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云[1]2016年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变迁研究(1979-2016)》文中研究指明人大监督制度的前20年发展曲折,总体上发展十分有限。在1979年之后,人大监督制度走上了逐步发展的道路,历经30多年的发展,监督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作为地方人大最高层级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尤其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制度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迁。就监督力度而言,层级越高的人大监督力量越大,在地方人大中,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力量是最大的。并且,各省在履行监督职权时的主要力量是常委会,因此,本文选取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此外,2006年《监督法》的出台,将各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加以明确和规范,人大监督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而且,最近这些年,随着专题询问监督方式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普遍开展,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也进一步得到了发展,有必要对其发展和成因作一个梳理。因此,本文以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分析其自1979年以来发生的制度变迁,并分析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和动力。本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运用结构-功能主义方法来分析1979到2016年间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发生的重要变迁。第一部分从人大监督制度的结构方面,来分析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制度在制度结构,即在组织结构、程序和规则方面的制度发展;第二部分分析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功能的强化,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的内容来体现。结构的变化带来了功能方面的有益变化,功能的强化也促进了结构的完善。第叁部分分析了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发生这些重要变迁的动力,党、中央领导人、和全国人大从制度顶层推动了监督制度的发展,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发挥了积极的能动作用,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则对人大监督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更多要求,成为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变迁的持续动力。
刘宝辉[2]2016年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是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现在中央关于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政策方向十分明确,各级人大也都纷纷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但总体来说,目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缺少整体思路;专职委员的比例在不断增加,却缺少相应的制度创新。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在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在实践上亟待顶层设计。因此,本文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为选题,希望在政治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议。论文从代议制理论入手,在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沿革以及中西对比的基础上,分析现有人大代表兼职制的缺点和不足,指出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点阐述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的理论设计。论文分为五个部分。一、代议制与代表理论。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兼职制。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可行性。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改革设计。论文第一部分为相关政治学基础理论研究,主要介绍了代议制与代表理论。代议制已经发展为一项日臻完善的国家政治制度,是现在世界各国民主制度的主要实践形式。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制度,有必要从比较的视角分析代议制与代表理论。本文对代议制的研究,主要对其历史渊源、理论预设和制度形态进行了认真梳理。对代表理论的研究,则主要关注与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委托”与“独立”之争、全民与选民的利益张力两个方面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研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兼职制,主要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演进、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比较叁个层面。人大代表兼职制伴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演进而变迁,因而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理解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由来意义重大。而后深入分析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形成与发展,其历史合理性何在。最后在考察西方国家议员专职制的基础上,比较了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异同。论文第叁部分探讨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问题,主要从兼职制的局限性和专职化的现实需求两个方面,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展开讨论。对当前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与本职工作的冲突、代表意识的错位、履职功能的弱化、监督功能的缺位等角度进行具体阐释。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现实需求方面,认为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政治生活的新内容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社会分工与专业化也要求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论文第四部分分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可行性。与人大代表全面专职化相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在政治现实性、实际操作性以及支持保障条件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为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政治现实性方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作为渐进性改革,改革成本较小,所受到的改革阻力少,有利于为深化改革凝聚共识,也有利于在改革中维护政治稳定。在实际操作性方面,提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政策基础、制度基础与实践基础。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日新月异的发展都能够有力地支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论文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改革设计。提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与人大代表兼职制相结合的基本思路,走渐进式改革道路及加强制度建设的两条推进原则。具体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产生、级别待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室、工作运行制度、监督考核、出口机制等六个方面。在选举产生上,主要分析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的人员数量分配、参选条件及选举程序等。并特别单列一节,提出进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选实验的改革设想。从级别待遇、工资待遇、岗位待遇叁个层次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待遇。提出探索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室,并辅以委员助理和专家顾问制度。从会议与会期、联系同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行使监督权力等几个方面讨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制度创新;认为有必要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考核监督;最后特别讨论了专职委员的出口机制问题。
凌颖[3]2016年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研究》文中提出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根据我国宪政体制和运作实际,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人大履职的关键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一系列新观点、论断和要求,为人大工作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但不容忽视的是,久为诟病的人大制度运作中的种种弊端并没有“迎刃而解”,所存在的“顽疾”在地方上尤为凸显,集中表现在人大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的不相称。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广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性和法律性皆强,但往往欠缺与之相配的很强的专业性和程序性。不可否认,目前人大制度运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到位”问题而非“越位”问题。基本制度的有效运转是建立在其与具体制度的高匹配度上的。议事制度是人大制度中的具体制度,议事程序是议事制度的枢纽部分,直接关系整个议事过程的优劣。各地人大常委会议事普遍有成文的议事程序规范(包括召集程序、议案提出程序、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后续监督程序,以及对这些程序的补充规定),但文本的规定相较于政治系统的民主化进程及其需求总有一定滞后性(在注重转型升级的时期尤为明显),本身就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加之实践中有很多应然和实然的矛盾,议事质效总体是偏低的。通过对江苏省淮安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基本情况和审议程序实际运作的考察,与议事程序文本规定及西方国家议会议事程序进行比较,可以梳理出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的不足之处。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于会期的规定有歧义,且显示出压缩倾向;二是议事公开程度不足,缺乏对整个议事过程可以公开透明到什么程度的具体规定,对公开的形式也欠缺硬性的规范;叁是议事水平和条件都不成熟,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不出高质量发言,审议过程显示出官僚化的内在逻辑,少数人的意见得不到充分考量,审议意见沟通机制也有明显缺陷;四是强制力薄弱,议事工作缺乏权威性。概括而言,就是虽有议事程序规范,但在实践中往往看不到决策的理由、对主张的论证、决策失误的责任、对不同意见的尊重与吸纳等,有进行研究和优化的必要。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存在以上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人大作为权力系统的非封闭性,“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影响和消解了人大监督效能;二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缺乏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因子,呈现出落后、顽固的一面,弱化了人大监督权有效运行的土壤,同时稀释了宪政监督意义上人大常委会议事参与者的自主意识;叁是对人大常委会自身的监督是欠缺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益保障和履职辅助机制也缺乏系统性,而且不能满足与时俱进的需要。这些原因交互迭加,造成了代议机构议事程序意识、规范意识的淡薄,对规则主张的无力。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的优化与其履职行权质效的提高有紧密联系。根本上,需要稳固人大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通过政治体制、政治文化方面障碍的逐渐破除,加上人大自身刚性监督手段和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应用,为议事程序的优化提供坚强保障。在不违背现有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议会议事程序中的有益因素,可以对议事前的准备程序、正式议事流程、后续监督工作都进行更为细致的编排,最终达到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质效的效果。同时,需要推进一系列相关工作,如尝试推行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为他们高效履职提供有利条件;形成操作性强的监督考评机制;扩大议事民主;等等。
吉启卫[4]2016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及其实现研究》文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的科学理论指导优势、长期探索的实践优势、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政治优势。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面临着来自思想观念的误区、权力腐败的干扰、能力素质的差距、结构体制改革乏力等多方面的挑战。对此要从如下四个方面加强建设:促进政党制度优势与人大制度优势的互补;探索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的优势协同;将人大制度理论优势转化为人大制度实践优势;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增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优势,提高优势显示度、作用力、实效性。
金灿灿[5]2017年在《提升县级人大预算监督能力研究》文中认为提升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有效途径,也是中国政治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生长点”。经过多年探索,各级人大在丰富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方法、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探索。但从总的情况看,人大审查监督政府预算还存在重形式、轻实质,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与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要求存在差距,预算监督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整合和强化等诸多问题。其中,非常突出、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能力明显低于全国人大,并且各地人大行使预算监督权的情况很不平衡。为什么目前中国地方人大监督同级政府预算的能力滞后于全国人大?如何客观认识这一政治现象?如何破解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中遇到的难题?这些都是财政法治建设和地方政治发展研究的重要方面。鉴于此,本文从中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对A县人大的实证调研,总结影响人大预算监督能力的内生、外生影响因素及演进规律,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把县级人大预算监督能力的提升纳入学术研究的视野,本文力图为理解中国“真实世界”中的预算监督过程究竟是什么样子提供一个“机会之窗”,进而透视提升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这一更为宏大的命题。具体而言,本文将回答以下问题:A县人大预算监督的过程如何展开,影响县级人大预算监督能力的内生、外生影响因素有哪些,怎样提升县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实效和能力。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在借鉴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相互关联的分析层次的基础上,形成了分析县级人大预算监督的“五维”分析框架——即借助预算权力结构、法律规则、监督程序、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五个基本概念,对县级人大预算监督作过程描述。在“五维”分析框架的指导下,研究重点包括叁个部分:谁有权力去监督被监督者,即县级人大预算监督过程中参与者之间“预算权力结构”的分布;预算监督的依据有哪些,即其实际运行依托的“法律规则”;预算监督的过程如何开展,即在“监督程序”、“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的影响下,县级预算监督参与者之间的互动模式。文章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从阐释问题来源入手,论述该研究的选题意义,对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作简要归纳,并对下文中出现的基本概念作出界定,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最后简述相关理论和研究框架;第二部分,结合县级人大预算监督的实证资料,总结A县人大在监督政府“钱袋子”时的监督内容、监督效果;第叁部分,探析A县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程序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无法避免的审查盲区,并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依据前述内容,联系各地县级人大的已有探索、创新,分条对应提出对策性建议;第五部分,回顾全文,反思论文不足之处,概括有待继续解决的问题及作者在未来深入的研究方向。
陈颖[6]2008年在《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职权通常被概括为:决定权和监督权。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监督权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现实中人大监督权却处于一种弱化的地位,其中原因不单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更多的是难以执行、执行不力的问题。着眼于《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本文将分四章在分析了解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对《监督法》进行审视;进而指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措施。第一部分,人大监督权的界说。理清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并指出了监督法立法中的亮点之处,明确人大监督权的概念和特点,进而明确我国人大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人大监督的基本制度。首先明确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以及公开性原则。其次分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设计的基本内容,即人大监督的主体、对象以及监督的内容。第叁部门,指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监督法的立法设计本身和监督权运行机制方面展开。对监督法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以制定主体、监督对象以及监督程序叁个方面进行归纳;而人大监督权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则主要总结为:法律监督不力,人大监督权威性不够,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监控方式单一、监督系统缺乏协调整体效能不高,以及人大财政监督实际效果不佳。第四部分,在分析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后,对如何完善我国人大监督权制度进行思考,提出对策性建议。首先明确监督制度改革完善的基本原则即:权力分配和正当程序;而后对于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可以而且应当制定立法实现代表权的平等,以及实行人大代表委员专职制。对于公共财政出现的监督不力的情况,笔者提出具体的完善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执行监督措施。最后对于人大的具体人事、工作监督措施,述职评议、个案监督、质询制度,指出其合理性以及需要改进之处。
刘丽[7]2016年在《省级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日益发展与完善。2010年修改了选举法和代表法,不仅实行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且进一步规范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增强了履职效果。2015年又修改了人大“叁法”,即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进一步加强了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这些都有力推动了人大制度的蓬勃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人大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不断完善人大制度,才能确保人民能够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为此,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对今后一段时期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如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等。这些论述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政策指引。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为主旨,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定性与定量分析法等方法,在制度与行为互动的分析架构下,对H省级人大代表2008年—2012年五年任期的履职行为进行多角度实证考察,力图完整呈现其履职状况,在人大代表履职行为与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相关关系中,探寻影响人大代表履职的主客观因素,并从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代表自身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增强代表履职效果的基本思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实现形式,其实际运行状况体现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为主体,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效果,关系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实现程度。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是我国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履行其代表职责,以实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性质的规则和做法的总和。人民主权理论、代议制思想和代表制理论,为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实践发展大致经历了叁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概况;二是反右和“文革”时期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概况;叁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概况。当前,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代表履职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和代表履职制度环境的不断优化,都为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了现实基础和有力保障。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是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还包括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和履职监督等。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可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职责与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开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有:参加会议;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询问和质询;审议议题;参加选举;提出罢免;进行表决等。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有:联系群众;进行视察;参加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列席有关会议等。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主要包括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履职的时间、物质和组织保障等。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主要包括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以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罢免代表等。从对h省级人大代表履职状况的分析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随着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迅速发展,h省级人大代表的履职环境不断优化、履职状况不断改善、履职效果不断提升,但同时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人大代表构成中存在“两高一低”现象,即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的比例过高,而基层群众的比例过低,这使其代表性和民主性大打折扣。其二,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大会不误、小会缺席”现象,“质询不足、罢免缺失”问题,“议案建议、质量不高”问题等。其叁,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联系群众中的“蜻蜓点水”问题,视察调研中的“走马观花”问题,执法检查中的“流于形式”问题,代表参与中的“热情不高”问题等。其四,人大代表履职保障与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人身特别保护权、履职时间、知情权、物质条件等方面的保障不足和履职监督不力。影响人大代表履职的因素很多,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制度层面的;既有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也有时代发展的要求。其主要影响因素体现在叁个层面:一是素质层面。主要表现为:代表意识淡薄,影响其履职主动性;知识素质不足,影响代表履职的主动性;能力素质欠缺,影响代表履职的实效性。二是法律层面。有关代表履职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既表现在立法缺陷的存在,还表现在一些法律规定缺乏实施细则或程序保障和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不畅。叁是制度层面。人大代表履职的成效有赖于相关制度的支撑与保障,而当前我国代表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代表履职的障碍,直接影响到代表的履职行为与效果。基于对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增强人大代表履职效果的基本思路。首先,完善选举制度。包括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改革候选人提名制度;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改善代表组成结构等。其次,优化代表履职环境。包括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建立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完善代表履职监督制度等。再次,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包括强化角色认知教育,提高代表履职意识;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注入代表履职活力;增强代表政治效能感,提升代表履职实效等。本文在借鉴以往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H省级人大代表履职状况的实证调研,力图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的分析研究,但由于人大代表履职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受自身学科知识和水平所限,难以对一些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如人大代表履职中的预算监督问题等。此外,人大代表履职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材料掌握不够全面,致使对一些问题由于缺乏佐证材料而无法作进一步的研究。总之,人大代表履职问题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的课题,本文只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
丁雪莲[8]2016年在《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宪法及法律明文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其作为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在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上发挥巨大作用。宪法及法律赋予其四大方面的职权,主要表现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对于基层政权地方人大来说,监督权虽然是一项基本职权,但实际操作中较其他职权运用频率最高。但是现实中地方人大监督权遭受多方面的削弱和排挤,正处于一种弱化的地位。其中原因众多,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仅是一个层面,更多的原因在于执行困难、执行不力等问题。虽然近年来地方人大大胆开辟新的探索路径,运用创造性思维,与时俱进贯彻落实人大的监督职能,揭开人大监督政府的新篇章,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种种原因,地方人大监督权贯彻落实的效果与人民的期盼仍旧存在一定的差距。对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的内涵、主体、特点和方式等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深入剖析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尝试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在实践上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办法。文章首先从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的理论开始研究,在弄明白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的职权主体,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的内容。其次结合实践中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职能的具体落实情况,在肯定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分析探讨地方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如执法上、运行上、人大代表履职上等,总结出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存在的问题。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存在的问题有: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运行机制不完善的问题;部分地方人大的监督意识及政府被监督意识相对薄弱问题;监督主体整体素质偏低,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问题;地方人大监督刚性不足,有效手段缺乏问题。最后再针对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第一要有制度化安排,贯穿“叁个统一;第二要优化监督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法配套措施;第叁要增强监督意识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第四要提升代表法律业务素养优化组成结构;第五要注重民主参与并拓宽监督渠道,第六要强化刚性监督手段并加大监督力度。综合运用好以上的措施和建议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不断推进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发展,把宪法及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力落到实处。作为我们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大,在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办事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要发挥好地方人大监督职能,不断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扮演好人民公仆角色。完善好地方人大监督政府机制,对推进我国法治事业的进程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意义重大。
王珊珊[9]2018年在《县级人大监督职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县级人大,在我国人大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监督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量最大、内容最多、范围最广、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项基本职能。县级人大监督职能的行使,深刻影响着中国基层治理的民主化进程。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系统也别是基层县乡人大的建设和工作出现了新加强、新变化,这些也需要及时的跟进研究。本文选取县级人大监督职能加以研究,以垦利区人大为样本,试图准确解读和全面剖析县级人大监督职能的行使,为县级人大监督职能应该怎么加强或者朝向什么方向努力标定更加明晰的路径。文章认为应该从法理和现实操作两个层面提出县级人大监督职能的改进路径,实现宏观视角和微观视角的结合。其中法理层面的探讨旨在从“应然”的角度进行学理探讨,根据人大制度设计出发点、宪法法律的要求,指出人大监督理应是什么状态,如何实现这种理想状态。现实层面的改进路径则强调当前人大不是扩大监督权的问题,而是如何把现有的监督用足用好,旨在从可行性层面提出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应该加强和改进的方式和路径。主要从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建立监督顾问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等方面,全面提升人大监督能力;从管好钱、管好人、管好权、深化法治监督、回应群众关注等方面深化人大监督领域。本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选题背景、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创新点等。第二部分,阐述了县级人大监督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基本原则、主要形式、历史发展等。第叁部分,重点介绍了垦利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现状。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内县级人大监督的几个典型案例及其经验启示。第五部分,在前面的基础上,分别从法理层面和操作层面提出了改进县级人大监督工作的路径。第六部分,是结论和展望,对全文研究进行了进一步总结,对县级人大监督职能的不断改进和加强进行了展望。希望本文的研究工作有助于促进县级人大监督职能的改进和完善,对推进地方治理的现代化有所启示和助益。
马红军[10]2016年在《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执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有权力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众多行政行为中,行政执法行为最为普遍也最为常见,其行为的执行是否遵照法律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进一步来说,其行为执行的合法与否也直接影响着民众对政府的判断,因此有必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然而,虽然我国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宪法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存在重大缺失,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更多的是通过行政诉讼和提起公诉,但这两种制度明显看来是极其被动的,而且其监督的范围更多是局限于诉讼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活动,对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很少监督,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根本不了解行政机关做了什么。基于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制度,让检察机关能够知道了解行政机关做了什么,建立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就是为实现这目标而努力。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宪法体制中的法律监督定位问题,结合法律监督的基本理论及法律监督督在人大制度下的定位以及依法行政的时代大背景论证了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案,在众多完善方案中论述了行政执法检察备案的制度优越性;第叁部分主要对我国行政执法检察备案的制度设计阐述了自己的构想,从行政执法检察备案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程序以及效果方面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的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检察备案制度的配套措施,如完善我国的检察建议制度和行政公诉制度。
参考文献:
[1]. 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变迁研究(1979-2016)[D]. 谢碧云. 吉林大学. 2016
[2].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研究[D]. 刘宝辉. 吉林大学. 2016
[3]. 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研究[D]. 凌颖. 南京大学. 2016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及其实现研究[D]. 吉启卫. 苏州大学. 2016
[5]. 提升县级人大预算监督能力研究[D]. 金灿灿.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6]. 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研究[D]. 陈颖.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7]. 省级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研究[D]. 刘丽. 河北师范大学. 2016
[8].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研究[D]. 丁雪莲. 安徽大学. 2016
[9]. 县级人大监督职能研究[D]. 王珊珊. 山东大学. 2018
[10]. 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初探[D]. 马红军. 华东交通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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