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发展新趋势与风险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管理论文,新趋势论文,金融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工具创新
1.新的金融工具的交易量迅速增长。80年代以来,金融工具的交易量与1975年相比都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特别是金融期货、互惠和由抵押贷款支持的票据交易量的增长,与其他新金融工具的交易量相比,在金融市场工具的总交易量中名列前茅。随着其交易量的扩展,这三类新金融工具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地位及其重要性也相应地得到迅速的提高和发展。
2.新金融合同的数目和交易量迅速增加。由于在一些市场,如互惠市场中,各种交易常常是按照顾客的特定需要提供合同的,其中有交叉性互惠合同,也有延期性互惠合同等。在不同种类合同数目的概念还没有给予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对这些市场近年来到底引起多少新金融合同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在另一些市场如期货和买卖选择权的市场中,不同种类合同数目的概念相对清晰,已有的统计证明,这些新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增长是相当巨大的。
3.具有全球化特点的新金融工具出现。近年来,金融工具的大幅度增长,既没有受到金融市场不同地理位置的局限,也没有受到各种类型金融行为的限制。不少新的金融工具,如买卖选择权、互惠等,也都具有和金融期货相同的特点。新的金融工具使用规模的扩展及其重要性的提高,不仅形成了一种迅速扩展的金融局面,而且这种革新的活动已成为西方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普遍发展行为。这种特点进一步说明,新金融工具的创新在国际金融体制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金融制度创新
1.从银行放贷向市场证券销售的信贷运动。主要体现在:一揽子贷款,特别是抵押贷款开始证券化。一揽子贷款证券化的做法是各银行将收集为一组的贷款项目转让给某些专业金融机构,反过来这些专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长期或短期证券对这些贷款进行资金融通,发行的长、短期证券往往是以政府背景等形式支持的。一揽子贷款证券化已成为近20年最重大的金融革新之一。各类一揽子贷款证券化的技术可以囊括国际银行、金融业革新的所有特点,即证券化、全球化、套购或套利、保值/风险分担以及竞争的特点。各银行在积极推动本国资产市场化的同时,还不断使它们拥有的国际资产变得越来越市场化。各银行一直在寻求适当的方式,对那些有债务问题的国家的债务进行交易。但是由于某些限制,他们只能够以一个国家的债务(大多数情况是用部分债务)交换另一国家的债务(也是部分债务),从债务的流动化和多样化中寻找分散、减少和摆脱债务的途径。某些欧洲银行、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和跨国公司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这些商业活动。当这类存在风险的债务进行交易时,外国公司可以按债务国货币的面值计算并购买打了折扣的贷款,然后用该国货币购买它们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
2.寻求脱离资产负债表的商业活动。近年来,之所以脱离资产负债表的金融工具有了重大的发展,除了影响证券化发展的诸因素外,还有最重要的两项推动因素:由于各中央银行对银行规定了资本充足比例,迫使各行不断地改善自己的资本基础,以及由此产生的业务成本居高不下的局面,促使它们不断地想方设法寻求脱离资产负债表的商业活动,以达到既不断提高资本充足比例,又能以低成本成交之目的。以上两点互相联系,各银行在大量地进行对利息率风险的套购保值中,必须找到一种避免资产负债表膨胀的工具。于是,各银行就自然地选择了脱离资产负债表的行为,以达到其目的。各银行向其顾客提供多种多样脱离资产负债表的金融技术,这些金融产品或者依靠改善单个金融工具的信贷费率,或者为顾客提供直接可以得到筹资的保证,以使他们的贷款客户能有更多的途径,更容易地获取资金。
3.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运动。许多银行不仅把金融衍生工具作为管理自身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手段,而且也向客户出售这些工具以获得收入。市场逐渐走向规范,更严格的金融监管、定价方法透明度增强以及日益熟练的风险管理技术等,都在清除市场发展初期必然存在的混乱,使市场由数量型增长逐渐转向质量型增长。这里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近年来国际上一些重大金融事件的发生,使得各国政府对于金融创新行为有了更为审慎的认识,金融业业内、业外对于加强金融监管、限制违规操作的呼声日益强烈。在政府致力于消除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的同时,金融业自身也开始从制度建设上对创新行为进行行业自律性的约束,而这正是金融创新走向规范的主要促进因素。
三、金融风险
(一)金融创新带来的资产证券化加剧了金融风险
证券化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也为投资者防范风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然而,证券化仍容易产生许多问题。对于银行而言,能够证券化的资产首先是质量良好的资产,尽管它可以利用时间差将不良资产置换出去,但它也必须冒信誉受损的风险。尽管对于个体而言,证券化降低了资产的风险,但是从市场总体来看,风险并不一定会降低,它只是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其他人手中。证券化所产生的市场高流动性使得风险的扩散更为迅速,市场失灵的破坏力更加强大。而且证券化所引入的金融产品常是不为人知的新产品,市场有一个逐步适应和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短期的市场波动常常难以避免。从某种程度上讲,证券化又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对于货币当局,证券化也为其提出了许多挑战。首先,它使货币当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直接控制能力减弱,这必然影响到货币政策执行的效力。其次,证券化所产生的许多证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常常成为货币的代用品。这就打破了货币当局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形成一种货币竞争的局面。同时,货币当局难以对货币给出明确的界定,这也削弱了它控制货币的能力。第三,它对货币当局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监管者比以前须更加谨慎,因为它不犯错误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二)投机市场的存在加大了风险破坏性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金融市场的安全提供工具,但与避险相对应的还有大量投机行为的存在。因为如果没有投机者,避险者就无法将风险转移出去。所以,避险功能和投机功能便从融资功能中分化出来,自立门户,在原来的融资市场之外出现了一个新的市场——衍生产品市场。它的作用主要是让客户进行投机和避险,并要保持适度规模。而衍生产品具有的高流动性和杠杆作用,使得这个市场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具有极大破坏性。因为一旦投机失败成为大多数进入者的结局,则不仅避险功能无从谈起,而且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和破坏更是常规的金融业务所无法比拟的。
(三)对高水平专业人才的要求使得市场风险的人为因素增大
金融创新工具的杠杆性是一把双刃剑,使其收益和风险都成倍地放大。一个微小的错误就可能让交易者没有补救的机会。巴林银行的倒闭不过发生在一日之内,仅仅是在日经指数轻微下跌之后,所以它对市场参与者的要求很高。由于管理者、操作者几乎没有犯错误的机会,因而要求市场参与者有相应的既灵活又严密的内部管理秩序。对市场进入者有如此高的要求,使得失误发生的概率大到几乎无法回避,对专业人才的高度要求和人力本身的局限性,使得市场充满了无法预见的风险。
(四)表外业务扩大了风险的范围
表外业务虽说是一种相对低风险性业务,但并不等于是无风险性业务。所谓低风险性是相对而言的,有些地方,特别是那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隐含的风险如果转化成现实风险,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有可能远远高于资产业务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甚至有可能导致银行破产乃至触发金融危机。
四、风险管理
(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
各个国家选择现行的监管体系,是由各国的经济发展轨迹所决定的,不同的监管体系对于监管的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鉴于我国特有的所有制结构和改革以来形成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和多系统的监管模式,较为可行的选择是建立一种结合一元多头式与集中单一式特点的监管体系,形成一元多头式的金融监管全局的制度体系和个别金融部门的监管采取集中单一式的监管体系。在积极推行和细化政府监管的同时,要大力宣传和培植民间行业自律的监管机构,因为金融业具有的技术复杂、分工细致的特点,行业自律可能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监管模式。
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当前最主要的是真正树立人民银行的监管核心地位。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独立实施倾向政策和监管职能,使其不受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影响,尤其是防止政出多门,以避免政策缝隙的产生,保证金融监管政策的连贯性。其次,在强化中央银行监管的中心作用的同时,对分业监管的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给予同等的重视,并与银行业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发掘漏洞”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从国际上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看,70年代以来,尤其是《巴塞尔协议》签订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大都加强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强调保持资产的流动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资产负债表各科目之间的“对称性原则”,确保资产实现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的统一,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提倡稳健经营。就我国情况而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距《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要求相差甚远,而且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这说明我们的商业银行抗拒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强,从事高风险创新业务的资产基础还比较薄弱;而多年积累的不良信贷资产的存在,使得资产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两种不利因素的存在使我们的银行从事创新业务的自身条件欠缺,使加强监管的必要性增加。
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下大力气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强化资产与负债的对称管理,调整资产结构,增加流动性强的资产,促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趋于对称;通过推行分级审批责任制度,用集体审批来发现和制止可能带来高风险的创新业务;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限制创新业务的风险度;通过分级、集体审批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防止个别人的创新冲动造成的不可接受的经营风险的产生。
(三)细化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务,表外业务既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又具有表外的隐蔽性,这就决定了表外业务监管的复杂和困难。作为刚开始从事以表外业务为主的金融创新的我国来说,由于金融体制本身也处于转型之中,较之于传统金融业务的常规监管,对表外业务的监管更显经验不足、措施不力。因此,搞好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也就解决了建立科学、合理的新监管体制的问题,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金融创新风险程度的控制,保证了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
1.技术监管。从监管的技术性讲,首先要在对我国表外业务准确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评估以及预警指标体系。利用现代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对行业现状及各单位的会计、统计数据和其它经营管理信息进行科学的搜集、处理,建立准确、及时的信息系统,使各项监管行为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础之上,做到信息来源广泛、处理迅速、传递快捷、反馈及时,在此基础上发挥监管的预测功能,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另外,针对现在许多表外创新业务的设计具有工程性、数理化的特点,监管工作首先应对其进行原理上的破译,采用反推法,从其运作流程上实施监管,做到有的放矢、全过程监管。
2.内控监管。表外业务本身所具有的创新特点,决定了表外业务发展的多样性;又因监管本身固有政策时滞性的多数监管反映行为的后发性,决定了对表外业务监管的难度,并存在挂一漏万的缺陷。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对表外业务的外部监管是间接的、偶然的,而且不是万能的,因此必须辅之以有力的制度性监管。之所以强调内控式自律监管的重要性,是因为表外业务技术上的复杂性和其在表外存在的隐蔽性,产生了远较传统银行业务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金融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其管理人员在信息收集和拥有上,相对于其他行业有更大的优势;又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外部经营环境高度不确定的现实,所以金融机构的利润水平无法准确反映管理人员的努力程度和遵纪程度,难以直观地对其经营行为做出评价,所有这些决定了外部监管的低效和迟缓。因此,要从有效和及时两方面实现有效的监管和对风险的安全防范,就必须着手于内部自律性的监管。实现自律性监管,一是要有健全的组织结构、恰当的职责分离,明确划分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起对业务经营活动计划、执行和控制的适当机构,在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间设定明确的辖属和报告关系,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处罚;通过机构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实现内部控制,督促稳健的经营方针的贯彻实施。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通过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系,对所有的业务活动进行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计报表一经生成,不得更改,杜绝信息独占,任何会计统计信息都应做到分层共有,并在不损害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公开。事实上,一旦做到了信息的公开、透明,大多数的高风险的经营行为都可以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有效的纠正。要从主观动因上限制和消除表外业务的风险,必须从建立相匹配的奖惩机制入手,在承认经营者劳动的创造性和知识含量的同时,必须对其附加明确的责任。只有量化的奖惩指标体系,才能使经营者时刻保持经营的理性,杜绝不负责任的冲动性投机行为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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