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自决原则在华人社会中的实践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则在论文,困境论文,华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5)04~0001~11 一、案主自决(Client self-determination)原则的基本概念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这是社会工作界的共识。从字面上看,案主自决原则是案主有权利做成决定并解决其问题,是个案工作当中相信自助的延伸。①自助是一种自我成长的过程,Biestek认为,责任感的演练是人格成长与成熟的主要缘由,自决其实是让案主人格成长的一个关键步骤,所以社会工作者应该尽量使案主自决,让案主选择他认为更好的方法。②他进一步认为,如果案主在社会工作者协助过程中没有显著效果,是因为没有让案主运用他们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利。 所以,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NASW)伦理守则第一条就是案主自决。③Reamer也认为社会工作的生命线是价值与伦理④,可见案主自决原则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重要性。 案主自决并不是让案主自己来决定处遇方案,社工只是在旁鼓励。社工要给予案主充足的资源,使案主理解目前处境,以及造成目前境况的个人原因、环境原因与社会结构因素等丰富信息,使案主有足够能力根据上述做出决定,也是案主自决的一大要点。罗斯曼曾建议将案主自决的概念改变为“在介入计划过程中让案主适度的贡献”原则⑤,意思是指让案主参与介入的程度是可以改变的,取决于个案本身的条件与能力,若案主本身决策能力不足(如失智),则自决的部分则较少,若功能良好,则可以更多地参与决策,毕竟问题与障碍是伴随着案主生活,并非社会工作者本身。 在我国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关于“案主自决”原则的讨论。⑥⑦⑧⑨⑩皮湘林和库少雄对于案主自决的意义有所探讨,案主自决体现的意义在于:首先,案主自决体现了对案主的尊重;其次,案主自决是对案主具有自我改善的潜能以及自我实现的愿望的确信;再次,案主自决是实现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最后,案主自决可以避免社工权力的滥用。 在讨论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价值冲突与伦理困境时,“案主自决”原则更是经常被拿来作为讨论的原则。(11) 总的来说,案主自决原则是“人天生有选择的能力,并且在选择适当的手段上,有权抉择和决定,以达成自我完成。”(12) 但在社会工作专业众多的伦理工作守则中,“案主自决”可能是其中最具困扰且最具争议性的观念。(13)(14)如何厘清“案主自决”的本质意涵和实践原则?社会工作者往往很容易就做出让案主自决的决定,并认为这样是公正、客观地在为案主着想,解决案主的实际困难同时还使案主自立起来,进而有增能的效果。因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案主自决原则可能是诸多实践原则中的核心指导思想。 的确,适当的案主自决除了可以帮助社工减轻处理问题的负担,亦可以让案主意识到自己的现况与相信自己有能力解决障碍,更能避免最后造成喧宾夺主的处遇模式。案主自决并不能变成社会工作者的借口,若说案主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与自己全然无关,一切都是案主自决,那必然是滥用了案主自决的概念。 案主自决的界限实践中是难以把握的,也是容易出现伦理两难实践困境的主要方面。尤其是当案主的不同选择看起来都正确,但选择其中一种势必会造成对相关第三人的伤害时,社工该如何与案主一起选择呢?以案主自决的名义让案主选择,以便推掉可能带来的责任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社会工作教学中被较为广泛地运用并讨论。 郭先生及郭太太是某家庭服务中心的志愿服务组成员,他们都有轻度智障。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帮助下,两人均有一份正式工作,但收入不算高,还需要在社区接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才能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也一直是社区社会工作者小张的个案对象,定期接受家庭相关问题的辅导。 家里总会有锅碗瓢盆交响曲,前几天,郭先生与太太发生了争执,郭太太觉得受了委屈,便来到社区服务站找小张。 在开展辅导的过程中,小张得知,郭先生和郭太太结婚十年来一直有不错的家庭计划并一直有避孕。最近半年来计划有了改变,夫妇二人很想有自己的小孩儿。为此,双方征询了父母的意见,但郭太太的父母不同意并和他们大吵了一场。郭太太的父母认为郭先生和郭太太连照顾自己也照顾得不太好,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小朋友,这样的情况生小孩很自私,会给大家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郭先生夫妇心情很差,他们内心也很矛盾。一方面怀疑自己照顾小朋友的能力;但另一方面觉得自己有正式收入,年纪也渐渐大了,如果现在不要,以后就更困难了,所以又很想有自己的子女。郭太太向小张诉说了上述情况,并向小张求助,她觉得两个人有正当工作,虽然微薄但收入基本稳定,还有能力做志愿者,为什么不可以有自己的孩子呢? 小张一时也无法回答,觉得很为难。她觉得应该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并协助他们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以及后续的服务,如帮助他们进行身体检查、调解他们与父母的不同意见,提供照顾儿童技巧等亲职训练;还是从二人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他们有轻度智障,自主及自决能力都稍有不足,且婴儿也有智障的可能性,应该帮他们打消生育的念头?并且,小张清楚地知道,按照国家目前的政策,郭先生夫妇有轻微智障,如果没有拿到《生育服务证》就生育的话,今后孩子上户口、上学等事情都会有些困难,从而造成更多的困境出现。 的确,这个案例中包含了许多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问题。作为社会工作者,小张如何帮助郭先生和郭太太在优生优育、提高生活水平、对传统价值观的再认识、对家中老人意愿的尊重等诸多矛盾中做出抉择是不容易的。 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经常会因为价值选择的关系,遇到伦理两难困境。如果社会工作者处理得当,结合案主自决原则,既可以缓解案主当下困难,为今后打下基础,又能够使案主自我成长,达致全人发展的目的。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出现伦理过失的危险。 在上述案例中,郭先生一家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有自己的孩子吗?从案主自决原则看,是需要让案主自己来决定的,但是,案主自决是无限制的吗?案主自决原则实践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什么呢?放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案主自决原则的实践是否会遇到更大的困境呢?尤其是案主自决原则是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产物,其是否能够在华人社会脉络中得以应用呢? 二、案主自决原则的哲学基础 社会工作在理论上主张,并在实践中尤其注重案主的权利,因为社会工作认为天赋人权,每个社会个体都有其价值,都被赋予了选择与决定的权利与能力,这是社会工作重要的基本哲学思考结构。因此,尊重、接纳、个别化、非评判等是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实践中要始终贯彻的基本价值原则,也构成案主自决原则的基本要素。 李增禄认为案主自决原则与西方社会中尊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有关系,其精神核心在于提醒专业人员能尊重案主、避免过度影响案主、保障案主应有权益。(15)Michael Horne也认为:“社会工作者应当鼓励案主做出自己的决定并增进按照自己的标准去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者不应当欺骗或驱使案主进入一个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活动过程。”(16)可见,这里所说的“自决”不仅仅指体现在个体意志自由方面的自决,更体现在实际行为方面的自决,在实际生活中,不受他人限制、干涉,而真正有权力自己做出决定。这其实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基本的行为的约束。 社会工作的哲理基础探索的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包括认识论、方法论、价值基础乃至美学基础。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和基本信念,是源于一套广泛的人本主义思想。自从西方文艺复兴运动以来,尘世的人成为社会主体,相信人人都可以因应自己的需要去达致自己想要的进步。同时,社会工作秉承基督教教义中的平等观,强调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向善及自爱的能力,也有追求真理的自由。因此,就像康德所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看作是手段。” 案主自决是个人权利的延伸。这种个人权利根源于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伦理。凡承认思想自由,重视个人理性,而意欲摆脱宗教制度之束缚皆可视为个人主义,(17)个人主义是一种强调个人个性、自由、权利等,反对国家对个人事务的干预,经济上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利伯维尔场经济的一种哲学和思想。个人主义对19至20世纪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福利政策的发展造成了深远影响。 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紧密相连,互相渗透。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诉求是倡导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要求限制政府以保护个人。在自由主义的理念中蕴涵了这样的思想:他人或社会组织对个人采取的可能影响其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必须让当事人知晓有关事实并得到他的同意。 社会工作专业深受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影响,社会工作者是一个重视实践应用的专业,它汲取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重视个人尊严,尊重真实自我的精神,并提倡自我实现的独立发展方向。因此,案主自决原则不仅是社会工作价值体现,其本身也是一种价值。 作为一种价值,必须深植于社会文化脉络中才可以茁壮成长。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要遵循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但必须要考虑案主及相关第三人等所处的生态系统,并考虑其社会角色内的责任。即使是希望案主能够自决,并能够培养自我的能力,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上述案例中,郭先生夫妇之所以有强烈的意愿想要自己的孩子,不会是简单的一个想法而已。作为社会工作者,在开展个案服务的时候要去了解案主问题形成的原因,即不是简单地答复是或否,而是要去了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个诉求。华人社会中对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是否也影响到这个家庭呢?如果社会工作者要以增权、女性主义等视角去开展工作的话,既不会理解,也不会接受案主这样的心态。面对这样的情况,社会工作者就会出现伦理实践困境。 现行美国社会工作协会(NASW)伦理守则修订委员会主席Frederic.G.Reamer曾给伦理困境下过一个定义:“所谓伦理的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虑。”Frank.Loewenberg和Ralph.Dolgoff也明确指出:“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起源于作为现代特点的价值的多元性和矛盾性……当一个从业者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价值时,伦理困境就可能会产生,诸如公正与平等、服务效用与效率或能力与平等。”(18) 上述案例中,产生伦理困境不是因为案主是否想要自己的孩子,而是社会工作者无法与案主一起做出因果正确的抉择,如果社会工作者强制要案主接受某种处遇方案,无疑在哲学基础上就走向了父权主义,社会工作者为了案主的利益,强迫案主接受某种其并不愿意或者不理解的处遇方案,就在为了案主利益的时候,发生了案主自决权与专业父权主义的冲突。 案主自决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是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接纳,就必须放下自己固守的价值观,试图去理解案主对于要孩子的具体理由是什么,用案主的理由与自己所持守的价值观对话。只有社会工作者放下专家心态,才能认识到案主理由的合理性及所受社会文化影响。这就是接纳的过程。这种接纳的过程如果深刻融入华人社会的特质,便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表现。 三、案主自决的道德性质 案主自决不仅仅是社会工作专业的重要实践准则,而且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的重要原则,是内在道德诉求与外在道德要求的统一,既界定社会工作本身的本质、意义和价值,又界定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目标,以及社会工作者的行为与态度。 1.案主自决原则体现了对案主的接纳与尊重 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中,如何与案主开展良好的专业服务,接纳与尊重是重要的前提。Perlman认为自决与建立自尊和人格有关。(19)自尊可以为案主带来自主,案主自决原则是给予案主充分自尊的价值原则。查尔斯·库利等社会心理学家也认为,人们的自我形象来自于他们与其他人的交流与互动,就像看着镜子里的“我”。如果案主从社会工作者的尊重中得到正面的自我形象,逐渐会形成积极的自我价值,也将愿意承担责任和以社会可接受的方式来维持他人的尊重。 尊重案主,要先接纳案主。如果不尊重案主自身对于影响自身的有关事务的决策权力、并协助其发展在其所处的情境中持续解决问题的能力,那社工帮助案主所解决的只能是一时的问题。对于社工来说,其助人行为可能不仅没有真正帮到案主,还可能造成案主对社工的依赖,形成一种新的控制权力。 在社会工作中,接纳案主是无条件的,无论案主处于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什么样的不良习惯,社会工作者都必须尊重案主,这是案主出现转变的前提。无条件地接纳,也是承认案主有转变能力与转变意愿的。这种承认不仅是承认案主作为一个人的价值,还是承认案主有发展的潜能和改变现状的能力,是承认案主的个人尊严。 2.案主自决原则是对案主自我实现的确信 在长期的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工作经历一个从治疗性逐步转变为发挥潜能,变问题视角为优势视角的过程。优势视角取向的社会实践意味着:“作为社会工作者所应该做的一切,在某种程度上要立足于发现和寻求、探索和利用案主的优势和资源,协助他们达到自己的目标,实现他们的梦想,并面对他们生命中的挫折和不幸、抗拒社会主流的控制。”(20) 社会工作者并不是解决案主现状的主要力量,按照社会建构理论,案主是与社会工作者一起来共同界定、解决问题。案主自决原则即意味着案主也是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力量,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社会工作者并不是推荐或建议案主选择什么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而是与案主一起界定问题、开发和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主自己决策的能力和机会以及鼓励他们自己做出决策。 3.案主自决原则是实现助人自助的重要途径 社会工作一直强调助人自助的价值目的,“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的强烈的助人观念驱动的社会互动,它是一种价值相关的社会行动。”正如Biestek指出,“案主自决”是指社会工作实践的重点是要保证案主在个案过程中拥有决定和所需的自由决策空间,社会工作者在与个案工作的过程中,也有义务去尊重案主此决定的权利或肯定此需要,并进而引进适当的社区资源或倚重其个人的力量,使个人得以朝向自我引导(self-direction)的方向去发展。(21) 在2014年,IASSW与IFSW共同将社会工作定义为“社会工作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职业,是促进社会改变和发展、提高社会凝聚力、赋权并解放人类的一门学科。社会工作的核心准则是追求社会正义、人权、集体责任和尊重多样性。基于社会工作、社会学、人类学和本土化知识的理论基础,社会工作使人们致力于解决生活的挑战,提升生活的幸福感。” 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一起的互动过程,就是致力于解决案主生活中的挑战,提升生活幸福感的行动,每一位社会工作者都是一位行动者,同样,每一位案主也是一位行动者。助人自助的助人过程反映了社会工作的价值愿望,社会工作者是否能够实现助人自助,取决于他是否能够理解双方互动助人过程的内涵。助人自助过程其实具体而深入地指出了社会工作价值导向互动过程,而这种过程正是社会工作本质所在。 所以,在心理社会学派看来,接纳与自决是哲学基础和连续实践的过程,缺一不可。案主有权利来做选择,有权利自己决定方向,主动性越大,自我潜能发挥得越好,即Hollis强调的自我导向(self-direction)。(22)心理社会学派认为自决并不是最好的词汇,因为这词汇显得社会工作者比较消极被动,也显得比较机械化和技术理性。如果要案主自决,那么社会工作者应该积极扮演鼓励者的角色,促进案主主动自决的意愿与倾向。尊重案主的决定,有时候也要提供建议给案主,或者提建议以激发案主对自己做决定有更多的想法与巧思。 就像康德所说,动机必须基于一种“善意志”(good will)。该意志和一般上的意向(intention)和希望(wish)不同,而是一种尽我们义务(duty)的能力。根据这样的界定,假如一个人的行动完全“出自”一种义务的动机(motives of duty),则可以说他的行动在道德上是善的。同时,康德认为指导人类行为的原理不仅是普遍的,而且还是无条件的。他称这种原理为“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它不能随着个人的倾向、欲望和环境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可知,“善意志”、“义务”和“普遍性”构成了康德伦理学的核心,同时也是规则义务论的典型。(23) 案主自决原则就是出于一种善意志的道德责任,“选择和责任是不可分的,责任是道德行为选择的属性,否定了责任也就否定了选择。道德行为选择的重大意义之一是,它包含着责任的因素,选择将人带进价值冲突之中。”(24)自由选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与责任相联系,责任是自由的必然结果,也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机会,而且应该承受选择所带来的重负,人们会对他选择的行动赞扬或谴责,他也必须承担。个人自由的时代,亦是承担个人责任的时代。 案主自决原则是自由的表现,也是责任的承担。案例中的郭先生夫妇无论要不要自己的孩子,作为社会工作者的小张,有责任让郭先生夫妇知道,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同时也要做好各种责任的承担,无论是否要孩子,都要面对不同的社会责任,需要承担不同的后果,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的后果,应该和案主一起商量不同的应对方案,并不是简单地让案主自决后就算完成了专业服务。这一点是社会工作者尤其要注意的。 4.案主自决原则是有条件的自我决定 在社会工作专业实践中,案主自决原则经常会面临实际环境因素诸多限制。“人可以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选择吗?”Soyer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失败(right to fail)。但是,如果案主根据其认为的自主性做了不适当的行为,会受到相应惩处而失去自主性。所以,案主自决是以不能犯罪、不能危害他人等等作为前提的。案主自决要求案主有理性判断能力,有些案主如儿童、老人、智力障碍者、重病者等,常常出于无法控制自己的理智,很难自我决定。另外,即使案主有能力作决定,但他们的决定有时是善变的,相互矛盾的,也会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实践带来限制。 在社会工作专业实践中,要在案主自决原则应用之前,先行使告知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社会工作者为了能够比较不受质疑地合法取得案主交付的权力,就必须诚实地告知案主有关问题解决可能发生的相关情形,以便能够协助案主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25) Reamer也提出在处遇时要明确告知的六个基本要素(26):(1)所预备进行处遇的本质与目的;(2)好处与缺点;(3)所可能有的危险性;(4)对于案主家庭、工作、社会活动及其他生活层面可能产生的影响;(5)其他可能的处遇方案和治疗的成本;(6)涉及法律责任时候,尤其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案主时候。 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许多涉及案主自身、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复杂问题始终限制着案主自决权利的运用,社会工作者自身出于对案主长远利益的考虑、出于对他要承担责任的机构、社会和相关他人的利益的考虑,就可能违背“案主自决”的价值要求而强迫案主放弃自决权。 以案主为中心可能会导致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过分认同,从而在辅导中失去自我,无法清楚和准确地看到案主的问题,所以案主自决的价值对社会工作者的要求是很高的,他不仅在感性层面上要能给予案主同感;在理性层面上,他需要保持自己的个性特质,随时觉察自己周围的处境和此时此刻的感受。 四、案主自决原则在华人社会的实践困境 1.华人社会的哲学基础是集体主义表象下的关系为本 案主自决原则是沿袭了西方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广泛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思潮,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中不断被总结出来的。案主自决原则来自实践,因此,该原则也深深地被烙上了西方社会文化的印记。华人社会的文化观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而中国人的个人观则要放在一个广阔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去理解。(27)目前社会工作界已经形成一种共识,社会工作者除了要帮助案主具备自我决定的知识外,还应该把案主的问题放在“社会脉络”中来考虑,为案主积极倡导,以达致案主自决。 从社会建构的视角看,社会工作实务是建立在专业价值观基础上的伦理实践过程,既然涉及价值,也就是要根植于本土文化之中,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文化冲突带来的伦理困境,也就要与在地政治、经济、文化建立不可割裂的关系。案主自决原则在华人社会的实践困境与冲突蕴含的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内容之一。 说到华人社会,一般都会想到集体主义与差序格局等概念。虽然学术界对华人社会是集体主义并非完全认同,但是基本的共识还是存在的,即华人社会是差序格局下的共同体,是为了集体利益可以奉献个人利益的。 华人社会文化中,关系是一个重要特征。杨中芳认为在中国看似是“集体主义”的外表下,还是有一套“个人主义”观。西方社会是由社会个体带动社会进步,华人社会是通过成员集体努力,带动社会进步,社会再回馈个体。华人社会的教育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又以家为联系,再推己及人。这种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价值观与西方的认识自己,发挥个人潜力,达到成功顶点的路径完全不同。从个人发展过程来看,中国人个人的发展过程是以自然关系为途径,即以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人先做起的发展过程。先对这些人实行“我为人人”的价值原则,然后把自己的自我扩展到包括整个的社会。这个过程和西方的个人发展的过程自然不同。西方的发展过程是个人在一生中不断地去再认识自己、去认真了解自己真正的潜力。(28) 金耀基认为不能简单地以集体主义、个人主义来作为东西方文化的分野。他认为华人社会中,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个体行为是以伦为中点,呈差序格局状态推广的。上述论述,虽然对个人的论述仍置于关系的角度,但他更注重关系中个体的作用,使我们看到了在传统文化下个人的自我观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虽然它存在于整个关系脉络中,但在脉络中自我依然有其选择和决定的弹性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文化中对人的个人观的认识与西方社会中对个人观的论述又存在某种程度的相通性,即个人作为具有自主性的自我,是有自我控制和决定的权利和能力的。 简单地说,华人社会是以关系为本的,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互动过程中,在遇到受华人社会文化传统影响的案主时,出现文化冲突的可能性较大,是因为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是在西方社会文化背景下被归纳总结出来的,与华人社会文化传统在对于某些方面的理解是不一致的。在上述案例中,郭先生可能深受华人社会文化传统影响,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将这个诉求视为人生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工作者如果过于强调案主自决原则,而忽视了郭先生与其岳母的沟通,并忽视了郭先生与其所属家庭关系其他成员的融合,未能从案主所在的文化脉络中去尊重和接纳案主,社会工作者可能不容易理解案主的心态与难处。 既然华人社会以关系为本,那么也需要注意案主自决原则的使用限制。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互动过程中,如果社会工作者一定要求案主自决的话,案主有可能会想,如果我自己能够决定,有想法的话,就不会来找社工求助了。也有的案主不习惯在陌生人前面去表达自己的情感,可能对自己未来发展等问题感到难以理解。如果一定要强调案主自决原则,必然会忽略中国传统文化对个人自我的影响,也没有从中国人的本身的自我与道德发展去理解案主自决原则。 周永新曾经指出,中国文化与社会工作在观念上虽有矛盾,但两者不是完全无法调协的。(29)事实上,中西文化的交流已使很多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出现变化。随着社会日趋开放,文化观念对人们行为表现产生的规范也不如以往强烈。因此,解决的办法,并非另创新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念,而是把固有的加以灵活运用,使之适合现代华人社会的需要。 在案主自决的实践中,除了社会工作者要将案主放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脉络中来进行社会工作的价值实践之外,也应该注重反思工作者自身的文化脉络和取向。社会工作者必须进行自我反省,开展批判性反思,以行动传达并实践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社会工作者必须要处理自己的个人价值体系与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互动关系,如果社会工作者只是以为案主的行为是各种因素下的产物,却不意识自己也同样受着这样或那样的社会文化因素影响,那就变得虚伪与罔顾现实。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的实践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西方价值观明显迥异于东方,其中虽然有普世性的价值观,如尊重。但是,社会工作价值观在实践应用中,必须考虑“人在情境中”的因素,由在地文化观念出发去建构本土社会工作价值观及伦理规范,毫无保留地吸收与拒绝,都是对社会工作的伤害,更是对案主的伤害。 社会工作建构论与本土文化符合论决定了社会工作实务要适应当下的社会文化脉络。从案主自决原则的哲学基础看,与华人社会集体主义表现是不一致的。 以上述案例分析,按照西方社会工作哲学基础,郭先生夫妇只要能够照顾好自己以及学习今后的亲职工作,是否要孩子可以看做是自己的事情,而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但是在华人社会里,在一种以家庭为核心的文化里,生孩子并不是夫妇两个人的事情,而是家庭中的大事件,对于郭先生夫妇这种情况的人,更是要家族来决定,不能是仅由两人决定。 在华人社会里,子嗣问题意味着传宗接代,意味着添丁进口,这个孩子的未来发展也是要被基本设定好的。这也就是家族取向自我中的“归属性需求”,包括团体认同、团体接受、团体保护、团体效能、团体成就、团体荣耀、团体面子及家族取向自尊与自我提升等。(30) 所以,如果在这样的文化结构中去谈案主自决原则的话,Reamer所说的明确告知六要素之第四条,“对于案主家庭、工作、社会活动及其他生活层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华人社会实践中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演化成对“案主及案主家庭其他成员所产生的影响”要提前考虑周全与告知可能造成的后果,并要与家庭相关成员商量后续处遇方案。 2.华人社会中的道德基础是以仁为基础的仁义或情义 华人社会中,儒家思想是道德体系中的主体。西方文明中认为道德发展的最高序阶,反映的是西方基督教伦理思想,即“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应当遵循一种普遍性而且可逆反的道德法则,这样才符合西方价值观中的“正义”。但是儒家思想中的义,指的是以仁道为基础的仁义或情义。(31) 在康德伦理学中,消极义务(negative duties)是要求人不做某种行为,是“不作为的义务”(duty of omission),或者是一种“完全义务”(perfect duties),康德认为即使是撒谎可以挽救朋友的性命,也是不对的。另外,康德伦理学还包括不完全义务(imperfect duties),或者称之为积极义务。积极义务通常不确定范围,也不会说完成什么事就是对他人完成了义务,而个人又不可能随时随地对任何人都承担起积极义务,因此,积极义务允许例外情况出现,故称为不完全义务,未实践“不完全义务”只是缺乏美德(lack of virtue)。 儒家所主张的仁,如果按照康德伦理学的角度分析,基本上属于不完全义务,没有完全义务,虽然儒家也提倡至孝,至孝在此作为仁道的核心,具备了完全义务的特性。但是,这并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所以,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则清晰地显示出依据关系远近实施仁的差序性质的庶人伦理。(32) 康德所提倡的完全义务,是社会工作伦理的核心道德基础。但是,在华人社会中是属于圣人之德也,一般意义上,社会中常见的还是儒家思想中的庶人伦理为核心的不完全义务。 因此,就上述案例而言,郭先生夫妇的想法不能得到郭太太的母亲的支持,想来是因为她深知养育儿女是个不容易的过程,何况女儿自己还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的生活,因此,出于对女儿的消极义务,便在郭先生夫妇是否要子女的问题上行使了积极义务。这也是华人社会差序格局下的典型表现,一旦遇到重大问题,是依照关系来行使伦理义务的。 作为社会工作者,小张也得清楚地知道家庭相关成员所在的立场,以及根据自己立场做出的行为,才能为后续的处遇方案、资源链接找到依据。从这个方面看,社会工作者必须要熟悉使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Society Ecosystems Theory),才能考察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交互关系。并在思考“人们应该怎样看待和分析周围的世界?”“当找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时,哪些方面对于评价最为重要?”等问题上,根据华人社会道德本质做出专业判断。 3.案主自决原则在华人社会实践困境的可能解决途径 随着社会变迁速度加快,社会现象越来越多元化与复杂化。社会工作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各种多重矛盾关系,所做处遇方案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伦理困境。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处遇方案是不易出现的,社会现实永远比社会工作理论复杂得多,案主的个别化特质,社会工作者的个人特质,二者相遇的时候总会碰撞出全新的格局。 但是,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也必然要有一种共同性的规范来面对林林总总的问题。案主自决原则在华人社会的应用也是如此,既要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规范,又要适应华人社会中的关系取向等社会性因素,在不同文化价值关系下调整处遇原则,对于华人社会中社会工作者来说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社会工作者按照案主自决原则,让案主在不同的处遇方案之间做选择前,就更需要寻找各种可能性,以帮助做出正确的伦理决策。 在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小张需要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价值观,才有可能在与郭先生夫妇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讨论中做到平等对话。其次,在对郭先生夫妇开展专业服务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下方式: 社会工作者小张尊重案主的选择,根据康德的义务论原则,把案主的决定作为最好的决定,并期望案主从自我决定的过程中获得自我成长。但是,从本案例的案主来看,就需要考虑告知同意的前提,小张需要告诉郭先生夫妇,根据他们的情况,有小孩后生活可能会更加紧张,经济方面的压力会增加;而且智障夫妇的孩子也有可能是智障的。小张需要让郭先生夫妇知道,各种情况社工都可以陪他们一起商量处遇方案,商谈如何与其他家庭成员解释,并会为他们协调各方面的资源。虽然这样做看起来是具有功利性质的伦理相对主义,不过如果避免较坏结果出现,那么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就具有了道德上的正当性。 根据案例,社会工作者小张宜采取的处遇方案,核心的部分是在伦理决策框架的使用,以及告知同意等方面。无论是采取Joseph、Mattison还是Reamer的决策框架,分析案主处境,以及做决定后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是特别要说明的部分。(33) 由案例可知,案主夫妇可以做志愿者,说明虽然自主与自决能力稍有不足,但是基本上思维等方面还是正常的。且案主夫妇有十年的计划生育措施,说明在是否要有小孩的问题上也有周详的考虑。案主出现的困境,作为社工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这是一种刺激案主自我成长的动力,还是羁绊?另外,如果社工觉得有两难的困境,则更需要特别清楚地知道,社工的两难,并不是案主的两难。而处遇中的伦理困境,是以社工为主体的,不是以案主为主体的。 从案主夫妇的角度看,他们的两难困境是因为处在家庭的多重关系中,如夫妻关系、丈夫与岳母的关系,乃至这个家庭在社区内的关系等等。华人社会受到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家是一个特有的集合体的概念,也就是说,案主夫妇的决定,不是两个人的决定,而是家族决定。因此,华人社会里的案主自决原则不是说案主单方面的自决,案主自决是家庭共商后取得一定程度的一致决定。案主夫妇的两难,主要是如何让岳母可以理解他们要孩子的想法,以及支持他们的决定,并不是纠结于是否要孩子。是否要这个小孩带来的争执,其实是家庭其他主要成员是否会支持案主夫妇,并且与他们一起面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困难。 从社工的角度看,除了认识到案主的困境之外,更应该认识到,案主自决原则是一系列伦理决策中的重要一环,但不是唯一一环。“以案主最佳利益为考量”、“告知同意”等伦理规范也有可能对社工伦理处境有所协助。社工需要考虑的因素,除了案主夫妇家庭因素之外,还有相关政策法规的因素。其中,更需要注意的是社工是否受到自己文化脉络与价值观的影响,就认为案主夫妇生孩子的难度是比较大的,而没有看到如果案主夫妇能够有自己的孩子并抚养其成人,那么对于案主夫妇的自我成长和自我实现是非常有利的。社工需要做的是用自己最大的能力去陪伴案主夫妇走下去,关注的焦点并不仅仅是否能生育,或生育之后该怎么办,而是无论是否生育,面对各种可能的后果,都是一个增权(empowerment)的过程。所以,对于社工来讲,应以连贯的视角、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案主自决原则,而不应该仅仅看做是做决定的一瞬间。 五、结语 总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结合各种因素,针对案主自决原则,在注意自决原则限制的前提下,社工陪伴案主共同讨论、共同成长。但是对案主自决原则的思考,目的并不是期待会有一种明确的、规范化的结论,而是经过对案主自决原则的概念、前提要件等基本元素的厘清,以助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实践中“做明智的判断”。(34)社工需要警惕的是,不能把案主自决原则作为保护盾,使自己不受伤害;还要检视自己的价值观立场,是否有通过案主自决原则在有意无意地实践“父权”霸权。毕竟在做出决定后,案主的生活还要继续,社工在接受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教育后,在华人社会差序格局、集体主义表现、关系取向自我及权力再生产的多元社会文化冲击中,如何秉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在社会工作实践中通过巧思去勾连(link)不同文化中的内在价值一致性,是今后社会工作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Hamilton G.Basic Concepts in Social Case Work.The Family,1937,18:PP147~156. ②曾华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概论》,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年版。 ③Saxon C,Jacinto G A,Dziegielewski S F.Self-determination and Confidentiality:The Ambiguous Nature of Decision-Making.Journal of Human Behavior in the Social Environment,Vol.13,No.4.2006,PP.55~72. ④Reamer F G.Ethics Education in Social Work.Council on Social Work Educ.,2001. ⑤Rothman J.Client Self-determination:Untangling the Knot.The Social Service Review,1989,PP.598~612. ⑥费梅苹:《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社会的实践——从中国传统文化的个人观谈起》,《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第11页。 ⑦易钢、吴斌:《案主自决的理论、实践及其选择》,《理论学刊》2007年第6期,第78~79页。 ⑧皮湘林:《社会工作伦理的理论视域》,《伦理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7页。 ⑨王君健:《强价值介入理论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原则探讨》,《商业时代》2009年第7期,第58~59页。 ⑩乔世东:《论价值介入与案主自决原则的关系》,《社会工作》2009年第18期,第8~11页。 (11)焦金波、王超、李绍伟:《专业社会工作者伦理价值选择之优先序列》,《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期,第43~47页。 (12)曾华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概论》,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年版。 (13)徐震、李明政:《社会工作伦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63~108页。 (14)皮湘林:《社会工作伦理的理论视域》,《伦理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7页。 (15)李增禄:《社会工作概论》,台北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版。 (16)曾华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概论》,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年版。 (17)徐震、李明政:《社会工作思想与伦理》,松慧文化有限公司2004年版。 (18)曾华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概论》,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年版。 (19)Perlman H H.Social Casework:A Problem-solving Proces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7. (20)[美]塞勒伯:《优势视角——社会工作实践的新模式》,李亚文、杜立婕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Biestek F P.Client Self-determination.Self-determination in Social Work,1975,PP.17~32. (22)Woods M E,Hollis F,Woods M E.Casework:A Psychosocial Therapy.New York:McGraw-Hill,1990. (23)(2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5)曾华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概论》,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年版。 (26)Reamer F G.Ethical standards in social work.Washington,DC:NASW Press,1998. (27)阮新邦、罗沛霖:《当代中国农村研究》,八方文化企业公司2000年版。 (28)杨中芳:《中国人真的是“集体主义”的吗?——试论中国文化的价值体系》,载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价值观——社会科学的观点》,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4年版。 (29)周永新:《社会工作学新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30)杨国枢、刘奕兰、张淑慧等:《华人双文化自我的个体发展阶段:理论建构的尝试》,《中国心理学杂志》2010年第2期,第113~132页。 (31)(32)黄光国:《华人关系主义的理论建构》,载杨国枢、黄光国、杨中芳主编:《华人本土心理学》,远流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248页。 (33)曾华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概论》,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年版。 (34)曾华源、胡慧嫈、郭世豐:《社会工作伦理难题抉择之过程理论与案例分例》,《社区发展季刊》,2005年,总第112期,第152~167页。标签:社会工作专业论文; 伦理委员会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