心社》,《民生日报》1912年12月9日。)至于提倡“二次革命”(不是1913年的“二次革命”)、主要由被解散民军组成的“扶正同盟会”,更受到严厉镇压,报纸经常刊出处决“扶正同盟会”成员的消息。

因为广州的大绅多在政权更迭时出走,而且,即使他们仍在广州,革命党人也不会把他们作为依靠力量。在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方面,广东军政府特别寄望于商人。广州商人在清朝时就通过行业、街区,拥有一定的自治权。从策动广东“和平独立”的过程,可以看出清末广州商人的影响和实力超过了士绅。革命党人在广州建立新政权之初,广州商界曾在财政、安民等事项上予以帮助,而商人团体在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上也十分主动。广东独立后不久,广州总商会就提出一个由商人团体负责担保各地购买枪械、稽查分发以办团的方案,报请都督批准。(注:《总商会布告各乡领械办法》,(香港华字日报》1912年1月12日。)广州商人还成立了粤商维持公安会,由粤南维持公安会出面组建了粤省商团(即广州商团)。粤省商团创办数月后,政府即对其成绩予以好评,认为“举办商团,足以补助兵力之不足”,下令在全省推广。(注:《推广商团》,《民生日报》1912年8月15日。)而粤省商团也在政府的“奖许”下很快发展。(注:《粤省商团敦请各处办团函》,《民生日报》1912年11月15日。)政府推行要政(如维持纸币),通常都听取商界意见,争取商人团体的支持。

尽管商人因广东军政府的鼓励通过建立维持治安的团体而扩大了势力和影响,但他们并没有如同清朝士绅那样,成为把政府权威贯彻到基层的力量。当革命高潮期过去以后,广州商人对革命党人的政府日益不满,其中一个理由是革命党人未能维持社会治安。治安的混乱子商人以拓展势力的机会,但商人的维持社会治安的机构和武装,并没有纳入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控制系统,反而成为商人对政府保持独立性、同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

广东军政府提高政府权威、强化社会控制的措施,往往受到广州商人的反对。代表商人利益的十善堂院反对军政府关于对病死者住房消毒、解剖疫死者尸体、放奴、废读经、男女幼童实行强制教育的规定。(注:《民国新成旧脑筋发作矣》,《民生日报》1912年7月12日。)广州警察厅要求丧主必须把死者的姓名、住址、死因填报后,才可以购买棺木。这只是加强城市治安、卫生管理的一项措施,但遭到长生行(棺木行)激烈的反对,广州商界、临时省议会也同情长生行。(注:《长生店无理取闹》、《棺材行罢市》、《省会为棺行争气咨文》,《民生日报》1912年6月21日、10月15日、26日。)革命党人的社会、经济政策越来越受到商界的批评、抵制和反抗。

得不到城市居民广泛支持的革命党在广州城也未能建立稳定的秩序。广州商业最繁盛的西关,军警林立,却劫案迭出。(注:《整顿西关防务》,《民生日报》1912年11月7日。)数十名盗匪持枪劫掠闹市区的先施公司,成为轰动全国的新闻。(注:《粤垣先施公司大劫案》,《申报》1913年1月31日。)甚至盐务缉私统领黄镇南和广肇罗绥靖处督办周之贞的住宅也遭到盗匪的光顾,报纸质问:“此等有斧柯之人,不能自保,何以保人民耶?”(注:《东横街之宵小难防》,《民生日报》1912年11月11日。)有人慨叹,独立后的广东,“萑苻遍地,有翼难出生天;荆棘载途,插足几无净土”;“七十二行,行行亏折;三千万户,户户凄凉”。(注:《商民叫苦文》,《民生日报》1912年7月18日。“三千万户”当系作者为求对仗的笔误。)也许“行行亏折”云云是过甚之词,但正好反映了广州商界的普遍感受。1913年7月陈炯明接替胡汉民任粤督时也承认,革命党执政以来,“盗风未息,吏治米修,商业未兴,民生未奠,余如教育、实业暨一切应兴应革之政,亦未遑整饬进行”。(注:《布告商民各复旧业条陈疾苦文》,《广东公报》第294号(1913年7且16日)。)到1913年春夏间国民党与袁世凯政争时,广州总商会、粤商自治会等广州商人团体纷纷通电支持袁世凯。广州商人都反对“二次革命,正如粤省商团的商董事后所说那样:“当日除国民党人助逆外,全体商界均反对独立,无一人与闻逆谋”。(注:《商董不以少数居功》,《华国报》(广州)1913年12月11日。)

广东军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推行各项政策时不得不直接依靠军警。(注:有议员提出,“不得率准请派军队协同收捐”。(《五月十九省会速记录》,《民生日报》1913年5月23日)可见动用军队征收捐税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也是政府对基层失控的结果。)为维持军队与持续进行军事行动(清乡),又不得不大量发行不兑现的纸币、陆续恢复独立之初宣布豁免的各种苛捐杂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广东军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清末时接近,但军费支出则大大超过。清末广东的岁入“二千数百万两”,全部军费支出约800多万两。(注:广东省清理财政局编:《广东财政说明书》,广州,1910年印行,“总说”、第15章。)而民国元年度(1912年7月~1913年6月)广东岁入为38139000元,支出军费19749000元。(注: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财政纪实》(收入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5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版),第3编,第1007页。)考虑到1911~1912年广东经济因政权更迭、社会动荡严重衰退,这个数额对广东居民来说是相当沉重的负担。正如对人所说,“兵多而饷匮,不得不搜罗把剔,取尽锱铢,用若泥沙,以供军人之衣食”。(注:《勉哉粤军北行》,《民生日报》1913年3月4日。)但这支军队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军事行动中备受挫折,又得不到城乡居民的支持,早就纪律废弛,士气低落。当日的革命党人不懂得向军人进行有效的政治工作,而袁世凯则千方百计进行拉拢,因此,在“二次革命”前,广东军队对革命党政府的效忠已经动摇;7月,陈炯明要反袁,“在粤军官皆不谓然”。(注:朱宗震、扬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l983年版,上册,第446、461页;下册,第751页。)广东宣布独立后,当“兵仅六千,械欠精利”、“饷源不给”(注: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40、742页。)的龙济光部奉袁世凯命令从广西向广东进发时,拥有两师一旅实力的广东陆军几乎没有与龙军进行过真正的战斗,广东的“二次革命”就失败了。

如果说,革命党人在1911年时是“不战而胜”的话,在1913年他们可说是“不战而败”或“一触即溃”。实际上,他们已经无法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失去了城乡居民对其统治合法性的认同,甚至对政权的支柱——军队也失去了控制,所以才失败得那么迅速。

比较一下20世纪开头的十余年广东的清朝和革命党人两个地方政府维护、整治、重建社会秩序的过程,我们可以对辛亥革命的成败,以及这个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的关系增加不少认识。

在清末,如同历史上其他封建皇朝的末世一样,由于各种阶级、社会矛盾的尖锐化,统治集团的腐败,社会控制系统出现了失灵、崩坏的趋向;在义和团运动与辛丑条约签订后,清皇朝统治能力与威信进一步下降。而近代中国又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工商业的发展,对外交往的密切,士绅的分化与衰落,商人阶层势力和影响的壮大,新式知识分子群体的形成,贫富更为悬殊,流民数量的增加;再加上维新、革命运动的开展,城乡居民观念的变化,使清朝统治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以上情况,在广州地区都十分明显。清朝官吏自不可能挽狂澜于既倒,当革命高潮到来时,早已摇摇欲坠的社会控制系统便顷刻瓦解,清朝在广东的统治随即垮台。而革命党人在广东建立政权后,他们力图建立一个新的社会控制系统,如前所述,他们作了很大努力,但他们也失败了。

政府在社会控制系统中处于领导和主导地位。清朝的广东地方政府和官员不能改变旧社会控制系统崩溃的命运,这很容易理解。但代表新兴阶级的革命党人,何以在掌握政权之后也未能在他们奋斗多年、最熟悉、最有影响的广东省建立新秩序,甚至最后连政权都不保?这是可以再讨论一下的。

以往我们分析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时,往往会说到革命党人不懂得政权的重要性,让旧官僚、立宪派掌了实权。或说因为革命党人不团结、腐败、但在广东,这些部说不通。革命党人在政府、军队、警察、省议会等都始终占绝对优势。(注:关于同盟会员掌握广东军政府的实权,王晓吟的《民国初年广东军政府述论》(《广东社会科学》1986年第1期)和周兴梁的《论辛亥革命时期的广东军政府》(《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都作了论述。)虽有一些旧官僚担任重要职务,但并无左右军政府的能力;(注:例如,龙济光在广东时虽掌有一定军权,但服从胡、陈,1913年初又被迫率军移驻广西。)至于原立宪派,在政府中就更没有地位。广东同盟会主要领导人内部的矛盾并不如人们所说的那样严重,尤其是当涉及同盟会在广东的地位问题时,他们的立场是相当一致的。他们也没有迅速腐败,至少胡汉民、陈炯明等广东军政府的领导人都算相当廉洁、勤政、有理想。但是,从政权的角度看,也确实可以找出革命党人失败的一些原因。

革命党人对政权建设的理论准备和干部准备都严重不足。《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只设计了推翻与接收清朝地方政权的方案,但对政权如何建立,如何维持政权的运作,如何实现对基层的治理等完全没有考虑。(注:例如,《同盟会革命方略》规定“凡租税厘捐一切不便于民者,系扫除之”(《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7页)。广东军政府建立之初宣布豁免了各种捐税,但不到1年便先后恢复。)广东军政府的领导人没有掌权的经验,担任县长职务者多为革命党人,(注:广东军政府曾规定,清朝的知县如果没有反对共和的行为可以参加县知事的考试(《考试县长章程》,《民生日报》1912年5月27日);但时人说“县知事之来自田间者殆十之七八”(《县知事之前程》,《民生日报》1913年7月I4日);“莽莽九十州县,知县事者何人?审县事者何人?吾敢谓强半皆额头上雕刻有革命勋章、且皇皇然皆充入国民党、而无一间杂者也”(《察吏宜秉公心》,《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7月11日)。可见任县知事者一直以革命党人为主。同盟会各县分部长多以县长兼,1912年省议会选举时,广东同盟会支部长、都督胡汉民分函各县长指定各县初选人(《粤省选举之怪状》,《时报》1912年12月24日)。)他们同样没有掌权的经验。舆论认为,“吾粤自反正后,各县知事其惬人意者十不得一”;“县知事之贪者贿赂彰闻,酷者滥刑无度,甚或枉杀数十人,积赃数十万”。(注:《官与强盗》、《危乎哉县知事》,《民生日报》1913年3月31日、7月9日。)“今民国知县,多属新进,专靠前之书吏,更不免通同作弊”。(注:《四月十日省会速纪录》,《民生日报)1913年4月16日。)日后胡汉民回忆说,广东当时有90多个县,每县一年平均更换县长3次。但县政全无起色。(注:胡汉民:《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上海民智书局1932年版,总第618~619页。)这种情况不能全归咎于县知事的个人品格,因为县一级政权的组织和运作基本没有变化,办事人员多数仍是清朝的书吏差役,只是由革命党人县知事代替了清朝的知县而已。1913年,临时省议会讨论粮差的中饱积弊问题。讨论的结果是仍不能革除,同为“各处四亩,非波辈莫知,一旦革裁,即纳户无从而查核”(注:《三月五日省会议案》,《民生日报》1913年3月7日。)。由一群缺乏行政经验、素质参差的革命党人,统率清朝的旧吏役,基本按清朝的办法治理各个县,那怎么可能把广东治理成共和民国的模范省呢?

革命党人的政权也没有哪个阶级或社会集团可以成为他们建立新秩序的支柱。在清末民初,广州一带是国内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区之一,这些工人的绝大多数是在家乡的丝厂工作的缫丝女工,她们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不大。还有数以万计的手工业工人,但“反正以来,百业凋敝,农工商之失业者,繁实有徒”(注:《维持纸币以术得之》,《民生日报》1912年7月15日。)。仅佛山一地,“雇工糊口之人,赋闲无路者约有数万之众”。(注:《工人失业之多》,《民生日报》1912年6月13日。)在广州“无业游民流而为匪者甚众”(注:《警察厅布告》,《民生日报》1912年6月10日。)至于农民,生活不仅没有改善,而且政府的各项措施都使农民深受其害。时人认为,“吾粤光复以来,贫民生计,日形凋落;痛苦也,穷乏也,饥饿也,皆相因而至”。(注:《补助贫民生计之研究》,《民生日报》1912年7月17日。)因此,工农不会喜欢这个政权,革命党人当时不懂得也无法做到向工农进行宣传以寻找支持。

前文已经说到,广东军政府的领导人从士绅阶层得不到支持。至于商人的政治态度,还得结合清末民初广州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再作些分析。清末一二十年很可能是广州地区历史上经济发展得特别快(尽管有些畸形)的时期之一,商人是得益最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积极参与策动广东和平独立,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确信“旧日专制政府势力已失”,“为保存永久治安起见,应即承认共和政府”(注:《广东独立记》,《广东辛亥革命史料》,第118页。)。但在革命党人治理下,广东更加动荡不安,外贸锐减,商业凋零。(注:1910年广东进出口总值为199429711海关两,1911年为174886638海关两,1912年为162486875海关两(陈衡:《广东对外贸易》,华南经济研究社1940年版,第27页)。发表在《民生日报》的两篇报道——《广州商业之近况》(1912年6月7日)、《羊城市面之悲观》(1912年7月11日)具体而生动地描绘了广州各业凋零的情况。)商人从眼前利益出发,对革命党的政权自然不满。本来在革命时期经济一时未能恢复是正常现象,但革命党人在商界同样没有作过深入的工作,也缺乏同商界有密切联系人物,无法取得商界的理解与支持。广东虽有一批受过新式教育的知识分子,但他们人数不多,在革命后生活状况也没有改善,再加上革命党人与康、梁的积怨以及丘逢甲的早逝,曾经主张立宪的那部分知识分子并没有大批转而支持革命党。原来大力支持同盟会人的华侨,也因革命借款不能偿还、不准洪门立案、家乡社会治安混乱等原因疏离革命党。这样,在广东掌权的革命党人就十分孤立,没有哪个阶级或社会集团协助他们建立和巩固政府的权威。在广东,共和制度的合法性得到广泛的承认,但革命党政权却没有因而获得广泛的拥护。缺乏基础的革命党人始终没有办法把政府的权威和势力贯彻到城乡社会,所以,当革命党人和袁世凯面临决战时,他们发现,站在反袁阵线的只有他们自己。

以往,我们在研究辛亥革命的失败时都会对革命党人的政策有所批评,例如批评他们没有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而失去了农民的支持,(注:《辛亥革命史研究中的若干问题》,《光明日报》1978年2月16日。)但我们从前文所述广东的情况来看,即使革命党人有这样的认识,他们有可能做到吗?有一个关于农民土地要求的纲领就真能得到农民的支持吗?如果从总结整个中国民主革命的角度,把农民问题作为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未尝没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我们把目光看回民国初年,那么,这种批评可能就是对革命党人的苛求。今天,我们或者还可以说,如果在广东掌握了政权的革命党人想办法同广东的改革派士绅取得某种妥协和合作(尽管这一定会使政权的共和革命理想色彩有所减褪),将有可能扩大自己统治的基础,也许有助于政权的巩固。但我们只要全面考察当日全国与广东省的形势,就会明白这种可能性也是不存在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注: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页。)革命党人在广东建立政权时,清朝时期旧有的社会控制系统已经瓦解,但原来的社会矛盾并没有解决,有些还更加尖锐。革命党人所拥有的政治、军事、组织力量,以及他们在广东的社会基础,使他们既无法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控制系统,又无法修复和重建旧的社会控制系统(作为革命党人,他们也不愿意这样做)。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失败的命运难以避免。但是,广东的革命党人为建立和维护共和制度进行了艰苦的奋斗,这是应该予以肯定的。(注:可参看周兴梁的《论辛亥革命时期的广东军政府》,《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

鉴于广州地区在辛亥革命时期的特别重要的地位,笔者相信,辛亥革命时期在广州地区发生的一切,应该有一定的典型性,可以加深我们对辛亥革命的认识。当然,对广州地区的典型性又是不能过分夸大的,要对辛亥革命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作出综合性的结论,恐怕还得有更多的个案研究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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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地方政府与社会控制&以广州地区为例_清朝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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