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第二次飞跃”的深刻意义_农业论文

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第二次飞跃”的深刻意义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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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的中共中央5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 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990年3月, 邓小平同志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上升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的高度来认识。从此以后,在我国沿海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的速度有了明显的加快。这是有其深刻的经济背景的。即改革开放10多年来,沿海农村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总量迅速膨胀的同时,粮食等大宗作物种植业严重滑波;一方面是耕地资源异常短缺;另一方面是耕地粗放经营乃至撂荒现象日益严重。究其深层原因,就在于这些地区的农业(尤其粮食种植业)劳动力机会成本之高,比起其他内陆地区显得更加突出、更加尖锐。面对这种困境,唯有通过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对农业的投入,才有可能消化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提高农业和粮食种植业的劳动生率率,为稳定农业、尤其是稳定粮食生产创造有利的条件。

我国农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比较利益偏低。从这一点出发,我国农村改革以来,各级政府屡次试图通过提高农产品价值,来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但这项政策运作的结果,又因提高农产品价格给农民所带来的相对好处,很快地被工业品、特别是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轮番涨价”所抵消,甚至使农民处于相对更为不利的地位。而且这种轮番涨价、比价复归的周期愈来愈短。例如,1993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涨13.4%,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却上涨14.1%,“比价复归”的周期近乎等于零。这就要求把改善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途径,重点放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上面。因为一旦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即使农产品价格不变,农民收入也有可能得到较大幅度的增加。

这里需要我们作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即邓小平同志为什么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上升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应当认识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带动了农村分工分业的大发展,尤其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但由于这种转移带有明显的家庭内部分工性质,并没有相应地推动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从而导致农业经营日益兼业化和副业化。这就不利于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只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有可能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容纳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适用的技术装备,促进农业生产向着高产、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与此相联系,只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有可能使农产品商品生产,在亿万农户小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逐步转移到建立在现代农业基础上。问题的实质还在于,如果说“第一个飞跃”,即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是可以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经济系统内部进行,那么,“第二个飞跃”,即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不能仅仅局限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经济系统内部进行,而必须站在城乡开通或城乡一体化的立场上,将农村内部结构调整与推进城市化结合起来,使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甚至可以这样说,即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城乡关系与城乡结构的大调整。而且这种调整必须从根本上冲破城乡隔绝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体制,增强农村经济运行的开放性,使各种社会经济资源有可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转变。

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是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全部问题。70年代末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但毕竟没有赋予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因而,当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能量充分释放之后,这种经营方式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地不仅要求具备社会保障功能,还必须具备经济增长功能。当我国的农地制度从以往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时,在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上,仍然不得不兼顾社会保障功能,维持着“人人分田、户户种地、家家小而全”的小农经营方式,从而严重地障碍着土地适度规模的形成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就要求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期的同时,进一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微观经济运行机制中来,以搞活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促进土地经营的连片集中。为此,必须解决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出租、抵押、继承等问题。鉴于目前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把农地作为生存保障与经济收入来源实际,为了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流动之间建立起一种均衡关系,一些地区把“均田制”改为“两田制”。即把耕地划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前者承担社会保障职能,人人有分;后者划分成片,引入效益原则进行适度竞争,由农民根据生产经营能力投标承包。“口粮田”只负担农业税,“承包田”创实行有偿使用,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村集体交承包费,并负担政府规定的定购任务。“配田制”的实施,促进了耕地使用权的流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实践经验证明,把竞争机制与风险机制引入土地承包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优胜劣汰法则刺激着生产者自觉不自觉地把资源配置到土地开发中去,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组合。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实现新的飞跃。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发展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其根本出路就在于非农业化与城市化的推进之中。当前障碍我国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以乡镇企业(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的产物)为载体的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越来越慢,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出现日趋升温而又难以遏制的“民工潮”现象。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和乡镇企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先天缺陷有着很大的关系。一、1978年以来的我国农村改革,唤起了广大农民群众进入比较利益较高的非农产业的巨大热情,然而由于城乡隔绝制度的存在,迫使农民不得不就地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就地向乡镇企业转移的半径不大,而且与农业及土地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决定了这种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既不彻底也不稳定。农民既不把非农产业(乡镇企业)看作自己长久和生存保障,脆弱的非农产业(乡镇企业)也不可能为农民提供稳定的生存保障。这样,农民想走出土地又走不出来,而留在土地上又没有致富的出路,只能“兼业式”的“亦工亦农”,这就不利于造成土地向种田能手相对集中,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局面;二、乡镇企业的社区属性,限制着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加上生产要素价格的扭曲,使得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迫使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过早地走上“资本替代劳动”的资本密集型道路;三、现有乡镇企业布局的极度分散(80%左右分散在村落),与城市化发展的不同步,不能有效地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严重地限制着对劳动力吸收能力的扩张。由于第三产业的发展,要依托于人口、工业相对密集的人口聚集区和工业聚集区,才能取得第三产业服务功能的规模效益,而城市化滞后于非农业化,使人口和工业分布过度分散,严重地抑制着第三产业的发展。而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反过来又会延缓了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进程。从而使得我国的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动,大大偏离反映世界工业化发展一般规律的标准结构,由此而把我国的绝大多数人口都排斥在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之外。如果我们不对乡镇企业的现有模式,作根本性的改革,就谈不上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为此,必须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结构的限界,因势利导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改造我国目前农村工业化方式,将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价值规律在全国范围(而不受城乡分割的限制)内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开辟我国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

邓小平同志在论述我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即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时,还英明地预见到,“这是很长的过程。”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其制度安排的经济目标而言,经济行为当事人与政府决策者是不完全一致的。政府决策者的目标,更多地着眼于稳定农业、增产粮食、掌握更多的农业“剩余”,以及避免耕地撂荒等;而经济行为当事人的目标,则更多地将预期寄托在大幅度提高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上。这种预期制度目标的偏差,使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制度安排的约束条件,远远超过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制度设计,并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强烈的政府意愿和其组织动员能力。因而,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制更多地属于需求诱导性(即来自农民群众的自发要求)的制度变迁,那么,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则更多地属于供给主导性(即政府是制度安排的理性供给者)的制度变迁。这就有可能出现制度供给过剩或制度供给超过制度需求的状况。这不仅是理论上的推理,而且已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问题的实质在于,仅仅依靠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内部经济,还不可能完全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这就必须借助于外部规模经济。所谓外部规模经济,就是指因劳动分工的发达、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及由此引起的物质投入的增加、科学技术的积累所造成的生产率的提高。这就要求强化以资金为载体的外部物质技术的投入,以及必不可少的补贴。不论是发展中国家或者是发达国家,农业始终是一个需要特殊扶持和补贴的产业。而在当前国家有效保护农业的财力极其有限、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农业生产、特别是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的有效供给,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济过程中,由地方政府、特别是社区经济组织对务农者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贴,便是十分必要的。实践经验表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尤其农村非农产业发达社区,实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结果,实质上是农户向社区转移了“弱质产业”,而社区则替代政府承担了更多的区域农业支持。在这些地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以社区的大量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的补贴为条件的。农业经营规模越大,其补贴额越多。农户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着眼点,不仅是希望规模经营的扩大,能够带来较多的规模收入和较高的劳动效率,同时也应获得更多的规模补贴。这就要求乡村一级必须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始能强化对农业的投入与补贴。

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是,当农户从小规模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从自给半自给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变,政府和社区对农业的资助和补贴,不但不会减少下来,而且还必须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个道理是很容易被理解的。如果我们用宏观经济学关于资源的市场配置理论,来分析带有自然经济烙印的小规模经营条件下的农户生产行为,就会发现很多农户的生产行为不但是“不经济的”,而且是“非理性的”。即在农业比较利益处于低谷时,其边际收益为零乃至为负数时,仍然继续投入劳动。其中的奥妙就是在这个场合,农户在生产中所追求的正象他们在消费中所追求的那样,是最大的“效用”,而不是最大的“利润”。当前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无法向外转移的情况下,其劳动机会成本很低,甚至等于零。而把这部分剩余劳动力投入土地耕作的“报酬”,对于首先要解决生存需要或温饱的农户来说,具有较高的“边际效用”;尽管从市场经济角度看,可能是没有任何“边际收益”的。而当农户由小规模经营转向适度规模经营,由自给半自给生产转向商品生产,并实行企业化经营,其生产经营目标也就会从以往追求“效用”转变为追求“利润”,再加上农业在任何生产经营条件下,都是一个社会效益很大、自身经济效益很低的“弱质产业”,没有外部投入的巨量资助与补贴,是不可能获得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平均利润,更谈不上有可能巩固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思想认识。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另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就一个农户来说,只有当家庭主要劳动力都已相对地稳定转入非农业部门就业,并获得比较可靠的收入之后,才有退出农业的要求和可能;就一个地区来说,只有当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约占总劳动力的2/3以上)稳定地转入二、三产业, 才具备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应当这样看,即在一部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确已有不少农户有了转让土地的愿望,这就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而为了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又必须形成相应的土地流转与集中机制。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标志着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农户所拥有的经营权又是由承包权利和使用权利组成的。且在发生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权和使用权会再次分离。因而,建立土地流转与集中制度的方向应当是: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新生农民土地承包权。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农民对土地承包制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同时又不妨碍在各种条件成熟时启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这种特定意义的土地流转机制,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的转变。因此,无论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偿转让)给谁,今后如何增值,承包者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均享有应得的权益,不会白白地流失。这无疑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户,吃下长效的“定心丸”。这种“三权分离”机制的出现,为土地流转和集中打开一条通道。但是,也必须看到,从总体上说,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还不到1/4,至于稳定转移的比重那就更低了。同时,在农民收入中, 农业收入所占的比重仍占2/3左右,种植业收入所占比重1/2左右。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仍然是他们安身立命之本。在土地这种生存保障功能还没有改变之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难以真正实现的。对在我国目前农村现实条件下,发展农业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性、艰巨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

邓小平同志所论述的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与发展的“两个飞跃”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如果不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就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市场机制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就不可能自由流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是一句空话。我们不能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对立起来,动摇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个基础;但也不能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解为重新恢复到原有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那种“归大堆”的集体经营。因为本文所论述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不是借助于传统的行政干预和强制手段,而是建立在确认每一个承包户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它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正在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成为配置经济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值得引以为戒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都把农业全盘集体化,看作是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由于这种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不是通过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促进土地集中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是把许多农户的劳动力和土地强制地凑合在一起,其结果不但不可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反而抑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无论何种制度创新的模式设计,农业的直接生产过程最适宜于家庭的制度安排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应当说,家庭经营所形成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堪称为农业经营中有着最大制度绩效的好形式。而其在实行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某种制度缺陷,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应当更多地归结于制度以外的经济变量约束。就其内在本质而言,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其所表现出来的制度绩效是难以估量的。作为一种制度载体,你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规模,却不可改变家庭经营的内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无需监督。这是在多次农地制度变革的不断试验中得以证实的。

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里所说的,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指的是构造了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主体。没有这样的微观经济主体,就谈不上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有赖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废除,城乡一体化的实现。这说明,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不仅是以“第一个飞跃”为基础,而且是“第一个飞跃”的深化与发展。

我国农产品价值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逐步实现农产品价值的市场化。到目前为止,我国90%以上的农产品购销与价格均已放开,从而打破了数十年来行政强制因素对农产品价格的约束,为市场供求决定农产品价格以及相联系的农产品价格市场化创造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农产品购销与价格的放开,就等于市场决定农产品价格,就等于农产品价格市场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化程度仍然是比较低的(这一点恰恰是目前许多人所没有意识到的。)而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化程度,首先必须实现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市场回归。这就是从根本上变革我国过去长期形成的农产品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我国原有的农产品供求关系以及决定这种供求关系的社会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即随着我国大部分农产品购销与价格的放开,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并没有因此而较大幅度地缩小,相反的,又基本上恢复到1978年以前的水准。其深层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的农产品供求结构,在相当程度上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这种农产品供求关系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的供求关系。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依存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存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产品供求关系与供求格局,意味着我国城市工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完全依靠自身的积累来发展的程度,还需要农业继续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其提供资金原始积累。这就必须要严格限制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只有彻底废除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才有可能实现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市场化,消灭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也才有可能使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聚集地——城市中去,从而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从一定意义上说,城乡一体化实现之日,就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全确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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