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理”与“考证”辨析_哲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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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1)03-0144-08

义理、考据之争是清代汉宋之争的基本内容之一。一般认为,宋学精研义理,汉学专注考据。不过自打清代汉宋分帜以来,不断有学者指出宋元明也有考据,汉人清人也讲义理。可惜大约囿于专业分工的前见,加之百年来克罗齐、柯林武德、伽达默尔等对于客观主义之反思,当今哲学从业者往往自然而然地左袒宋明理学,贬低清代考据学,嘲讽戴震等误读经典。这些对乾嘉考据学的种种偏见和误解,很大程度上出于对“义理”、“考据”概念的理解存在模糊和偏差,从而影响到今天“后续的汉宋之争”的效度。

一、“义理”“考据”的常识含义及作为范畴的潜在裂痕

习惯上认为,义理和考据共同构成一本经书的完整内容。义理主要关涉社会人生之大者,解决宇宙人生特别是如何为人处世的各种统摄性、思想性问题,此外经书中的细枝末节都属于考据。考据对象数量庞大,但应用简单,范围有限;义理虽应用微妙,甚至易生空疏之弊,但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

不过尽管通常可以分辨,但二者的临界点既不明确也不固定;而且义理“理应”统摄、贯穿一切,则考据或多或少总应体现着义理。儒家经书中,源自历史档案、记载典章制度和历史事件的五经,义理通常没有直说,需要从实事中体悟,尤以《春秋》为典型;源自传记诸子、以说理为主旨的四书、《易传》、《礼记》以及宋儒的经典著作,常常其本文就有义理命题,如《孟子》“尽心”章、《说卦》“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等等,训诂问题即涉义理,而《太极图说》首句究竟是“无极而太极”还是“‘自’无极而‘为’太极”,校勘问题即涉义理。

这对范畴至少有五个向度来解释其差异。(一)价值向度。义理主要关涉社会特别是行为准则和思想观念,比较重要;考据主要处理物质世界,相对次要。(二)义理具有超越性,考据主要是既往事实。(三)义理研究的是一般性,比较抽象,考据面向特殊的具体的事物。(四)“诠释学循环”中整体与部分的向度。对某部经书而言,义理是其主旨,代表读者对经书的整体性把握①,而考据则处理其载体形态和具体内容。(五)认知向度。义理往往很难达成一致,特定事实适用哪条义理也存在争议,考据一般可达定论。

但这些向度之间并不具有无条件的一致性。

不兼容其一。义理相对于考据对象的超越性并非总那么不证自明。对纯自然物(或人造物)的抽象化、一般化甚至超越化(向度三、二),未必能够落实到社会的范畴(向度一)。当然这个跨度不难跨越。一方面可以用哲学理性的向度取消价值向度的绝对独立性,因为宏观地看,人和社会也属于自然,人类早已习惯以探讨宇宙万物的哲学作为义理的最高层。另一方面可以从价值本位出发将哲学向度悬搁起来,因为自然物以及生产资料的分配受社会关系的控制,人的关系解决了,物的关系也就解决了,古人的鬼神崇拜更强化了这一点。因此总是关涉社会的义理最为发达。

不兼容其二。义理作为社会行为准则、观念(向度一)与作为经书主旨(向度四)未必总是重合的。人们援引经书“义理”时多数是引某段具体的文字,也即直白地表达出来的意思,而未必是经书的主旨。如果经书存在明白无疑的表述,人们不会绕过它,转而概括出经书并未明言的主旨再回过头来作为依据。而且在经学诠释学向一般诠释学提升的过程中,作为文本主旨的“义理”未必就是社会准则、观念的“义理”,因为普通文本未必关涉社会准则、观念,即便相关也可能恰好是异端邪说,与之适反。

不兼容其三。向度五之原因具有多样性。抽象的、超越性的对象(向度三、二)无疑难以达成确定的结论,而社会之理(向度一)无论抽象或具体,都难以达成共识。尽管“天生烝民,有物有则”(《诗·烝民》),但“物则”的实现不会受到事物自身的阻挠或推动;人与人之间则存在博弈性,互为主客体,因此社会行为准则、观念的遵守与否、具体情形适用哪一条准则、究竟有无是非善恶之别,都存在争议性,甚至需要社会的强制。总会有人不认同这些准则和观念(如“任何贼都有藉口”),甚至最终将之推翻(如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社会行为准则、观念存在选择、权衡甚至竞争的问题,因此“男女授受不亲”时代的孟子赞同“嫂溺则援之以手”。

上述“义理”“考据”作为范畴的种种暗礁归结起来,就是价值向度(向度一)与哲学、理性向度(向度二、三)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兼容性,有时可以忽略,有时则很难无视。诠释学向度(向度四)粗看只是哲学向度的自然延伸,差别在于前者直接涉及了言语和认识论层面。认知向度(向度五)可以说是“义理”“考据”作为范畴时唯一稳定没有争议的向度,因此是否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区分义理和考据的简便标准,但它并没有揭示出二者的内涵。这昭示着这对范畴或许在合法性上存在着隐患,逼迫着我们重新审视甚至调整对“义理”、“考据”的界说。

二、“义理”“考据”涵义溯源

我们首先回溯二词原初的用法。非常有意思的是,尽管清代“汉学”家醉心考据,“考据”一词之大兴却始于宋;尽管清代“宋学”家推崇程朱义理,“义理”一词却在先秦两汉已广泛使用。

在先秦两汉,“义理”指为人处世的准则、观念。如《晏子春秋·谏上》:“……崇尚勇力,不顾义理。是以桀纣以灭,殷夏以衰。”《史记·孝文本纪》:“(楚王)春秋高,阅天下之义理多矣,明于国家之大体。”这个含义是价值向度上的②,而且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而非文本诠释所特有,因而主旨、大意不是“义理”的固有内涵。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先秦两汉的“义理”距离宋人的性命之学有一定差距。《礼记·礼器》:“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可见义理尽管是原则、观念,仍然比较具体,而宋人的性理学属于最基本的道德信条。我们知道,在“仁”“义”这对范畴中,仁是根本原则,主和同,主流行;“义”声训为“宜”,主分别,主对待。“理”的本义是条理、条纹,与“义”有相通之处,因此《荀子·大略》以“理”解“义”,并与“仁”相对:“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这种分别在《庄子》里也很明确(《缮性》、《天下》)。可见从理事关系上看,义理对事物有指导意义;但与“仁”等更基本的概念对举,则专指具体指导社会行为的实践准则和观念。当然泛泛而谈时“义理”可以涵盖天人性命之学,这正是训诂学上的“析言有别,浑言则不别”。用五向度来描述,泛言时向度一可以代表向度二、三,对比着看则前者并不具备后者那样的理论初始性。

“考据”保留在文献中的用例似以北周武帝末年释僧“今考据年月”一语为最早③,隋唐之际释道宣(596-667)《广弘明集》也云“今考据行事”④。但是该词的广泛使用要到理学勃兴的宋代,如王安石(1021-1086)《答韶州张殿丞书》“盖其(三代国史)所传,皆可考据”⑤,郑獬(1022-1072)《用古论》“其(“周公文武、禹汤尧舜之治”)遗于经者皆可考据”⑥。可见“考据”起初作动词用,意为考查;如带宾语,指所考查的题目,如年月、事迹、圣王之治,等等。“考据”后世多转作名词,但与动词用法有明显联系,指围绕特定课题做文献研究的方法暨活动;动词用法一般归还给单用的“考”字,常用格式为“考+课题+材料范围”。

因此我们大致赞同钱穆、高明、岑仲勉和林庆彰、陈鸿森诸先生对“考据”的界定,⑦它并非如习惯上所认为的那样是泛指对某一部书除抽象义理之外一切相对好确定之内容或对那些内容的研究,而是围绕着某一专题搜寻文献资料的研究活动,也包括随后的分析、组织材料,最终达成结论或构拟的工作。“考据”之“考”以“攷”为本字,其初意为敲击,引申为推求和考验,“据”则是有所凭借和依靠,所以“考据”活动的特征是为当下问题另寻根据。

由此可见,“义理”与“考据”原非一对范畴,其原初含义很不对等。义理指社会行为的准则、观念而未必在文本诠释向度内,考据尽管是在文本诠释向度之内,但既没有固定类型的对象,也不服务于特定的文本。“义理”一词产生的时代较之“考据”早了约千年,何以后世终于成为经学史上的一对范畴?这是因为训诂名物、典制史实更容易利用考据的手段得出确凿无疑的结论,久之成为其常规对象,从而可以用“考据”来专指围绕这类对象的研究活动,甚至直接用来指称这类对象本身;⑧而思想、规范性的义理原本是与文字训诂名物、典制史实、文义篇章诸层面并列构成经书的完整内容,⑨但由于聚讼纷纭而一般不被认为是考据所能解决的问题,进而从考据的对象中遗忘或排除掉了。有鉴于此,不妨将文字训诂名物、典制史实这些考据活动的典型对象称作(本文的)“‘考据性’内容”,从而与作为对象性活动的“考据”本身相区别;相应地,清代汉宋之争中的义理考据之争则指到底是把人生的主要精力放在对经书义理内容的研究上⑩,还是放在对其考据性内容的研究(以下简称“考据性研究”)上。

不过本篇文章正是要破除误认“考据”的典型对象为本质的错误,也即误以“考据”一词在常见语境中的所指为词义的错误,对这个几乎已经合法化了的错误重新提示其非法的性质。(11)然而首先需对经学逻辑对“义理”研究与“考据性”研究的关系暨含义造成的多方面扭曲略事讨论,因为那已成为研判清代汉宋之争的重要障碍。

三、经学逻辑对“义理”“考据”的扭曲

由于经学时代对经书的整体性理解往往是“先于个别而被给予的”,比如说“以一种独断论的教规方式,或者以一种与此相类似的时代精神这一先在概念的方式被给出”(12),所以“义理”与诠释学循环中对应于“整体”的“全书大旨”、“篇章大意”(下文举前以赅后)还是存在不小的差距,只有具备典范性、真理性的经典以及类似的法律条文,才涉及义理对全部本文的统帅、贯穿问题,从而其大旨都应该是关于真理及伦理规范的。换用五向度来描述,只有在经学领域,全书主旨才主要表现为价值向度。

于是乎,经学时代下醉心考据、不谈大道的人容易被讥为“据守”,甚至于有人误以为“考据”中的“据”就是“据守”的意思,因为那些笃信朱子学以及鉴于哲学即便能争出胜负也没有实际意义,从而认为戴震跟程朱立异没有价值的学者,放弃了探寻真理的责任感。不过如果跳出经学狭窄的视角,我们会发现经学之外的史学、语言学、文学等任何属于书本学问的学科,考据都有用武之地,却并不需要特别地高悬一个“义理”作为终极价值,也就不存在与经学义理相形之下的“据守”问题。

其实即以经学诠释的逻辑看,那些拒斥义理论争的学者也未必真的就是“据守”。经书是体现甚至直接言说真理的,而真理之获得除了读经一途外,现实生活的体悟更为重要,这就是孟子的“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心学的“苟知本,六经皆我注脚”(13)和“此捧茶童子却是道”(14),甚至就是孔子的“天何言哉”。凡是言说出来的,无论距真理有多近,都不是真理本身;所以精力不妨放在对经书所记载的古代典章制度的研讨上面,甚至放在现代典章制度、山川形势、兵法战阵上。可见这种“据守”未尝不是“道中庸”而“极高明”的。当然这已接近于近代以来大行其道的诸子学逻辑而非常规的经生逻辑。无论如何,“考据”的“据”都与“据守”无关;只有经学或者同具思想性的子学才存在作为全书主旨的价值问题,从而触发据守与否的问题。

综上可以说,“义理”、“考据”由基本互不相干转为一对范畴,是其初始涵义、经学逻辑以及认知策略等多重因素造成的。

四、考据的共相性

暨“本文”对汉宋之争的照亮

最初在汉代的文本诠释领域,与“义理”构成对立的是“文章”或“章句”,如刘向《晏子叙录》“文章可观,义理可法”(15),《汉书·刘歆传》“及歆治《左氏》,引传文以解经,转相发明,由是章句、义理备焉”;在法律领域内则是与“法律”相对的,如《后汉书·桓谭传》“今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所谓“章句”,所谓“法律”,都是指具体的文字、条文;人们可以通过对具体文字的分析、研习获得义理,或者依照义理对条文加以取舍和改造。

参照“文章”及“法律”(条文)的含义,“章句”当指“离章析句”的活动,即对本文划分出结构或者说初步“解码”。离章析句与考据存在一定的连续性,然而它与经书本文更为贴近;“考据”则虽与文献相关,却以特定问题为导向,而不以逐字解读特定的文本为己任。

考据本质上是将相关材料汇集在一起,去伪存真,而那些材料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本文、不同的经书甚至超出经书之外;那些材料之所以需要汇集在一起,是因为相互关联,存在共相性的关系。因此考据研究的结果相对于原典、相对于“本文”而言往往具有独立性——既可以用于原典本文的解读,也可以反过来服务于解读相关的那些文本。例如考经书史实对于解读同时期的任何文本都有意义,因此马骕《左传事纬》和高士奇《左传纪事本末》体裁、内容相近,《四库全书》却一归经部一归史部,态度游移。再如考三代宫室、车制、礼器等等,都可以脱离任何经书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成果。可见,尽管训诂考据的材料甚至对象是分析性的殊相,“训诂考据”本身却是超越殊相的综合性技术手段,具有由义理之学特别是哲学最典型地代表的统摄性;因此考据性研究的结果如同义理研究一样,会距离材料出处渐行渐远。不妨反过来推,倘或不存在可以参稽的材料,那么古籍所涉文字名物、典制史实乃至本文都只是那个特定的文字名物、典制史实乃至本文本身——而都不能构成所谓“考据”,注家至多注一句“无考”。

由此可见,义理之学也好,常识意义上的考据之学也好,同为对共相、对普遍性的寻求,同有超越特定文本而追求更大范围统一性的倾向。二者都可以统一于“学”的名下。(16)“学而时习之”,我们所“学”所“习”的都是可以重复的东西;假如某个文本完全不可诠释、不可重复(例如死亡且无从释读的文字),不但不可能具备超越性、典范性,连信息交流的基本功能也实现不了。

既然说义理、考据都是共相性的思维活动,那么由谁来代表诠释活动中的殊相,或者说“诠释学循环”中的部分?是本文。在文本诠释领域,本文代表现象界,是一切共相性建构之起点。至少从经学的常规逻辑上讲,义理和考据的材料最初都是来自经书本文,并且最终仍要由之作为判断结论正确性的唯一依据。因为正如亚里士多德、索绪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以及戴震、章学诚等学者所强调,共相总是存在于殊相中而非独立存在的,因而只可能通过殊相来把握。当我们长久地深陷清代汉宋之争的泥沼,习惯于“义理”与“考据”的对垒之后,我们开始淡忘了“本文”在文本诠释中的终极地位。

这一淡忘有时会带来不小的误会。关于“本文”的研究·诠释可以大致细分为“义理”研究与“考据性”研究两类,后者一般来说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本文”。于是,当我们遗忘了“本文”,就倾向于用“考据”来替代“本文”的位置,从而误以为乾嘉考据学者的义理错误是由于“从部分到整体”的单向方法论造成的,如表1所示。

实际上,戴震由训诂考据通其道的研究纲领在本篇文章的关照之下显然应该引申为,首先通过更大范围的文本整体以确保对特定文本每一个构成部分的正确理解,再将这种理解累积成为对该文本之整体性理解。加之通常总会有一部分本文不依赖专门的知识就能解读,所以如果把通过训诂考据推求经书义理同从部分到整体的诠释路向混为一谈,在理论上有失周延。

因此,近二十年来的批评者喜欢通过援引《孟子》等经典来反驳《孟子字义疏证》(下文简称“《疏证》”)的特定观点,这本身天经地义,问题在于,他们自以为是在用整体性诠经路向反击戴震以考据通经的“破碎大道”,实际上却是在试图用特殊性相对更强的考据材料作反击。事实上,当年方东树批评当时的汉学家执著于一种训解而不顾经书文义之所安的时候(17),他并不是站在“整体”(义理)的立场上来批评“部分”(学界多误归考据)的立场,恰恰相反,他是在以此处此书之个别来反对、抗衡他处他书之一般(或者说他处他书之个别),是站在殊相(经书本文)的立场上指责那些达到殊相的考据技术或多或少具有执一绳万的独断论性质。因此,当代凡效仿方氏的学者,无论如何也不能归结为整体性诠经路向之胜利。(18)

五、“义理”不属于文本诠释核心概念

“义理”与“考据”既然不属于同一对范畴,不是非此即彼,逻辑上就存在发生交集的可能。“考据”一词远较“义理”更加靠近诠释的本体,因而存在“关于义理的考据”。我们首先从理论上探讨“义理”退出文本诠释核心概念圈而“考据”上升成为诠释活动之等价概念的可能性暨合理性,然后再通过实例来展示“关于义理之考据”的现实性。上一部分我们是另以“学”来统摄同样具有共相性取向的义理研究和考据性研究,本部分则试着看看两个概念之中哪一个更具理论适应性。

第一、三部分已言,只有经学诠释才存在义理问题并高悬为终极目标,对一般诠释学而言,只有“全书大旨”这样朴素的概念才能运用在“诠释学循环”当中,义理只是大旨的一种可能性。上一部分则强调,据经书反驳戴震《疏证》都是在以考据而并非以义理来反驳;假如以义理反驳,完全不必把精力放在引证经书上面,因为对哲学理论、对纯粹的义理而言,典据不是必需的。由此可见,在文本诠释过程中,“义理”的概念岌岌可危,完全可以悬搁在一边。

一般性的文本诠释理论大体需要五个概念就够了:读者(阅读的主体)、本文(阅读的对象或者说现象界)、“诠释学的循环”(阅读过程暨方法)、阅读目的兼结果、前理解(读者解码本文必备的条件)。其中阅读目的兼结果,尽管人们习惯上认为是“全书大旨”或终极义理,其实另外还有一类,即读者需要索取的知识、内容,且后者显然可以涵盖前者。读者读一个文本未必从头读到尾,只要获得了所需的知识或内容,就可随时随地宣告阅读活动的结束。

当然即便全书大旨只是阅读目的兼结果的一种可能性,人们也不必对连带的“义理”概念在文本诠释理论中地位的降低、消解而不安。(一)经学时代早已结束,相互平等的人们面对的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何况经学社会内部即大量存在与义理不直接相关的文本,更何况文字的创生远早于书本的出现。(二)从本篇文章所揭示之“义理”的本义来看,具体的义理完全可以分解、节取,因而本来可以代表与获取“全书大旨”、终极义理不同的阅读目的兼结果。“义理”概念尽管遭遇了“破碎”化,却更经常地符合了读经的实际过程。义理越抽象,对具体精神生活的作用反而越嫌无力,因为终极义理“无善无恶”,无法摒除人们不喜欢的天灾人祸、生离死别。

遗憾的是即便改用先秦两汉的“义理”观念也不能完全涵盖非全文的阅读模式,因为阅读也可能只为获取知识(例如查阅列车时刻表)而不出于伦理需要。所以“义理”终究难逃退出诠释学核心概念圈的命运,而训诂考据恰恰处理的是无所不包的百科知识,具有更强的理论适应性。考据代表义理,同义理代表天人性命,都是在浑言不别时选取了出现频率更高的变体作为整个向度的代表。最为宿命的是,诠释五要素中只有一个可作动词用。“义理”自古都是名词,只可能与另几个要素相关,作为一种大致静态的构成物,而没有可能靠近诠释的本体;“考据”则本是可带宾语的动词,指涉的是与阅读、诠释类似的具备认知和实践功能的对象性活动,从而具有上升的潜力。

六、考据与诠释活动的等价性暨“关于义理的考据”

诠释五要素中,阅读过程暨方法主要就是对本文建构任一层面、任一向度的统一性,而训诂考据如第四部分所揭正是一种共相性活动,因此“考据”与诠释活动具备等价的基本条件。有一点必须分疏,阅读的对象是特定的文本也即本文,而考据的直接对象是阅读目的所指向的课题,文本只是考据活动得以展开的工具和材料。因此准确地说,考据是一种有目的的阅读,而一般的阅读则未必有主观的目的;只有将“考据”的概念泛化,成为指涉前理解的东西,其目的性才会削弱,成为与“阅读”、“诠释”相等价的概念。(19)

假如这样,“考据”就必需能够处理本文中的一切内容,包括义理及哲学。在常识性理解中,“考据”的对象只是本文中那些比较好确定的内容,例如文字训诂名物、典制史实,乃至文义篇章诸层面,但本文中最难达成统一意见的义理内容其实也可以作为考据的对象;因为在我们的定义中——而且这令人满意地合乎其早期用法,“考据”是一种专题性文献研究,而非如习惯上所认为的那样是对书籍特定内容(简单地说就是除义理以外的一切内容)的称谓,并非有特定的对象。结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并不能由义理问题所独占,考据也往往遇到材料不足或相互抵牾的情况,从而无法达成确定无疑的答案。章学诚批评戴震由考据通其道的纲领时就说过:“(戴氏所举)数端皆出专门绝业,古今寥寥不数人耳,犹复此纠彼讼,未能一定。”(20)何况正如第一部分所揭,对于以议论、说理为主的传记诸子而言,相关的阅读·考据活动想不以义理为对象也办不到。因此,义理可以作为广义的考据对象,完全合乎理性。

由此讨论“关于义理问题的考据活动”的现实性。既然“考据”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并非必然与训诂名物、典制史实相联系,关于为人处世的道理也未尝不可以有所凭借和依靠(经学时代主要凭经书),未尝不可以多方比较、寻找不足。如第四部分所指,只要没有可以参稽的材料,文字训诂名物、典制史实等典型的考据课题也无法成为考据的对象;那么反之,只要存在可以参稽的材料,义理也能作为考据研究的对象。义理言说的汇编与斤斤计较,正是一种广义上的考据功夫,这与闭门造车,完全不顾及经典和他人意见的态度和做法,有着相当程度的不同。《论语》开篇“学而时习之”的“之”,不仅指训诂名物、典制史实;做人,同样是学习的内容,而且一直都是最首要的内容。

围绕本文中“义理”问题的“考据”活动,大略可分为两大类四种模式。第一类模式依本文情况之不同分为两种:(一)本文中直接有关于“义理”的言说,可以直接进行训诂解读;(二)本文中没有直接的“义理”言说,只能先从读者个人的生命体验出发提升出义理命题。第二类模式依关于本文的解说情况之不同分为将某种解说与经书本文相较和多种解说互较短长两种,二者显然可兼容,在经学时代主要表现为“集注”、“纂疏”等著作形态,而且如果跳出经学视角则更没有本质差别。

义理上的考校异同,与名物典制上的考校异同,都是可以使人乐此不疲的活动,否则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南宋元明清四代的学者会对四书投入这么大的精力。科举只是外因,内因在于考校某种说法是否合乎经义、是否合乎朱熹的注义、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立说有弊,诸说如何裁成一是,这些的确也很有“味道”。(21)清代考据学鼻祖顾炎武虽然鄙夷明初官修的纂疏《四书大全》,却对朱熹的治学路径极为赞同。他理想的科考内容是:

凡四书五经之文,皆问疑义……其对者必如朱子所云“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22)

“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23),朱熹不但用诸名物典制的考证,而且主要用诸义理。像《论孟精义》、《中庸辑略》等义理著作都是“条举众说”,而《四书章句集注》则最终“断以己意”,并将取舍理由交代于《四书或问》,由此开启从宋真德秀《四书集义》、蔡模《论孟集疏》、赵顺孙《四书纂疏》至明《四书大全》之先河;顾炎武所设想的科考内容显然同样是以义理和篇章大意为主,而非章句名物之末。(24)

其实训诂考据在今日的哲学史研究中正属于最初级的方法。研究某一哲学家或者哲学著作,首先要研读原典,将其中重要的概念、命题勾稽出来,这是哲学史研究最基本的工作——假如不懂原典的语言,还要预先学习文字、语法及词汇;至于另行运思以体味其妙处或者罅漏,都属后续工作。仍以古人为例。阮元的《孔子论仁论》和《孟子论仁论》今人多归诸汉学家解经路数,然《近思录》明载程子之读书法云“将圣贤所言仁处类聚观之,体认出来”、“合孔孟言仁处大概研穷之”(25);戴震的《孟子字义疏证》通常也认作汉学解经的代表而归经部四书类,但显然不如放在子部儒家类与朱熹高足陈淳的《字义》并列。那么这些归纳语例、探讨字义的方法到底是属于汉学的还是宋学的,抑或属于今日的哲学史从业者的呢?毋宁说都是属于阅读的和诠释的,义理研究、考据性研究只是阅读之目的或结果的次一级分别。而按年代排比某一哲学家的著作以求其演进过程,更是一种典型的考据功夫。

假如有读者能接受可以由考据“一统江山”的说法,那么还有一个合理推论值得注意,即错误只有主观的,没有客观的,戴震亦不能外。

(本文撰写过程中呈阅师友甚多,尤蒙孙钦善教授、甘祥满学兄、龙鑫学弟指示启发良多,并致谢忱。)

注释:

①这种把握带有概括性,而非具体各部分的简单集合。

②参见董仲舒:《春秋繁露·重政》:“能说鸟兽之类者,非圣人所欲说也。……观于众物,说不急之言而以惑后进者,君子之所甚恶也。”

③释道宣:《续高僧传》卷24,《高僧传合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08页。

④释道宣:《广弘明集》卷24,《四部精要》第1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

⑤王安石:《临川文集》卷73,《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页。

⑥郑獬:《郧溪集》卷16,《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页。

⑦参见林庆彰:《明代考据学研究》,台北: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1-5页;陈鸿森:《考据的虚与实》,《经学研究集刊》第2期,高雄:高雄师范大学经学研究所2007年版,第125-126页。

⑧参见林庆彰《明代考据学研究》:“彼等所以将考据限定于名物、典制,盖此种科目,非赖考据无以明其真象,后人遂以考据专属之矣。”第1页。

⑨参见孙钦善:《中国古文献学》第一章第二节之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⑩义理当时特指以程朱为代表的宋学义理,参见孙钦善:《中国古文献学史》,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135页。此问题容另文探讨。

(11)合法化的例子如汉语中“子”、“君子”、“先生”之偏指男性。

(12)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

(13)陆九渊:《象山语录》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页。

(14)罗汝芳:《近溪子明道录》卷3,明万历刻本。

(15)《晏子春秋》,《二十二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58页。

(16)参章学诚《又与正甫论文》用“学问”统率了“功力”与“文章”,《章学诚遗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37页。

(17)方东树:《汉学商兑》卷中之下,《汉学师承记(附二种)》,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11-312页,参见同书卷中之上,第300、282页。

(18)本节所涉问题参见李畅然:《辨清代客观化解经方法论同“诠释学的循环”原理之疑似》,《文化与诗学》(第七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9)五要素中,阅读过程暨方法、目的兼结果两要素是否有合并的可能,或将后者的目的拆归过程暨方法、结果拆归前理解?本篇文章志在辨析义理、考据,不多评估。

(20)章学诚:《又与正甫论文》,《章学诚遗书》,第338页。

(21)参见清初理学名臣陆陇其交代其《三鱼堂四书大全》第一编存在的问题,康熙二十七年嘉会堂刻本,自序第1页。

(22)顾炎武:《日知录》卷16“拟题”条,清乾隆刻本,第14页。

(23)朱熹:《学校贡举私议》,《晦庵集》卷69,《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1页。

(24)关于以《四书大全》为代表的纂疏体著作,参见李畅然:《〈四书大全〉的性质、历史地位及相关问题》,《炎黄文化研究》(第三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5年版。

(25)朱熹、张栻(合编):《近思录》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8-19页,二语原出《二程遗书》卷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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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理”与“考证”辨析_哲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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