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思路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治理结构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行了20多个年头,成效不能说不大,但从总体上说,国有企业还没有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具体表现在政企分开的步伐比较缓慢,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亏损面还很大。尤其是伴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出现的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现象十分令人忧虑。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在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条件下国有企业缺乏健全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了扭转这一格局,江泽民总书记在东北和华北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应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来解决上述问题。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要按照《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在于实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一、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比较
在构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治理结构时,进一步研究和比较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是很有价值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是与特定国家的公司法相联系,而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一般可分为两个体系:一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二是在英国形成、在美国得到发展的英美法体系。各个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反映了建立在不同法律体系基础上的公司法的特点。
1.英美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英美模式主要是指按英美法系的基本要求订立公司法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公司治理结构。这种英美模式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在股东构成中,机构持股者占主体,股权分散化。机构持股者是指那些社会事业投资单位,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大学基金、慈善团体、银行信托受益人等。从原则上讲,机构本身不拥有股权,股权应属于最终所有人——信托收益人或投保人,但由于最终所有人通过信托关系授权机构行使股权,因此,事实上机构就是作为一个股东身份来活动。机构持股者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很大。以美国为例,1955年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普通股占全部上市普通股的23.7%,到1980年,这一比例上升为35.8%。
第二,外部治理机制发达。由于占主要地位的机构持股者一般追求一种低风险的投资战略,所以他们更多地使用“用脚投票”,即当公司业绩不佳时,便迅速抛售股票,以调整投资结构,降低风险。同时,为了分散风险,这些机构持股者会持有多家公司的股票,他们一般对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不感兴趣。资料表明, 一般机构持股者的换手率均在50%以上。机构持股者在股票市场上频繁地调整其持有股票的结构,在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外部压力。因为,当机构持股者在股票市场上大量抛售股票时,会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暴跌。其结果是一方面股价暴跌减少了经理人员的收入,另一方面,也使职业兼并者有机可趁,这些职业兼并人趁机收购公司股票,一旦达到控股地位,便会改组公司,炒现有经理人员的鱿鱼。于是,经理人员为保住自己的职位,不得不努力工作。
第三,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较高比例。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董事会和经理层分开运作的制度。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工作,而董事会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及监督经理层。为了防止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勾结,这些国家规定,在董事会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外部独立董事,这些董事来自社会上的专家学者。通过独立董事的公正监督,以确保股东的权益。
第四,一般不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监事会职能由独立审计员和独立董事来承担。独立董事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同时还依靠社会机构,如股票交易委员会来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公司还聘请独立审计员和独立会计师,通过财务审计和经营管理来约束经理人员,从而构成双重约束机制。
第五,雇员通过持股计划和集体谈判制度参与公司治理。实行雇员持股计划的公司首先由雇主和雇员达成协议,雇主自愿将部分股权(或股票)转让给雇员,雇员承诺以减少工资或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回报。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程序是,先由工会选出雇员的谈判代表,然后按法定程序与雇主进行谈判,最后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就是集体谈判的结果,它界定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雇员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2.欧洲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以法国和德国为主要代表的欧洲国家采用大陆法系,在制定公司法时主要体现大陆法系的准则,强调公司应平等地对待股东和雇员。因此,这些国家一般侧重于公司的内部治理,较少地依赖外部治理机制。其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股权比较集中,银行的作用较大。据统计, 1988 年在德国40家最大的公司中,单个股东持有10%以上的有29家。这些大股东主要是金融公司、创业家庭、保险公司、银行等。由于大股东的存在,客观上起到了稳定股权结构的作用。因此,欧洲的证券市场不及英美发达。银行在欧洲国家可以合法地持有公司股票,但法律规定了最高持股限额。尽管如此,银行通过股票代理可以行使的表决权是非常可观的。据统计,银行可以行使的表决权股票占德国上市公司股票的一半左右。大股东在欧洲可以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按德国公司法规定,拥有公司10%股权的股东有权在监事会中获得一个席位。这样,当公司业绩不佳时,大股东可直接行使表决权来校正公司的决策,而不用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这也是欧洲国家的证券市场大多不如英美发达的原因之一。
第二,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在欧洲国家的股份公司中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机构,专门从事公司的经营决策工作,监事会则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监事会一般与董事会处于平等地位,以便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形成制衡机制。但在德国,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
第三,传统上,在欧洲国家的股份公司中独立董事较少,不过近年来这种情况在欧洲有所改变。
第四,普遍地实行雇员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德国的法律规定,雇员可以进入公司的监事会,法国等国家则允许雇员可以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并且欧洲国家大多在公司中建立了企业委员会制度,雇员通过参加企业委员会来参与公司治理。
3.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一定的特殊性。尽管日本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但日本根据自身的国情作了某些变通,使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不完全相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法人股东唱主角,外部治理机制较弱。在日本,控制公司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包括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这些法人股东与机构持股者有本质区别。法人股东是法人企业为稳定交易伙伴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而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它拥有该股票的所有权,它持有该公司股票的目的是要影响该公司的决策;机构持股者则是为了确保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票,股票所有权归受益人。1989年日本公司的法人持股比率高达70%以上。这种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使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稳定,从而企业兼并或收购很难发生。更重要的在于,法人股东的权益行使是由法人企业经理人员来实现的,这就造成了经营者主宰公司的现象。与德国一样,日本的银行也持有公司的巨额股票,形成了主银行制度。日本的银行持股份额一般占到20%左右。主银行不直接干预公司的业务活动,但通过财务状况的变动来监督公司的行为,或当发现公司经理人员的不轨行为时,即可通过表决给予惩罚。
第二,实行内部董事制度。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董事按社长、专务、常务、一般董事分为四级。社长提名董事候选人,社长一般兼任总经理。由于法人相互持股,一般地,社长会、总经理会实质上就代表了股东会议。因此,社长总是把自己的亲信提拔为董事。但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其他法人股东也会群起而攻之,迫使社长辞职。
第三,雇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在日本的股份公司中,雇员主要通过企业内工会参与公司治理,并且日本的公司侧重于中低层雇员的参与,如自我管理、建立质量管理小组等,但高层职员参与公司治理的较少。不过,终身雇佣制度强化了雇员的地位,这迫使公司管理当局不得不尊重雇员的权益,允许雇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
尽管各个西方发达国家在具体安排公司治理结构时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做法,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法人资产制度,从而能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应扬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扮演所有者角色的政府在约束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处理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时,处于“管”也难、不“管”也难的两难困境。要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因“失控”而导致的低效率局面,就必须改革这种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而重新设计最优化激励约束机制的根本途径是沿着产权明晰化的思路实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所谓企业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在企业内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企业的出资人、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力关系,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在怎样构建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方面可以遵循不同的改革思路。从国有企业的实际改革轨迹看,我国改革的着眼点始终是怎样改进和完善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即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角度出发构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政府拥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等。不难看出,这是典型的“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在支配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
所谓“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就是指企业制度效率的质量标准在于所有者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获得授权的经理人员只有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使控制权才是企业有效率的保证。如果经理人员的自由处置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即意味着企业的治理结构有问题。因此,治理结构就简化为单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改革的思路就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如何设置一个最优化的对经理人员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经理人员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按此逻辑,重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原因在于国有资本的相关权益在企业内部人自主支配经营决策权的情况下得不到保全,因而改革的关键就是如何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也就是如何加强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所以,整个国有企业渐进改革的过程就表现为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放权以后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监控过程。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之后,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时,遵循的也是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即按照股东资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设置激励约束机制。
这种“股东至上主义”逻辑使国有企业改革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
第一,按照“股东至上主义”逻辑,所有者应是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在国有制条件下,只能由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政府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由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由政府对企业实施所有权约束,既会强化政企不分现象,又会面临“廉价投票权”难题;如果由经营者成为所有权代表,由于经营者并非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其权利的无限膨胀会导致没有约束的自由处置行为及所有者权益的受损。
第二,由于不对称信息及“廉价投票权”的外在约束,经营者在获取企业控制权方面占据有利地位,从而能合法地取得对企业资产的自由处置权。然而,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产生机制行政化,无法保证有能力的人走上决策岗位;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监控机制的行政化及国有资本的无限责任制度又无法硬化企业的约束机制。结果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步伐越快,经营者手中的权利也越大,滥用权利的现象也越多,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真正原因。
第三,“股东至上主义”逻辑要求委托人把大部分生产经营决策权委托给经营者行使,并对其行为实施监控,但国有企业所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又要求集体决策、集体负责。两者结合的后果是经营者常常以集体名义作出决策,从而使自己不用承担决策后果。个人决策、集体负责的后果是企业内部没有真正的风险承担者。
第四,企业职工应有的参与决策权、监督权在“股东至上主义”逻辑下因职代会流于形式而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国有资本与政府权力的结合使经营者可以随意剥夺其他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无论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产权的内涵还是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来看,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存在着内在缺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非唯一地追求所有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尤其是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以公司法人财产为依托,追求一种“适应性”,以获得企业自身的永续发展。换句话说,企业本质上是一张“契约网”,是由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组成的特殊契约,这意味着组成这一合约的每一个产权主体都应该具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分配,即企业的效率首先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平等的基础之上。反思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不难发现,被忽视掉的恰恰是产权主体的平等问题。以政府代理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控制权分配的一对一谈判为核心的企业渐进式改革,造就了经营者软约束下的自由处置权膨胀的温床,至于债权人、工人等在企业中的“声音”则越来越小。其结果是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不是建立在科学的“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这必然为无能的或不负责任的、以权谋私的经营者创造有利的生存环境,同时也为经营者与政府代理人之间的“共谋”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要求体现“共同治理”原则
为了克服上述难题,就必须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治理”逻辑。共同治理逻辑与股东至上主义逻辑的本质差异在于公司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只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投入物质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取单个产权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共同治理”逻辑并不否认每个产权主体的自利追求,而是强调理性的产权主体把公司的适应性能力看作是自身利益的源泉。因此,一个体现和贯彻共同治理逻辑的治理结构必须让每个产权主体都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但这是机会的均等,而不是权力的平均化。现实的企业所有权分配结构总是不平均的,这取决于产权主体相互之间的谈判。
共同治理逻辑强调,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具体来说,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共同治理逻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第一,一般来说,较合理的制度环境应以确保契约自由为宗旨,这是与机会平等的内涵相一致的。换句话说,当我们把公平理解为机会平等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契约自由的制度环境能较好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契约背后隐含的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独立的关系,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产权的基本内涵在承认一个人追求和保护自身产权权益合理性、合法性的同时,强调应考虑产权的行使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因此,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是现代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
第二,企业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合,而企业的团队本质又表现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在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依赖于其他相关的资源,依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持久合作,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机会主义行为都可能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相互依赖的资源也是相互特异的,从而存在替代成本。为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补偿。而共同治理逻辑恰恰有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
第三,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许多物质资本所有者常常在资本市场扮演“投机者”的角色,他们只关心市场上资本价格差所蕴含的套利机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不在意。万一所投资的企业业绩不佳甚至破产,他们首先想到的也是“用脚投票”。真正在企业中倾注心血的其实是企业的经营者和广大职工,他们向企业投入了大量专用性人力资产,一旦企业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从这个角度看,人力资本也是有抵押性的。
第四,现代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力资本。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获得更多的利润,必须有足够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只能来自人力资本。即使企业维持现状,若没有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家和一批忠诚的职工支持,也是不可能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
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财产导致的权益理应归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他们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自身的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现实中由于人力资本自身的弱点,如难以准确显示人力资本价值、“搭便车”动机导致集体行动失败以及人力资本量小势微等,都可能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关于权利分配的谈判中“声音”微弱,从而造成“股东主权”的假象。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通过“边干边学”及集体行动等,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地位又会逐渐上升。所以处于成熟期的公司企业常常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并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相应的两种权利都是对应的。我们把这种双边或多边式的合作模式称为“共同治理”,它反应了企业治理结构的共决性。目前,共同治理已成为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抉择。
显然,共同治理机制也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例如,共同治理逻辑有助于克服国有企业中存在的个人决策、集体负责的现象。共同治理要求重大决策由董事会集体表决、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同时经理人员代理行使日常生产经营决策权,并对其后果负责。一旦经营者采取以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时,由董事会对其实施惩罚。监事会则代表除经营者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地监督董事会及经理人员的行为。另外,共同治理逻辑也有助于克服政府的“廉价投票权”难题。在政府成为唯一独立监督人时,廉价投票权难题是致命的。但共同治理引入工人、债权人以及其他非国有股东,这就可以在客观上弱化政府的监督失灵问题。尤其是把职工当作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职工在企业内部,可以比较容易地观察到经营者行为,从而有助于解决信息非对称条件下难以监控经营者行为的难题。
四、治理结构的相机性是提高企业决策效率的保障
企业所有权安排形式的多样化从动态的角度看就是它的状态依存性,也就是说,相对于不同的企业经营状态,对应着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Aghion and Bolton,1992)。这也意味着,当企业的现存既得利益状态被打破时,若其中某产权主体的利益受损,就必须有某种机制启动,自动地赋予受损方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与权利。这时,谁拥有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支配权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对受损方来说,只有掌握了这种支配权,才有机会重新配置企业财产,以弥补其损失;另一方面,让受损方掌握控制权恰恰体现了效率原则,因为当一个投资者不能实现资本保全时,他最有动力再造企业。
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简单的例子来描述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设x代表企业总收入,N为股东最低预期收益率,W为应付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债权人的合同收入(本金加利息)。并假定x在零到X 之间连续分布(其中X为最大可能收入);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 状态依存的企业所有权说的是,如果企业处于“W+r<x<W+r+N”的状态,股东是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支配者;若企业处于“W<x<r+W”,债权人是支配者;如果企业处于“x<W”的状态,工人是支配者;如果企业处于“x>W+r+N”的状态时,经理人员就是实际的支配者。由此可见,从事后的利益状态看,企业所有权的分配是动态的、相机的。然而,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并不等价于支配权的自动让渡。比如当“x<W +r”时,股东会主动把支配权让渡给其他人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如果不存在事前的法律规定,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支配权的让渡就必须依靠产权主体之间的自愿谈判来完成。然而,信息不对称、“强权界定产权”现象、集体行动的失败等都可能造成其中一方主动剥夺另一方或多方的支配权,或者其中一方或多方面临交易成本的约束被迫放弃对支配权的要求。要防止这些不良后果的出现,必须有一套制度以确保支配权的顺利让渡,并保证让渡的有序性。这套制度就是“相机治理机制”( The Contingent Governance)。
相机治理机制的基础是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特征。不同的经营状态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当其中某一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时,他必然要求改变既定利益格局,进行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再谈判。相机治理机制的设计目的就在于确保非正常的经营状态下,受损失的利益相关者有合适的制度来帮助其完成再谈判意愿(杨瑞龙、周业安,1997)。
相机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控制权的争夺来改变既定利益格局。控制权掌握在谁手中取决于对某一随机变量的可确信的认识。利用阿洪和博尔顿的基本模型可以对此加以说明(Aghion and Bolton,1992), 如下图所示:
图 相机治理机制的基本模型
假定一个出资者和一个企业家共同兴办一家企业,并且出资者只贷款给企业家。如果出资者通过第一阶段(t=1)的企业营运状况(信号S)与外部环境(Q)判断,预期回报(r)合意, 那么企业完全由企业家控制。倘若作为债权人的出资者在第一阶段预期第二阶段(t=2)的回报不合意,比如,企业出现了财务危机信号,面临破产的危险。这时债权人为实现资本保全,必须在第一阶段结束便采取行动(a), 要求对企业进行控制。这样,控制权就从企业家手中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债权合约与破产法一起构成了一个相机治理机制。
当然,对公司来说,融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债券融资外,还有普通股融资和优先股融资等。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公司的治理结构日益复杂化。但一般来说,只要企业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企业的控制权总保持在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构成了公司的决策层,掌握着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命运。相机治理机制主要是针对企业决策者,是其行为的外在约束机制。
现在我们可以对相机治理机制的基本原理作一简单的描述:一个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显露出企业经营陷入危机的信号,如销售收入持续下降;股利持续低水平;过高的负债率;经理人员或董事有玩忽职守、贪污行为等。这些征兆暗示某些利益相关者未来的权益将受到侵害,为实现资本保全,这些利益相关者通过相机治理程序,要求重新分配控制权(如改组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等)。当这一请求得不到满足或效果仍不合意时,相机治理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或诉讼程序。
因此,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相机治理机制,就应进一步健全企业的预防性程序和破产程序。所谓预防性程序,就是作为治理主体的股东、债权人、职工各自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监事会是预防性程序的制度依托,一旦发现经营者有不良行为或企业绩效不佳,这些产权主体可通过其监事代表提出警告或实施相应的惩罚(如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要求进行财务审计等)。当企业进入资不抵债的困境时,企业则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重点是企业重组,重组本身就是一种对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比较可行、可置信的惩罚手段。企业重组广义地看可视为两个部分:一是局部范围内的人事调整和经营战略的调整;另一部分则是法律意义上的重组、整顿或重整,该部分实际上构成破产程序的一个环节或一个独立的破产程序。一个有效的破产程序必须设置一套机制,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现值最大化,同时给予对企业造成损害的经营者以可置信的惩罚,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目标。由此可见,一个完整的相机治理机制包含三个要素:能够利用该机制的人、即相机治理的主体,信号及相机治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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