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_混合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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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对新概念。“混合经济”有时也被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人们主要从宏观层次上把握其基本含义:从宏观层次上来看,整个社会经济同时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既不是单一的国有经济,也不是纯粹的私有经济,而是多种所有制结构,从而将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并存看作是“混合经济”的表现;与“混合经济”的宏观意义相对应,“混合所有制”概念则主要从企业这一微观经济层次上来理解:“混合所有制”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所有制形式在同一企业中的联合或结合而生成的所有制形式。

虽然“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似乎有其特定的经济内涵,并已成为当今中国的经济现实,但人们对这一对概念的认识却存在较大分歧。我以为这两个概念并不科学,在此试作些剖析。

(一)

“混合经济”一词并不是土生土长的,它像现行的许多经济学概念一样,也是一个舶来品。它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容易模糊人们的思想,我们不能不加批判地照搬。

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和政治家看到了自由市场制度、私有制的自由企业制度并不像他们的先哲们所描述的那样完美无缺,市场失灵、市场不稳定、外部不经济等弊病,不可能在自由市场制度和自由企业制度的既定框架内获得解决,从而危及到资产阶级的切身利益,危及到为他们带来最大福利的私有制度。政府干预经济、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组建国有经济等经济调节手段被广泛采用,以期弥补市场缺陷,稳定市场,实现外部经济。处于垄断阶段的这种所谓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自由市场经济,在国家的经济职能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此他们便声言,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经不是私有经济制度,而是所谓的“混合经济”制度,是私有与公有的“混合”,市场与计划的“混合”,“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的“混合”,并因之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称为“混合经济”。

我们知道,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他指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页)可见,剥削阶级的国家所有制是不能称之为公有制的。恩格斯曾嘲笑把任何一种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冒牌社会主义者是“十足的奴才习气”。将资本主义经济看作是“混合经济”,无疑是资产阶级学者和政治家的欺骗手法,其实质仍然是要掩盖资本主义的私有剥削制度。

其次,“混合经济”一词,没有说明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中,各种所有制成分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我国有的同志在使用“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等这样一些概念时,只是看到了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现实,从而套用了西方经济学中的“混合经济”概念。其实,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决不是不分主次、平起平坐的并存,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全民所有制为主导前提下,以其它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仅仅从“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身上看不出这种主次关系,摆不正它们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容易引导人们的认识走向模糊,走向“混沌”。

所以,将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概括为“混合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恰当的。事实上,在这方面我们早已有了远为科学、准确的表述,那就是党中央文件所多次强调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全民所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

(二)

“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它不可能为我们分析所有制关系提供新的思路、新的内容,从生产的社会形式或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它仅仅是一个空洞无物的抽象。

首先,“混合所有制”不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

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所有制结构改革中,有人提出,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混合所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存在、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新格局”(《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4年第6期)。主张“混合所有制”的人, 有相当一部分人将“混合所有制”看作是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形式。这并不妥当。从经济内容上看,适应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的要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以资金为纽带,相互溶合,共同生长,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但这一大趋势并没有在生产关系上创造出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形式。

什么是所有制?所有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人们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由于对生产资料权利各异而形成的种种关系的总和。虽然所有制不仅仅是个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但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却是所有制最重要的内容,一种所有制形式区别于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的最本质也是最显明的标志,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都存在一个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都能找到其具体的所有权主体。而所谓的“混合所有制”形式,根本看不到它的所有权主体,呈现给我们的是一个空洞无物的抽象。这就说明“混合所有制”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

其次,所谓“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取决于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的性质。由各种不同所有制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经济,则该经济实体的所有制性质就是公有制;如占主体地位的是私有经济,则该经济实体的所有制属性就是私有制。

这里最典型的恐怕就是股份公司的所有制定性。股份公司是产权流动和产权重组的一种典型形式,但股份公司本身并不能向人们昭示其具体的所有制属性。要认识股份公司的性质,必须弄清组成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状况,股份公司的性质就是由其内部的股权结构状况来决定的,公有股权占主体,则该股份公司属于公有制经济范畴;私有股权占主体,则该股份公司为私有性质。那种认为任何意义上的股份公司都是公有性质的观点,恐怕很难与经济现实相符,从而难以成立。

(三)

我们不能用模糊的“共有制”概念来说明“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属于社会主义的公有性质。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所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是一般的“共有制”,也不是任何别种形态的公有制,而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这种形态的公有制。对此,恩格斯早就指出:“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第一次表述了一个使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形形色色封建、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等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和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这是科学共产主义“特有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93—594、490页)。人人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人人又只能在总体上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公有观念,是对私有观念的扬弃。由此批评公有制什么“产权不清”、“产权虚置”,是对公有制本质的误解。“共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一样是一个混沌世界,其本身并不能说明一经济实体的公有性质,也不能说明其他所有制性质。

我们不能被不同所有制的共存和联合弄糊涂了。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经济运行中共同组织资源是一回事。它适应生产社会化水平提高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扩张的要求,是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资本联合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产物,是所有制结构总体优化配置从而资源配置优化的客观要求。但这种资本联合所形成的经济组织本身体现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则是另一回事。当我们确定其所有制性质时,应当注意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一些似是而非的主张进行深入的分析。特别是对那些假“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之名,淡化公有与私有观念,实质上是主张削弱甚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的所有制改革的观点,应当及时给予揭露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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