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国家控制腐败体系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外论文,腐败体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腐败是一个国际性问题。为了消除腐败,各国都逐步建立了各自的防腐控制体系,并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完善。经过五十多年的实践,中国于2005年初公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中国目前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控制腐败体系。中外的控制腐败体系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就决定了相互交流借鉴的可能性。将我国控制腐败体系放在世界大格局中进行比较,既能了解中外反腐体系的共性和中国特色,也能够明了中国对世界的贡献,以及世界经验对中国的借鉴价值。
一、国外的控制腐败体系
国际性的腐败具有普遍性、相近性、相互影响性等特征。虽然各国国情不同,但在构建反腐败体系方面却有许多共同之处,最为集中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预防腐败
斯蒂芬·莫尔在《权力与腐败》一书中首先强调的是预防腐败。他认为,“预防胜于治疗”。虽然短期的运动也许能起到轰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 (P23、217、2、23)。有的学者认为,要预防腐败就必须了解产生腐败的本质,由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腐败的本质是公职人员为私利滥用权力。腐败=权力+动机+机会,根据这个公式,要预防腐败就必须做许多工作。首先,消除公职人员谋私的动机。这除了在选拔公职人员时,关注智力、能力,关注优秀人员的品质外,还要使在职公职人员树立高度荣誉感,使他们认识到,为国家、为公众服务是一种崇高光彩的事业,公正清廉就能赢得声誉。这种高度的自豪感、荣誉感,能使他们自尊、自重、自律,不生谋私邪念。此外,通过制定道德伦理法规,对公职人员提出严格要求也是各国常用的预防腐败的方法。菲律宾制定的国家官员和雇员守则和道德规范;日本制定的公务员伦理法;韩国制定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和实名法;新加坡制定的防止腐败法;美国制定的行政部门职员道德行为标准并于1978年实施的政府伦理法;德国制定的反腐败行政条例,等等。这些伦理法规不仅宣传献身精神,敬业精神,希望官员具有崇高的理想和道德风尚,进而克制私欲、物欲,消除谋私动机,为国家和公众忠心耿耿地服务,而且许多国家的伦理法对公职人员提出了忠诚、献身、正直、诚实、责任、能力、效果、效率、英勇、透明等许多职业道德要求。比如,阿根廷的公务员道德法典强调,政府公共职务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为此,强调公务员的首要职责是通过政府的民主机构效忠于祖国,并且要公正、审慎、节制,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个人行为,正确行使职权,正确使用国家财产,合理使用工作时间,确保其行为经得起考验,不受指责。又如,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礼品申报、退职公职者的就业限制、惩戒和罚则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而确保了公务权行使正确,确立了公职人员服务国民的伦理规范。美国于1978年公布实施的政府伦理法,对立法机关、行政人员、司法人员财务公开的范围、内容、提交、审查、申诉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国以上举措无疑对消除公职人员的谋私动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都是极为有益的,也是各国成功预防腐败的经验之所在。其次,用制度和法律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制定了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和反腐败法律体系,规范公务人员从政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这些准则和法律除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级各岗位人员提出具体廉洁要求外,还规定了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制度,如近亲回避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人员轮换制度、人员选拔制度[2] (P347—613)、培训进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严格的考核制度……同时,在这些制度中,还明确规定各级官员享受的待遇标准,诸如住房、使用小汽车、度假、受礼等等。这些制度和规定从不同层面规范了公职人员的行为,以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再次,建立和完善多层次有效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孟德斯鸠讲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3] (P154)虽然制约权力有各种各样的形式,诸如在体制上有议会监督、司法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等;在制度上有在野党监督、公民监督等。但按模式划分,这些监督可以分为政治模式、社会模式、法制模式等。在这些模式中,都要确定腐败易发部位,堵塞各种制度漏洞,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等等。以上做法都是国外预防腐败发生的有效经验。
(二)惩处腐败
腐败一旦发生就必须进行惩处。不惩处将会导致再度犯罪。据此,各国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都有严厉的惩戒措施。比如,英国规定,公务员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要被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要施之以法。德国刑法典规定,对官员收受好处、受贿、行贿、失职、洗钱等,都要受到严厉惩处。加拿大刑法典对贿赂官员、欺诈政府、承包商向竞选基金捐款、公职人员违信、买卖官职等行为都要进行严厉惩戒。对触犯法律者,除剥夺人身自由外,还在经济上给予处罚,不让他们在经济上得到实惠,迫使腐败成为成本高、风险大的事情。
(三)国际合作
强调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是近几十年提出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在理论上,许多学者论述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比如,透明国际成员、银行家、学者(美)苏珊·罗斯·艾克曼在《腐败与政府》一书中在强调国际合作反腐败重要性的同时,提出了如下国际合作的办法:(1)在国际援助中,控制发展项目中的腐败;(2)国际组织应当支持有腐败问题的国家进行根本性的体制改革;(3)限制国际商业中的腐败;(4)控制洗钱活动和国际犯罪集团;(5)成立新型国际仲裁机构,等等[4] (P235—262)。在实践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各国在反腐败上的国际合作也越来越多。
以上预防腐败、惩处腐败、国际合作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控制腐败的主要举措。三者的完整结合便成为控制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这一切做法,是和国际组织的倡导和反腐发展趋势分不开的。
为了促进世界和平和各国经济的发展,世界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有全球性的,如联合国大会及下属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经济论坛等;也有区域性国际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委员会、非洲联盟等;既有官方国际组织,也有民间非政府国际组织,如透明国际等。国际组织围绕控制腐败进行实地调查和理论研究;制定国际反腐败公约;定期召开世界反贪污大会,进行经验交流;广泛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国际组织十分重视各国建立惩治和预防并重的国家廉政体系,这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透明国际主张中都有体现。在预防腐败方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了十个方面的措施(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反腐败机构、公共部门、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公共报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的有关措施、私营部门、社会参与、预防洗钱措施等)。在惩处腐败即定罪和执法中,提出了十二种罪责(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或以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资产非法增加、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窝赃、妨害司法等)。对执法中涉及的责任、时效、起诉、审判、制裁、冻结、扣押、没收等问题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合作的条款中提出了七条举措(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移交、执行合作、联合侦查、特殊侦察手段等)[5] (P3—62),由上述可以看出联合国的反腐败导向和建立和完善控制腐败体系的发展趋势。
透明国际是一个具有国际权威专司反腐败任务的非政府组织。它每年公布的世界各国清廉指数和排序,普遍受到各国的重视。《反腐败策略——来自透明国际报告》一书,集中反映了建立国家控制腐败体系的主张。主要包括:(1)目标。该书认为,反腐败是个系统工程,又是个长期战略。向腐败作战不是最终目标,而是创造有力、公正、高效政府目标的一部分。目标不在达到完全纯洁状态,而在于把腐败消极影响扭转过来,进而提高政府的诚信、高效和公正性。(2)廉政体制的支柱。在一个国家里要控制腐败就必须有人承担廉政任务,成为廉政支柱。廉政支柱包括:执行机构、议会、司法、行政部门、督察机构、市民社会、大众传媒、国际机构,等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大众觉悟和各支柱的联合效应。作者认为,只有国家、私人、市民社会三位一体,才能取得控制腐败的成效。(3)举措。包括:①政治领导人明确承诺反腐败,并将自己置身于监督之中;②重点放在防止腐败的机制和体制改革上;③采纳由正直代理人修订过的全面的反腐立法;④找出产生腐败的政治漏洞;⑤要有一个方案作保证,使公职人员的工资能反映他们职务承担的责任,并建立与私营部门中人员工资尽可能相当;⑥要学习法律和行政的种种匡正措施,确保他们有充分的威慑力;⑦在政府和市民社会之间创立一种合作伙伴关系;⑧使腐败成为风险极大而收益甚微的事情[6] (P4)。为了控制腐败,该书希冀进行五个方面的改革,即社会程序改革、政府机构重组、法律强制措施、公众觉悟、创立防止腐败的机构,等等。透明国际的以上观点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也具有较大局限性,诸如它强调限制政府作用,过分强调私营部门的功能,等等。
由上述而知,无论是国外学者的论述、外国的法律及其实践,还是国际组织的主张,都主张建立包括惩治、预防、国际合作在内的国家控制腐败体系。这是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也是世界反腐败的发展趋势。
二、中国的控制腐败体系
我国古代就有通过教化、严刑峻法、强化监察等手段遏制腐败的控制腐败体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构建控制腐败体系可分两个阶段。一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腐败现象虽存在但并不严重。虽未明确构建什么控制腐败体系,但客观上这个体系是存在的。二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腐败现象处于高发多发阶段,人民大众广泛关注反腐败问题。经过一段反腐败实践,国家管理者对腐败及反腐败的规律有了深刻的认识,积累了丰富经验,于是动员各种力量,改变零打碎敲、头痛医头的局面,公开申明构建控制腐败体系。目前就属于这个阶段。其标志有三:一是完善了国家《宪法》及重要法律中反腐败的条款。二是行政法规日益完善,明确规定了公务人员的职责、行为标准和办事程序。三是党内出台了一系列反腐败的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国家控制腐败体系系统化的理论表述,是反腐败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这个体系的形成并非偶然,它有着深厚的基础。一是思想基础。它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建立在对廉政规律把握和对历史使命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党和政府肩负着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不能因腐败干扰这个大方向。所以必须系统完整地反腐败。二是历史基础。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政治上强化党的领导;经济上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思想上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行动上采用思想教育、大搞群众运动、严惩腐败分子等措施,取得了受人称赞的成就,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三是现实基础。改革开放后国内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一部分人经不起考验走上腐败之路。腐败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涣散了民心,阻碍了社会进步,威胁了社会稳定。针对这种情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反腐败的三项工作格局。90年代后期又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反腐败思路。在这个过程中,一系列源头治理工作,诸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金融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些成功经验是构建我国控制腐败体系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国的控制腐败体系也吸收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一些执政党失去执政地位的教训。
我国控制腐败体系的内容集中地通过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7] 体现出来。我国控制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的目标有客观性目标和主体性目标之分。客观性目标是指在认识反腐败规律、分析社会发展趋势基础上提出的效果目标。包括:(1)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道德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等等。(2)惩治各种腐败行为,伸张正义,提倡廉洁,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减少腐败发生频度,把扭曲的人际关系和被破坏的社会风气重新扶正,使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方略得到贯彻。(3)把公职人员培养成负责任的人民公仆和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模范,把国家机关建设成廉洁、高效、为民、民主、统一的典范。(4)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主体性目标是指为完成上述任务,各承担任务的主体(党政机关、专门机关、人民群众)进行任务分解,确立各自的具体目标和工作举措。中国控制腐败体系的领导机制和组织结构是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这一机制中,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的廉政职责都包括了进去。它们都是廉政建设的支柱。同时,同国际社会一样,中国控制腐败体系整体框架包括预防、惩治、国际合作三部分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坚持和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其执行要点就是动员和组织党和国家与社会的力量,采用体现治标治本、惩治和预防两种功能的如下模式治理腐败。
(一)预防腐败
控制腐败预防最为重要。历史告诉我们,腐败所以发生,主要在于教育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而造成的。因此中国预防腐败就要从这几方面入手。(1)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可以把国家对廉洁从政的要求内化在公职人员的观念之中用以指导行为,因此具有基础性作用。我们党历来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规定,廉政教育的重点是领导干部。教育的内容在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除自学外,要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之中。同时,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大教育”、“大宣传”格局,把反腐倡廉教育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2)制度。邓小平讲过,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全局性的特征。历史说明,反腐倡廉制度健全并能执行是廉政建设成功的重要经验。否则,没有制度或不能执行制度,再好的反腐倡廉意愿也不能长久坚持,更不能取得成功。因此,制度是控制腐败的保证。在中国的控制腐败体系中,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基本制度。既包括党内的基本制度(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民主集中制度;情况通报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党代表提案处理和回复制度;县市党代会代表常任制度),又包括反腐倡廉的相关法律和规范,如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制度、反腐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还包括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制度。二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制度。包括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金融、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出让、政府采购等制度,等等。不仅要实行这些制度,而且还要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水平,使它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3)监督。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监督是反腐倡廉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因为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中都牵涉监督是否到位这一关键环节。控制腐败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监督,监督对象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除此之外,还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如干部任用、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权力行使的监督。监督的办法是充分发挥党内、人大、专门机关、司法、政协、社会等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在预防体系教育、制度、监督三者中,教育具有教化和示范性是基础;制度具有强制性是保证;监督具有制约性、规范性是关键。三者并重,互相补充,不可替代,共同统一于预防腐败的实践之中。三者结合是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二)惩治腐败
历来治国的经验是预防腐败,但不怕出现腐败。有了腐败就要查办案件、惩治腐败。按我国控制腐败体系的规定,对违法违纪案件,以权谋私案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渎职失职案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查处的案件,都应严肃查处。只有让犯错误者乃至犯罪者付出超常代价,才能把腐败变成风险大、成本高、收益小的事情,才能增强教育、制度、监督的说服力、约束力、威慑力。同时,通过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可以教育一大片,具有治本的功能。如果对腐败分子不加惩处,那就会姑息养奸,导致他人效仿,腐败泛滥,甚至发展到无法治理的地步,这是很危险的。
(三)国际合作反对腐败
中国十分重视反腐倡廉方面的国际合作。除了国与国之间互派使团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参与国际反腐败公约制定和参加国际反贪大会外,中国还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腐败分子无论逃到哪里,都会被追捕回国,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集中体现了中国控制腐败体系的内容。它既是中国理论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又是中国历来廉政建设反腐工作的经验总汇;既是对优良传统的继承,也是反腐倡廉观念、体制、制度的创新。我们相信,实践这个体系,不仅能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到底,也会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提供重要保障。
三、中外控制腐败体系的比较
通过分析中外控制腐败体系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一是中外控制腐败体系的共性;二是中国控制腐败体系的特色;三是中国在控制腐败体系上对世界的贡献。
(一)中外控制腐败体系的共同性
腐败是世界各国都碰到的问题。腐败产生原因有一些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中外控制腐败体系自然也会有相同的地方。当然这种相同不是完整意义的相同,而是在内容或形式上有的近似。有的名称虽同含义却相异。比如西方的“公”指资产阶级国家的整体利益,我们讲的“公”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利益。这是由于中外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同所导致的。中外控制腐败体系相同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1)都有明确的控制腐败目标。腐败虽难杜绝,但可以预防和治理。预防和治理腐败中外都有目标。透明国际提出的目标不仅要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而且要扭转腐败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防止形成互相攀比腐败局面的出现,这个目标在各国具有代表性。中国的控制腐败是同推动社会进步连在一起的,反腐败的目标不仅着眼于标本兼治,体制完善,遏制腐败,减少腐败的发生和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而且着眼于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着眼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同步发展。(2)重视专门反腐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监督、监察机构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包括司法检察机构、立法机构、监察机构、反腐败协调组织等。我国也同样重视反腐败专门机构和机制的建设。(3)重视法律和制度建设。国外的立法包括廉政立法和反腐败立法。在廉政立法中重视官员自律条款和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制定。在反腐败立法中,重视综合法、实体法、程序法的制定和执行。腐败的罪名有贪污、受贿、私自接受贵重物品等等。除此之外,还重视财务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监督、绩效审计监督、专项审计监督)、实施透明制度和阳光法案(政府向国会报告、服务承诺、财产申报等)。我国除了宪法、有关法律外,以制度为核心,构建了控制腐败的体系。其中包括基本制度、法律制度、源头治理制度,等等。(4)重视公众参与。反腐败要靠谁?是靠政府和行政命令,还是靠什么?许多国家都主张公众参与。透明国际认为,靠公众参与的好处很多,公众了解腐败问题,公众支持调查官了解腐败,公众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反腐败和控制腐败力量。为此,有的国家和透明国际强调市民社会建设,认为保障市民社会有效参与的法律制度不可或缺。即信息公开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新闻自由制度、安全信用举报制度、受害赔偿制度,等等。中国亦十分重视政治参与。中国反腐败的领导体制中就有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规定。(5)重视在改革中解决腐败问题。透明国际的观点反映了许多国家在反腐中改革的意向,它认为,只有进行改革才能控制腐败。透明国际改革的主张包括五个方面:社会秩序、政府重组、法律强制措施、公众觉悟、创立防止腐败的机构等。中国也十分重视改革在制腐中的作用,并在实践中着重对思想观念、行政体制、财政税收体制等方面的变革,已经并正在收到巨大的成效。
这些共同点说明,反腐败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课题。在这方面有许多经验可以互相交流。
(二)控制腐败体系的中国特色
在控制腐败体系方面,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中国的优势。放在世界的大格局中,能鲜明地体现出中国的特色。一是时代特色。中国控制腐败方案和工作机制具有时代特色。它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依法治国、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治国方针,适应市场经济下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具有时代针对性;同时,它也符合世界的发展潮流。世界反腐败的发展趋势是惩防并重和建立国家廉政体系,加强国际合作。我国除构建惩治腐败体系外,还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和国际社会接轨,是世界反腐败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民族特色。中华民族既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又有自己的现代文化。中国的控制腐败体系是在中国经济上升时期为惩防腐败而提出的。它继承了中国的传统,走着中国式的道路,发挥着中国的优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亦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同的指导思想会架构不同的控制腐败体系。它不同于西方的自由主义理论,既从价值观角度认识腐败,又从价值观背后挖掘物质经济利益根源;既强调国家机关的作用,又强调社会公众参与在控制腐败中的作用,不同于西方某些人主张的反对政府的干预。(2)执政党(共产党)在控制腐败体系设计、制定、实施中居于统一领导和支配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是党的性质和党的历史功绩决定的。中国没有反对党。执政党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可以利用执政地位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可以整合国内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协调各种各样的关系,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历史将证明,在中国,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制定良好方略,采取高压态势,闯过经济飞跃发展阶段伴生的腐败高发多发的社会转型期。(3)构建控制腐败体系本身自觉性极高,这个体系是党和国家主动自觉地按照反腐败规律,把握形势的要求制定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仅省部级干部就被严肃处理若干起。这在国外是少有的。(4)强调国家和社会的联合作用。西方一些理论家主张采用私有制度,推进私有化进程,主张依靠私人、私人企业的力量控制腐败。这同我国强调依靠国家和社会力量控制腐败是不同的。我国除了各级国家机关参加廉政建设外,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也是一支重要的力量。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内涵和题内应有之义。(5)有强有力的专门组织协调机制。党的各级纪委是协助党委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协调者,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它有从社会上层到社会下层一直插到底的机构、专门队伍。这在国外是很少见到的。(6)现在的中国控制腐败体系是在发展中建立,在建立中发展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的内容和形式也会不断发展创新,与时俱进。三是实践特点。中国的控制腐败体系是根据实践要求构建的,构建此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因此它的实践特点十分明显。
(三)中外相互借鉴
控制腐败体系能在占世界上五分之一人口的中国构建起来,这本身就是对世界的贡献,也为多元化的世界文化宝库增添了丰富的内容。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中国经验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参考价值。中国高层重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控制腐败体系对其他国家同样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同时,开放的中国也需要了解世界,借鉴国外的良好经验。通过中外比较,国外的经验也给予我们许多的启示:(1)控制腐败体系的理论观点、基本内容(立法、规范官员行为、运作机制)、经验和教训等等,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2)公众参与的经验教训。控制腐败,公众必须参与,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曾搞过群众运动的“大参与”,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现在我们虽然也强调公众参与,但总的讲还不尽人意。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不完善,公众难于知情;权力运行不透明,公众难于有实质性的参与和监督;举报制度不完善,遭受打击报复事件屡有发生;公众有效参与的法律保障仍然欠缺,等等。在这一方面,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3)国际合作经验需要相互学习。目前,从事跨国贿赂、驻外人员特殊违法违纪、携资金外逃等问题已成为国际之间相互合作、共同牵制的共同课题,因此,开展国际合作也大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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