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国家监察法》正式实施后,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对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格的标准,监察全覆盖将相当数量的管理岗位党员职工置于纪检监察监督之下,如何应对这一变局,更好适应新的监察工作形势,成为了摆在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又一复杂的课题,通过对比监察体制改革前后国有企业监察工作的主体及实际变化,梳理出如何开展监察工作的清晰路径,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寻找合理方式,才能真正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更好落实《国家监察法》的法律精神,以扎实有效地监察工作助推企业提质增效、追赶超越。
关键词:监察法;体制改革;国有企业;适应;贯彻落实
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意义
(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历程
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推进和不断深化,党中央深知反腐败工作必然是一项长期斗争,绝不可能一僦而就,于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便成为了必然,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过程中探索出了一条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再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路径。
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通过《关于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方案,改革后,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
至此,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及配套立法设计均迈上了新台阶,党对于反腐败工作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上升为宪法和法律规范。
(二)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反腐败制度形式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根本目标在于维持党和国家肌体的长期健康,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终极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利益。
二、国有企业开展监察工作既往状况与现状
(一)国有企业开展监察工作的既往状态
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对象范围比较窄,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像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
以往国有企业开展监察工作主要在于日常针对党员及领导层开展“防腐拒变”等类似主题学习教育活动,发现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后开展问询谈话并配合对等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事后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反面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二)国有企业开展监察工作的现状
而根据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的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消除了以往的监督死角和盲区,实现了全覆盖,其中第三项规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这就将国企部分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依法归口纳入监察法监督范围之中,这也从心理上给广大国企管理人员形成了持久暗示,拉起了无形的红线,可能会让一部分领导干部感觉无所适从或稍不自在,但是如果能够换位思考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严管本质上其实是厚爱,监察全覆盖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挽救广大误入迷途的党员干部,打击惩处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最终目的,反腐肃贪、整顿吏治本质上不是为了在党内或部门行业间制造对立,而是为了激励鞭策广大党员干部更加积极踏实地干事创业,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贡献自身力量,因此,规矩法律表面是在约束党员干部,背后实质也是在保护党员干部,今后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制度约束将会成为常态,包括国企广大领导职工在内的被监督对象都应明确这一点。
三、国有企业应如何落实监察体制改革精神
一是要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效能。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整合反腐力量凝聚人心提高工作效能,针对这一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应主动转变思路,严格按照监察法具体规定对本单位内部被监督对象的日常工作纪律、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持续动态化监管,一旦发现问题苗头,及时沟通引导,批评教育,将个人违纪违法倾向意识扼杀于摇篮之中。在公司内部关键岗位及职务犯罪易发岗位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警示及监督举报制度,尽可能堵死可能的违纪违法渠道。
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培养锻炼一批忠于企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良好职业操守以及业务理论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才能在目前新形势下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为企业发展转型提供纪律支持。
三是要坚持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常态化动态化。在日常工作会议上经常性警示党员职工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红线意识,塑造一心为企,廉洁敬业,意志坚定的品格。同时在国家宪法日等法制纪念日在企业内部开展以宣传《国家监察法》和《宪法》为主题的大范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以此起到警示人心,加强法规理解,提高法律意识,信仰敬畏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四是企业应定期开展宣传廉洁自律意识的文体活动。以演讲比赛、诗歌朗诵、小品相声等丰富多样的文艺体育活动潜移默化的方式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培养职工高尚的职业情操和良好的个人修养,自居抵制“四风”之害以及贪腐思想的侵蚀。
总之,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监察工作随之开启了新局面,监察全覆盖必然伴随着工作量的剧增以及监督标准更加严苛,对此,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以及党员职工都应高度重视深刻领会,避免因法律理解不到位以及侥幸心理最终突破廉洁底线,为一己私利做出有损于企业利益和个人名誉的违法违纪行为,须知在未来的全方位监察监督全覆盖之下,职务违法行为风险极大且得不偿失。只有每一个党员干部真正领会《国家监察法》立法的真正意图并心存敬畏,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持续坚持,国有企业监察工作成果才会真正转化为企业管理效能,为企业寻求创新突破、提质增效增添动力。
注释
中纪委、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作者:中纪委、国家监察委法规室;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参考文献
[1]李亚萍.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求实》2010(S1):34-36.
论文作者:兰娇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1
标签:体制改革论文; 国家论文; 国有企业论文; 监察工作论文; 纪检监察论文; 公权力论文; 企业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