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报告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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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市场化与相对指数的理论基础

经历了20余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经济已经基本上从计划经济的轨道转上了市场经济轨道。

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在走向市场的改革期间,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大多数人

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中国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但市场化的进展程度是很不平衡的。就区域而

言,在一些省份,特别是某些沿海省份,市场化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但在各地区之间还存在很

大的差距。

为了对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相对进程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们建立了中国各

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标体系,用比较的方法从多个不同方面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的相对

程度进行测度。我们把测度结果称为“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

将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经济体制或经济环境,用数量化的方法以至用某种“指数”加以度量和表

现,是对理论和理论应用的一种挑战。在具体介绍市场化指数的构成和形成方法以及我们用其对各

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进行测度的结果之前,我们先对“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作几点说明。

1.市场化进程的涵义

所谓的市场化是指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改革,不是简单的一项规章制度的

变化,而是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体制的变革。正因如此,用数量指标来对这一体制转

轨过程进行分析、度量与比较,是一个极端复杂的工作,它要涉及到体制的方方面面。我们最终想

得到的一个简单的、单一的“指数”,必须是由多方面、多个指标所构成的一个体系所支撑、所构成。

我们目前所做的工作,就是通过五个方面共25个指标和分指标构成的一个指标体系,运用“主成份

分析法”这个计量经济学中处理这类问题较为成熟也较为广泛使用的方法加以分析计算形成的一个指数。尽管如此,我们仍然知道,这五大方面,25个指标仍然不可能“穷尽”市场化进程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反映市场化的全部进程。我们能够做到的只是反映市场化进程的主要内容。

同时,在此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市场化改革的体制转轨进程是分阶段的,在不同的阶段上,不同方面的问题会较为突出,或者说这一进程在一定时期会较为突出地体现在某些方面的进展上,比如,在我们已经经历的阶段上,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比重减少,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加大等等是体制改革进程的主要方面,较为突出地反映着这一阶段的成果;而在未来的某些阶段上,法治化进程、政府职能的转换,金融市场的发展、国际化程度提高等等,可能成为体制转轨的更重要的内容和更重要的标志。那时我们对市场化进程的度量,可能会更侧重那些方面的分析。市场化进程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我们的市场化指数分析,虽然从短期来看要维持指标体系的相对稳定,从而保持指数的可比性,但从长期来看也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的研究将不断地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以修改和调整。

2.相对指数的涵义

迄今,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实践并没有给出一个100%市场化的模式和范例。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演进、变化着的经济体制,而且各国的市场经济在具体形式上存在着许多差异,很难用一个统一或唯一的标准加以衡量。想以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为参照系来衡量市场化的绝对程度是不现实的。但是发达国家的历史也都证明,建立一个以市场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是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出于这些考虑,这套指数的设计主要着眼于将各省区的市场化程度进行横向比较和排序,同时尽可能地近似反映各地市场化程度沿时间顺序的变化,对它们的进步或退步做出评价。也就是说,市场化指数并不表示市场化的绝对程度,而是表示各个省份在市场化进程中同市场化程度最高和最低的省份相比的相对位置,是一个“相对指数”。

相对指数的涵义就在于:它并不是表明各地区本身“离纯粹的市场经济还有多远”,而只是在比较各地区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谁的市场化改革程度相对更高一些,谁相对更低一些,原因是什么。我们在做的事情,不是在比较各个地区离“市场经济”有多近或多远,而是在比较各地区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上的“相对程度”。我们的指数,不是与一个“100%的市场经济”或“理想的市场经济”的抽象概念进行“纵向”比较的结果,而是将各地区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进行“横向”比较的结果。其目的也主要在于表明各地区之间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差异,而不在于说明各个地区或中国整体“离纯粹的市场经济还有多远”。形象地说,我们的这个指数,衡量的是在一条道路上行进着的人们之间的相对距离,而不是某个人离“目的地”的绝对距离。

下面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将解释各地区市场化指数的具体构造和形成方法,包括指数的计算公式和权重的生成。第三部分报告1999—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化程度的最新排序和评分,分析市场化进程变动的最新趋势和特征。在最后一部分,我们将对市场化指数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作些探讨。

二、市场化指数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的建立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由于一个指标只能从某一特定角度反映市场化的程度,我们对以上提到的每一个方面都采用两个以上的指标从不同角度进行度量。所选择的每个指标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近似地反映市场化某一方面的某些基本特征。

第二,所选择的指标必须是可度量的,而且能够实际取得数据。有些指标虽然理论上可行,但缺乏数据来源,或虽能取得数据,但可信程度较低,则宁可暂缺。数据主要来自各类不同的统计指标,在缺乏统计数据的情况下使用调查数据。

以下是市场化指数的指标体系构成,和对这些指标的说明。此外,原准备采用、但由于缺乏数据等原因而未能采用的指标也在每一方面指标的后面列出。

第一方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目前的指标体系中使用了以下5项指标来衡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a.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最重要方面就是由主要由政府通过计划方式分配经济资源,转向主要由市场来分配经济资源。改革前,政府财政是分配经济资源的主渠道。改革以来,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31%下降到2000年的15%。我们发现在各地也存在同样的趋势。因此,我们采用了各地财政支出占当地GDP的比重作为负相关指标(它的剩余项代表由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来近似地反映资源分配方面的市场化进展程度。较低的比例得到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得分。为了消除偶发因素导致的年度异常波动,我们使用3年移动平均值代替当年值。例如:2000年为1998—2000年的平均值。

应当说明,财政支出比重与市场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负相关关系,不能离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市场化发展阶段,简单地说财政收支比重越低,市场化程度就越高。如果政府收支低到了不能维持其必要的公共职能,市场体系的正常运转当然也会受到影响。但目前看来市场化发展程度与财政收支比重这种负相关关系还普遍存在,因此在目前阶段采用该指标近似反映市场化程度还是可行的。今后在数据许可时或情况变化时,我们将对这一指标作进一步的分解或调整。

1b.减轻农村居民的税费负担。近年来,农村居民的税外负担,如税外收费、集资、摊派等较重。这部分经济资源的转移分配缺乏规范,透明度低,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分配。此外,某些地区地方政府超过合理范围的征税也增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根据大面积抽样调查数据计算了各地农户税费上缴占纯收入的平均比例,作为逆向相关指标对1a进行补充。

1c.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某些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低、规章制度和手续繁杂、政策和操作不透明,甚至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企业和居民寻租乃至敲诈,都导致市场的扭曲。我们使用企业主要管理者花在与政府部门和人员打交道的时间占其工作时间的比重这一抽样调查数据来近似度量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

1d.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同农民负担问题一样,企业的税外负担(企业负担的收费,摊派等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也从负面反映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状况。

1e.缩小政府规模。一些地方党政机关机构膨胀、人员臃肿,增加了社会的负担,这是当前影响正常的市场活动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我们以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年底职工人数占本省总人口的比例作为负相关指数来反映这一问题。

除以上指标以外,我们还考虑了如下指标,但未能将它包括进来,即:

市场分配非公共经济资源的比重。用政府非公共性开支占GDP的比重来从逆向进行反映。它能够比1a更准确地反映政府分配经济资源对市场的影响。但困难在于难以准确地区分政府开支中的公共性和非公共性部分。将来在统计数据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将用这个指标代替1a。

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设计采用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及环节和企业登记注册的审批时间。这方面审批周期越长,环节越多,说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效率越低,对市场进入的影响越大。前一指标未被采用的原因是不同类型投资项目的审批周期和环节数相差太大,因此各省区之间数据缺乏可比性。后者未采用是因为很难通过企业调查取得当年数据。但上述指标已基本上被1c替代。

第二方面: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改革前,国有企业在非农业经济部门中占绝对统治地位。改革期间发生的一个最显著变化就是市场导向的非国有企业取得了重大发展,使得市场调节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迅速提高。因此,衡量各地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对于各地市场化程度的测度有重要意义。这包括如下3个指标:

2a.非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2b.非国有经济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中所占比重。

2c.非国有经济就业人数占城镇总就业人数的比例。

以上2a反映的只是工业中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因此我们使用2b和2c从不同方面加以补充。将来在统计数据允许的时候,我们将采用非国有经济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代替以上指标。

也应当说明,上述指标只在一定时期内反映市场化的进展状况。即使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在某些提供公共产品或存在经济外部性的部门,国有企业仍然占有一定的位置并有存在的必要。因此这一比重同市场化程度并非线性负相关关系。今后随着情况的变化,上述指标的应用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方面: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

我们用两个分项指标衡量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

3a.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经过20多年改革,大部分产品的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但这一进程在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情况不尽相同。有些省区由于其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制约,政府指令性价格和指导性价格所占的比重还相对较高。尽管这一情况并不完全取决于各省区的内部因素,但还是大体上反映了在这方面市场化程度的差别。我们采用了以下三个二级分项指标(基础指标)合成上述指数:

3a1.社会零售商品中价格由市场决定的部分所占比重

3a2.生产资料中价格由市场决定的部分所占比重;

3a3.农产品中价格由市场决定的部分所占比重。

以上指标大致反映了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但仍然不尽全面。主要是在服务业价格决定方面缺乏数据。由于未能取得2000年该项数据,我们对该年沿用了1999年数据。

3b.减少商品市场上的地区贸易壁垒。当前在某些地区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区性贸易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低效率的企业,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减少地区贸易壁垒是提高市场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采用各地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销售产品时遇到的贸易壁垒(按陈述的件数计)与相应省区的经济规模(GDP)之比表示。该比值越低得分越高。

我们希望采用但未能采用的指标有:

服务业中由市场定价的部分所占比重。未采用的原因是缺乏数据。

市场垄断和价格协议。这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因为不同产业、行业的情况非常复杂,难以取得有代表性的分省数据,故未采用。

第四方面: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

在要素市场发育方面,已经采用的有4项指标:

4a.金融业的市场化。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金融业的全面市场竞争尚未形成。本项研究中,我们用以下两项基础指标近似地衡量各地金融市场上的竞争程度:

4a1.金融业的市场竞争。我们使用非国有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比例来反映这一状况。

4a2.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目前非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已经占了大半壁江山,但非国有企业得到的贷款还只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一个相当小的部分。因此我们采用较易取得的金融机构短期贷款中向非国有经济部门贷款(包括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私营企业贷款、外资企业贷款)的比例来近似反映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

4b.引进外资的程度。较高的外商投资反映较完善的市场环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较高。但为了剔除经济发展程度(硬件环境)对吸引外资的影响,我们使用了各地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与地方经济规模(GDP)之比。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剔除由于地理优势而导致的吸引力差别。

4c.劳动力流动性。劳动力流动性是反映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但目前还缺乏完整的统计。我们使用外来农村劳动力占当地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这个指标近似反映劳动力的流动性。这在数量上是劳动力流动的主流。但外来劳动力数量除受软环境的影响,某种程度上也受硬件环境的影响,这个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4d.技术成果市场化。我们用技术市场成交额与本地科技人员数的比例表示。

我们希望采用但未能采用的指标有:

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由于数据不全。

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由于数据不全和数据口径不一致。

第五方面: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

该方面包括如下4个一级指数和8个二级指数:

5a.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这是市场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我们使用两个二级指标来衡量

5a1.律师人数与当地人口的比例

5a2.注册会计师人数与当地人口的比例

但以上指标只反映了市场中介组织发育的某些方面,而且只适用于市场发育的一定阶段,是阶段性指标。

5b.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市场中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受到有效的保护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我们用如下两个二级指标进行衡量:

5b1.市场秩序。我们用经济案件发生数(收案数)与GDP的比例来逆向反映市场秩序的好坏。经济案件发生过于频繁说明市场秩序不良,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多侵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是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公众的法律意识较弱,有问题不愿诉诸法律,容易造成经济案件发生率低的假象。今后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个指标将会更准确地反映市场化状况。

5b2.执法效率。我们用经济案件结案率(经济案件结案数同经济案件收案数的比例)反映执法的效率,即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5c.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条件。我们使用如下两个二级指标来反映这方面状况。这两个分指标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技术市场的活跃程度。

5c1.三种专利申请受理数量与科技人员数的比例

5c2.三种专利申请批准数量与科技人员数的比例

5d.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方面的情况有两个二级指标来反映:

5d1.消费市场秩序。所用指标是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数与GDP之比(逆向指标)。消费者投诉发生频繁说明消费者权益受到较多的侵害。但这又与经济发展和商品化程度有关,因此用GDP调节。

5d2.对消费者保护的程度。这用消费者投诉解决率表示。即: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案件解决数与消费者投诉案件数之比。

我们希望采用但未能采用的指标有: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行业协会人数与当地人口的比例,因数据不全未采用。

三、指数的形成方法、计算公式和权重的生成

这套指数由25个基础指标构成。每个指标对各省份的评分表达各省份在该领域市场化进程的相对位置。具体形成方法是:先就单个指标设定基期年份(1999年)指标得分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10和0(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省份得分为10,最低为0),并根据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指标值确定它在0与10之间的得分,形成与该指标对应的单项指数。再由属于同一方面的几个指数按照一定的权重合成方面指数。最后由5个方面指数按照一定权重合成总指数。

计算指标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根据指标数值高低与市场化程度高低的理论关系,计算指标得分的公式可分为两大类。当指数值高低与市场化程度高低正相关时,则这些指标的得分采用第一个公式计算,即原始数据越高,指标得分越高,指标所体现的市场化程度越高。例如劳动力流动性:

经过上述处理,各项得分(包括指标得分,方面得分、最终得分)均与市场化程度正相关,即分越高,市场化程度越高;反之市场化程度越低。

为了使各地区的指数评分可以同以前年份相比,从而反映市场化的进步情况,基期以后的年份最高和最低分允许大于10或小于0。

各方面指数是由其所属各单项指数加权平均构成。总指数是由5个方面指数加权平均构成。

在多因素分析中,权重的选取是个难点,其中,定性的方法与定量的方法都有广泛的应用。由于市场化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各组成方面的重要程度很难从经济理论或定性的方面加以判断。为避免主观随机因素的干扰,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s Analysis)确定权重,其最大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客观性,即权重不是根据人的主观判断,而是由数据自身的特征所确定的。主成分分析法是将多个指标的问题简化为少数指标问题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在尽可能保留原有数据所含信息的前提下实现对统计数据的简化,并达到更为简洁明了的揭示变量间关系的目的。本课题所选定的权重为上述各指数评分值序列的第一主成分的相应系数。这是基于以下理论假设前提条件做出的,即该市场化指数分析框架所反映的第一信息是市场化的相对程度。为了兼顾不同年份指数的可比性,各单项指数和方面指数的权重保持不变。这在短期不会造成明显的偏差,但积累到一定时期有可能导致权重的合理性下降。我们将进一步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指数名称和所生成的权重见表1。

四、中国各地区市场化程度总体排序和进展

表2列出了各省市自治区在1999和2000年的市场化相对进程总指数的排序和评分,以及这两年排序和得分的变化情况。从这两年的评分变化,可以看到每个省市自治区在市场化方面是否有所进展,以及进展的相对幅度。由于数据所限,本排序中西藏暂缺;也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表1 市场化指数的指标体系以及权重的选取

注:方面指数权重的生成,以5个方面指数权重之和为1;各级分项指数权重的生成,分别以本级分项指数权重之和为1。

表2 各省市区市场化总指数排序和评分:1999—2000

注:表中两年评分之差与评分的变化在尾数上有不一致之处,是由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尽管各省市自治区排名变化有正有负,但全国几乎所有省市区的市场化总指数评分都在提高。说明它们大多数在市场化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就总体而言,30个省市自治区在2000年市场化指数的平均值为5.81,比1999年上升了0.21(各单项指数以1999年单项指标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为10,最低为0)。2000年总指数最高得分8.41,最低得分3.15,分别比上年上升0.31和0.81。

2000年市场化排序的前10位是:广东(1),浙江(2),福建(3),江苏(4),山东(5),上海(6),天津(7),海南(8),安徽(9),辽宁(10)。前10位除安徽外全部为东部沿海省市。其中,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山东稳定地排列在前5位,名次同1999年相比没有发生变化。(注:按现行划分,除香港、澳门、台湾外,东部包括: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海南省、辽宁省、河北省。中部包括: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山西省。西部包括:四川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但是从表2的指数变化可以看到,这5个省市的得分均有明显上升。前10位平均得分7.30,比上年上升0.27。其中上升幅度最大的是上海(0.65),其次是天津(0.49)。

2000年市场化排序在第11—20位的10个省市自治区是:河北(11),重庆(12),广西(13),北京(14),四川(15),河南(16),湖北(17),吉林(18),湖南(19),江西(20)。这10个省份以中部省份居多。从表2可见,它们2000年的平均指数是5.78,比1999年上升了0.13,上升幅度明显小于前10个省市。说明它们2000年的市场化进展不如前者快。

2000年市场化排序在21—30位的10个省市自治区是:黑龙江(21),云南(22),甘肃(23),内蒙古(24),贵州(25),山西(26),陕西(27),宁夏(28),青海(29),新疆(30)。

这10个省区中包括8个西部省区和两个中部省份。它们的平均指数是4.35,比1999年提高了0.23。提高的幅度低于前10个省份,但高于中间10个省份。最后4个省区两年排序没有变化。其中青海和新疆虽然市场化排序低,但得分提高幅度最大,分别为0.47和0.81。这反映了它们在市场化方面正在追赶其他省区。

从总体上看,从1999年到2000全国各省市区在市场化进程中的相互关系相对稳定,排序的变动不大。排名发生正负两位的变动的有四个省市,它们是上海、辽宁(提升两位),湖南、甘肃(下降两位)。另外有10个省市区的排名有正负一位的变动。北京市是唯一的例外(提升5位,原因将在后面解释)。应该说明的是,在总体排名变化相对较小的前提下,绝大部分省市区的市场化指数评分都提高了,说明市场化在全国几乎所有地区都在深化。在这种情况下,总体的进步不一定会表现在相对位置的变动上。特别应当提到的是,排名靠后的一些省区评分提高幅度较大,如新疆提高了0.81,是所有省区中提高幅度最大的。

表2显示,东、中、西部地区在市场化进程方面有明显差距。三个地区2000年综合指数平均得分分别是7.16、5.47、4.71,以东部最高,中部其次,西部较低。东中部差距为1.69,中西部差距为0.76。三个地区2000年比1999年的进展都有进步,但中部改善幅度较小。

五、市场化指数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

以往在考察制度及制度变革因素时,要不是容易与其他经济因素(如发展变量)混淆在一块,要不就只是定性的分析,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市场化指数首次将制度变量从众多经济因素中分离出来独立研究,并给予了量化。这使我们可以定量地来独立考察制度变量因素的经济意义。比如在有关全要素生产率的研究中,理论上,我们都知道:第一,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一个变量,是除了资本、劳动(以及人力资本)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之后的一个“剩余”。第二,我们知道解释这个“剩余”的因素主要是两个:一个是技术进步,另一个就是体制改进(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但在实证环节上,困难就在于如何区分技术进步和体制改进这两个因素各自的贡献,如何给这两个因素的贡献率以定量的分析。过去人们曾试图用“再次剩余”的办法来加以分析,比如如果我们能够以某种方式定义一个“技术变量”,那么我们就可以在确定这一技术进步变量与全要素生产率变动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将全要素生产率的“未被解释”的剩余部分,视为体制变量的贡献。但显然这也是一个近似的推断方法,仍然没有一个“体制变量”来进行更确切的分析。而我们有了这么一个全面反映各地区制度变革状况的市场化综合指数,就可以分别对技术进步与体制变革这两个因素的贡献率实证性地加以分析(樊纲等,2002)。

市场化进程与省区人均GDP的相关关系

各地区市场化指数计算出来,便成为一个工具,它可以使我们做很多有意义的事情,比如:

第一,地区差异分析。市场化进程指数本身表明了各地区之间在体制改革方面的差距。而体制改革方面的差距是导致各地区经济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与其他指数(比如我们同样要加以计算的基础设施指数)结合起来,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说明各地区之间经济增长或繁荣程度之间差异的原因。下图表明,在各地区“市场化指数”值与当地的人均CDP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第二,改革政策分析。有了市场化相对指数这么一个评价体系,我们就可以通过对各项指标和分指标的分析,发现各地区的差异究竟是什么;市场化进程较慢的地区应主要在哪些方面努力,才能尽快缩小差距。这样在提政策建议时,就能有据可依,避免泛泛而谈。

最后,如果我们有连续若干年的市场化指数,并形成以某一年基期的时间序列数据,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深化对体制改革进程的动态分析。中国市场化改革还要进行20—30年的时间,将不断有新的情况出现,将这一研究工作持续进行下去,对中国的各地区市场化进程进行跟踪研究,是具有长远现实意义的。而且,有助于我们利用中国体制变迁的过程,丰富和深化制度经济学的研究。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市场统计年鉴》、《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

中国金融学会:历年《中国金融年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历年《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

中国物价年鉴编辑部:历年《中国物价年鉴》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年鉴,以及经济、金融、劳动、贸易、财政等方面的有关统计资料。

其他方面的数据来自如下机构:

(1)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调查数据

(2)国家统计局有关农户抽样调查数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案件收案数和结案数的统计

(4)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消费者投诉案件收到数和解决数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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