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民主观念的发展_法律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民主观念的发展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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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党在吸取民主政治建设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从根本上讲,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邓小平在党内的“三起三落”的坎坷经历,使他对缺乏民主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有着切实的感受:“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30年来,本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理念,我们党始终不渝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基本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三项制度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其次,根据实践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运行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十四大提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机制。十五大提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十六大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十七大更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从十三大到十七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十七大明确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指明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内容以及当前的工作重点。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是当代民主政治的一大特征。法治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要求政府、政党、公民和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加重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社会主义必须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的各政党,当然也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20世纪90年代后,法治概念开始在中央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出现。1996年初,江泽民在题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更系统的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2年,胡锦涛强调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相应地,我国的立法理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追求民主,约束公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贯穿整个立法过程始终的指导思想。30年来,为了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2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8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2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立法具有了崭新的特点:一是多了人权理念,例如《劳动合同法》和《物权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都在加大。二是多了对权力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划定了政府的权力边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监督法》将人大对权力的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民生问题逐渐成为立法的重心,《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等社会领域的立法,越来越得到更多关注。四是“质量”日益成为立法的核心标准,《劳动合同法》经过“四审”、《物权法》经过“八审”才通过。五是公民参与立法日益得到重视,立法民主化步伐不断加快。一些地方人大主动委托专家、律师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采取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集民智。这对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产生了积极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领导集体都强调尊重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法治原则也已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这表明法治理念已经为包括党的最高领导层在内的中国社会所接受。

三、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与制约

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别是公共权力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对于权力,共产党人并不忌讳。从成为执政党开始,我们就强调党的权力来自人民。我们也讲监督,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的对话中,认为“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是跳出周期率的新路。在理念层面上,我们认识到权力监督的重要性,但没有切实落实到制度上。对于权力制约,过去比较忌讳,不敢讲,怕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拉上关系。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给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灾难。

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之后,邓小平更加重视权力监督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32页),“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6页)。1993年3月,江泽民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指出:“在我们国家,任何人都要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将导致腐败。”十五大把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提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十六大特别强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十七大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我们党对权力的性质及其运行规律的不断深化,必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人权是一个国家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也是宪政应该保障的基本内容。人权本来就是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旗帜,在革命战争期间,保障人权成为根据地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特色。很多根据地都专门制定了人权保障条例。

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宪法规定了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但在认识上,我们常把人权当作资产阶级的权利和意识形态加以批判。人们被分成三六九等,自由和权利受到践踏。20世纪80年代,出于对“文化大革命”严重践踏人权的反思,社会上开始出现保障人权的呼声。但是,由于对人权理论的认识不足,还有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指责中国,“人权”成为一个比较敏感的概念。似乎一谈起人权,就是资产阶级人权,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因而不敢理直气壮地讲马克思主义人权。

邓小平从来不否定人权,但他反对以人权的幌子干涉中国内政。他认为国家主权是第一位的,没有国权就没有人权。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们对于人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开始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第一,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第二,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是世界人民的普遍价值追求。第三,认为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离开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状况来谈人权。第四,人权是一个国家的内政,由于国情不同而产生歧见,需要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增进相互了解,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第五,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中国将通过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保障和实现更高层次的和更广泛的人权。江泽民曾指出:“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从世界上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江泽民文选》第2卷,第52—53页)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中国加入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表明我们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决心和信心。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都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2003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这标志着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核心领导力量。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得如何,是怎么发挥的,党自身建设的情况怎么样,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面临两大变化:一是自身的历史方位发生了变化,从一个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变成一个长期掌握全国政权的执政党,从在外部封锁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变成在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二是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社会阶层等日益多样化,除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以外,还出现了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内部也在变化,群众的竞争意识、利益意识、民主法制意识等日益高涨。这些变化促使党的建设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第一,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要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党的建设。第二,发展成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任何工作都不能偏离这个主题。第三,党的领导不再是事无巨细的一元化领导,而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第四,党的领导和执政思维不再是斗争思维,而是以协调促进和谐、以和谐促进发展的思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第五,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不再是文件治国、运动治国,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第六,党的性质,在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基础上,提出党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第七,发展新党员不再局限于职业和出身,提出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的战略要求。第八,明确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党的建设的理论创新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社会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地应对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实现强国富民、振兴中华的伟大历史使命。

六、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发展民主政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政治、经济合二为一的高度集权体制,中国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在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

30年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一刻也没有停滞。十三大第一次对我国政治体制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并专门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七个近期目标。鉴于1989年政治风波刚刚过去,稳定压倒一切,十四大对政治体制改革着墨不多,只是原则性地强调“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五大报告重申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民主、健全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部署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机构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十六大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任务。十七大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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