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政府会计账簿”和“会计法”修正案时的政府帐簿编制及会计法修正案_会计法论文

编制“政府会计账簿”和“会计法”修正案时的政府帐簿编制及会计法修正案_会计法论文

编制“政府账本” 《会计法》修订正当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账本论文,会计法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不久国务院正式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描绘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蓝图。再次修订《会计法》时,需对这项重大会计改革进行回应和顶层设计,提供法律依据及支持,以满足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顶层设计 把握结构协调统一。《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一方面,《会计法》要明确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财政部门有《预算法》《会计法》等较多法规性文件,这些法律在财经法规中的地位以及《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应如何协调统一等问题有待明确。比如,《会计法》与新《预算法》的协调关系就很重要。《改革方案》体现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要求,而我国的会计环境决定了不同核算基础的政府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将长期并存。预算会计主要向立法机关和政府内部提供预算收支的信息,政府财务会计主要提供政府财务状况信息。因此,政府会计总体上是推进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即要有侧重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表体系,又要逐步建立和发展权责发生制的财务报告体系,构建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多层次的报表体系,实现与决算报表的有机衔接。另一方面,要统筹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有效规范和指导会计实践。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改革方案》明确,要构建以政府会计准则为统领,政府会计制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以有效发挥政府会计的作用。修订《会计法》时,要充分考虑三者的关系。《会计法》是会计的根本大法,明确了会计关系的协调对象和原则,是其他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上位法”。政府会计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属于会计的行政法规,它们必须以《会计法》的要求和原则作为导向和依据。而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指南则属于会计规章,又以《会计法》和准则的要求为标准。三者之间需要形成相互关联、逻辑清晰和目标明确的法律制度体系。

       定位准确 把握内容详实完整。其一,在此次修订《会计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会计主体问题及界定会计目标。政府主体的范围和判断标准,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目标的差异是亟待重点解决的问题。其二,现行《会计法》明确提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将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作为立法宗旨。《会计法》在修订过程中,需要关注会计信息的要求,构建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和政府财务报告,进而实现准确和全面地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转情况,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行政成本等存量信息,满足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满足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三,《改革方案》中体现了“二元结构”会计核算基础的要求。修订《会计法》时需要考虑预算会计和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基础的差异性和关联度,建议增加专门内容,区分二者之差异,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进一步完善记账规则,体现对会计业务过程控制的法律要求。其四,《会计法》应起到监督和控制作用。政府会计核算和编报综合财务报告,需要遵循《会计法》的基本要求。政府主体的会计处理不能随心所欲,相关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处于法律规定的“为”则为,“不为”则不为的要求之中。建议修订《会计法》过程中,增加和填充“政府会计审计”“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等内容。通过进一步分类和细化会计法规制度,达到责任主体的权责相匹配,使《会计法》成为既监督会计主体及其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又规范监督者监督行为的经济法律,这必将有力地提高《会计法》监督作用的力度。

       夯实基础 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并进。《会计法》的修订需综合考虑财税改革的最新动向,并结合时代的发展动态,从体系上予以规范。比如为满足政府会计、政府内部控制制度、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政府财务公开机制、政府财务报告、政府财务分析应用体系的要求,应根据客观实际的需要,结合政府会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会计法》进行全面修订,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同时,在修订现行《会计法》时,应增加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使各项会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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