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体制改革产生的制度缺陷分析及深化改革中制度调整的思考_制度创新论文

不平衡体制改革产生的制度缺陷分析及深化改革中制度调整的思考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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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开始的中国市场化经济改革,其基本特征是非均衡渐进式改革模式;其实质是资源配置方式和人们利益关系的制度大修正和大变革。在这制度大调整的历史变革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必须通过竞争性市场体制的构建和培育,使市场机制瓦解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从而促使资源配置方式从计划调节为主转向市场调节为主;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制度体系,以对各种正常条件下与非正常条件下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及时进行顺向制度修正,从而促使我国有秩序地走向市场经济新体制(注:以市场修正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笔者称之为逆向制度修正。与此相反,以制度治理、修正市场失灵,笔者称之为顺向制度修正。)。可以说,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转轨过程,是一个逆向制度修正伴随着顺向制度修正的过程。在这一双重制度修正过程中,既需要对旧制度的革除、扬弃,还需要构建各种新型的市场制度,同时,必须对各种制度安排进行整合与耦合,以形成有机而互补的制度结构。但是,在渐进、非均衡的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更多地是采取一种“经验主义”式的“摸着石头过河”改革策略,缺乏对体制改革中制度系统结构如何有序转化的战略思考,由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上的问题与缺陷,并且一些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上的问题与缺陷的累积,可以说是引起目前利益矛盾与冲突及其社会不和谐的基本成因。

一、从市场制度上说,我们在市场化改革中培育出来的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由此产生不仅存在一般意义的市场失灵,而且存在着因市场制度缺陷所产生的各种市场无序、失序等特殊制度意义上的市场失灵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在市场化改革中培育、发展的市场不是一种自然演进的市场,而是一种体制变迁中由行政政策催发的“人造市场”。这种“人造市场”不仅发育程度相对于发达国家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不成熟的缺陷,而且它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交易主体的独立性、市场体系的完整性、市场机制与市场制度的完善性、市场信息的通畅性等正常意义上的市场条件。相比之下,我国在市场化改革中培育出来的市场还是很不完全与完善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某些市场交易主体还黏附着一些非经济因素,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维护不严等问题。这既致使交易主体经济独立性的不完整,也损伤了市场等价交换原则。体制改革中培育出来的市场,在某种意义上是权力培育出来的市场,公权力或政治权力与市场机制和市场制度常常相互渗透,并与市场交易主体相互结合。如从消费者来说,各级政府和一些产权不清、管理不严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第三方付款”即公款报销式消费。从生产者来说,国有企业和政府招商引资中所产生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与政府权力部门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尤其在资本市场与土地市场等要素市场上,甚至存在利益上的相互勾结,这样一来作为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易主体的企业,将难以成为独立的纯经济意义的市场交易主体,进而市场等价交换原则也难以完全执行。

第二,市场价格参数扭曲与市场信号失真,限制了市场机制的运动与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由于市场交易主体的不完全独立性,加上在制度层面公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的大量存在,使我国权力渗透下的“人造市场”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价格参数扭曲与市场信号失真现象。如尚未完全放开的煤、电、油等原材料价格,部分公用产品价格等仍处于政府管制之中,其价格参数与市场信号处于较为严重的扭曲与失真状态。再如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与资本市场制度缺失下产生的资本要素价格,以及土地产权不清与政府主导下产生的土地价格,黏附着浓厚的权力因素,致使我国的要素市场价格与市场信号严重扭曲与失真。市场价格参数扭曲与市场信号失真的存在,制约了市场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与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之间的互动性与自动性等运动,并限制、制约了市场联系功能、产品选择功能、收入分配功能、信息传导功能、刺激功能、结构调整等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参阅卫兴华,1999)。

第三,市场制度不健全与权力对市场的渗透,导致市场运行紊乱,并滋生出较高制度租金与交易成本。健康的现代市场应是一种有制度约束的有序的市场,是竞争和合作的统一。而我们在市场培育过程中,其一没有从作为制度意义上的市场去思考市场建设,没有依据市场交易制度中的产权规则、等价交换规则和自愿让渡规则的内在要求去建立、健全市场运行所必须的市场主体规则、市场进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仲裁规则,等等。其二,我们对不同市场尤其是对不同的要素市场的权力控制的力度和选项也是不同的,例如权力因素对资本市场控制的力度与选项就强于、多于劳动力市场和普通的商品市场。这样,在不同的市场运行中,有些缺少应有的制度约束,从而导致市场运行紊乱,有些却因权力的过度渗透与控制,从而滋生出较高的制度租金与交易成本。

第四,市场体系不健全与市场地区封锁和行业分割的制约,导致难以塑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整个市场体系尚未健全,需要一个整合与完善的过程。不仅如此,我国作为一个市场大国,各地区的市场关系与市场建设程度是不平衡的,而且,各个地区之间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特别是对各地区放权让利程度的不同与“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利益驱动,必然产生市场地区封锁与行业分割等问题,由此,平等竞争的市场竞争环境必然要受到相应的制约与限制,从而使我国的市场表现出一种人为制造的不完全市场。

在体制改革中培育的不完全市场,既会出现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生产不足、信息不对称、经济结构失衡、经济波动、失业与收入分配结果差距过大等一般意义的市场失灵问题,而且还会产生体制改革中因制度摩擦或制度不健全而诱发的特殊意义上的“制度市场失灵”问题。如(1)从市场交易主体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可以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在投资领域、产业保护、财政信贷、进出口贸易等方面享有一定的政策优势,形成一种非经济性垄断,从而对非国有企业造成负外部经济。而外资与民营等各种类型的非国有企业,在企业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或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政策的保护,或与当地有关经济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形成某种“铁三角”勾结,对自然环境、社会弱势群体制造损害与外部不经济问题。(2)从市场价格与市场信号角度看,由于某些商品与生产要素的价格的确定,受制于权力控制,因此,某些权力部门可以偏离价值关系与供求关系,人为地操纵其权力控制的特殊商品与生产要素的市场交易价格,并不对称地释放市场交易信号,从而制造价格剧烈波动与虚假市场信息,谋取市场暴利。这在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上表现得尤其明显。(3)从市场制度不健全来看,将会产生权力与市场的交融并产生权力资本集团。他们扰乱市场秩序,制造与榨取制度租金,进行各种方式的寻租活动。在权力资本的干扰下,不仅会强化人为市场垄断与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而且会从市场制度上扩大收入差距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还会增强社会分配性努力而抑制社会生产性努力,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4)从市场体系不完善与市场地区分割来看,前者将会阻碍产品与生产要素的自由市场流通与交换,增加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降低社会生产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会制约与影响企业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并制约与影响产业集群效应的提高。后者将会从体制上扩大市场不均衡,并人为地扭曲经济结构,激化经济膨胀与经济萎缩,从而扩大经济波动的幅度。

二、非均衡渐进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模式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与经济制度之间的不互补,由此导致在制度结构上出现不和谐与不平衡问题

从理论上说,对于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与由此而引起的制度不互补,我们可以从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是制度结构创新的不对称与制度结构内部之间的不互补。任何社会的制度是由多层面的规则组合而成的规则系统,具有明显的层次结构特征。就社会制度的构成要素看,制度是由社会的非正式约束规则、正式约束规则和实施机制组成(诺斯)。就制度的层次看,依据马克思的社会经济结构观标准(马克思),社会制度可以分成生产力运行层次的制度、经济基础层次的制度和上层建筑层次的制度,其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依据制度的社会影响程度与广度标准,社会制度可以分成“基础性制度安排”与“第二级制度安排”(诺斯);依据在逻辑上、制度上或政治上的优先权标准,一个社会制度规则可以分成宏观政治领域的基本规则、组织过程与形式的具体规则和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的操作规则和技术规则等三个层次(伯恩斯)。由于制度各构成要素与各层次制度的属性、地位不同,决定了不同地位与属性的制度创新难度也不同,一般来说较高层次的更为根本的制度相对于较低层次的非根本的制度更难变迁与创新,因此,制度结构创新内含着一种“自然意义”上的不对称与由此而产生的制度结构内部之间的不互补。当然,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由于制度创新主体所选择的制度创新模式与创新侧重点的不同,以及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不同层次制度创新主体拥有的表达自身偏好的资源与权力的不对称,还会引起制度结构创新中“人为意义”上的不对称与由此而产生的制度结构内部之间的不互补。本文我们所指的主要是指后一种人为意义上的不对称与不互补。

其二是制度体系创新的不对称与不同类制度之间的不互补。由制度的构成要素与层次所组成的制度结构,事实上也是一个制度体系。这里所强调的制度体系,主要是就作用于人们不同社会经济活动领域的不同种类的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系统而言。不同的社会经济活动领域与空间,会产生不同种类的人类行为规则,同时不同的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也客观上需要不同制度规则来规范、约束,因此,一个社会是由庞大的不同种类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系统。依据我们分析的需要,我们可以将社会制度体系分成不同产业之间的制度、不同地区之间的制度、不同市场之间的制度以及城乡之间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制度。辩证地看,一个社会的变革是与该社会的制度体系的变革相互制约、相互推动的。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变革模式以及制度创新者的偏好、动机不同,必然会引起该社会在制度体系创新过程中的时序与力度不同,由此必然会产生制度体系创新的不对称,进而产生不同类制度之间的不互补。

现实地看,我国实行的非均衡渐进性改革模式所产生的制度创新不对称与制度不互补,主要表现为:

第一,社会制度构成要素之间创新的不对称与制度内部的不互补。回顾20世纪后20余年的中国改革,我们主要重视的各种经济、政治、法律正式规则制度的创新,而有所忽视各种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非正式规则的创新与完善,特别是在各种制度的实施机制上的创新与健全显得明显的滞后,结果产生了许多正式规则制度供给过剩,而相应的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制度供给短缺这一不对称的制度非均衡矛盾,并由此引起制度内部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排斥与不互补,其结果在实践上,滋生许多“制度缝隙”和“有规不循”、“有法不依”的人治取代法治问题。

第二,不同层次之间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与不同层次制度间的不互补。我们在市场化制度创新过程中,是在先保持政治制度稳定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重点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外进行非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创新和商品市场经济的“外围”培育,然后将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创新的一些有绩效的制度和商品市场经济规则逐渐移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而后由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才促发政治体制改革。在具体的改革方案和措施上,我们也是先对那些较为容易变革的技术、生产操作层次的制度规则或诺斯所指的“第二级制度安排”进行制度创新,然后对一些具体组织形式或组织制度如企业组织制度进行创新,当这些“制度安排”创新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我们才进行所有制形式特别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乃至人事组织、事业行政等上层建筑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或“制度环境”的创新。这种非均衡渐进性改革的一般特点和规律,兼之制度创新主体偏好和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等人为因素的介入,致使我国不同层次的制度创新表现出明显的不对称。不同层次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促生了不同层次制度间的不互补。除此之外,政府与基层制度创新主体对不同层次制度偏好的差异与表达自身偏好能力的不对称,以及制度创新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原因,也会造成政府供给的制度与基层经济主体需求的制度之间,以及政府创新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与基层创新的二级制度安排之间产生不互补。

第三,不同产业之间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与不同产业制度之间的不互补。依据先易后难,先“体制外”后“体制内”的非均衡渐进性改革模式,我国在三次产业市场化改革先后次序是第一产业早于第二产业,而第二产业又早于第三产业,由于三次产业市场化制度创新时序与力度的不同,引起了不同产业之间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不同产业之间制度创新的不对称,必然要在不同产业之间产生不同的制度规则。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高的产业,其制度规则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反之,市场化程度弱而垄断性强的产业,其制度规则的功能主要在于维护、强化市场进入壁垒,提高该产业的垄断收益。因此,不同产业之间的制度必然会因之而出现不互补和相互排斥的现象。

第四,不同地区之间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与不同地区制度之间的不互补。由于我国改革选择的是先农村后城市,先东部沿海后中西部内陆的改革不同地区制时序,而且在城乡之间与东中西部之间实施的制度创新力度也有所差别,由此引起城乡之间和东中西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也明显不同,所以使我国城乡之间、东中西地区之间呈现出显著的制度创新的不对称。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实施市场化改革的次序、程度与力度的不同,造成不同地区传统体制的遗留程度与市场化程度不同,兼之“财政包干”驱动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诸侯经济行为,必然会产生不同地区在制度设计上的不互补。东西部体制创新的不对称产生了东西部地区体制上的明显差异。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市场化指数”的研究报告的计算,东、中、西部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的平均得分分别为8.80、7.25、6.21,东西差距为2.59;东、中、西部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的平均得分为5.64、2.75、2.19,东西差距为3.45;东、中、西部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的平均得分为6.44、4.94、4.31,东西差距为2.13(樊纲、王小鲁、朱恒鹏,2003)。这表明我国在市场制度发育方面存在着非均衡特征与市场化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五,不同市场之间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与不同市场制度之间的不互补。中国市场的发育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农村农副产品市场到城市普通商品市场——由普通商品市场到一般生产资料市场——由一般生产资料到劳动力、资本、科技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与发展的逐步推进的制度创新过程。这一市场制度创新过程是一个不对称的制度创新过程。其结果是导致我国不同类商品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同。以1995年为例,普通商品市场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为已高达84.5%,而要素市场中的劳动力市场、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金融市场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分别只有60.0%、52.8%、53.0%、9.6%(陈宗胜等,1999)。不同市场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一方面产生了不同市场之间的制度的不互补,主要体现在不同市场之间在进入、退出及政府规制等方面的不互补,由此产生不同市场的竞争与垄断程度不一。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从制度角度看,市场是一系列制度的集合,从内到外包含了交易制度、政治法律权威制度以及伦理道德规范制度三个层次(周小亮,2001)。市场功能的发挥与市场的有序运行,需要市场三层制度之间的相互适应与互补支持。由于我们在非均衡渐进地进行市场培育、发展过程中,没有从制度意义上去思考市场建设,没有依据市场产权规则、等价交换规则、自愿让渡规则等交易制度的内在要求,从政治法律角度上去硬化市场有序运行所需要的市场主体规则、市场进出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仲裁规则,以及从伦理道德角度向市场制度的核心——交易制度输入“诚信”等市场有序运行所需要的文化观念制度,由此引起市场三层制度之间的不互补和市场运行的不秩序。

上述非均衡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制度创新中的不对称与不互补,兼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与渗透,致使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制度结构出现诸多不和谐与不平衡问题,甚至出现制度结构上既不像市场经济也不像计划经济等各种畸形问题。由此滋生出制度结构中的摩擦与冲突问题,这为各种制度与政策的执行提供了诸多的人为想象空间,也为政府行为的越位、缺位与错位提供了条件与便利,与此同时,也为各类经济主体的制度寻租提供了土壤与机会。可以说,目前我国制度结构上的不和谐与不平衡,是引发各类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消除、调整非均衡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制度创新中的不对称与不互补问题,并对现有的各类制度安排进行系统的清理与整合,从而为经济运行创立一个和谐的制度结构与制度体系,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议题,也是深化改革中实现利益兼容的主要任务。

三、政府主导下的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所带来的政经交融以及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等复杂关系,兼之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模式的残留影响,致使在我国体制转轨中不仅存在一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失灵,而且存在诸多制度安排不当意义上的政府失灵

在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之间呈现出明显的体制落差与不对称。这种体制之间的落差与不对称致使在我国体制转轨中不仅存在一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失灵,而且存在体制意义上的政府失灵。具体地说:

第一,表现为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和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混合经济,不可能是一种“斯密”式的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任何一个政府,均会针对市场失灵问题以及围绕着提高效率、增进公平和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等方面行使相应的政府经济功能(参见萨缪尔森、诺德豪斯,2004)。但是必须强调由于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差异、政府决策中的信息不完全、政府干预产生的外部性等原因也常常会产生“政府失灵”。为此,必须正确划分市场与政府的功能边界与二者作用的相应范围,并在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之间进行适当的搭配与协调以防范政府失灵。

但是由于中国的市场化体制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并且改革与发展(实践上是把发展等同于增长)是政府的双重主要任务,所以政府将推进市场化进程以作为改革的主要任务,以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发展的硬指标,由此决定在中国的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要产生政治与经济、政府与市场互动与相互交融的局势,从而引起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功能模糊。另一方面,由于传统体制的思维惯性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的影响与制约,尤其是在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利益格局与权力关系的调整,如行政性分权改革客观上为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形成相对独立利益奠定了基础,同时,在政府推动市场发育和市场发育中出现的逐利机会,不仅孕育了权力与市场的冲突,也提供了权力与市场交换的可能。政府各部门在市场化体制改革中所形成的独立利益和权力与利益相互交换的空间与条件,也必然会对政府职能转换构成新的制约。这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必然会导致我国在市场化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和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其具体表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越位、政府错位与政府缺位。

第二,政府行为的内在性与缺乏法治约束的不规范政府行为,导致政府不仅没有履行好形成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所应该担负的职责,反而转成市场交易与竞争不公平及秩序混乱的一种助推力量。从逻辑上说,政府理应成为形成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的一种依靠力量。但是,由于政府行为的“内在性”,即政府行为目标以及规制和评价政府机构和人员的标准具有“私人的”内在目标性质,表明政府及其官员行为存在着为自身特殊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而努力工作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导致政府干预、管制市场的行为主要依靠主管部门相应的“红头文件”行事,而缺乏相应的法制约束,由此不可避免地要导致政府行为的官僚主义与秘密主义。兼之分权化体制改革中所产生的各种政府主管部门的独立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必然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与其自身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的结合提供了相应的条件与动力,这样一来,政府就有可能不仅没有履行好形成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所应该担负的职责,反而会转成市场秩序混乱的一种助推力量。其突出表现为:政府利用政策形成经营性垄断行为;在要素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运用公共权力与市场管制等工具,制造“新双轨制”(钟伟,2004);政府利用具有地区、行业差别性与歧视性的信贷、税费等工具,制造不公平交易与竞争;权限不清、范围失控、手续繁杂、程序不完善、随意性大的具有官僚主义特征的行政审批制度与管理,导致政府职能的无限责任与无限权力,从而导致政府直接干预市场交易。

第三,具有政经交融特征的政治体制导致政府权力介入市场交易,并成为一种能够直接参与价值分配的现实资源,由此致使市场经济主体产权缺失,进而弱化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的产权激励与利润激励。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治权力与财富的结合,其典型的体现就是政府权力与市场交易的结合,并使政治权力直接参与价值的分配。这在1992年以后大规模的要素市场化中体现的更为充分。如(1)在劳动力市场化中,政府为了迎合外资与民营经济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甚至自身利益的要求,忽视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与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要求,甚至离开劳动力所有者的基本生存保障来实行劳动力市场化。由此,不仅致使劳动力产权缺失,而且导致劳资双方矛盾凸现与社会矛盾尖锐冲突。(2)在土地市场化中,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面积地建立开发区以“筑巢引凤”。在此过程中,政府权力介入土地市场交易,形成以政府垄断出让为特征的一级土地市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形式为特征的二级市场。结果导致了政府对土地征占的垄断地位,并决定了政府权力可以参与土地市场的价值分配或为政府权力的寻租创造条件,与此相对应,土地产权主体尤其农民土地产权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3)在资金市场化中,由于我国整个金融市场化进程的滞后,导致1994年以前“体制内”资金价格本质上是由计划控制,同时信贷资金主要是提供给国有企业,因此必须考虑国有企业的承受能力,结果形成了计划控制的资金价格长期远低于市场价格。巨大的资金价差与计划管理的体制,必然使拥有政府权力的部门与机构可以在资金市场化中转化巨大的财富收益,并造成金融领域的寻租腐败。上述要素市场化中政府权力与市场交易的结合与政府权力参与市场价值的分配过程,必然会限制、削弱市场交易经济主体的产权及其实现要求,相应地限制或扭曲了经济人的自由市场选择集合与经济资源的有效市场配置,从而导致扭曲不同经济主体的财务利润并扩大了市场交易成本。这样一来,必然会削弱市场经济体制中有效的产权与利润激励。

第四,市场化改革以来,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舆论与政策导向,使政府在利益关系调整与收入分配政策领域,忽视社会公平与全社会利益的整合和协调问题。在市场化改革的实践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在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上,将公平问题置于“兼顾”的次要地位,由此必然忽视了政府在增进公平上本应承担的职责与任务;另一方面,政府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财富自发性转移(社会互助)制度、收入差距财税调节制度、弱势群体生存保护制度等市场经济的安全稳定网络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条件下快速推进市场化进程。这样,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对于调控好利益关系和利益秩序,从而在增进社会公平问题上,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无为状态,其结果必然出现整个社会的利益整合与协调滞后与社会利益的分化,于是出现了收入差距在市场化体制改革中呈现跳跃式扩大的趋势。

四、深化改革中制度调整的简要思考

我们认为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依据科学发展观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树立新的改革观,清理、革除过去非均衡体制改革中所引发的制度缺陷,必须对改革模式及其有关的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为此:

首先,我们必须依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非均衡体制创新模式”向“均衡体制创新模式”大转换。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大胆地实现体制创新模式由“非均衡体制创新”向“均衡体制创新”转换,不失时机地实施中部崛起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由“非均衡”发展向“均衡”发展转换。总之,体制改革的着重点应是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市场体系、市场机制与市场制度建设,并加快农村工业化、市场化与城镇化进程,努力构建全国统一开放并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其次,要在倡导和确立自由竞争、维护产权、履行契约的基本社会理念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市场体系与市场秩序,并通过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相应的法制约束,规范经济人的无序交易与竞争行为,以此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并由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一,必须着力完善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的基础制度。依据理论分析和历史考察,我们认为交易制度是市场制度的核心层次,而交易制度主要是由产权规则、自由竞争规则、自愿让渡规则和等价交换规则所组成。因此,我们要完善市场制度,其核心是要完善交易制度中的四大规则。这四大规则的实践要求就是要倡导和确立自由竞争、维护产权、履行契约的基本社会理念与市场运行机制。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市场功能能否得以有效而充分的发挥,而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得以存在和发生作用的载体和舞台,市场秩序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必备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对以前非均衡分权式体制改革,以及财政包干中所引发的地方保护主义与权力渗透市场进行必要的反思、检讨并做出相应制度调整,以建立全国统一而开放的市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市场秩序建设。第三,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与合作的有机统一,因此,我们在强调经济自由与自由竞争的同时,必须结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与要求,运用法制约束与相应的市场制度建设,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损人利己、损人不利己乃至损人害己的各种极端无序的自私自利行为,并积极探索能够实现竞争与合作相统一的正和博弈的竞争模式,力求避免恶性竞争、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从而促进市场有序运行。

再次,必须在消除、调整非均衡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制度创新中的不对称与不互补问题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各类制度安排进行系统的清理与整合,并在深化体制改革中实施“平行推进”的改革战略(注:“平行推进”的改革战略是相对于“循序渐进”改革战略而言。其基本含义是要在所有各个领域同时积极推行改革,同时要考虑到各种体制之间在转轨过程中的相互协调与相互促进。参见:樊纲、胡永泰:《“循序渐进”还是“平行推进”?——论体制转轨最优路径的理论与政策》,《经济研究》2005年1期。),努力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创立一个和谐的制度结构与制度体系。在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必须依据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既要对过去20多年非均衡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各种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中缺陷问题进行必要的清理与整合,又要通过实施“平行推进”改革战略,努力实现制度创新中的对称与互补,并确保各项不同改革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促进。

最后,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制度建设,促使政治与经济保持适度的分离与距离,并积极利用法制来约束政府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功能,努力维护产权关系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此,我们一方面要依据民主政治的要求,着力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即政府要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要在国家相关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目标与职能;要改革投资型财政体制,加快公共型财政体制建设;要加强政务公开,实现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透明型的行政体制转变;完善和逐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责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法制来约束政府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努力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的互补,并要积极探索产权关系的立宪保障,并建立有效的产权保护实施机制,从而努力维护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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