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社区治理结构变迁研究中的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理结构论文,框架论文,社会论文,国家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背景
改革开放前,国家对城市基层社会的整合和控制基本上是通过单位制度实现的。相互独立的单位组织分别掌握着特定职业群体的政治、经济权利并完成对职工(市民)的福利供应任务。经由国家政权对单位的控制,一张看似由不同类别单位组成的严密管理网络就此成型。这种单元隔离的治理制度安排不仅有利于实施对特定职业群体的管理,还遏制了城市中不同质人群的交往和联系,社会生活因而变得简单化,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发生机率也保持在低度水平。此时,街居制度,即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委会管理体制发挥的仅仅是管理单位控制体制覆盖之外的闲散人群和老弱病残人士的职能。单位制与街居制相互交叉配合的管理模式使国家的力量很完整地嵌入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后,国家和社会开始步入一个不自愿的结构分化进程。但是,国家的退出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自主性发展空间的拓展,恰恰相反,国家消极退却的社会管理空白没有得到社会力量的及时弥补。国家掌控的总体性社会的解体缓解了国家的财政和公共服务压力,却把大量的治事压力抛向一个孱弱的社会。对于某些城市化进程很快的新兴城市来说,外来人口给城市带来廉价人力资源的同时,也给城市政府创造了大量的管理任务,城市综合治理力量严重不足的状况更为明显。建构国家、社会、市场和公民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管理制度显然是一种完美的体制设计。但是,激发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培育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特别是重新建构一套可以整合基层社会的管理体制依然是一项沉重的国家任务。国家权力的再度延伸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也是基层民主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整合路径却不可能再度遵循全能国家的建设思路,这意味着,国家特别是基层政权必然要使用多元的弹性方法和政策工具再度为基层社会提供公共秩序。笔者认为:社区治理结构就是社区治理过程中,国家和社会组织经过相互选择后建构的权力、利益和责任的组合关系。凡是有过真实观察经验的研究者都知道,在我国社区场域内,治理单位之间组织结构之特殊,已经无法单纯依靠政策文本加以说明。所以,笔者主张,改革开放后的社区治理结构变革研究应该从城市基层社会的真实环境中探索社区治理结构变迁的真实逻辑脉络,具体来说,就是把社区治理结构的选择和演进置放在国家与社会相互选择的策略行为关系中加以理解和诠释。
二、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适用性
社区是国家权力末梢的管理(控制)领域,也是城市居民的生活场域。作为国家与社会生活交接的场域,国家政策、政府利益与公众社会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必然会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那么,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是否能够成为一种描述、透视我国社区治理结构改革现象的解释框架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理由是:
第一,正如邓正来教授所说:“应当对国家和社会……实体建构及解释模式两种趋向加以分殊,进而通过具体的分析打通这两个层面,消除他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具体互动关系过程的分析研究……进而通过对这些并非同质性的“国家与社会”的具体互动关系的范例性分析和研究……从而提出中国式的方案……互动解释的模式和相关理论。”①
第二,虽然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地方政府掌控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是,将政府权力的下渗假设为制度绝对自变量的判断是不完整的。换言之,绝对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单向度关系的看法,“忽略了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根本地切掉了对反向的社会对国家关系以及其间最为重要的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讨价还价或者互动关系。”②而将基层民主的力量和社会组织的诉求作为制度变革源动力的判断又无法从经验世界找到证据。因此,采用新的理论预设就显得更为合理,即国家与社会不是分离、独立的两个完整实体,它们是具有差别性质的策略行动者集团。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是在互动中形成的,又会在相互选择的结果中不断修正游戏规则。王思斌教授给出的“社区政治”的概念契合了笔者对社区的认识,他认为:“社区建设是一个公共活动……社区是政权政治与政权外政治相互作用的场域,社区政治是复杂的,因为社区建设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其中包括上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和社区居民……他们在具体的活动中参与和追求存在差异。政府力图减少对社区的干预,同时还要维持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居委会作为法定自治组织希望通过满足政府和居民的双方面需要增强独立性和自主性,至于居民则因为需求结构的不同而对社区建设持有不同的态度。”③
第三,我国城市社区的具体情景可以将国家和社会从抽象概念的辨析层面落实到可操作化的行动者层面。作为城市官僚体制之外的社会组织,居委会、社区民众组织、经济联社(部分城中村社区)的权威来源、组织利益和行为策略不可避免地要体现出部分与国家政权意志差别的社会性。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国家和社会代表无法具体界定的问题,而且,概念的可操作化有助于进一步检验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等规范性判断。
三、行动者的理论及其关系架构
我国城市社区中国家与社会组织合理关系的追求与构建是在单位制瓦解之后产生的。但是,单纯指出国家与社会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他们之间有着复杂的互动关系并不能告知我们新的知识。所以,有必要将社区治理的分析单位下降成为结构清晰、行为动机明确的行为者,这样才能赋予宏观分析框架以描述、分析和预测能力。如同赵鼎新教授所言:“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分解为三个纬度——国家的性质、社会的性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增加了解释框架的分析意义。”④如果不这么做,理论框架无法对实证材料产生牵引和诠释能力。从分析结果来看,除了得出国家与社会应该建构积极的互强合作关系之外,无法得到更多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
(一)国家理论
在公共管理领域,国家(政府)不是“铁板一块”的判断已经是公共行政学的知识共识。人们普遍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多样的、复杂的组织……国家内部的这些单位本身就是分离的、自治的组织。这些组织受到更高层单位的有效领导和监督,并且相互之间展开竞争,或者互相之间结成联盟以为了避免和抵制更高单位对他们实施的领导和监督活动。”⑤
1.国家的构成。如果我们坚持韦伯的国家观和官僚机构过度固结状态(Bureaucratic Over conformity)的知识假设,那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很难找到国家与社会发生互动关系的行为契机。在韦伯看来,“国家是用于统治的强制性组织……国家是统治者的关系集合,合法地使用暴力是国家存在的保证……国家就是在特定区域内,宣称可以合法地使用垄断暴力手段的实体。”⑥但是,管理世界的现实和政治人类学知识的发展都开始让学者们质疑这个经典的国家定义,因为,“如果每个组织部门都将上一个等级指定的因果信念系统和结果偏好作为决策前提,则组织结构就会符合韦伯的官僚制模型,这是一个具有全能的统治联盟,但是,这种情形下的联盟可能不过就是一个人而已。”⑦Migdal提出“分解式的国家”(Disaggregate state)概念,对传统的国家概念进行了有机的拆分。他认为:“国家的标志确实是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但是,国家实际上还要面对“国家意象”(State Image)和国家作为(state practice)这两种因素的影响。所谓国家意象就是在特定领域内可以行使统治职能的组织,它是国民的代表;所谓国家实际作为就是构成国家的不同机构和部门的日常例行性的管理作为……这些实际行动可以强化亦可以弱化国家的意象;可以突出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边界也可以模糊和弱化两者之间的分野。”⑧所以说,“国家是一个矛盾的实体,有的时候,他们自己内部都会冲突不断。所以,我们就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建构解释。第一,认识到国家的一致性,也就是国家意象的内容;第二,跳出这种一致的意象来观察国家不同部分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盟和冲突关系。”⑨
不同国家(政府)部门所面对的政治、社会压力是不同的。米格道尔(Migdal)将国家(政府)从下到上划分了四个等级⑩。(1)战壕部门。例如警察和税务人员,他们必须在直接面对公众的前提下落实国家的政策和法规。(2)地域管辖单位。例如地方的法院、警察局和地方立法机关。他们负责本地的公共政策,监督战壕阶层人员的工作。当然,这个阶层的国家单位也会面对更加强大社会组织的压力,也会经常受到高层政治单位的监督和控制。(3)国家中心政策部门。这些中心部门对最高政治领导负责,并面对国内主要压力集团的诉求。他们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和合作,政治和预算资源在不同的中心政策部门之间是分散配置的。(4)首脑。作为政治高端,他们负责国家宏观政策的运行,行使最高领导权。但是,最高首脑的意志需要相对下属们的努力才能实现,所以,下属很多时候拥有和高层领导的谈判空间。其实,将国家(政府)进行分类认知的不只米格道尔一人,威尔逊着重强调了官僚机构的差异性和复杂性。根据官僚机构劳动投入和成果产出的可观察性作为区分标准,他归纳出四类不同的机构类型:“(1)生产型组织:付出和成果都可以观察到的组织,例如税收机构;(2)程序型组织:管理者可以观察到投入但是不能观察到相应结果的政府组织,例如安全部门;(3)工艺型组织:可以观察到成果,但是很难看到付出的机构,例如林业部门;(4)应付型组织:投入和成果都很难以观察的政府组织,例如警察局。”威尔逊借助于官僚横向组织类型的区分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有区别性组合的管理机构,不同政府部门的中心任务不同,部门生态环境不同,外部压力来源不同(11)。
“国家是社会中一个具有功能分化的体系,国家又是由很多个功能分化的安排所构成,这些安排分别行使着不同的政治权力……不管是大的政府部门还是小的机构,每一个部门均为了自己的利益,围绕着增加的资源如何获得和分配而展开争夺。”(12)所以,不同科层等级、不同职能的政府部门都力图扩张和确保自己的权力基础,提高自己在管理和动员社会资源费方面的有效性和自主性,认为一个国家的决策和执行行为是单一而且同质的过程仅是一个粗糙的判断。不同的国家组成部分很难对某一项议题或者社会问题形成统一的见解。通过对国家的分解,我们就得出了国家与社会组织零和博弈的单一互动行为结果,延伸了我们对国家(特别是基层政权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多元治事领域中发生不同互动关系的想象空间。
2.国家的权力。米歇尔曼(Michael Mann)将国家权力划分为强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e Power)。强制权指的是在国家精英之间进行分配的可以直接统驭社会的权能和力量,强制权可以不经过与作用对象的协商直接落在社会之上;基础性权力则不同,它是国家渗透社会生活、切实有序落实自身政策的力量。基础权力可以被看作是具有合作内涵的权力,是一种通过社会建构起来的与社会生活共存的权力。也就是说,“国家能力不仅取决于其内部是怎样组织的,还取决于它与社会是怎么联系的,社会组织要求以正确的政策来解决问题。要有效地制定和推进政策,国家需要主要社会团体对国家的行动予以支持……如果社会冲突特别严重的话,国家会发现其在执行社会政策职能方面无能为力。”(13)“国家作为制度变迁的供给者,它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如何配置自己的强制权和基础权。”(14)米歇尔曼进一步指出,虽然两种类型的权力相互关联,但是,基础权力和强制权力并不一定具有发展或者衰弱的正相关关系。恰恰相反,基础权力可以成为社会力量生存和发展的引导性工具。
基于米歇尔曼的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国家与社会的零和博弈(Zero-sum)关系主要出现在国家使用强制性权力在统治区域内确立政策,而同时遭遇社会组织抵抗的过程之中。但是,基础权力却可以通过与社会组织共享的路径实现各方权力和利益的共同发展。“对国家权力进行类型上的二分是理解国家和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归根到底,正是国家的基础权力决定着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变迁命运,也正是基础权力可以经由公民社会的发展得以提升。”(15)换言之,国家与社会组织良性合作的根据就在于国家基础权力与社会力量的相互补充。
3.国家的行为目标。在城市社区管理中,国家的行为目标主要是:保障政治、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社会需求的公共服务。首先,秩序稳定涉及到国家政权建设问题,“国家总是代表自己作为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核心,超越地方主义,凝聚所有的个人、从社会中建构权力。”(16)国家建设并不单纯是国家集权,更为实质的内容是,消解封建意义的障碍性组织和分散化的权力格局,在国家意志与公民利益、权利之间进行统合并相互承认彼此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建设的目标是成功取代其他统治替代者,最终成为辖区内所有公民利益和权利的归属中心。其次,公共服务涉及公民福利以及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增量问题。负责任的政府都会强调人口福利和保护性治理行为——正如福柯所谓的政府的牧养(Pastoral)功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不仅是一种新的、象征主权的组织,国家还必须完成一种面向公共组织的性质转变,使自己成为提供公共产品,管理公共财物,为公共社会服务的组织。”(17)
(二)社会组织理论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社会就是“国家与社会”常识分析框架下面的“存在于一定时空里的某种公共权力以及此公共权力之下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18)从现实情景来看,社会的内容就是,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国家官僚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精英群体,他们不完全与国家政权分享同一套价值逻辑,并且拥有与国家不同的利益内容。社会组织和社区精英不应该被理解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他们是嵌入在特定社区利益中的行为者和代言人。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社会的力量可以成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帮手,例如,扮演社区保护型经纪人。在很多时候,社会力量也会异化成为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掠夺者,盈利型经纪人角色的成熟会使“公民社会分裂成一个个寻租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的目标不是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是要求政府增加对公民社会补贴的范围。”(19)需要指出的是,社区精英及其参与的社会组织有自身优先考虑的管理事项和自身的目标追求。而且,这些考虑和追求有的时候会与国家的政策意志相异,甚至是相互对立和竞争。
在我国,社区精英的存在是客观事实,自治组织也具有宪法层面的存在根据。正如斯赫米特(Schmitter)观察民主转型过程中的结论显示的那样,“为了能够对集权统治提出有效而且持久的挑战,为了使政治民主成为并保持为政治统治中的一种可能模式,一个国家必须拥有一个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某些群体与组织能够把自己认同为是独立于政府的,某些种类的自行构建的单位能够自主行动以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与理想。”(20)社区精英、社会组织和国家都不是孤立的行动体,而是更大社会和政治关系网络的一部分。但是,依靠社会的力量统合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想法是天真的,如果精英真的可以在国家不介入的前提下成功地整合社会秩序,国家的努力就是多余的,但现实却与之相反。
(三)关系构筑与治理结构的状态
社区治理结构事实上就是国家与社会基于各自行为目标和利益,共同营造的选择结构关系。如果没有认真思考当前中国城市社区中国家—社会关系,或者不承认国家理性能力的限度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行为的多重影响,就难以清晰描述我国社区治理结构的真实状况,也无法解释社区治理结构变迁背后的因果关系。那么,针对社区治理结构的组织状况及其变迁轨迹的分析应该让位于围绕制度供给者但又必须超越国家政权单方作为的多重行动系统推进的研究思路。制度虽然构成了限制性的规则框架,但在此限制性框架的内部,行动者可以驾驭规则并施展自己的策略性选择却是铁打的事实。
现实中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并不是作为结构的互动,而更多的应体现为行动者之间行为策略的互动。即“作为结构的国家与社会应该转变为作为行动者的国家与社会,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边界都是在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中形成的”(21)。徐勇教授也指出,“公共权力的运作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公共权力会影响社会,社会发展也会引起公共权力及治理形式的变化。”(22)何高潮教授在研究社会体制变化和农村革命运动现象时也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分析不同行为主体是如何在策略互动中选择他们的行为,在于分析不同变化中的社会条件下,不同人们关于‘抉择构造’的不同看法,以及由此导致的行为选择。”(23)
我国的社区建设运动带有国家政权下沉的意味。就其直接行为动机而言,笔者认为,邹谠教授的分析更为合理,即“国家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入侵和占领某些社会领域行使某些功能的时候,常常是因为社会本身,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好处(public good),不能解决经济学所说的外部性所引起的各种问题,不能最有效和最迅速的建设基础结构……所以,国家权力的扩大是可以理解的。”(24)但是,由此开启的在社区场域中国家与社会重叠和再分化结构的发展过程并不像国家中心论者和社会中心论者想象的那么单纯。宏观规则仅提供了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但是,规则在很多时候都无力描述也不必关注自身的实现过程。Rex就指出:“任何社会系统都会被独立的、谋求自身利益的社会单位所支配。每个单位都作为另外一个单位行动的‘条件或者手段’而发挥作用。因此,要研究一个单位,必须根据它对其他单位的‘用途’以及假设的行动者按照其行为方式而扮演的角色进行。”(25)事实上,不同的国家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都在力图通过扩大行为选择集合的策略实现对不确定性因素的控制以保护并促进自身的发展和壮大。韦伯雄辩地指出:“所谓效用应指一个或者多个经济行动者视之为可获取当前或者未来处分权的机会……经济取向的行动者依其主观意义,将行动指向以效用形式来满足其需求……任何理性的政治在其手段考虑上皆具有经济取向的成分……理性取向主要凸现在管理行动之中,不论是哪一种管理方式皆无例外。”(26)“策略作为一种概念的最主要的效用,是迫使人们超越行动者与行为目标无益的二分法……有关策略的研究却认定,将在组织环境之中对行动者的理性加以探究,而且,组织的结构反过来将通过行动者的经验来加以理解。”(27)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作为策略行为者,在既定的环境中,对其开放的可供选择的行为必然要经过自身的理解和利益选择过滤。
基于上面的理论铺垫,结合我们对社区治理的分类式的理解,国家与社会的相互选择机制存在暂时稳定状态和危机状态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国家的特定行为目标与社区的利益保持一致,而且国家赋予社会以足够的资源和规则支持。那么,国家与社会的相互选择结构就是稳定的。“在特定情形下,在不同的国家代表和不同的社会组织之间,两者的互动可以为双方都带来收益。国家的管理能力会因为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也可以说,国家和社会组织的互动可以为彼此带来更多的权力。”(28)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组织可以成为国家和公民的桥梁,这样,一方面,国家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另一方面,社会利益也会得到更好的满足。
第二,如果国家的特定行为目标与社区利益不一致甚至是相悖的时候,国家无疑要更多地依靠强制性权力来落实自己的意志。面对国家的压力,社会的选择值基本上有三个,按照赫茨曼的话说,那就是——退避、抗议和忠诚。这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会陷入危机状态。Kuhn判断:“国家政权建设刺激了一类趋势的出现:管制性地方精英日益膨胀……地方教育联合会、商会、集会、会所的兴起。虽然这些组织号称自治,但实际上却和国家政权目标相一致。在宏观上,他们的出现有利于权力结构的集中,在实质上,他们是为国家服务的团体。”(29)但是,社会对国家的忠诚是有成本的,假设国家不能抵制社区利益对政权拥护者的立场渗透,不能提供足够的激励措施、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和显著的社会地位,社会组织就会朝向自主的背叛过渡。当国家感到借用社会的力量实现自己目标的选择成本大于收益的时候,制度就会表现出不稳定的信号,国家就会调整制度规则,寻求和创造新的治事力量
如果我国的城市社区是一个生活或者价值共同体,那么,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就可能只是政府对社区需求的回应效率问题。但是,在我们这个有着大量行政事务的国家内部,社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摆脱行政区划的真实身份。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的危机状态在我们国家的社区内部是更为真切和恒久的状态。如果说,“国家与社会之间自主性和控制的张力究竟如何达到平衡,是当今政治和社会理论中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研究的核心”(30),那么,我们判断,中国社区治理结构的变革研究也无法回避对此问题的探索。
四、研究假设
一般来说,制度供给取决于这项制度所产生的(政治或者经济)收益以及对潜在竞争对手的限制。社区管理体制的设计和变革关系到基层政府的政绩和政策执行效果。所以,基层政府并不想通过改革来弱化自己的政治绩效和管理能力。“政治绩效的直接表现就是国家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其基础是国家汲取财政的能力、国家控制其他机构的有效性和国家对于社会的渗透程度。”(31)基层政府的改革和制度设计都是力图强化自己对辖区秩序的控制权,国家与社区之间存在利益共享和矛盾并存的现实。稳定的社区治理结构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经过相互选择后形成的。正如法国学者费埃德伯格的判断:“正式结构……被整合进了诸位参与者的行为模式之中,并且在其行为模式之中得到复制,参与者们既可以将其用于对自己的庇护,也可以将其作为他们相互交易的资源。”(32)在既定的宏观规则下,双方都有扩大选择空间的动机。如果基层政权受迫于高层政府的改革压力,即必须要完成扩大权力边界的改革任务,或者,社会组织对规则的熟悉和驾驭程度超出了国家维系现有治理结构的成本和收益期望的时候,制度变革往往就会出现。笔者提出的第一个假设就是:如果国家和社会组织边界制度的调整可以为基层政府带来增进意义的改革收益,社区管理制度转型的契机就容易出现。
基层政府是社区管理体制的设计者和主要的改革推动者。从更为细密的观察角度来看,政府是由具有差别职能的多个政府部门构成的,他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绩效约束,不同的管理职能和目标。所以说,社区治理制度的改革应该可以看做是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与不同类型权力部门的集体产品。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不仅关系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权力环境,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机制还会涉及具体管理单位的设置和撤销,具体人事安排的变动等。所以说,改革的成本、收益会在政府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形成再次分配。如果说,“政治家和政党的政治利益是制度设计选择背后的主导性诱因”(33),那么,这些利益和成本显然要在政治家或者政府部门之间实现再次配置。笔者提出的第二个假设就是:改革的收益和成本在政府内部的实际分配格局将影响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
“缺少稳固严密官僚制的辅助,公民社会很难成长起来,更不用说,在治理过程中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缺少合理的规则约束和事业保证,很多管理人员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个人关系与利益集团结合成同盟共同寻租,从而忘记自己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34)官僚规则供应的一个后果就是,与社区利益矛盾的管理项目开始向国家回归,摆脱了国家强制职能的社会单位开始不断寻求社会授权来保证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利益来源。詹姆斯·布赖斯就说:“民主的社会化进程比其政治进程走的更远,这是一个不祥之兆,因为没有什么比一个缺乏民主制度的民主社会更加危险了。”(35)所以,笔者提出的第三个研究假设是:在基层社会的治理空间中,官僚制的发展扩宽了基层民主的生长空间。
①②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回顾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290页,第272页。
③王思斌:《体制改革中的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④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
⑤(12)(16)[美]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上海世纪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第121-122页,第126页。
⑥Mar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H.H.Gerth and C.Wright Mill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p 82,78.
⑦[美]詹姆斯·汤普森:《行动中的组织——行政理论的社会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7页。
⑧⑨Jose S.Migdal:State in Society-study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 anoth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206),p15-16,p22.
⑩Jose S.Migdal,Atul kohli,Viveenne shue,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16.
(11)[美]詹姆斯·Q·威尔逊:《美国官僚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5页。
(13)迈克尔·豪利特,M·米什拉:《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11页。
(14)Michael Mann,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Volume 11:The Rise of Classes and Nation-States,1760-1914(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59.Also see Michael Mann,"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Its Origins,Mechanisms and Results," in John A.Hall,ed.,States in Histor?,(London:Basil Blackwell,1986),esp.pp.13-19.
(15)Xu Wang,Mutual Empowerment of State and Society:Its nature,Conditions,Mechanisms,and Limits,Comparative Politics,Vol.31,No.2.(jan.,1999),pp.231-249.
(17)[法]莱昂,狄冀:《法律与国家》,[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18)王亚新:《内在的理解和冷静的批判》,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2-93页。
(19)[美]佛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20)Guillermo O'Donnell and Philippe C.Schmitter,Laurence Whitehead(eds.).(1986).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Tentative conclusions about uncertain democracies.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p6.
(21)90年代国家与社会研究领域兴起了“社会中的国家”的研究思路,这一思路认为,国家与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事实上,国家与社会是相互创造并互为条件的。这种相互创造是通过两者之间的行为互动实现的。对于这一思路的介绍参见Joel S.Migdal,State in society:study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Cambrid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中文介绍参加张静:“政治社会学及其主要研究方向”,载[北京]《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
(22)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北京]《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
(23)何高潮:《地主、农民、共产党——社会博弈论分析》,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24)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25)John Rex,Key Problems in Sociological Theory,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press,1961,pp 93-94.
(26)[德]韦伯:《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1页。
(27)[法]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集体行动的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28)Joel S.Migdal.Atul Kohli.and Vivienne Shue,eds.,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esp.the conclusion.
(29)Philip A Kuhn,local Self-government under the Republic:Problems of Control,Autonomy and Mobilization,in Fredeirc Wakeman and Carolyn Grant eds.,The 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ia Press,1975,P257.
(30)[美]达尔:《民主的前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28页。
(31)[美]泰利斯:《国家实力评估:资源、绩效、军事能力》,[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32)[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33)Lijphart,Arend and Carlos H.Waisman(1996),'The Design of markets and Democracies:Generalizing across Regions',in Lijphart and Waisman(eds)Institutional Design in New Democracies,Boulder,CO:Westview Press,p.244.
(34)Xu Wang,Mutual Empowerment of State and Society:Its nature,Conditions,Mechanisms,and Limits,Comparative Politics,Vol.31,No,2.(jan.,1999),pp.231-249.
(35)W.L:Guttsman,A Plea For Democracy,London,MacGibbon & Kee,1967,P.177.
标签:社会组织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社会互动论文; 社会结构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社区功能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城市选择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