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问题研究

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问题研究

王丽丽[1]2003年在《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正常价值的认定是倾销认定的前提条件,是采取反倾销措施、乃至整个国际反倾销法的基础,同时,正常价值的认定还直接决定着倾销幅度的高低。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横向分析了《WTO反倾销协议》及欧美现行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有关规定,同时,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纵向评析了我国反倾销立法中有关正常价值认定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反倾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关于正常价值认定规定的建议,并针对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的相应对策。

刘方军[2]2006年在《反倾销过程中正常价值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正常价值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通过正常价值和出口价值的比较才能得以确定受诉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判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可见,正常价值的确定是判断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因而构成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础。正常价值的确定是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自由裁量权发挥最充分的领域。近年来,西方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有增多的趋势,因此,本文对正常价值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我国以后应对反倾销诉讼有所裨益。本论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正常价值的认定在反倾销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国际反倾销法立法宗旨的角度简述了正常价值的认定原则;第二部分详细解释了正常价值认定中的几个重要概念,为后面的分析论证打下了一个基础;第叁部分分析了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现行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的有关规定,并对国际上不同国家对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进行了具体比较;第四部分针对外国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案件中,我国存在的与正常价值认定有关的问题进行简要评析,并进一步提出了一些解决方略和建议。

曾艳军[3]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阮方民[4]1998年在《论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文中指出随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间贸易摩擦的不断出现,了解和研究欧盟反倾销法便显得愈益重要。正常价值(Normalvalue)的认定是反倾销认定的第一步。本文对欧盟反倾销法规中“正常价值”的认定作了详细介绍。作者认为适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规则、方法和原则是有区别的。对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一般采用叁种主要方法:第一,以在出口国或者原产地国国内消费的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实际价值,作为正常价值;第二,以出口到任何第叁国的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第叁,以推动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正常价值应当遵循以下3个基本原则:1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比照认定的对象。2在选定类似国家后,对该国国内市场产品的销售价、出口价、推定价等计算认定。3对于类似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之间产品特性和销售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应当给予考虑,并在认定正常价值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张秋敏[5]2007年在《反倾销法律制度中正常价值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态势日益明朗。国际贸易的地位日益重要,在贸易过程中存在公平和不公平竞争。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应对不公平竞争的救济方法。而大量反倾销的存在,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阻碍了世界经济的进步。正常价值是确认反倾销的基础概念之一,反倾销发起国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以确定出口国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因此,其作为基础概念作用是很大的,在多哈回合也成为焦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对其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后,才能更清晰的研究倾销确定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历史的研究方法、比较的研究方法、经济的研究方法及逻辑的研究方法结合WTO、欧盟、美国及中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反倾销法中最基础的概念之一----正常价值,并分析其与出口价格比较的问题。本文分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分析了正常价值与商品价格的关系,研究了正常价值的本质。第二部分分析了WTO及有关成员方国内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的规定及采用翔实的案例对不同情形下的正常价值进行了认定。第叁部分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第叁部分分析了以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遇到的问题,如最低销售数量、“正常贸易过程”、来自第叁国的出口等问题。第四部分分析了欧美国家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来自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问题,及中国的应对。第五部分分析了对出口价格的认定,及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贸易水平、销售条件、税收、货币兑换等方面进行调整后进行比较的问题;特别分析了欧美不公正的“零倾销幅度”问题。第六部分分析了WTO《反倾销协议》及WTO有关成员对“同类产品”的认定。本文采用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方法分析了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及其与出口价格比较的问题,对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曾艳军[6]2001年在《论反倾销法和中国对反倾销的对策》文中指出倾销作为出口商谋求海外市场份额,在国际中争取有利竞争地位的一种手段,由来已久,反倾销法对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反倾销法作为一种服务于国际贸易自由化宗旨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理论上的依据颇有欠缺,而且它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与贸易保护主义结下了不解之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对外开放的时间较晚,开拓海外市场的任务非常繁重,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法,日益频繁地对我国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已成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个严重障碍。加强反倾销法的研究成为摆在我国法学界面前的一个主要课题。 考虑到反倾销法内容繁杂、体系庞大的特点,本文在对其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倾销和反倾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全文共分叁章,第一章反倾销的基本理论,介绍、分析和论述反倾销法的历史和现状,反倾销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第二章反倾销基本法律问题的探讨,包括正常价值的研究,损害的研究,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以及反倾销法合理性的质疑;第叁章中国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对策。结合案例从涉及反倾销的中国企业和我国的反倾销立法问题论述了中国的对策。

陈玉祥[7]2005年在《美国反倾销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指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进行反倾销的过程中对于作出何种决定享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从理论上讲,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和裁决两个方面。但就其作用的大小、使用的频率和影响的程度来看,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裁决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是导致倾销幅度升高、反倾法被滥用的主要原因。 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美国国会立法授予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是反倾销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反倾销法中的一切概括性、模糊性或者含糊性的指令是这种权力的主要来源。 美国反倾销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反倾销法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之中。 第一章是关于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导论部分。阐述了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性质、形式、渊源和美国反倾销法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规定,美国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当具备叁个实质要件,即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基于美国国会立法的授权,在商务部裁决倾销、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损害与因果关系时都享有广泛的可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研究了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时的自由裁量权。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是否成立前,首先必须确定与被诉产品可比的国外相似产品及其范围;然后再根据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或出口构成价格计算被诉产品的倾销幅度,并以此裁决被诉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是否构成价格倾销。目前,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调整和比较上述叁个价格时在方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反倾销裁决中争议最大的领域。 出口价格是认定倾销的第一个相关价格,出口价格包括出口价格和出口构成价格两种情形。在反倾销调查中具体采用哪一种,取决于被诉产品出口商与美国境内的交易商是否有关联关系,并由商务部认定。 商务部在确定同类产品时,通常考察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

李晓[8]2003年在《反倾销实体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加入WTO后,研究反倾销法律问题,尤其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比较分析了欧盟、美国反倾销法及WTO反倾销协议在实体法方面规定的异同、背景及意义,并以之逐一对照我国最新颁布的《反倾销条例》,指出其成功与不足。 本文首先概述了倾销与反倾销制度中的基本概念,针对关于对反倾销制度的质疑和批评,分析了反倾销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实际功效,并从这个角度论证了反倾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及必要性,然后指出了其保护主义本质。如所周知,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基于以下叁个条件的完全满足,即倾销事实的客观存在、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分叁章对此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比较研究。其中,第二章比较分析了倾销确定机制,详言之,即对正常价值及其确定方法、正常贸易过程、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与调整等进行了比较研究,还对使我国深受其害的非市场经济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第叁章对损害确定机制进行了研究,比较分析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损害的表现及确定,并特别提出、论述了一种WTO反倾销协议下同类产品的确定方法——市场分析法。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反倾销法的关键问题之一,第四章对此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论述,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核心在于依据什么样的判断标准。本文主张采纳“主要原因”关系标准,事实上,这已为我国反倾销法及其实践所坚持。在第五章,本文对反规避措施进行了研究,分析论证了反规避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合法性,并评述了反规避措施的国际立法现状,建议借鉴国际反规避立法及司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反规避制度,以加强对国内产业合理利益的保护。

廖秀健[9]2006年在《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一向是国际贸易领域容易引发争议的敏感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伴随着国际市场的日益饱和,同时鉴于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给各国经济造成危害,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之争愈加激烈。在国外对华掀起的反倾销浪潮中,美国扮演了“领头羊”的角色。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中美经贸关系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其政治意义恐怕己超过了经济意义。目前美国不但是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是反倾销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相比,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相对滞后,加强对美国反倾销法研究,无论是有效应对美国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愈演愈烈的反倾销调查,还是借鉴美国成熟的反倾销立法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抵制外来的大肆倾销,均具有其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国际经济学、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以及特殊利益集团理论、国际制度理论就美国对华反倾销及其对我国的经济、贸易救济政策影响作全面的法经济学分析,辅之解剖麻雀式的案例分析方法对刚刚结案的美国对华涉案金额最大、最为典型的虾类农产品反倾销一案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经济学剖析。同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整理与研读现有中外文献资料和案例,到出口企业以及反倾销主管部门、有关出口商会进行调查研究的前提下,紧密结合WTO反倾销规则,以美国法律体系为背景,全面阐述和分析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以此为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指控寻找法律对策。通过美国对华农产品典型案例剖析,深入分析中美农产品贸易状况、农产品反倾销的现状、特殊性原因,对于有效预防和应对国际农产品反倾销,促进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稳健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全文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言,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反倾销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往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方法、框架结构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倾销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该章首先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倾销与反倾销的内涵给以界定;然后就学术界对倾销与反倾销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梳理。接下来对本文的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理论给以了介绍;最后运用博弈理论对倾销与反倾销进行了经济分析,为以下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美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及其经济分析,分别就美国反倾销立法的历史演变、法律渊源、美国反倾销法与美国其他贸易救济法的关系、美国反倾销法实施机构等立法概况、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美国的反倾销法近年来的最新发展五个方面对美国反倾销进行了法律分析。美国反倾销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实体法包括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反规避措施等,此部分是美国反倾销法的核心。研究中发现许多文献对公平价值、国内产业、损害等非常重要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有些解释模糊,甚至不准确。在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后,对这些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美国的反倾销工作主要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主要程序时限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才被法律或当局所确认,否则即为无效。结合美国反倾销的最新资料,文章分析了美国的反倾销法近年来的最新发展:2000年10月通过的招致外界强烈批评的美国反倾销新政策——“伯德修正案”以及美国商务部于2005年4月5日公布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更为不利影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单独税率和组合税率的新规定》。同时,从反倾销对美国国内产业、进口商、消费者以及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益进行了经济分析。最后,指出了美国反倾销法具有已演变为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政策手段、具有极大的不公正性和随意性、美国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了美国反倾销措施日益扭曲,恶化了国际市场环境,也从根本上损害了自身利益等方面的特点,但它却具有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显示出其注重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的传统特色。美国反倾销法的立法宗旨可谓是恢弘大气,声张正义,可是它的实际执行措施和自己的立法宗旨却自相矛盾。第四章美国反倾销立法对中国影响与对策。结合论文第叁章美国反倾销的法律分析,就中美反倾销法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我国反倾销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对策,以达“他山石,可以攻玉”之效。第五章美国非市场经济规则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结合论文第叁章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分析,指出它是目前对认定中国出口产品倾销成立影响最大的歧视性规则。但是,通过研究认为,在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态度上,我国不应该神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获得美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同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产品的出口问题,它可能使我国遭受更为严峻的反补贴指控;在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时,我国不要急于求成,更不能为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以更大的经济代价换取对方的补偿。第六章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在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影响、原因的基础上,分别从企业、行业、政府叁方面探索我国应对和防范美国反倾销的对策。认为政府应通过积极的外交途径,将反倾销问题列为双边谈判的重要议题,加深与美国等国的理解与合作,消除其对中国的误解,使其正确认识中国现状,从而改变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同时,建议我国政府部门应针对国外带有歧视性反倾销调查行为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对等歧视的报复措施”,达到以牙还牙之功效。第七章美国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的立场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美国反倾销法与国际多边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影响,说明美国反倾销法早于国际反倾销法,并对国际反倾销法的创立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文章结合多哈回合部长宣言所确定的反倾销的概念、原则、目标,以及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历程及其谈判各方的主要观点、产生分歧的经济原因。美国特殊利益集团、政治家和选民与美国贸易政策的均衡决策机制决定美国在当前WTO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的立场,从国际制度论、博弈论的角度预测了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结果,指出美国反对反倾销改革的立场会对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对此,提出了中国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应当采取的立场以及谈判策略的建议。第八章美国对华农产品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针对美国对华的虾类农产品反倾销案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了案例分析。对本次美国对华农产品反倾销的原因、反倾销前的市场背景,反倾销后的市场变化以及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益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对美国反倾销法的各项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了我国应对农产品反倾销的对策。该章的目的是将前面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理论分析的结论回归到实际农产品反倾销的案例中进行实践检验,探究出农产品倾销与反倾销的特殊性,达到为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服务之功效。

许志鹏[10]2001年在《反倾销法实体规范研究——以WTO反倾销规则和中国反倾销立法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从反倾销立法的历史演进入手,揭示反倾销法的一般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以WTO反倾销规则和中国反倾销法为中心,对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倾销的认定、损害的确定以及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等反倾销的实体规范进行了深入集中的探讨,并分析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倾销法的成功做法,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一些见解和看法。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全文近五万字。 引言 指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其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 WTO反倾销规则和中国反倾销法概述 按历史发展进程,对反倾销立法史和我国《反倾销条例》作了简要的概括,提出了《WTO反倾销守则》将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协定,并得出我国《反倾销条例》只是大致形成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离“有法可依”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的结论。 第二章 WTO反倾销规则和中国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对《WTO反倾销守则》所体现的反倾销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和理论诠释,提出中国反倾销法应包括:一、造成损害的倾销应受到谴责;二、反倾销作法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障碍;叁、竞争原则;四、对等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 第叁章 倾销的认定 本章对倾销认定的叁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即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这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指出正常价值的实质就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己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对“正常贸易过程”、“代表性”、“可比价格”、“同类产品”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对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一一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 损害的确定及其因果关系的判断 本章首先对国内产业这一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对“地区性市场例外制度”全面引进,从而为国内相关市场提供周全的保护;接着对重大损害的叁种类型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出我国应特别加强实质阻碍方面的立法,以为一些尚处于建立或正在建设中的国内产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最后,笔者对因果关系问题从民法理论和反倾销法方面展开论证、比较、分析,得出我国未来反倾销法应对此作出与《WTO反倾销守则》一致规定的结论。 结论 概括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笔者主要观点。

参考文献:

[1]. 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问题研究[D]. 王丽丽. 山西大学. 2003

[2]. 反倾销过程中正常价值认定问题研究[D]. 刘方军. 吉林大学. 2006

[3].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4]. 论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J]. 阮方民. 欧洲. 1998

[5]. 反倾销法律制度中正常价值的比较研究[D]. 张秋敏.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论反倾销法和中国对反倾销的对策[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01

[7]. 美国反倾销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 陈玉祥. 武汉大学. 2005

[8]. 反倾销实体法比较研究[D]. 李晓.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9].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D]. 廖秀健. 华中农业大学. 2006

[10]. 反倾销法实体规范研究——以WTO反倾销规则和中国反倾销立法为中心[D]. 许志鹏. 华侨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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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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