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地方和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腐倡廉论文,制度建设论文,大力推进论文,部门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反腐倡廉实践的发展,反腐倡廉要靠法制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反腐倡廉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当前,我国正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反腐倡廉工作也处于一个关键发展期。对此,各地方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抓住机遇,开拓进取,趁势而上。
充分认识地方和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都大有可为、必须有所作为的观念。
地方和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形成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应当是由多层次、多形态、不同权限、不同效力的反腐倡廉规范构成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规则系统。因此,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仅中央层面要做,地方和部门也要做;不仅党政机关要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要做,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只有这样,才能在各个领域中、各个层次上,使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以制度为依据,照章进行;使教育机制、监督机制、改革措施能够通过制度予以固定、保障和促进;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真正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
地方和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必要条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中央制定的法规制度一般是从党和国家全局出发设计的,很难兼顾每个地方、每个部门的具体情况。要真正把这些法规制度落到实处,往往还需要各地方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突出问题,细化中央的原则性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实施或保障措施。地方和部门处于反腐倡廉工作第一线,对法规制度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最了解,从这些方面入手进行制度建设,不仅对于贯彻执行中央的法规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还可以为中央进一步修订完善法规制度提供经验。
地方和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解决自身突出问题,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重要措施。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必须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实践证明,要使这些工作深入到位,必须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对于中央或者上级没有规定,但实践中确实需要规范的事项,各地方各部门应当及时反应,积极创新,通过建章立制,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加以有效整改,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有效防范。从这些方面入手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仅能够防止或减少腐败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还能够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本地方本部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地方和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达到“各个层次、各个领域”都扩大民主的要求,就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方面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使中央的要求能够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既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又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提供制度保障;既体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又切实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又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提供制度保障。
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的要求以及地方、部门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地方各部门应当依照制定法规制度的权限做好以下几项制度建设工作:一是起草制定中央或者上级颁布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实施办法或细化规定;二是起草制定中央或者上级没有规定,但本地方本部门又确实需要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起草制定保障中央或者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是在本地方本部门出台的发展政策、改革措施和法规制度中安排有效的反腐倡廉规范。开展这些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并重点围绕以下内容:
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完善相关督促检查的制度和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为贯彻中央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完善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法规制度,解决自身存在的妨碍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必须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利益冲突方面的特有功能。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政绩业绩评价标准、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努力形成正确的绩效导向,促使党员干部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
围绕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首先,要注意查找本地方本部门行使权力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人、财、物、事管理方面的制度,保证党员干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其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次,要紧密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以及政府采购等工作,找准这些领域党风政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源头,进行建章立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最后,要围绕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制定保障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制度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用制度的形式明确本地方本部门的监督重点、监督程序和方法措施。
围绕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规范。同时,各地方各部门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许多好经验,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目前,中央纪委正在抓紧进行《廉政准则》的修订工作。待准则修订发布后,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廉政准则》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细化或具体化,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制度建设,特别要结合修订后将要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细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各项要求。
围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各地方各部门要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做好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要认真查找本地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办事不公、漠视群众诉求、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的原因,并通过建章立制使解决问题的措施规范化、制度化。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看病难、解决纠纷难等问题,思考本地方本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并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方面的制度,使群众能够顺畅行使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要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提供制度保障,促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注意倾听基层和群众关于制度建设的呼声,重视从本级人大、政协会议提出的议案中选择制度建设项目,及时列入当年工作计划,以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围绕扩大党内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央关于扩大党内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最终要通过地方和部门乃至每个党员、公民的具体行动来实现。保障党员权利,是扩大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基础,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在这方面,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落到实处。
围绕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这方面的法规制度主要靠中央制定,但地方和部门也要有所创新,特别是要根据这些年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细化查办案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风、预防腐败、巡视、案件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责任制度,探索加强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有效方法,强化内部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严格依纪依法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奠定基础。
地方和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党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外,还要紧紧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理解和牢牢把握中央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新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实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本地方本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本身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制度和制度体系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要充分认识党中央提出“三个更加”的深远考虑和重大现实意义,既加强治标和惩治腐败方面的制度建设,又更加注重治本和有效预防腐败方面的制度建设,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解决腐败问题,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本地方本部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载体和支架作用。
必须突出地方和部门特色,务求实效。各地方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部门因职责任务、工作权限不同,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必然有所差别,构建惩防体系的重点和难点也应当有所不同。要突出特色,就要把功夫和精力下在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找准本地方本部门惩防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要讲求实效,就要深入研究论证本地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中,哪些问题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解决;所要制定的法规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才能有效解决问题等。要突出工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既要积极开展工作,又要以科学态度对待制度建设,防止草率行事,避免出现只求数量、不顾质量和实际效果的偏向。
必须维护法制统一,处理好与上位法规制度的关系。地方和部门建章立制,要特别注意遵循党在政治上、组织上集中统一的要求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一是不与上位法规制度相抵触。既不能与有关具体规定抵触,也不能与上位法规制度规定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政策抵触。二是严格按照权限和职责范围建章立制。应由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事项,不要以文件的形式出台;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规范的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积极提出建议,但不要自行制定发布;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制定。三是不要照搬上位法规制度的框架、结构、体例和具体条文,力求形式简约、表述繁简得当。四是做好与相同位阶法规制度的衔接工作,使相关法规制度能够互为补充、相互支持、成龙配套,避免出现法规制度“打架”现象。五是处理好党内制度与行政制度或措施的关系问题,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对于行政方面出台制度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先在党内制定制度。
必须重在建设,处理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反腐倡廉重在建设,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也要重在建设。这就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做到有蓝图、有规划、有措施,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要体现全局性,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之中,把制度的约束力和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起来。要体现平衡性,兼顾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方面法规制度的均衡发展。要体现综合性,从着眼于建设的角度出发,综合发挥制度的规范、教育、引导和保障作用,推进有利于防治腐败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建设;充分发挥制度所特有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功能,有效保障防治腐败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精神,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首先,要不断更新法规工作观念,努力适应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使我们制定的各项反腐倡廉制度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其次,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关注基层和群众的诉求,尽可能增强制度建设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再次,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要坚持和完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又要勇于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既要发挥大家对传统领域建章立制工作比较熟悉的优势,又要努力拓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新领域。要定期评估、清理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废、改、立、释。最后,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的情绪,加强法规理论研究,创新法规工作机制,注意借鉴国外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使制度建设更好地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必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从上到下层层抓制度建设的体制机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需要全党动手、分级构建、整体推进。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统一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各地方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研究确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方法步骤,做到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要发挥纪委在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的职能作用,既可以每年将纪委全会部署的制度建设任务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分解,也可以对其他一些重要的制度建设任务进行专项分解。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责任,抓好督促落实。
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法规制度的质量和水平。制度建设的核心是规则制定,因而在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基本要求等方面要符合立法工作的一般规律,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要遵循所规范事项的内在规律,遵循制度建设的程序和方法,使制度的内容科学规范、反映实践、准确管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切实做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力。要优先制定实践中经常遇到、急需明确、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法规政策,做到成熟一个规范一个、循序渐进。要注重运用立法技术,恰当选择体裁体例,科学设计结构和逻辑,合理排列组合条文,正确运用规范语言,使制定的制度准确无误、严谨周密、凝练简洁。要注意发挥有关业务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以克服纪检监察法规工作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